卷之四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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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七年。
丁未。
六月。
戊申朔。
谕内閣、前據都察院奏、山東民人禚方溪等、呈控賊匪白晝抄搶斃命等案。
當有旨交崇恩饬屬嚴拏懲辦。
茲據奏稱、此案先據該府縣會同江蘇邳州等州縣、獲犯郭從善等十三名。
惟首犯李貫五在逃。
從犯亦尚有未獲。
仍着該撫嚴檄該府縣、将首犯并各逸犯按名緝拏。
盡法究辦。
毋許一名漏網。
以懲兇惡而靖闾閻。
○己酉。
察哈爾都統裕誠等奏、出口考驗軍政之便。
将各該處兵丁搶箭技藝軍器牧青官馬校閱查點。
并抽查軍台。
下部知之。
○庚戌。
命戶部右侍郎朱鳳标、鴻胪寺卿書元、敬謹查勘東陵工程。
○辛亥。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劉韻珂等奏、投首洋盜于發營安插後。
俱能認真緝捕。
請免改發以資驅策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等衙門議奏。
茲據穆彰阿等酌核情形。
請将莊通等分發閩浙水師各營安插。
已如該督等所奏、依議行矣。
此事原系變通辦理。
惟莊通等曾經入洋為盜。
貸其一死。
究非安分之徒。
目下雖悔罪投誠。
難保其不複萌故智。
嗣後惟當責成該管各官、于水師各營按營酌量均勻安插。
該督仍随時加意訪察。
如果始終奮勇。
不敢妄為。
自可準其補伍食糧。
以收爪牙之效。
傥查有犷悍難馴。
不安本分。
或未能勤慎當差。
自當分别輕重。
小懲大戒。
斷不可稍涉遷就。
緻贻後患。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奏、繙譯進士轉入翰詹章程九條。
一、每科繙譯中式進士引見。
簡用庶吉士。
下科散館。
按本科覆試一二等者授職編修。
三等授職檢讨。
作為内班。
論俸升用俸同者以等第名次為先後遇。
考試翰詹之年。
仍令專考繙譯。
一、翰林院滿洲侍讀侍講、第二缺。
詹事府滿洲右中允、右贊善俱作為繙譯專缺。
至侍講學士以上缺出不分文進士與繙譯出身。
将應升人員。
通行開列請簡。
一、滿洲庶子缺出輪用内班。
不分文進士與繙譯出身。
将應升人員。
一體升用。
至用過二次後。
即升用外班文進士舉人出身人員一次。
一、滿洲洗馬缺出。
先用文進士一人。
次用繙譯。
一人俱先盡内班。
再用外班。
一、應用外班繙譯各缺。
侍讀、侍講、洗馬、由滿蒙員外郎、副理事官、内閣侍讀、考補中允、由主事、欽天監監副、宗人府經曆、都察院都事經曆、大理寺寺丞、太常寺寺丞、光祿寺署正、考補贊善、由小京官、及筆帖式、考補。
由吏部咨取各衙門繙譯進士舉人出身各官。
奏請考試。
派閱卷大臣拟定名次。
引見記名後。
注冊按名序補。
先盡進士。
次用舉人。
如考取人員尚未補竣。
以後繙譯編檢有人。
仍先盡内班升用。
一、改用繙譯之侍讀、侍講、中允、贊善、及以繙譯間用之洗馬。
各缺。
現在繙譯内班外班庶吉士俱無人。
應請由繙譯進士舉人出身之應升各官考補。
先用進士。
次用舉人。
以後内班有人。
仍先盡内班升用外班亦先盡庶吉士出身人員。
再用考取之人。
至繙譯侍讀、此次考補後下次缺出。
即以繙譯侍講轉補。
一繙譯侍讀、侍講、洗馬、中允、缺出。
以本衙門應升之外班中允、贊善、與考取在前應轉翰詹各員。
統較科分名次升用。
一、改用繙譯各缺輪用外班。
如考取無人請以文進士抵補。
文進士無人以文舉人抵補。
此後再遇繙譯缺出。
如繙譯有人仍專以繙譯出身人員補用。
一、現拟改設繙譯專缺。
如内班無人。
仍用外班。
其有庶吉士出身者。
仍按科分名次拟補。
毋庸揀選。
如無庶吉士出身人員。
即将應升之進士舉人出身各員。
奏請揀選。
每缺揀選二三人候簡。
至考試蒙古繙譯進士以主事用者。
簽分六部、理藩院、太仆寺行走。
奏留後遇有題選缺出。
酌量補用。
從之。
○壬子。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灤
丁未。
六月。
戊申朔。
谕内閣、前據都察院奏、山東民人禚方溪等、呈控賊匪白晝抄搶斃命等案。
當有旨交崇恩饬屬嚴拏懲辦。
茲據奏稱、此案先據該府縣會同江蘇邳州等州縣、獲犯郭從善等十三名。
惟首犯李貫五在逃。
從犯亦尚有未獲。
仍着該撫嚴檄該府縣、将首犯并各逸犯按名緝拏。
盡法究辦。
毋許一名漏網。
以懲兇惡而靖闾閻。
○己酉。
察哈爾都統裕誠等奏、出口考驗軍政之便。
将各該處兵丁搶箭技藝軍器牧青官馬校閱查點。
并抽查軍台。
下部知之。
○庚戌。
命戶部右侍郎朱鳳标、鴻胪寺卿書元、敬謹查勘東陵工程。
○辛亥。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劉韻珂等奏、投首洋盜于發營安插後。
俱能認真緝捕。
請免改發以資驅策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等衙門議奏。
茲據穆彰阿等酌核情形。
請将莊通等分發閩浙水師各營安插。
已如該督等所奏、依議行矣。
此事原系變通辦理。
惟莊通等曾經入洋為盜。
貸其一死。
究非安分之徒。
目下雖悔罪投誠。
難保其不複萌故智。
嗣後惟當責成該管各官、于水師各營按營酌量均勻安插。
該督仍随時加意訪察。
如果始終奮勇。
不敢妄為。
自可準其補伍食糧。
以收爪牙之效。
傥查有犷悍難馴。
不安本分。
或未能勤慎當差。
自當分别輕重。
小懲大戒。
斷不可稍涉遷就。
緻贻後患。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奏、繙譯進士轉入翰詹章程九條。
一、每科繙譯中式進士引見。
簡用庶吉士。
下科散館。
按本科覆試一二等者授職編修。
三等授職檢讨。
作為内班。
論俸升用俸同者以等第名次為先後遇。
考試翰詹之年。
仍令專考繙譯。
一、翰林院滿洲侍讀侍講、第二缺。
詹事府滿洲右中允、右贊善俱作為繙譯專缺。
至侍講學士以上缺出不分文進士與繙譯出身。
将應升人員。
通行開列請簡。
一、滿洲庶子缺出輪用内班。
不分文進士與繙譯出身。
将應升人員。
一體升用。
至用過二次後。
即升用外班文進士舉人出身人員一次。
一、滿洲洗馬缺出。
先用文進士一人。
次用繙譯。
一人俱先盡内班。
再用外班。
一、應用外班繙譯各缺。
侍讀、侍講、洗馬、由滿蒙員外郎、副理事官、内閣侍讀、考補中允、由主事、欽天監監副、宗人府經曆、都察院都事經曆、大理寺寺丞、太常寺寺丞、光祿寺署正、考補贊善、由小京官、及筆帖式、考補。
由吏部咨取各衙門繙譯進士舉人出身各官。
奏請考試。
派閱卷大臣拟定名次。
引見記名後。
注冊按名序補。
先盡進士。
次用舉人。
如考取人員尚未補竣。
以後繙譯編檢有人。
仍先盡内班升用。
一、改用繙譯之侍讀、侍講、中允、贊善、及以繙譯間用之洗馬。
各缺。
現在繙譯内班外班庶吉士俱無人。
應請由繙譯進士舉人出身之應升各官考補。
先用進士。
次用舉人。
以後内班有人。
仍先盡内班升用外班亦先盡庶吉士出身人員。
再用考取之人。
至繙譯侍讀、此次考補後下次缺出。
即以繙譯侍講轉補。
一繙譯侍讀、侍講、洗馬、中允、缺出。
以本衙門應升之外班中允、贊善、與考取在前應轉翰詹各員。
統較科分名次升用。
一、改用繙譯各缺輪用外班。
如考取無人請以文進士抵補。
文進士無人以文舉人抵補。
此後再遇繙譯缺出。
如繙譯有人仍專以繙譯出身人員補用。
一、現拟改設繙譯專缺。
如内班無人。
仍用外班。
其有庶吉士出身者。
仍按科分名次拟補。
毋庸揀選。
如無庶吉士出身人員。
即将應升之進士舉人出身各員。
奏請揀選。
每缺揀選二三人候簡。
至考試蒙古繙譯進士以主事用者。
簽分六部、理藩院、太仆寺行走。
奏留後遇有題選缺出。
酌量補用。
從之。
○壬子。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