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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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嚴加議處。
其道光十年以後。
曆任動墊之各該運司鹽政、着該部查取職名。
分别議處。
至前護運司陳鑒、明知補欠加價不應借動辄輾轉那撥。
作為各商無利運本。
尤屬牽混取巧。
着即行革職。
所有擅撥補欠加價銀八萬六千五百兩。
除在承領各商名下分别嚴追外。
仍着落陳鑒、照數賠交。
無任懸宕。
率準那撥之前鹽政德順、并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應解二十五年及本年課利等款。
着該鹽政、督率運司。
趕緊催收。
并将一切未完商欠。
逐案逐款。
确實清厘。
無稍遺漏。
所有全局章程。
即着直隸總督、督同鹽政、通盤籌畫。
妥速議奏。
餘着照所議辦理。
尋讷爾經額等、酌議章程八條具奏。
下部議。
議上。
一、庫墊應趕徵趕解。
分别歸補。
分限帶補一節。
現據該督等請将加價錢文協濟。
毋庸再于引課内另立補墊名目。
一、現商新舊欠分年攤帶。
宜檢對原案。
查明未完某年某款各若幹。
總計銀數。
以本款之緩急。
定歸補之次序。
一、二十五年未銷存引截數暫停。
專顧新綱實力疏銷。
年清年款。
一、嗣後領引責令先交正項三錢帑利三錢領告三錢方準給引領運其無帑利之商。
統交領告六錢。
亦準領運。
正項三錢。
于奏銷時徵完。
帑利于十二月内交清。
一、二十五年奏銷準分。
一半奏課解錢三十六萬串。
作銀二十四萬兩。
于一月前豫行報部核示起運。
外支各款亦準銀七錢三。
配撘解支試辦。
一、加價二文暫免停止。
于二十五年秋季起以一、文協濟蘆綱商本。
一文歸公首補庫墊。
一虛懸引地設法招認。
于外支雜款内。
量為酌減。
以示體恤。
一、透私要隘。
遴撥員兵實力緝拏。
所需經費每引另帶四五分。
核實支用。
仍将功過章程報部。
從之。
○庚辰。
命長蘆鹽政士魁回京。
以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兼署長蘆鹽政。
○辛巳。
閩浙總督劉韻珂覆奏、遵旨查看參将張清詠、弓馬鳥槍。
均屬可觀。
操兵散饷。
亦能細心經理。
尚堪勝參将之任。
報聞。
○壬午。
以故土爾扈特貝勒盟長巴圖納遜子喀特納什第、襲爵。
○準予告大學士阮元、重赴鹿鳴宴。
晉太傅。
賞全俸。
○賞一等威勇侯哈哴阿、全俸。
○命前任漕運總督朱樹、以原品休緻。
○癸未。
谕内閣、禧恩等奏、查驗昭西陵應修各工。
着欽天監選擇吉期。
交本年承修另案工程大臣速為修理。
其孝陵碑亭等工。
即交今冬查估歲修大臣、另行查辦。
所有現在應修各工。
着工部照例核算錢糧。
奏請承修。
○又谕、布彥泰等奏、黑錯寺敗竄賊衆、聚匿果岔之險隘地方、複經官兵摉捕殲捦、大獲勝仗一摺。
黑錯寺番匪抗拒官兵。
前經達洪阿帶兵攻剿。
焚莊毀寺。
業已大振軍威。
讵該逃匪等、仍敢竄匿果岔地方。
希圖有險可踞。
複經達洪阿、督帶精兵。
窮追奮擊。
埽蕩窩巢。
計該處烏合數百之衆。
業已殲捦殆盡。
現在拉布楞等寺僧衆。
收合四溝散亡番族。
帶到營盤匍伏乞命。
經達洪阿宣布皇仁。
嚴立條約。
準令悔過自新。
官兵即日凱撤。
所辦可嘉之至。
達洪阿、着賞戴花翎。
所有在事出力人員、着該員等擇其勞績尤着者酌量保奏。
候朕施恩。
護副将張奉明、奮勇争先。
以緻頭額被槍殒命。
臨陣捐軀。
殊堪憫恻。
加恩着照副将陣亡例賜恤。
其陣亡及受傷兵丁、并着照例咨部分别恤賞。
餘着照所議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布彥泰奏、請将剿番不力、具禀告病之總兵交部嚴議一摺。
所參甚是。
西甯鎮總兵站柱、前經該督派往黑錯寺督剿番匪。
該總兵并不認真攻剿。
辄私遣人先往關說。
并以千總楊正才等、赴寺作質。
換其頭目來營一見。
即謂為悔懼投誠。
辦理已屬颟顸。
迨番族獻賊寥寥。
該總兵轉置主謀糾黨之兇徒于不問。
僅将弱小之那沙滅力疊二莊攻打。
即請撤兵歸伍。
顯蹈從前将就了事惡習。
怯懦無能。
可恨之至。
現因達洪阿等、剿焚莊寺、大振軍威。
該總兵辄行告病希免參劾。
實屬辜恩溺職。
站柱、無庸交部嚴議。
着即革職。
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該部知道。
○又谕、奕湘等奏、接據朝鮮來咨、嚴禁江邊蓋房墾地查拏究辦一摺。
内地與朝鮮交界之處。
前已有旨。
不準民人私越邊界。
墾田構舍。
果能認真查禁。
何至甫越三四年。
仍有民人潛往結舍墾田之事。
可見從前辦理各員、不過奉行故事。
全未實心查察。
所有禧恩、及派往摉查之統巡、總巡、并邊卡各官、俱着先行交部嚴加議處。
仍着奕湘等、遴派明幹之員。
帶同兵役。
分路前往嚴密摉查。
将各犯按名拏獲嚴行究辦。
并将草舍田土全行平毀。
不準仍留寸椽尺地。
傥查明原定章程。
本未詳盡。
以緻二十二年以後。
在事各員不能認真辦理。
再着據實嚴參。
候旨懲處。
毋得稍有諱飾。
至嗣後應如何設法查禁。
不緻再有奸民偷越之處。
俱着悉心籌議具奏。
○以直隸大沽協副将楊昌泗、為甘肅西甯鎮總兵官。
○添撥河南兩岸十三廳防險銀二十五萬兩。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
其道光十年以後。
曆任動墊之各該運司鹽政、着該部查取職名。
分别議處。
至前護運司陳鑒、明知補欠加價不應借動辄輾轉那撥。
作為各商無利運本。
尤屬牽混取巧。
着即行革職。
所有擅撥補欠加價銀八萬六千五百兩。
除在承領各商名下分别嚴追外。
仍着落陳鑒、照數賠交。
無任懸宕。
率準那撥之前鹽政德順、并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應解二十五年及本年課利等款。
着該鹽政、督率運司。
趕緊催收。
并将一切未完商欠。
逐案逐款。
确實清厘。
無稍遺漏。
所有全局章程。
即着直隸總督、督同鹽政、通盤籌畫。
妥速議奏。
餘着照所議辦理。
尋讷爾經額等、酌議章程八條具奏。
下部議。
議上。
一、庫墊應趕徵趕解。
分别歸補。
分限帶補一節。
現據該督等請将加價錢文協濟。
毋庸再于引課内另立補墊名目。
一、現商新舊欠分年攤帶。
宜檢對原案。
查明未完某年某款各若幹。
總計銀數。
以本款之緩急。
定歸補之次序。
一、二十五年未銷存引截數暫停。
專顧新綱實力疏銷。
年清年款。
一、嗣後領引責令先交正項三錢帑利三錢領告三錢方準給引領運其無帑利之商。
統交領告六錢。
亦準領運。
正項三錢。
于奏銷時徵完。
帑利于十二月内交清。
一、二十五年奏銷準分。
一半奏課解錢三十六萬串。
作銀二十四萬兩。
于一月前豫行報部核示起運。
外支各款亦準銀七錢三。
配撘解支試辦。
一、加價二文暫免停止。
于二十五年秋季起以一、文協濟蘆綱商本。
一文歸公首補庫墊。
一虛懸引地設法招認。
于外支雜款内。
量為酌減。
以示體恤。
一、透私要隘。
遴撥員兵實力緝拏。
所需經費每引另帶四五分。
核實支用。
仍将功過章程報部。
從之。
○庚辰。
命長蘆鹽政士魁回京。
以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兼署長蘆鹽政。
○辛巳。
閩浙總督劉韻珂覆奏、遵旨查看參将張清詠、弓馬鳥槍。
均屬可觀。
操兵散饷。
亦能細心經理。
尚堪勝參将之任。
報聞。
○壬午。
以故土爾扈特貝勒盟長巴圖納遜子喀特納什第、襲爵。
○準予告大學士阮元、重赴鹿鳴宴。
晉太傅。
賞全俸。
○賞一等威勇侯哈哴阿、全俸。
○命前任漕運總督朱樹、以原品休緻。
○癸未。
谕内閣、禧恩等奏、查驗昭西陵應修各工。
着欽天監選擇吉期。
交本年承修另案工程大臣速為修理。
其孝陵碑亭等工。
即交今冬查估歲修大臣、另行查辦。
所有現在應修各工。
着工部照例核算錢糧。
奏請承修。
○又谕、布彥泰等奏、黑錯寺敗竄賊衆、聚匿果岔之險隘地方、複經官兵摉捕殲捦、大獲勝仗一摺。
黑錯寺番匪抗拒官兵。
前經達洪阿帶兵攻剿。
焚莊毀寺。
業已大振軍威。
讵該逃匪等、仍敢竄匿果岔地方。
希圖有險可踞。
複經達洪阿、督帶精兵。
窮追奮擊。
埽蕩窩巢。
計該處烏合數百之衆。
業已殲捦殆盡。
現在拉布楞等寺僧衆。
收合四溝散亡番族。
帶到營盤匍伏乞命。
經達洪阿宣布皇仁。
嚴立條約。
準令悔過自新。
官兵即日凱撤。
所辦可嘉之至。
達洪阿、着賞戴花翎。
所有在事出力人員、着該員等擇其勞績尤着者酌量保奏。
候朕施恩。
護副将張奉明、奮勇争先。
以緻頭額被槍殒命。
臨陣捐軀。
殊堪憫恻。
加恩着照副将陣亡例賜恤。
其陣亡及受傷兵丁、并着照例咨部分别恤賞。
餘着照所議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布彥泰奏、請将剿番不力、具禀告病之總兵交部嚴議一摺。
所參甚是。
西甯鎮總兵站柱、前經該督派往黑錯寺督剿番匪。
該總兵并不認真攻剿。
辄私遣人先往關說。
并以千總楊正才等、赴寺作質。
換其頭目來營一見。
即謂為悔懼投誠。
辦理已屬颟顸。
迨番族獻賊寥寥。
該總兵轉置主謀糾黨之兇徒于不問。
僅将弱小之那沙滅力疊二莊攻打。
即請撤兵歸伍。
顯蹈從前将就了事惡習。
怯懦無能。
可恨之至。
現因達洪阿等、剿焚莊寺、大振軍威。
該總兵辄行告病希免參劾。
實屬辜恩溺職。
站柱、無庸交部嚴議。
着即革職。
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該部知道。
○又谕、奕湘等奏、接據朝鮮來咨、嚴禁江邊蓋房墾地查拏究辦一摺。
内地與朝鮮交界之處。
前已有旨。
不準民人私越邊界。
墾田構舍。
果能認真查禁。
何至甫越三四年。
仍有民人潛往結舍墾田之事。
可見從前辦理各員、不過奉行故事。
全未實心查察。
所有禧恩、及派往摉查之統巡、總巡、并邊卡各官、俱着先行交部嚴加議處。
仍着奕湘等、遴派明幹之員。
帶同兵役。
分路前往嚴密摉查。
将各犯按名拏獲嚴行究辦。
并将草舍田土全行平毀。
不準仍留寸椽尺地。
傥查明原定章程。
本未詳盡。
以緻二十二年以後。
在事各員不能認真辦理。
再着據實嚴參。
候旨懲處。
毋得稍有諱飾。
至嗣後應如何設法查禁。
不緻再有奸民偷越之處。
俱着悉心籌議具奏。
○以直隸大沽協副将楊昌泗、為甘肅西甯鎮總兵官。
○添撥河南兩岸十三廳防險銀二十五萬兩。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