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
該匪等複有馬隊迎敵。
複經分為兩翼夾擊。
中路官兵用大炮擊斃執紅旗番賊。
該匪奔竄逃命。
連日逐一排摉。
并無賊番蹤迹。
現經查拏餘匪。
緝捕漢奸。
酌量撤兵。
辦理尚為迅速。
布彥泰、林則徐、調度有方。
達洪阿、身先士卒不遺餘力。
均着交部從優議叙。
在事員弁、着擇其尤為出力者。
據實保奏。
傷亡兵丁、着交部照例議恤。
○丁卯。
江南河道總督潘錫恩奏、節交初伏。
籌備防守事宜。
并陳河湖水勢工程情形。
得旨、伏秋大汛。
務當加意防守。
而空運軍船。
尤不可稍有阻滞。
○戊辰。
谕内閣、特登額現在給假。
所有察看昭西陵寶城垛口等處。
及風吹樹株情形。
着改派禧恩、會同阿靈阿、前往敬謹察看具奏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蘇學健奏、訪聞不法匪徒、術诳幼孩、傳布寖廣一摺。
據稱近日京城地面。
有新來匪徒。
以食物诳騙幼孩。
又有以假種天花為名。
于種痘時用術迷拐等情。
現有由步軍統領衙門拏獲咨送刑部之案。
并稱此等匪徒。
起于浙江。
沿及江蘇閩廣等處。
于路上抛置食物。
并于果餅鋪内售賣食物時暗中更換。
小兒食之即斃。
斃後潛取腦腎心肝。
甚有隐用妖術。
将瓦瓶攝人魂魄。
尤為怪誕。
有經拏送及訪獲到官者。
熬審受刑。
并無畏懼。
總未審有端倪。
以緻該匪徒流傳漸廣。
江淮以北及保定等處。
亦有遭其毒害者。
似此鬼蜮伎倆。
肆行無忌。
實為地方之害。
着步軍統領、順天府府尹、各就摺内所指情形。
密饬訪拏。
并着都察院堂官、密傳五城禦史、一體嚴密查拏。
務期有犯必獲。
并訊明此術傳自何人。
随時按律懲辦。
以靖地方而衛民生。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兩廣總督耆英、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兩江總督壁昌、湖廣總督裕泰、閩浙總督劉韻珂、山東巡撫崇恩、江西巡撫吳文镕。
禦史蘇學健奏、訪聞不法匪徒。
術诳幼孩傳布寖廣一摺。
據稱此等匪徒。
起于浙江。
沿及江蘇等處。
于路上抛置食物。
并于果餅鋪内售賣食物時暗中更換。
小兒食之即斃。
斃後潛取腦腎心肝。
有經拏送及訪獲到官者。
熬審受刑。
并無畏懼。
總未審有端倪。
以緻流傳漸廣等語。
果如該禦史所奏。
邪匪為害地方。
關系匪淺。
着耆英等、各按摺内所指情形。
選派員弁嚴密訪查。
務期有犯必獲。
并訊明此術起自何人。
意欲何為。
按律懲辦。
以除邪慝而衛民生。
是為至要。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壁昌等奏、近來江蘇洋面商船數次遇盜。
奉賢寶山二縣地方。
複有洋盜登岸行劫典鋪之事。
得旨、本地土盜不能制伏。
安望其他。
爾督撫提鎮、當如何激發天良實力振作耶。
○庚午。
谕内閣、耆英等奏、查出沙田溢坦、酌定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此項溢坦十七萬六千餘畝。
既據該督等奏稱多系報墾有案。
因沿海潮汐沖激。
圈築未就。
是以尚未報明升科。
與隐匿者不同。
所有曆任失察職名。
均着免其查議。
至坦租收支章程。
及新甯縣續報升科歸入屯費之處。
俱着照所議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耆英等奏、官紳捐建城寨各工一摺。
廣東九龍山地居扼要。
亟應改建石城。
設立炮台衙署營房以資守衛。
現據該省官紳陸續捐資。
經該督等派員督同估計修築。
着照所議辦理。
統俟工竣驗收。
再行奏請獎叙。
此項工程。
着免其造冊報銷。
○以查辦溢坦歸屯。
予廣東候補知府白從瀛等、加銜升叙有差。
○辛未。
撥江南霍邱、天長、合肥、當塗、江浦、五縣漕糧。
濟放各幫丁緩缺行月等米。
○壬申。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泌陽縣民餘紅妻李氏。
○癸酉。
以翰林院侍講陳寶禾、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右春坊右中允青麟、為副考官。
戶部左侍郎柏葰、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通政使司副使黃贊湯、為副考官。
○甲戌。
旌表守正捐軀貴州龍裡縣民黃連珍媳朱氏。
○乙亥。
谕内閣、德誠等奏、幫船抵壩遲延、請将領運千總革職等語。
本年浙江省杭嚴三幫。
自六月初三日入天津關後。
行走至十七日之久。
業已逾限五日。
尚未抵壩。
實屬任意耽延。
該幫領運千總王學洙、着即革職。
以示懲儆。
○以刑部左侍郎赓福、署戶部左侍郎。
兼管三庫事。
○丙子。
遣官祭火神廟。
○以吏部尚書恩桂、署上驷院事。
○丁醜。
緩徵河南安陽、臨漳、武安、涉、汲、新鄉、輝、獲嘉、延津、修武、武陟、溫、原武、陽武、十四縣被旱歉區新舊額賦。
○戊寅。
谕内閣、祁寯藻等奏、查明運司具禀墊懸庫項、并曆任動墊情形一摺。
此案李百齡、接收陶士霖、陳鑒、交代。
其徵存各項。
本由前任動墊。
并據詳明鹽政普琳有案。
核與虛出通關不同。
惟卸事兩月始行禀訴。
其于前任墊缺兵饷要需。
雖已徵補起解。
而本任帑課等項。
并未按款清完。
咎實難辭。
鹽政普琳、于交代懸款批令追補。
并不奏參。
亦屬疏率。
李百齡、普琳、均着交
該匪等複有馬隊迎敵。
複經分為兩翼夾擊。
中路官兵用大炮擊斃執紅旗番賊。
該匪奔竄逃命。
連日逐一排摉。
并無賊番蹤迹。
現經查拏餘匪。
緝捕漢奸。
酌量撤兵。
辦理尚為迅速。
布彥泰、林則徐、調度有方。
達洪阿、身先士卒不遺餘力。
均着交部從優議叙。
在事員弁、着擇其尤為出力者。
據實保奏。
傷亡兵丁、着交部照例議恤。
○丁卯。
江南河道總督潘錫恩奏、節交初伏。
籌備防守事宜。
并陳河湖水勢工程情形。
得旨、伏秋大汛。
務當加意防守。
而空運軍船。
尤不可稍有阻滞。
○戊辰。
谕内閣、特登額現在給假。
所有察看昭西陵寶城垛口等處。
及風吹樹株情形。
着改派禧恩、會同阿靈阿、前往敬謹察看具奏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蘇學健奏、訪聞不法匪徒、術诳幼孩、傳布寖廣一摺。
據稱近日京城地面。
有新來匪徒。
以食物诳騙幼孩。
又有以假種天花為名。
于種痘時用術迷拐等情。
現有由步軍統領衙門拏獲咨送刑部之案。
并稱此等匪徒。
起于浙江。
沿及江蘇閩廣等處。
于路上抛置食物。
并于果餅鋪内售賣食物時暗中更換。
小兒食之即斃。
斃後潛取腦腎心肝。
甚有隐用妖術。
将瓦瓶攝人魂魄。
尤為怪誕。
有經拏送及訪獲到官者。
熬審受刑。
并無畏懼。
總未審有端倪。
以緻該匪徒流傳漸廣。
江淮以北及保定等處。
亦有遭其毒害者。
似此鬼蜮伎倆。
肆行無忌。
實為地方之害。
着步軍統領、順天府府尹、各就摺内所指情形。
密饬訪拏。
并着都察院堂官、密傳五城禦史、一體嚴密查拏。
務期有犯必獲。
并訊明此術傳自何人。
随時按律懲辦。
以靖地方而衛民生。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兩廣總督耆英、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兩江總督壁昌、湖廣總督裕泰、閩浙總督劉韻珂、山東巡撫崇恩、江西巡撫吳文镕。
禦史蘇學健奏、訪聞不法匪徒。
術诳幼孩傳布寖廣一摺。
據稱此等匪徒。
起于浙江。
沿及江蘇等處。
于路上抛置食物。
并于果餅鋪内售賣食物時暗中更換。
小兒食之即斃。
斃後潛取腦腎心肝。
有經拏送及訪獲到官者。
熬審受刑。
并無畏懼。
總未審有端倪。
以緻流傳漸廣等語。
果如該禦史所奏。
邪匪為害地方。
關系匪淺。
着耆英等、各按摺内所指情形。
選派員弁嚴密訪查。
務期有犯必獲。
并訊明此術起自何人。
意欲何為。
按律懲辦。
以除邪慝而衛民生。
是為至要。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壁昌等奏、近來江蘇洋面商船數次遇盜。
奉賢寶山二縣地方。
複有洋盜登岸行劫典鋪之事。
得旨、本地土盜不能制伏。
安望其他。
爾督撫提鎮、當如何激發天良實力振作耶。
○庚午。
谕内閣、耆英等奏、查出沙田溢坦、酌定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此項溢坦十七萬六千餘畝。
既據該督等奏稱多系報墾有案。
因沿海潮汐沖激。
圈築未就。
是以尚未報明升科。
與隐匿者不同。
所有曆任失察職名。
均着免其查議。
至坦租收支章程。
及新甯縣續報升科歸入屯費之處。
俱着照所議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耆英等奏、官紳捐建城寨各工一摺。
廣東九龍山地居扼要。
亟應改建石城。
設立炮台衙署營房以資守衛。
現據該省官紳陸續捐資。
經該督等派員督同估計修築。
着照所議辦理。
統俟工竣驗收。
再行奏請獎叙。
此項工程。
着免其造冊報銷。
○以查辦溢坦歸屯。
予廣東候補知府白從瀛等、加銜升叙有差。
○辛未。
撥江南霍邱、天長、合肥、當塗、江浦、五縣漕糧。
濟放各幫丁緩缺行月等米。
○壬申。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泌陽縣民餘紅妻李氏。
○癸酉。
以翰林院侍講陳寶禾、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右春坊右中允青麟、為副考官。
戶部左侍郎柏葰、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通政使司副使黃贊湯、為副考官。
○甲戌。
旌表守正捐軀貴州龍裡縣民黃連珍媳朱氏。
○乙亥。
谕内閣、德誠等奏、幫船抵壩遲延、請将領運千總革職等語。
本年浙江省杭嚴三幫。
自六月初三日入天津關後。
行走至十七日之久。
業已逾限五日。
尚未抵壩。
實屬任意耽延。
該幫領運千總王學洙、着即革職。
以示懲儆。
○以刑部左侍郎赓福、署戶部左侍郎。
兼管三庫事。
○丙子。
遣官祭火神廟。
○以吏部尚書恩桂、署上驷院事。
○丁醜。
緩徵河南安陽、臨漳、武安、涉、汲、新鄉、輝、獲嘉、延津、修武、武陟、溫、原武、陽武、十四縣被旱歉區新舊額賦。
○戊寅。
谕内閣、祁寯藻等奏、查明運司具禀墊懸庫項、并曆任動墊情形一摺。
此案李百齡、接收陶士霖、陳鑒、交代。
其徵存各項。
本由前任動墊。
并據詳明鹽政普琳有案。
核與虛出通關不同。
惟卸事兩月始行禀訴。
其于前任墊缺兵饷要需。
雖已徵補起解。
而本任帑課等項。
并未按款清完。
咎實難辭。
鹽政普琳、于交代懸款批令追補。
并不奏參。
亦屬疏率。
李百齡、普琳、均着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