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六年。
丙午。
秋。
七月。
甲申朔。
享太廟。
命皇四子奕詝恭代行禮。
○以左翼前鋒統領奕格、署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
鑲紅旗蒙古都統祿普、署正紅旗蒙古都統。
○丙戌。
谕内閣、裕泰等奏、荊州滿洲營旗人。
糾衆毆毀漢城鋪戶。
移行查獲各犯提省審辦一摺。
據稱此案荊州駐防旗人。
與漢城鋪戶先因觀劃龍舟争強互毆。
頻年結怨未釋。
以緻本年閏五月初五日。
有滿洲營旗人。
糾衆繞進漢城。
專尋鹹甯、武昌、二縣鋪民滋鬧。
将民人毆傷二十餘人之多。
且有因傷斃命之人。
複拆毀鋪面。
棄擲貨物。
并将鹹武客民會館。
放火燒毀。
不法已極。
現已委提旗人祖連等、及全案人證至省。
着裕泰、趙炳言、親提嚴訊。
務得确情。
并究明糾衆尋毆起自何人。
逸犯尚有若幹。
一并饬拏究辦。
毋任一名漏網。
以懲兇悍而靖地方。
○谕軍機大臣等、據裕泰等奏、荊州滿洲營旗人。
糾衆毆毀漢城鋪戶。
移行查獲提省審辦一摺。
此案駐防旗人。
因觀劃龍舟小忿。
辄行糾毆。
拆毀鋪面。
并有傷斃人命。
焚燒會館之事。
現經該督等咨拏懲辦。
駐防旗人。
系該将軍等專轄。
此次糾毆焚毀。
不得诿為不知。
何以兩月之久。
并不據實奏聞。
着恒通等明白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當時未經拏獲滋事人犯。
無憑審辦。
是以未即具奏。
得旨、甚屬糊塗無能。
○以内閣學士德齡、順天府府尹李僡、監臨順天鄉試。
○丁亥。
谕内閣、德誠等奏、豫籌三進在後各幫添剝濟運一摺。
着讷爾經額轉饬天津道酌量情形。
分饬沿河各州縣。
豫為添雇民船。
及早解赴楊村。
務令足敷輪轉。
毋稍短绌。
○又谕、德誠等奏、浙省幫船脫空遲延。
請旨饬催等語。
浙江金衢所幫船。
距前幫挽入直境。
遲到六日。
其台州後幫尚無入關消息。
三進漕船為數較多。
現在節交秋令。
河水易于消落。
漕糧尚有一百數十萬石之多。
似此節節脫空。
必緻耽延誤事。
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嚴饬所屬認真催趱。
務令銜尾入關。
毋得緻稽運務。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滇南回匪蔓延。
請饬認真籌辦一摺。
據奏雲南永昌府回匪滋事。
地方官辦理不善。
經該總督督兵剿辦。
回匪又皆流入各府州縣。
捕之不及。
殲之不能。
且或分頭嘯聚。
或四散擄掠。
兼以川陝回民十百為群。
相率而至。
當熟籌長策。
無使蔓延等語。
回匪時聚時散。
最為地方之害。
必宜辦理得宜。
毋緻稍贻後患。
着賀長齡再行體察情形。
據實奏辦。
務令匪徒匿迹。
邊境肅清。
以靖地方而安良善。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賞山東鹽運使沈拱辰、三品卿銜。
為長蘆鹽政。
○戊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己醜。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孫銘恩、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吏部員外郎林映棠、為副考官。
内閣侍讀學士朱嶟、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吳保泰、為副考官。
檢讨畢道遠、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彭涵霖、為副考官。
○緩徵江蘇宿遷縣被水灘地租錢。
○庚寅。
以署奉宸苑卿舒興、為上驷院卿。
○辛卯。
谕内閣、前據奕湘等奏、接據朝鮮來咨。
内地與朝鮮交界之處。
近日又有民人私越邊界。
墾田構舍。
查拏究辦一摺。
當經降旨将未能實心查辦之将軍禧恩等、交部嚴加議處。
茲據該部議以降級調用。
奸民越界。
本幹例禁。
開墾田畝。
尤屬意在久居為業。
宜如何認真查辦。
乃禧恩履任數年。
于此等外藩交界。
經朕特旨交辦之件。
漫不經心。
實屬辜恩。
大負委任。
禧恩着革去公爵。
拔去雙眼花翎。
仍戴單眼花翎。
降為鎮國将軍。
以示懲儆。
○漕運總督程矞采奏、遵停漕标新陣。
仍演三才舊式。
得旨、認真訓練。
不可徒飾外觀。
緩急若不能得力。
責有攸歸也。
懔之。
○以禮親王全齡、署正白旗漢軍都統。
○壬辰。
準浙江台州前幫軍船遭風沉溺米一千四百五十二石分限買補。
○癸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程庭桂奏、現獲拐匪。
請饬部從重究辦一摺。
邪匪迷毒幼孩。
前已有旨嚴饬查拏。
必應究明懲辦。
果如所奏
丙午。
秋。
七月。
甲申朔。
享太廟。
命皇四子奕詝恭代行禮。
○以左翼前鋒統領奕格、署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
鑲紅旗蒙古都統祿普、署正紅旗蒙古都統。
○丙戌。
谕内閣、裕泰等奏、荊州滿洲營旗人。
糾衆毆毀漢城鋪戶。
移行查獲各犯提省審辦一摺。
據稱此案荊州駐防旗人。
與漢城鋪戶先因觀劃龍舟争強互毆。
頻年結怨未釋。
以緻本年閏五月初五日。
有滿洲營旗人。
糾衆繞進漢城。
專尋鹹甯、武昌、二縣鋪民滋鬧。
将民人毆傷二十餘人之多。
且有因傷斃命之人。
複拆毀鋪面。
棄擲貨物。
并将鹹武客民會館。
放火燒毀。
不法已極。
現已委提旗人祖連等、及全案人證至省。
着裕泰、趙炳言、親提嚴訊。
務得确情。
并究明糾衆尋毆起自何人。
逸犯尚有若幹。
一并饬拏究辦。
毋任一名漏網。
以懲兇悍而靖地方。
○谕軍機大臣等、據裕泰等奏、荊州滿洲營旗人。
糾衆毆毀漢城鋪戶。
移行查獲提省審辦一摺。
此案駐防旗人。
因觀劃龍舟小忿。
辄行糾毆。
拆毀鋪面。
并有傷斃人命。
焚燒會館之事。
現經該督等咨拏懲辦。
駐防旗人。
系該将軍等專轄。
此次糾毆焚毀。
不得诿為不知。
何以兩月之久。
并不據實奏聞。
着恒通等明白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當時未經拏獲滋事人犯。
無憑審辦。
是以未即具奏。
得旨、甚屬糊塗無能。
○以内閣學士德齡、順天府府尹李僡、監臨順天鄉試。
○丁亥。
谕内閣、德誠等奏、豫籌三進在後各幫添剝濟運一摺。
着讷爾經額轉饬天津道酌量情形。
分饬沿河各州縣。
豫為添雇民船。
及早解赴楊村。
務令足敷輪轉。
毋稍短绌。
○又谕、德誠等奏、浙省幫船脫空遲延。
請旨饬催等語。
浙江金衢所幫船。
距前幫挽入直境。
遲到六日。
其台州後幫尚無入關消息。
三進漕船為數較多。
現在節交秋令。
河水易于消落。
漕糧尚有一百數十萬石之多。
似此節節脫空。
必緻耽延誤事。
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嚴饬所屬認真催趱。
務令銜尾入關。
毋得緻稽運務。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滇南回匪蔓延。
請饬認真籌辦一摺。
據奏雲南永昌府回匪滋事。
地方官辦理不善。
經該總督督兵剿辦。
回匪又皆流入各府州縣。
捕之不及。
殲之不能。
且或分頭嘯聚。
或四散擄掠。
兼以川陝回民十百為群。
相率而至。
當熟籌長策。
無使蔓延等語。
回匪時聚時散。
最為地方之害。
必宜辦理得宜。
毋緻稍贻後患。
着賀長齡再行體察情形。
據實奏辦。
務令匪徒匿迹。
邊境肅清。
以靖地方而安良善。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賞山東鹽運使沈拱辰、三品卿銜。
為長蘆鹽政。
○戊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己醜。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孫銘恩、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吏部員外郎林映棠、為副考官。
内閣侍讀學士朱嶟、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吳保泰、為副考官。
檢讨畢道遠、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彭涵霖、為副考官。
○緩徵江蘇宿遷縣被水灘地租錢。
○庚寅。
以署奉宸苑卿舒興、為上驷院卿。
○辛卯。
谕内閣、前據奕湘等奏、接據朝鮮來咨。
内地與朝鮮交界之處。
近日又有民人私越邊界。
墾田構舍。
查拏究辦一摺。
當經降旨将未能實心查辦之将軍禧恩等、交部嚴加議處。
茲據該部議以降級調用。
奸民越界。
本幹例禁。
開墾田畝。
尤屬意在久居為業。
宜如何認真查辦。
乃禧恩履任數年。
于此等外藩交界。
經朕特旨交辦之件。
漫不經心。
實屬辜恩。
大負委任。
禧恩着革去公爵。
拔去雙眼花翎。
仍戴單眼花翎。
降為鎮國将軍。
以示懲儆。
○漕運總督程矞采奏、遵停漕标新陣。
仍演三才舊式。
得旨、認真訓練。
不可徒飾外觀。
緩急若不能得力。
責有攸歸也。
懔之。
○以禮親王全齡、署正白旗漢軍都統。
○壬辰。
準浙江台州前幫軍船遭風沉溺米一千四百五十二石分限買補。
○癸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程庭桂奏、現獲拐匪。
請饬部從重究辦一摺。
邪匪迷毒幼孩。
前已有旨嚴饬查拏。
必應究明懲辦。
果如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