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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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妥議具奏。
茲據奏稱、溯查道光八年籌議善後章程。
已為周備。
惟奉行日久。
恐食用物件。
及役使工作之類。
難保一無滋弊。
着薩迎阿于到任後。
即将道光八年曆奉谕旨。
敬謹繕錄。
頒發各城。
申明嚴禁。
再于各城大臣莅任之始。
及常年四季。
認真傳集各官吏、宣讀曉谕。
責令實力奉行。
按季咨報。
一體查核。
如有陽奉陰違。
即行據實參奏。
毋許瞻徇。
至紮薩克郡王伯錫爾、将私墾地畝。
呈獻充公。
經布彥泰路過哈密。
查明熟田舊渠一道。
足資灌溉。
安置民戶。
即可耕種。
其未墾生地。
應就舊渠上段加浚寬深。
并于舊渠東面接浚新渠。
一俟春融估辦。
着該都統大臣等、即将開渠安戶分地各事宜。
詳細籌畫。
奏明辦理。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乙未。
上詣時應宮拈香。
○還宮。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省城并各屬續得雨澤情形。
得旨、覽奏俱悉。
京師于初六日。
自卯刻下雨。
至午末未初方止。
所惜者雨不甚大。
未能透足。
朕惟有叩籲天慈。
再得渥沛甘霖。
方稱慶幸。
○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丙申。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商水縣民朱來妻劉氏。
○丁酉。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布彥泰等奏、摉查雍希葉布番族實無賊蹤、并酌拟約束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據稱總兵站柱等、帶兵親至雍希葉布插帳地方。
詳細摉查。
将獻出各犯、嚴加研訊。
絕無為匪情形。
現據該總兵等、拟定章程。
所稱該番族等、不甘身被賊名。
情願殺賊投效。
并責成盟長百戶。
将戶口認真稽查。
又買易糧茶。
嚴禁溢額。
以杜接濟等語。
尚屬妥協。
其令該番等全行薙發一條。
系為辨别釋疑起見。
亦屬可行。
惟此等番族。
究非内地民人可比。
既經薙發。
并願立功。
固當示之以誠。
而番性叵測。
亦不可遽加深信。
防範稍疏。
該督等、總當嘉其向義之忱。
仍複留心查察。
俾不至藉稱歸化。
取信目前。
久則故智複萌。
又複勾留番衆。
再生事端。
是為至要。
其賊匪旦曾奴勒布等、仍須設法訪緝、獲案懲辦。
庶不至仍留餘孽。
緻滋後患也。
将此谕令知之。
○戊戌。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賽尚阿等奏稱、行抵瓜洲。
接晤提督尤渤、詢知野雞墩闵行鎮二處情形。
該提督扼要設防。
練兵應變。
實屬老成持重。
足為藩籬。
該大臣等、應行校閱之處尚多。
既以尤渤為結實可靠。
即不必再往該二處複行校閱矣。
其平日應如何防範。
練習兵事。
仍責成尤渤、認真辦理。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賽尚阿等奏、查勘順江等洲炮堤炮位、及新造戰船情形一摺。
覽奏已悉。
據稱此次查勘善後事宜。
已将北岸之順江洲上下。
及三江口之固土西成等洲、逐一履勘。
查得各該處炮堤炮墩。
修築均尚完固。
所有護守弁兵。
布置亦屬得宜。
每至一處。
令将大小炮位。
一一演試。
均能聲勢聯絡。
步伐整齊。
惟各炮墩安炮之所。
均面無遮護。
恐守炮之兵無所藏身。
現在酌拟前面添土檔。
為兵丁添藥之處。
後面添土墩。
為兵丁退藏之處。
已向承辦之員。
細為指畫。
令其如式添設。
并因炮架機括不甚靈便。
當就已成之架。
面加指示。
以期修理合式。
所見甚是。
此後查勘南岸北固山等處炮堤。
該尚書等、益當悉心體察。
總期在在足資抵禦。
不至用時不能得力。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惟勤覆奏、查明喀喇沙爾渠道壩堤等工。
已有旨準其興辦矣。
惟念該處現辦各事宜。
是否實有裨益。
曆久無弊。
其所陳章程四條。
是否妥善。
着薩迎阿覆加查核。
悉心妥議具奏。
原摺及清單。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覆奏章程四條。
一、每年農隙。
責令農官裡長。
率民挑穵渠道。
補修堤壩。
一、北大渠龍口。
責令民夫防守。
如有漫水刷堤。
随時搶護。
一、墾地十萬畝之多。
上下遊多争水利。
每渠各設渠長一名。
經理水利。
以種田之多寡。
為用水之等差。
一、每年修防各事。
徒委農官裡長。
難保無弊。
應由該處辦事大臣派員稽查。
仍随時親往查察。
庶可曆久無弊。
下軍機大臣等議。
從之。
○修喀喇沙爾渠道壩堤等工。
從烏噜木齊都統惟勤請也。
○己亥。
予故禮部尚書李宗昉、祭葬。
○庚子。
修直隸通州運河閘座。
并改建石橋。
從倉場侍郎德誠等請也。
○辛醜。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賀長齡奏、上年永昌漢回互鬥滋事。
業經持平審辦。
其逃散回民所遺田地。
亦經委員分頭清查。
不準漢民侵占。
并出示招回複業。
其不願回者。
酌給撫恤。
該回民等、已屬得所。
讵于本年正月複有外來及永昌逃散回民百餘人。
藉認種遺産為詞。
求賞盤費。
迨經該縣理谕解散。
該回民等、辄敢黏挂揭帖。
聲稱報複雪恨。
并邀搶客貨。
加以遊匪藉端冒充。
日聚日衆。
似此玩法藐官。
必應及時查辦。
免緻日久蔓延。
現在永昌鎮道、督饬府縣、修城治械。
足資捍衛。
并經該督飛咨提督、帶兵堵緝。
兼委道将、馳往查拏。
自可克日蒇事。
惟回衆甫經上年剿辦之後。
複敢藉端尋釁。
披猖已極。
且滇省銅錫各廠。
遊匪甚多。
若不乘機撲滅。
必至勾結為患。
該督惟當體察情形。
如果一時未能掩捕。
即當親往督辦。
總期立時殄滅。
早靖邊陲。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江蘇布政使文柱、因病解任。
以直隸按察使陸蔭奎、為江蘇布政使。
山西歸綏道文俊、為直隸按察使。
○壬寅。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癸卯。
上奉皇太後幸奉三無私殿。
進膳。
○谕内閣、程矞采奏、查明幫船遲誤、剝運耽延一摺。
前據程矞采奏參、興武二幫江北幫長淮三幫領運千總常保等、玩視漕務。
當降旨摘去頂帶。
茲據查明江北幫長淮三幫。
受兌之時。
該縣知縣、新舊交卸。
互相推诿。
剝船延誤。
其咎在縣。
并不在幫。
前代理蕭縣知縣馬鑄式、署蕭縣知縣黃紹元、着一并交部照例議處。
署徐州府知府洪玉珩、督催不力。
着交部察議。
所有前參江北幫領運千總馬昌明、長淮三幫領運千總陳錦标、俱着賞還頂帶。
其興武二幫領運千總常保、未能先事豫防。
以緻遲誤。
仍着該漕督認真察看。
再行核辦。
○甲辰。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請将失察蠹役詐贓斃命、并覆驗不實之縣令、分别革職議處一摺。
直隸前任阜平縣調任廣宗縣知縣吳翰書、以衙署自用木炭派累民間。
緻有蠹役私押詐贓、拷斃人命移屍裝缢之事。
該縣先既漫無覺察。
繼複含混相驗。
實屬昏庸不職。
吳翰書、着即革職。
以示懲儆。
平山縣知縣萬起鴻、覆驗不實。
着交部議處。
嗣後該縣采買木炭。
傥再行派累民間。
着即嚴參懲辦。
直隸各屬。
着該督一體示禁。
○又谕、鄂順安奏、提審聚衆鬨堂各犯、并請将署任知縣撤任查訊一摺。
此案河南新鄉縣民賈學彥等、因希圖減少納糧錢文。
辄敢黏貼匿名揭帖。
聚衆鬨堂。
緻傷官長。
實屬暋不畏法。
着該撫、速即親提現犯。
并饬密拏未獲各犯。
嚴審按律究辦。
該署任知縣彭鳴盛、着即撤任歸案查訊。
其徵收錢糧。
果否循照舊章。
有無浮勒别情。
亦應徹底查究。
毋稍諱飾。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陽縣民李正禹妻張氏。
○乙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梁寶常奏、海疆要缺同知需員、仍請破格升用一摺。
浙江定海廳同知員缺。
前據該撫奏、請以候補知縣傅延焘升補。
當經降旨允準。
旋因與例不符。
照部議撤銷。
茲據該撫奏稱、該員上年委辦奉化匪徒聚衆巨案。
尤為出力。
且與海外岩疆。
人地實在相需。
着照所請、仍準以傅延焘、升補定海廳同知。
照例送部引見。
○又谕、喬用遷奏、請編查苗寨客民、分居戶口一摺。
貴
茲據奏稱、溯查道光八年籌議善後章程。
已為周備。
惟奉行日久。
恐食用物件。
及役使工作之類。
難保一無滋弊。
着薩迎阿于到任後。
即将道光八年曆奉谕旨。
敬謹繕錄。
頒發各城。
申明嚴禁。
再于各城大臣莅任之始。
及常年四季。
認真傳集各官吏、宣讀曉谕。
責令實力奉行。
按季咨報。
一體查核。
如有陽奉陰違。
即行據實參奏。
毋許瞻徇。
至紮薩克郡王伯錫爾、将私墾地畝。
呈獻充公。
經布彥泰路過哈密。
查明熟田舊渠一道。
足資灌溉。
安置民戶。
即可耕種。
其未墾生地。
應就舊渠上段加浚寬深。
并于舊渠東面接浚新渠。
一俟春融估辦。
着該都統大臣等、即将開渠安戶分地各事宜。
詳細籌畫。
奏明辦理。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乙未。
上詣時應宮拈香。
○還宮。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省城并各屬續得雨澤情形。
得旨、覽奏俱悉。
京師于初六日。
自卯刻下雨。
至午末未初方止。
所惜者雨不甚大。
未能透足。
朕惟有叩籲天慈。
再得渥沛甘霖。
方稱慶幸。
○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丙申。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商水縣民朱來妻劉氏。
○丁酉。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布彥泰等奏、摉查雍希葉布番族實無賊蹤、并酌拟約束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據稱總兵站柱等、帶兵親至雍希葉布插帳地方。
詳細摉查。
将獻出各犯、嚴加研訊。
絕無為匪情形。
現據該總兵等、拟定章程。
所稱該番族等、不甘身被賊名。
情願殺賊投效。
并責成盟長百戶。
将戶口認真稽查。
又買易糧茶。
嚴禁溢額。
以杜接濟等語。
尚屬妥協。
其令該番等全行薙發一條。
系為辨别釋疑起見。
亦屬可行。
惟此等番族。
究非内地民人可比。
既經薙發。
并願立功。
固當示之以誠。
而番性叵測。
亦不可遽加深信。
防範稍疏。
該督等、總當嘉其向義之忱。
仍複留心查察。
俾不至藉稱歸化。
取信目前。
久則故智複萌。
又複勾留番衆。
再生事端。
是為至要。
其賊匪旦曾奴勒布等、仍須設法訪緝、獲案懲辦。
庶不至仍留餘孽。
緻滋後患也。
将此谕令知之。
○戊戌。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賽尚阿等奏稱、行抵瓜洲。
接晤提督尤渤、詢知野雞墩闵行鎮二處情形。
該提督扼要設防。
練兵應變。
實屬老成持重。
足為藩籬。
該大臣等、應行校閱之處尚多。
既以尤渤為結實可靠。
即不必再往該二處複行校閱矣。
其平日應如何防範。
練習兵事。
仍責成尤渤、認真辦理。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賽尚阿等奏、查勘順江等洲炮堤炮位、及新造戰船情形一摺。
覽奏已悉。
據稱此次查勘善後事宜。
已将北岸之順江洲上下。
及三江口之固土西成等洲、逐一履勘。
查得各該處炮堤炮墩。
修築均尚完固。
所有護守弁兵。
布置亦屬得宜。
每至一處。
令将大小炮位。
一一演試。
均能聲勢聯絡。
步伐整齊。
惟各炮墩安炮之所。
均面無遮護。
恐守炮之兵無所藏身。
現在酌拟前面添土檔。
為兵丁添藥之處。
後面添土墩。
為兵丁退藏之處。
已向承辦之員。
細為指畫。
令其如式添設。
并因炮架機括不甚靈便。
當就已成之架。
面加指示。
以期修理合式。
所見甚是。
此後查勘南岸北固山等處炮堤。
該尚書等、益當悉心體察。
總期在在足資抵禦。
不至用時不能得力。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惟勤覆奏、查明喀喇沙爾渠道壩堤等工。
已有旨準其興辦矣。
惟念該處現辦各事宜。
是否實有裨益。
曆久無弊。
其所陳章程四條。
是否妥善。
着薩迎阿覆加查核。
悉心妥議具奏。
原摺及清單。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覆奏章程四條。
一、每年農隙。
責令農官裡長。
率民挑穵渠道。
補修堤壩。
一、北大渠龍口。
責令民夫防守。
如有漫水刷堤。
随時搶護。
一、墾地十萬畝之多。
上下遊多争水利。
每渠各設渠長一名。
經理水利。
以種田之多寡。
為用水之等差。
一、每年修防各事。
徒委農官裡長。
難保無弊。
應由該處辦事大臣派員稽查。
仍随時親往查察。
庶可曆久無弊。
下軍機大臣等議。
從之。
○修喀喇沙爾渠道壩堤等工。
從烏噜木齊都統惟勤請也。
○己亥。
予故禮部尚書李宗昉、祭葬。
○庚子。
修直隸通州運河閘座。
并改建石橋。
從倉場侍郎德誠等請也。
○辛醜。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賀長齡奏、上年永昌漢回互鬥滋事。
業經持平審辦。
其逃散回民所遺田地。
亦經委員分頭清查。
不準漢民侵占。
并出示招回複業。
其不願回者。
酌給撫恤。
該回民等、已屬得所。
讵于本年正月複有外來及永昌逃散回民百餘人。
藉認種遺産為詞。
求賞盤費。
迨經該縣理谕解散。
該回民等、辄敢黏挂揭帖。
聲稱報複雪恨。
并邀搶客貨。
加以遊匪藉端冒充。
日聚日衆。
似此玩法藐官。
必應及時查辦。
免緻日久蔓延。
現在永昌鎮道、督饬府縣、修城治械。
足資捍衛。
并經該督飛咨提督、帶兵堵緝。
兼委道将、馳往查拏。
自可克日蒇事。
惟回衆甫經上年剿辦之後。
複敢藉端尋釁。
披猖已極。
且滇省銅錫各廠。
遊匪甚多。
若不乘機撲滅。
必至勾結為患。
該督惟當體察情形。
如果一時未能掩捕。
即當親往督辦。
總期立時殄滅。
早靖邊陲。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江蘇布政使文柱、因病解任。
以直隸按察使陸蔭奎、為江蘇布政使。
山西歸綏道文俊、為直隸按察使。
○壬寅。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癸卯。
上奉皇太後幸奉三無私殿。
進膳。
○谕内閣、程矞采奏、查明幫船遲誤、剝運耽延一摺。
前據程矞采奏參、興武二幫江北幫長淮三幫領運千總常保等、玩視漕務。
當降旨摘去頂帶。
茲據查明江北幫長淮三幫。
受兌之時。
該縣知縣、新舊交卸。
互相推诿。
剝船延誤。
其咎在縣。
并不在幫。
前代理蕭縣知縣馬鑄式、署蕭縣知縣黃紹元、着一并交部照例議處。
署徐州府知府洪玉珩、督催不力。
着交部察議。
所有前參江北幫領運千總馬昌明、長淮三幫領運千總陳錦标、俱着賞還頂帶。
其興武二幫領運千總常保、未能先事豫防。
以緻遲誤。
仍着該漕督認真察看。
再行核辦。
○甲辰。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請将失察蠹役詐贓斃命、并覆驗不實之縣令、分别革職議處一摺。
直隸前任阜平縣調任廣宗縣知縣吳翰書、以衙署自用木炭派累民間。
緻有蠹役私押詐贓、拷斃人命移屍裝缢之事。
該縣先既漫無覺察。
繼複含混相驗。
實屬昏庸不職。
吳翰書、着即革職。
以示懲儆。
平山縣知縣萬起鴻、覆驗不實。
着交部議處。
嗣後該縣采買木炭。
傥再行派累民間。
着即嚴參懲辦。
直隸各屬。
着該督一體示禁。
○又谕、鄂順安奏、提審聚衆鬨堂各犯、并請将署任知縣撤任查訊一摺。
此案河南新鄉縣民賈學彥等、因希圖減少納糧錢文。
辄敢黏貼匿名揭帖。
聚衆鬨堂。
緻傷官長。
實屬暋不畏法。
着該撫、速即親提現犯。
并饬密拏未獲各犯。
嚴審按律究辦。
該署任知縣彭鳴盛、着即撤任歸案查訊。
其徵收錢糧。
果否循照舊章。
有無浮勒别情。
亦應徹底查究。
毋稍諱飾。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陽縣民李正禹妻張氏。
○乙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梁寶常奏、海疆要缺同知需員、仍請破格升用一摺。
浙江定海廳同知員缺。
前據該撫奏、請以候補知縣傅延焘升補。
當經降旨允準。
旋因與例不符。
照部議撤銷。
茲據該撫奏稱、該員上年委辦奉化匪徒聚衆巨案。
尤為出力。
且與海外岩疆。
人地實在相需。
着照所請、仍準以傅延焘、升補定海廳同知。
照例送部引見。
○又谕、喬用遷奏、請編查苗寨客民、分居戶口一摺。
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