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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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得力。
即将現在将領大員。
無論本省外省。
擇其才能出衆。
結實可靠。
堪任是職者。
秉公保奏。
候朕酌量調用。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杜爾伯特紮薩克輔國公車登紮布子車巴克紮布、襲爵。
○以禮部左侍郎連貴、署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癸卯。
命再于大高殿設壇祈雪。
上親詣行禮。
○谕内閣、戶部奏、甘省采買兵糧等項。
節次咨催。
并未買補歸款等語。
甘肅盤查案内追繳銀兩。
買補糧石。
自應按年分晰造報。
茲據戶部奏稱、節次咨催。
任意拖延。
不但糧無買補之期。
即價亦無歸補之日。
似此年複一年。
成何事體。
着該督即将該部所指各情節。
逐條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得任聽官吏侵蝕虧那。
以重帑項。
尋奏、各款皆系咨追外省。
須俟追獲解還。
始能買糧還倉。
無任意拖延逾限等情。
下部知之。
○又谕、禮部奏、案關文生應行斥革。
刑部并未會同禮部核議等語。
此案浙江文生張禮、于人命重案。
辄向說錢私和。
雖經刑部查明、并未過錢。
拟杖議準援免。
惟本案關系罪名至絞監候之重。
該生辄敢私行議和。
且說錢已有成數。
即與賄賂有據者無異。
張禮着仍行斥革。
刑部承辦此案司員。
并不照例會同禮部辦理。
着查取職名交部議處。
嗣後遇有案情關涉舉貢生監、應行斥革開複之處。
着刑部仍遵前奉谕旨。
會同禮部定議具奏。
免緻辦理兩歧。
○以告病一等子恒興子寶善、故二等子成麟嗣子松淩、各襲爵。
○正白旗漢軍副都統皂興、以不勝任。
降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以三等侍衛聯順、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候補四五品京堂汪本铨、為奉天府府丞。
兼提督學政。
○喀爾喀輔國公巴圖圖魯等三人。
于神武門外瞻觐。
○甲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穆彰阿奏、龍泉峪歲修工程。
請交承辦事務衙門經理等語。
此項工程完竣已逾十年之久。
自應歸該處管理。
以專責成。
所有龍泉峪皇後陵寝。
妃園寝。
一切歲修工程。
及澆灌樹株等事。
并着派阿靈阿、福濟、會同德春管理。
該處曆年所存生息銀兩。
着承辦衙門另款存貯。
以備工用。
該衙門知道。
○又谕、刑部奏、要案情罪未确。
兇犯大半未獲。
請旨饬訊勒緝等語。
此案廣西土州民黃亞組等、聽從黃蔔萌起意糾毆。
并放火燒屋。
緻斃黃布藏一家九命。
情罪重大。
疑窦多端。
該省審辦此案。
未能切實根究。
率行定谳。
且事閱二年之久。
首夥各犯大半未獲。
緝捕尤屬疏懈。
周之琦着交部議處。
曆任各臬司。
着該部查取職名議處。
并着周之琦親提此案人證。
勒限嚴緝首犯黃蔔萌等到案。
一并嚴究确情。
分别妥拟具奏。
毋得稍涉回護。
再緻延宕。
尋奏、拏獲黃蔔萌、訊明因挾黃布藏借貸不遂之嫌、糾同黃亞組、黃亞萌、林蔔硯、黃亞映等、持械尋毆。
将黃布藏、并子黃蔔藏、媳黃韋氏、孫黃亞孟、黃亞小、黃亞芝、殺斃。
複縱火燒斃黃布藏妻黃黃氏、子黃蔔養、工人車亞遐子車亞送。
黃蔔萌、依律拟斬立決枭首示衆。
林蔔硯、黃亞映、拟斬監候。
黃亞組、拟絞監候。
黃亞萌、獲日另結。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董瀛山奏、請饬查拏邪教逸犯一摺。
此案習學青蓮教匪徒。
業據各該省将已獲各犯陸續審明。
分别奏結。
其未獲要犯。
如朱中立即朱化無、林依秘即林周官、彭依法即彭超凡、朱依專即柳清泉、夏緻溫即夏繼春、葛依沅即郭建汶、徐傳貴、文先覺、鐘大環、仍着各該督撫分饬各屬嚴密查拏。
務令按名弋獲。
淨絕根株。
不得以查緝無蹤。
意存疏懈。
任令匪徒漏網。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故一等子吉成弟巴朱爾、三等子奎善子榮昌、雙和子永恰布、三等男富玉子瑞淩、各襲爵。
○以詹事府詹事德齡、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戴熙、為光祿寺卿。
仍留廣東學政任。
○乙巳。
谕内閣、向來内外大員兄弟子孫。
每屆五年。
行查一次。
挑取侍衛拜唐阿當差。
原為侍衛拜唐阿差使體面。
大員子弟挑取後。
益得熟習清語騎射。
而于差使得人。
自道光二十一年查辦後。
迄今已及五年。
又屆應行查辦之時。
惟念該大員子弟内、亦有不同。
或身體單弱。
馬上平常。
或自幼讀書。
一時不及習學騎射。
似此即挑取侍衛拜唐阿。
又何能得力。
自應酌量變通辦理。
嗣後在京文職自三品以上。
武職自二品以上。
在外文職自總督至按察使。
武職自将軍提督至總兵。
該大員兄弟子孫内、如有年已及歲。
可以充當侍衛拜唐阿差使者。
俟五年查辦之際。
該大臣等仍照上次呈報本旗。
由該旗造冊咨送軍機處會總具奏。
俟朕指出。
帶領引見。
如身體單弱。
或有殘疾。
抑或弓馬平常者。
着該大臣即據實報明該旗。
轉行軍機處。
均聽其便。
該旗亦毋庸催取其名。
以示朕作養器使旗仆之意。
○又谕、戶部奏、請饬催各省完繳罰賠銀兩解部等語。
此項罰賠代賠各員、完繳各
即将現在将領大員。
無論本省外省。
擇其才能出衆。
結實可靠。
堪任是職者。
秉公保奏。
候朕酌量調用。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杜爾伯特紮薩克輔國公車登紮布子車巴克紮布、襲爵。
○以禮部左侍郎連貴、署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癸卯。
命再于大高殿設壇祈雪。
上親詣行禮。
○谕内閣、戶部奏、甘省采買兵糧等項。
節次咨催。
并未買補歸款等語。
甘肅盤查案内追繳銀兩。
買補糧石。
自應按年分晰造報。
茲據戶部奏稱、節次咨催。
任意拖延。
不但糧無買補之期。
即價亦無歸補之日。
似此年複一年。
成何事體。
着該督即将該部所指各情節。
逐條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得任聽官吏侵蝕虧那。
以重帑項。
尋奏、各款皆系咨追外省。
須俟追獲解還。
始能買糧還倉。
無任意拖延逾限等情。
下部知之。
○又谕、禮部奏、案關文生應行斥革。
刑部并未會同禮部核議等語。
此案浙江文生張禮、于人命重案。
辄向說錢私和。
雖經刑部查明、并未過錢。
拟杖議準援免。
惟本案關系罪名至絞監候之重。
該生辄敢私行議和。
且說錢已有成數。
即與賄賂有據者無異。
張禮着仍行斥革。
刑部承辦此案司員。
并不照例會同禮部辦理。
着查取職名交部議處。
嗣後遇有案情關涉舉貢生監、應行斥革開複之處。
着刑部仍遵前奉谕旨。
會同禮部定議具奏。
免緻辦理兩歧。
○以告病一等子恒興子寶善、故二等子成麟嗣子松淩、各襲爵。
○正白旗漢軍副都統皂興、以不勝任。
降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以三等侍衛聯順、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候補四五品京堂汪本铨、為奉天府府丞。
兼提督學政。
○喀爾喀輔國公巴圖圖魯等三人。
于神武門外瞻觐。
○甲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穆彰阿奏、龍泉峪歲修工程。
請交承辦事務衙門經理等語。
此項工程完竣已逾十年之久。
自應歸該處管理。
以專責成。
所有龍泉峪皇後陵寝。
妃園寝。
一切歲修工程。
及澆灌樹株等事。
并着派阿靈阿、福濟、會同德春管理。
該處曆年所存生息銀兩。
着承辦衙門另款存貯。
以備工用。
該衙門知道。
○又谕、刑部奏、要案情罪未确。
兇犯大半未獲。
請旨饬訊勒緝等語。
此案廣西土州民黃亞組等、聽從黃蔔萌起意糾毆。
并放火燒屋。
緻斃黃布藏一家九命。
情罪重大。
疑窦多端。
該省審辦此案。
未能切實根究。
率行定谳。
且事閱二年之久。
首夥各犯大半未獲。
緝捕尤屬疏懈。
周之琦着交部議處。
曆任各臬司。
着該部查取職名議處。
并着周之琦親提此案人證。
勒限嚴緝首犯黃蔔萌等到案。
一并嚴究确情。
分别妥拟具奏。
毋得稍涉回護。
再緻延宕。
尋奏、拏獲黃蔔萌、訊明因挾黃布藏借貸不遂之嫌、糾同黃亞組、黃亞萌、林蔔硯、黃亞映等、持械尋毆。
将黃布藏、并子黃蔔藏、媳黃韋氏、孫黃亞孟、黃亞小、黃亞芝、殺斃。
複縱火燒斃黃布藏妻黃黃氏、子黃蔔養、工人車亞遐子車亞送。
黃蔔萌、依律拟斬立決枭首示衆。
林蔔硯、黃亞映、拟斬監候。
黃亞組、拟絞監候。
黃亞萌、獲日另結。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董瀛山奏、請饬查拏邪教逸犯一摺。
此案習學青蓮教匪徒。
業據各該省将已獲各犯陸續審明。
分别奏結。
其未獲要犯。
如朱中立即朱化無、林依秘即林周官、彭依法即彭超凡、朱依專即柳清泉、夏緻溫即夏繼春、葛依沅即郭建汶、徐傳貴、文先覺、鐘大環、仍着各該督撫分饬各屬嚴密查拏。
務令按名弋獲。
淨絕根株。
不得以查緝無蹤。
意存疏懈。
任令匪徒漏網。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故一等子吉成弟巴朱爾、三等子奎善子榮昌、雙和子永恰布、三等男富玉子瑞淩、各襲爵。
○以詹事府詹事德齡、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戴熙、為光祿寺卿。
仍留廣東學政任。
○乙巳。
谕内閣、向來内外大員兄弟子孫。
每屆五年。
行查一次。
挑取侍衛拜唐阿當差。
原為侍衛拜唐阿差使體面。
大員子弟挑取後。
益得熟習清語騎射。
而于差使得人。
自道光二十一年查辦後。
迄今已及五年。
又屆應行查辦之時。
惟念該大員子弟内、亦有不同。
或身體單弱。
馬上平常。
或自幼讀書。
一時不及習學騎射。
似此即挑取侍衛拜唐阿。
又何能得力。
自應酌量變通辦理。
嗣後在京文職自三品以上。
武職自二品以上。
在外文職自總督至按察使。
武職自将軍提督至總兵。
該大員兄弟子孫内、如有年已及歲。
可以充當侍衛拜唐阿差使者。
俟五年查辦之際。
該大臣等仍照上次呈報本旗。
由該旗造冊咨送軍機處會總具奏。
俟朕指出。
帶領引見。
如身體單弱。
或有殘疾。
抑或弓馬平常者。
着該大臣即據實報明該旗。
轉行軍機處。
均聽其便。
該旗亦毋庸催取其名。
以示朕作養器使旗仆之意。
○又谕、戶部奏、請饬催各省完繳罰賠銀兩解部等語。
此項罰賠代賠各員、完繳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