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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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藩庫銀兩。
未經解部者。
尚有十一萬餘兩之多。
節經該部行催。
仍未解到。
此系已收藩庫之款。
各該省并不迅速批解。
殊屬玩延。
着各該省于此次奉到谕旨後、勒限半年。
迅速委員解部。
以重款項。
傥逾限不解。
即着該部嚴參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穆彰阿等議覆耆英等奏、新設虎門守台弁兵。
責成各該本營考察策應一摺。
已依議行矣。
該督等原奏内稱逢單月進子打靶之時。
由提臣親詣各台。
督率演放。
分别勸懲等語。
各炮台濱臨大海。
自與陸路演打準頭不同。
其演放炮位時。
究竟以何處為标準。
着該督等據實查明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各炮台每逢單月演放。
提督賴恩爵、親督将弁。
多備小船。
先用小船一隻。
上安竹靶。
中繪紅鹄。
由大船帶至中流。
将小船下碇演放練習。
報聞。
○以故喀爾喀賽因諾顔紮薩克貝勒那木濟勒多爾濟子錫哩巴紮爾紮布、襲爵。
○調奉天府府丞汪本铨、為順天府府丞。
順天府府丞龔文齡、為奉天府府丞。
兼提督學政。
○丙午。
給盛京學習長矛兵丁公費。
從将軍禧恩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江蘇宿遷縣民陳百鳴女孩姐。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口英>夷仍執前說要求進城一摺。
又另片奏、現在籌議辦理情形等語。
覽奏均悉。
該夷進城一節。
本非條約所有。
經該督屢次曉示。
甚為明晰。
該酋何以仍執前說。
且粵東民情犷悍。
設輿情未協。
稍有争執。
必緻滋生事端。
該酋豈無慮及之理。
該督等仍當詳晰開導。
谕以即使準其進城。
而民情究難相安。
傥因事争競。
或緻互有傷損。
彼時若求代為約束。
地方官斷難查辦。
如此豫為明白定約。
該夷知其無益有害。
妄念頓消。
亦未可定。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戊申。
谕内閣、前據禦史嶽慶奏參、審案委員。
與被告同車。
及不提被告反罰原告等款。
當交讷爾經額查訊。
茲據查明覆奏。
委員曾貫之承審之案。
被告并非護衛。
其護衛同武舉被控之案。
并非曾貫之承審。
現提案證查訊。
該委員并無與被告同車赴府之事。
至被告馮巨镛實已到案。
原斷交出銀錢。
系屬地租。
并非勒罰。
惟該委員會同河間府知府審訊此案。
既據馮巨镛呈出借字。
自應詳查質對。
乃據供率銷借約。
緻令翻控。
究屬疏忽。
前任河間府現任宣化府知府德齡、候補知縣曾貫之、均着交部照例議處。
○撥江蘇丹陽等縣熟田漕糧、借放兵匠米石。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禮部左侍郎連貴、右侍郎倭什讷、戶部左侍郎賈桢、充經筵講官。
○庚戌。
上禦撫辰殿大幄次。
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章嘉呼圖克圖等宴。
并賞赉有差。
○谕軍機大臣等、林則徐奏、據報番賊情形。
先饬鎮将防堵馬廠一摺。
覽奏均悉。
前此番賊祇以搶劫為生。
此次竟敢撲攻城垣。
猖獗已極。
現經該署督檄饬總兵站柱、酌帶弁兵。
親往大通策應。
并于各要隘處所、添兵防護馬廠。
布置尚為周妥。
着即督饬各将弁等嚴密巡防。
即使番賊暫退。
亦不準擅即回營。
其派往防護各馬廠之兵。
務将各處官馬保護齊全。
毋使再有一匹遺失。
傥有疏虞。
即将看守之将弁兵丁分别嚴辦。
并将該管提鎮一并參處。
至需用大炮及擡炮擡槍。
拟仿照洋炮之法。
推輪運放。
着即設法制備應用。
該署督務當實力整頓。
信賞必罰。
以壯士氣而挽頹風。
将此谕令知之。
○以服阕侍郎李煌、署吏部左侍郎。
○江甯布政使陳繼昌、因病解任。
以服阕布政使徐廣缙、為江甯布政使。
○賞喀爾喀紮薩克貝勒貢楚克紮布、喀爾喀紮薩克貝勒濟木丕勒多爾濟、鄂爾多斯紮薩克貝子巴達爾瑚、雙眼花翎。
喀爾喀紮薩克輔國公車登棟多布多爾濟、輔國公德勒克達什、鎮國公貢桑、青海紮薩克輔國公察哈巴克、土爾扈特頭等台吉索諾木多布濟、花翎。
○以江南江安蘇松糧道所屬糧價未平。
命緩買各幫丁行月等米。
○緩徵陝西榆林、府谷、二縣歉收貧民折色耔種銀。
○辛亥。
以國史館繕寫大清一統志成。
予提調官翰林院侍讀杜<?喬羽>等議叙有差。
○壬子。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谕内閣、銮儀衛奏、恩利銀庫滋生銀兩。
典置地畝。
本年應徵租銀。
除解到外。
尚欠一千八百三十八兩零。
并節年舊欠。
共銀十九萬一千五百餘兩之多。
此項租銀。
系該衙門辦公之用。
自應按年徵收。
不得任其拖欠。
着順天府、直隸總督、嚴饬各屬。
務将前項租銀迅速催解。
不許再有延宕。
○先是步軍統領衙門奏、向來旗營官員。
遇有辦事錯誤。
核其情節不緻嚴參。
而又無處分專條者。
僅予記過。
不足示懲。
請嗣後實行罰俸。
不準抵銷。
下兵部議。
至是議奏、公罪應準抵銷。
私罪不準抵銷。
得旨、着該部另冊存記。
即作為步軍統領衙門專條。
此外概不得援引。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自是日始
未經解部者。
尚有十一萬餘兩之多。
節經該部行催。
仍未解到。
此系已收藩庫之款。
各該省并不迅速批解。
殊屬玩延。
着各該省于此次奉到谕旨後、勒限半年。
迅速委員解部。
以重款項。
傥逾限不解。
即着該部嚴參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穆彰阿等議覆耆英等奏、新設虎門守台弁兵。
責成各該本營考察策應一摺。
已依議行矣。
該督等原奏内稱逢單月進子打靶之時。
由提臣親詣各台。
督率演放。
分别勸懲等語。
各炮台濱臨大海。
自與陸路演打準頭不同。
其演放炮位時。
究竟以何處為标準。
着該督等據實查明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各炮台每逢單月演放。
提督賴恩爵、親督将弁。
多備小船。
先用小船一隻。
上安竹靶。
中繪紅鹄。
由大船帶至中流。
将小船下碇演放練習。
報聞。
○以故喀爾喀賽因諾顔紮薩克貝勒那木濟勒多爾濟子錫哩巴紮爾紮布、襲爵。
○調奉天府府丞汪本铨、為順天府府丞。
順天府府丞龔文齡、為奉天府府丞。
兼提督學政。
○丙午。
給盛京學習長矛兵丁公費。
從将軍禧恩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江蘇宿遷縣民陳百鳴女孩姐。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口英>夷仍執前說要求進城一摺。
又另片奏、現在籌議辦理情形等語。
覽奏均悉。
該夷進城一節。
本非條約所有。
經該督屢次曉示。
甚為明晰。
該酋何以仍執前說。
且粵東民情犷悍。
設輿情未協。
稍有争執。
必緻滋生事端。
該酋豈無慮及之理。
該督等仍當詳晰開導。
谕以即使準其進城。
而民情究難相安。
傥因事争競。
或緻互有傷損。
彼時若求代為約束。
地方官斷難查辦。
如此豫為明白定約。
該夷知其無益有害。
妄念頓消。
亦未可定。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戊申。
谕内閣、前據禦史嶽慶奏參、審案委員。
與被告同車。
及不提被告反罰原告等款。
當交讷爾經額查訊。
茲據查明覆奏。
委員曾貫之承審之案。
被告并非護衛。
其護衛同武舉被控之案。
并非曾貫之承審。
現提案證查訊。
該委員并無與被告同車赴府之事。
至被告馮巨镛實已到案。
原斷交出銀錢。
系屬地租。
并非勒罰。
惟該委員會同河間府知府審訊此案。
既據馮巨镛呈出借字。
自應詳查質對。
乃據供率銷借約。
緻令翻控。
究屬疏忽。
前任河間府現任宣化府知府德齡、候補知縣曾貫之、均着交部照例議處。
○撥江蘇丹陽等縣熟田漕糧、借放兵匠米石。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禮部左侍郎連貴、右侍郎倭什讷、戶部左侍郎賈桢、充經筵講官。
○庚戌。
上禦撫辰殿大幄次。
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章嘉呼圖克圖等宴。
并賞赉有差。
○谕軍機大臣等、林則徐奏、據報番賊情形。
先饬鎮将防堵馬廠一摺。
覽奏均悉。
前此番賊祇以搶劫為生。
此次竟敢撲攻城垣。
猖獗已極。
現經該署督檄饬總兵站柱、酌帶弁兵。
親往大通策應。
并于各要隘處所、添兵防護馬廠。
布置尚為周妥。
着即督饬各将弁等嚴密巡防。
即使番賊暫退。
亦不準擅即回營。
其派往防護各馬廠之兵。
務将各處官馬保護齊全。
毋使再有一匹遺失。
傥有疏虞。
即将看守之将弁兵丁分别嚴辦。
并将該管提鎮一并參處。
至需用大炮及擡炮擡槍。
拟仿照洋炮之法。
推輪運放。
着即設法制備應用。
該署督務當實力整頓。
信賞必罰。
以壯士氣而挽頹風。
将此谕令知之。
○以服阕侍郎李煌、署吏部左侍郎。
○江甯布政使陳繼昌、因病解任。
以服阕布政使徐廣缙、為江甯布政使。
○賞喀爾喀紮薩克貝勒貢楚克紮布、喀爾喀紮薩克貝勒濟木丕勒多爾濟、鄂爾多斯紮薩克貝子巴達爾瑚、雙眼花翎。
喀爾喀紮薩克輔國公車登棟多布多爾濟、輔國公德勒克達什、鎮國公貢桑、青海紮薩克輔國公察哈巴克、土爾扈特頭等台吉索諾木多布濟、花翎。
○以江南江安蘇松糧道所屬糧價未平。
命緩買各幫丁行月等米。
○緩徵陝西榆林、府谷、二縣歉收貧民折色耔種銀。
○辛亥。
以國史館繕寫大清一統志成。
予提調官翰林院侍讀杜<?喬羽>等議叙有差。
○壬子。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谕内閣、銮儀衛奏、恩利銀庫滋生銀兩。
典置地畝。
本年應徵租銀。
除解到外。
尚欠一千八百三十八兩零。
并節年舊欠。
共銀十九萬一千五百餘兩之多。
此項租銀。
系該衙門辦公之用。
自應按年徵收。
不得任其拖欠。
着順天府、直隸總督、嚴饬各屬。
務将前項租銀迅速催解。
不許再有延宕。
○先是步軍統領衙門奏、向來旗營官員。
遇有辦事錯誤。
核其情節不緻嚴參。
而又無處分專條者。
僅予記過。
不足示懲。
請嗣後實行罰俸。
不準抵銷。
下兵部議。
至是議奏、公罪應準抵銷。
私罪不準抵銷。
得旨、着該部另冊存記。
即作為步軍統領衙門專條。
此外概不得援引。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自是日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