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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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豐伸泰、為甘肅肅州鎮總兵官。
○命禮部左侍郎馮芝、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德順、在紫禁城内騎馬。
○丙子。
谕内閣、嗣後親郡王、貝勒、貝子、例應在紫禁城内騎馬者。
如年至六十五歲。
俱準其乘坐二人椅轎。
其文武大臣曾經賞馬者。
滿洲人員年至六十五歲。
漢員年至六十歲。
亦俱準其乘坐二人椅轎。
以示優恤。
○命都察院左都禦史魏元烺、熱河都統桂良、在紫禁城内騎馬。
○丁醜。
谕内閣、陸費瑔奏、剿捕耒陽匪徒滋事案内支用各銀款。
請另籌歸補。
并暫借留備銀兩動支一摺。
着照所議辦理。
此項銀兩。
免其造冊報銷。
該部知道。
○以禮部尚書特登額、兼署兵部尚書。
○戊寅。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卯。
谕内閣、棍楚克策楞等奏、齊齊哈爾等處收獲田谷。
分數不齊。
請将上年借過口糧銀兩。
分别展限接濟乏食人等口糧等語。
本年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布特哈、自入秋以後。
陰雨連綿。
又值黑龍江河水盛漲。
以緻收獲分數不齊。
着照所奏、呼蘭城收獲六分之官屯額丁應交糧石、及新增設十九官屯之額丁滿交糧石内。
以一半交倉收存外。
以一半變價彌補曾經動用賣牛等款。
至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三城三分有餘、及收獲三分之養育兵官屯額丁應交額糧。
照例寬免。
齊齊哈爾額玉爾等五驿乏食人等。
即着分别查明。
自乏食之月起。
将齊齊哈爾官倉所存糧石。
照例全行賞給本地旗人。
以資接濟。
如齊齊哈爾額玉爾等五驿糧石仍形不敷。
即由備用倉存儲糧内借動接濟。
此内額玉爾等兩驿應行接濟糧石。
即就近于黑龍江備用倉存儲糧内借動接濟。
其道光十一年以後齊齊哈爾等處借支未完糧石銀兩。
及上年所欠糧石銀兩。
均着展限一年。
與此次借支齊齊哈爾額玉爾等五驿。
均自明年秋成後、一體遵照原定限期。
分還倉庫。
○緩徵甘肅張掖、碾伯、臯蘭、狄道、渭源、金、安定、會甯、平涼、隆德、固原、甯夏、甯朔、靈、平羅、靈台、鎮原、河、洮州、十九廳州縣及花馬池州同、沙泥州判、隴西縣丞所屬、歉收村莊新舊額賦。
○庚辰。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接見夷酋。
申明要約。
并查詢夷船駛泊情形各一摺。
覽奏均悉。
<?口英>兵在舟山數年。
現當交割接收之期。
一切事宜。
必應豫籌妥辦。
經該督親赴香港接晤該酋。
其請求各節。
均據堅守條約。
分别駁斥。
該酋并無異言。
惟求進廣州府城一節。
雖經峻拒。
仍有他日再議之語。
恐難免希冀請求。
該督等惟當持以鎮靜。
俟其續請時。
即告以貿易之事。
期于彼此相安。
今欲更改舊章。
人心必為疑怪。
粵民素稱強悍。
且恐良莠不齊。
傥或滋生事端。
彼此均為不便。
如此曉谕。
庶民夷兩不相擾。
可以經久相安。
至常鎮道鹹齡、已據該督劄委赴浙。
本日業經寄知梁寶常、俟該道到浙時。
即令會同陳之骥等辦理接收舟山事宜。
自必妥為遵辦矣。
現在夷情胥定。
一切操防。
仍不可稍存疏懈。
凡營伍之訓練。
海口之稽查。
總須諄饬各該員弁等實力講求。
至所探前赴朝鮮之船。
系測量水勢。
以便商船遭風趨避。
現已駛回本國。
不複再往。
并無通商之說等情。
該督惟當再與訂明。
以後務須約束兵船。
凡天朝屬國地面。
無庸前往。
庶不至别生枝節。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浙江巡撫梁寶常。
本日據耆英等奏、親赴香港接晤夷酋。
舟山如約交還。
已劄委江蘇常鎮道鹹齡、赴浙接收等語。
該撫自已接到粵中咨文矣。
着俟鹹齡到浙後。
饬令前往甯波。
會同暫署甯紹台道陳之骥、并督同鹿澤長、舒恭受等、将接收事宜妥為辦理。
舟山甫經收複。
安輯撫綏。
在在均關緊要。
務須諄饬該員等詳慎商辦。
并明白曉谕。
要在安定海之民心。
杜<?口英>夷之藉口。
将此谕令知之。
○以阿克蘇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辛巳。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停次日朝賀。
○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三等侍衛克星阿、在乾清門行走。
○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壬午。
上詣壽康宮前殿行禮。
後殿問皇太後安。
○以江蘇摉緝盜匪出力。
賞參将黃永清花翎。
知縣陳介眉、都司馬功奇等藍翎。
餘加銜升補有差。
○癸未。
上詣火神廟。
宣仁廟。
凝和廟。
拈香。
○乙酉。
以詹事府少詹事孫葆元、為詹事。
○丙戌。
服阕都察院左都禦史沈岐、以足疾奏請賞假。
得旨、體氣複元。
再行來京可也。
○丁亥。
免三姓地方歉收官莊未完倉谷。
○命禮部左侍郎馮芝、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德順、在紫禁城内騎馬。
○丙子。
谕内閣、嗣後親郡王、貝勒、貝子、例應在紫禁城内騎馬者。
如年至六十五歲。
俱準其乘坐二人椅轎。
其文武大臣曾經賞馬者。
滿洲人員年至六十五歲。
漢員年至六十歲。
亦俱準其乘坐二人椅轎。
以示優恤。
○命都察院左都禦史魏元烺、熱河都統桂良、在紫禁城内騎馬。
○丁醜。
谕内閣、陸費瑔奏、剿捕耒陽匪徒滋事案内支用各銀款。
請另籌歸補。
并暫借留備銀兩動支一摺。
着照所議辦理。
此項銀兩。
免其造冊報銷。
該部知道。
○以禮部尚書特登額、兼署兵部尚書。
○戊寅。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卯。
谕内閣、棍楚克策楞等奏、齊齊哈爾等處收獲田谷。
分數不齊。
請将上年借過口糧銀兩。
分别展限接濟乏食人等口糧等語。
本年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布特哈、自入秋以後。
陰雨連綿。
又值黑龍江河水盛漲。
以緻收獲分數不齊。
着照所奏、呼蘭城收獲六分之官屯額丁應交糧石、及新增設十九官屯之額丁滿交糧石内。
以一半交倉收存外。
以一半變價彌補曾經動用賣牛等款。
至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三城三分有餘、及收獲三分之養育兵官屯額丁應交額糧。
照例寬免。
齊齊哈爾額玉爾等五驿乏食人等。
即着分别查明。
自乏食之月起。
将齊齊哈爾官倉所存糧石。
照例全行賞給本地旗人。
以資接濟。
如齊齊哈爾額玉爾等五驿糧石仍形不敷。
即由備用倉存儲糧内借動接濟。
此内額玉爾等兩驿應行接濟糧石。
即就近于黑龍江備用倉存儲糧内借動接濟。
其道光十一年以後齊齊哈爾等處借支未完糧石銀兩。
及上年所欠糧石銀兩。
均着展限一年。
與此次借支齊齊哈爾額玉爾等五驿。
均自明年秋成後、一體遵照原定限期。
分還倉庫。
○緩徵甘肅張掖、碾伯、臯蘭、狄道、渭源、金、安定、會甯、平涼、隆德、固原、甯夏、甯朔、靈、平羅、靈台、鎮原、河、洮州、十九廳州縣及花馬池州同、沙泥州判、隴西縣丞所屬、歉收村莊新舊額賦。
○庚辰。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接見夷酋。
申明要約。
并查詢夷船駛泊情形各一摺。
覽奏均悉。
<?口英>兵在舟山數年。
現當交割接收之期。
一切事宜。
必應豫籌妥辦。
經該督親赴香港接晤該酋。
其請求各節。
均據堅守條約。
分别駁斥。
該酋并無異言。
惟求進廣州府城一節。
雖經峻拒。
仍有他日再議之語。
恐難免希冀請求。
該督等惟當持以鎮靜。
俟其續請時。
即告以貿易之事。
期于彼此相安。
今欲更改舊章。
人心必為疑怪。
粵民素稱強悍。
且恐良莠不齊。
傥或滋生事端。
彼此均為不便。
如此曉谕。
庶民夷兩不相擾。
可以經久相安。
至常鎮道鹹齡、已據該督劄委赴浙。
本日業經寄知梁寶常、俟該道到浙時。
即令會同陳之骥等辦理接收舟山事宜。
自必妥為遵辦矣。
現在夷情胥定。
一切操防。
仍不可稍存疏懈。
凡營伍之訓練。
海口之稽查。
總須諄饬各該員弁等實力講求。
至所探前赴朝鮮之船。
系測量水勢。
以便商船遭風趨避。
現已駛回本國。
不複再往。
并無通商之說等情。
該督惟當再與訂明。
以後務須約束兵船。
凡天朝屬國地面。
無庸前往。
庶不至别生枝節。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浙江巡撫梁寶常。
本日據耆英等奏、親赴香港接晤夷酋。
舟山如約交還。
已劄委江蘇常鎮道鹹齡、赴浙接收等語。
該撫自已接到粵中咨文矣。
着俟鹹齡到浙後。
饬令前往甯波。
會同暫署甯紹台道陳之骥、并督同鹿澤長、舒恭受等、将接收事宜妥為辦理。
舟山甫經收複。
安輯撫綏。
在在均關緊要。
務須諄饬該員等詳慎商辦。
并明白曉谕。
要在安定海之民心。
杜<?口英>夷之藉口。
将此谕令知之。
○以阿克蘇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辛巳。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停次日朝賀。
○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三等侍衛克星阿、在乾清門行走。
○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壬午。
上詣壽康宮前殿行禮。
後殿問皇太後安。
○以江蘇摉緝盜匪出力。
賞參将黃永清花翎。
知縣陳介眉、都司馬功奇等藍翎。
餘加銜升補有差。
○癸未。
上詣火神廟。
宣仁廟。
凝和廟。
拈香。
○乙酉。
以詹事府少詹事孫葆元、為詹事。
○丙戌。
服阕都察院左都禦史沈岐、以足疾奏請賞假。
得旨、體氣複元。
再行來京可也。
○丁亥。
免三姓地方歉收官莊未完倉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