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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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被參各款。
當交吳其浚于到閩時查明嚴辦。
茲吳其浚已簡調山西。
着将前奉谕旨、并原摺片、移交新任福建巡撫鄭祖琛查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吳其浚已簡調山西巡撫。
所有福建署晉江縣知縣張德靜被參各款。
已有旨令吳其浚将前奉谕旨、并原摺片、移交鄭祖琛查辦。
該撫接奉之後。
務于到閩時、将該員被參之款。
逐一查明。
據實嚴辦。
毋得避重就輕。
緻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惠吉等奏、征兵不遵派遣。
幹犯号令一摺。
本日已明降谕旨。
将胡超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查明管兵之将弁、及為首嘩噪之兵丁。
分别嚴參懲辦矣。
惟念西甯卡外。
天氣嚴寒。
轉瞬大雪封山。
我兵既難深入。
來歲春融後。
應如何豫調官兵。
相機進剿之處。
該督務當通盤籌畫。
悉心妥議具奏。
總期痛加追剿。
毋緻再有滋擾。
方為盡善。
至另片所稱胡超等撤兵歸伍情形。
該提鎮等現經摉緝之區。
雖稱已無賊蹤。
第紅崖高台營縣地方。
尚據報有賊番搶掠牲畜、傷擄民人之案。
自應責令署肅州鎮總兵恒安、西甯鎮總兵站柱、督令官兵、趕往前後夾剿。
即或巴思洞一帶、山叢路歧。
亦當另行取道。
設法兜捕。
胡超現既撤出。
應令即由口内大路、就近趕往。
一體會剿。
俾臻捷速。
其紮勒杭阿一員。
現無派遣事宜。
即令督饬弁兵。
實力巡防。
毋稍疏懈。
該督仍體察情形。
嚴饬各該提鎮于追剿嚴防。
兩無贻誤。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命西甯辦事大臣德興來京。
以副都統銜達洪阿、為西甯辦事大臣。
○以查拏會匪出力。
予廣東同知李敦業等升叙有差。
○丙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程矞采奏參、營員藉差需索。
阻滞回空。
請旨革職一摺。
直隸鄭家口營遊擊管德聲、于幫船抵境。
例應查鹽。
辄敢任意扣留。
需索使費。
實屬貪鄙。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管德聲前已另案撤任。
着即革職。
交讷爾經額嚴行審訊。
按律定拟具奏。
○涼州副都統文祥、因病解任。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興泰、為涼州副都統。
○丁卯。
谕内閣、本年十月。
恭上皇太後徽号。
應進奏書冊寶。
朕于初二日禦太和殿恭閱。
初五日在绮春園恭進奏書。
初六日在绮春園恭進冊寶。
着欽天監敬謹選擇吉時具奏。
其恭進冊寶時。
朕親率王公百官行禮。
該部即敬謹遵照。
具儀以聞。
○戊辰。
谕内閣、前據禦史烏淩阿奏參、長蘆鹾務懸課舞弊各款。
當交讷爾經額、普琳、詳查究辦。
茲據查明覆奏。
徵收引課。
均有卷簿可稽。
并無虛出通關之事。
運司交代。
系按限辦理。
應解甘饷。
已分限起程。
該運同仍駐天津。
差委較便。
并非自便身圖。
其官親幕友。
亦訪無素行不謹、與商人往來酬應之事。
該禦史所奏。
着無庸議。
運同陳鑒、現在告病。
着即準其開缺。
○又谕、葉長春等奏、台灣屬縣猝被風雨。
動款急赈一摺。
台灣府境。
于六月初旬。
大雨連宵。
飓風間作。
台灣等縣海口。
淹斃居民三千餘人。
殊堪憫恻。
已據該鎮道碾谷提銀。
赴各鄉分别赈濟。
鳳山縣阿公店、間有失所之人。
由該縣撫恤。
着劉韻珂派委妥員。
詳細查明被災輕重。
妥速經理。
所請動用倉谷銀兩。
是否足敷赈濟。
務使海澨窮民。
不緻一夫失所。
其該縣倒塌城垣衙署營汛監倉等所、及近山近海田園。
有無沖壓情形。
着饬該鎮道确勘迅詳。
核實辦理。
○己巳。
谕内閣、前因已革諾們汗呈詞内、控及駐藏大臣琦善。
當将譯出呈詞。
交文慶等秉公查奏。
茲據逐款查明。
琦善到藏時。
接見該已革諾們汗等。
系挨次給坐。
嗣因查出不法各情。
拟即奏辦。
始不準其接見。
至琦善赴達賴喇嘛處時。
并無不恭之處。
其發摺時。
均照向例拜發。
訊據鐘方、孟保、博勒光武、及在藏把總外委通事等。
所供均屬相符。
至該已革諾們汗點放所管戴琫噶布倫等。
琦善常言所放不是一節。
所控尤系虛詞。
全無憑證。
顯系該已革諾們汗挾該大臣參辦之嫌。
捏詞抵制。
現據該尚書等确查呈控各情。
均屬全虛。
着毋庸議。
○以工部左侍郎羅文俊、知武舉。
工部右侍郎周祖培、為武會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講學士孫銘恩、為副考官。
○庚午。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内閣、前據惠吉等奏、胡超統帶官兵。
出卡捕賊。
乃肅州鎮官兵。
膽敢同時嘩噪。
不肯入山。
胡超不能約束。
緻使幹犯号令。
當交部嚴加議處。
茲據該部照溺職例、議以革職。
實屬咎所應得。
姑念該提督甫經到任。
與
當交吳其浚于到閩時查明嚴辦。
茲吳其浚已簡調山西。
着将前奉谕旨、并原摺片、移交新任福建巡撫鄭祖琛查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吳其浚已簡調山西巡撫。
所有福建署晉江縣知縣張德靜被參各款。
已有旨令吳其浚将前奉谕旨、并原摺片、移交鄭祖琛查辦。
該撫接奉之後。
務于到閩時、将該員被參之款。
逐一查明。
據實嚴辦。
毋得避重就輕。
緻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惠吉等奏、征兵不遵派遣。
幹犯号令一摺。
本日已明降谕旨。
将胡超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查明管兵之将弁、及為首嘩噪之兵丁。
分别嚴參懲辦矣。
惟念西甯卡外。
天氣嚴寒。
轉瞬大雪封山。
我兵既難深入。
來歲春融後。
應如何豫調官兵。
相機進剿之處。
該督務當通盤籌畫。
悉心妥議具奏。
總期痛加追剿。
毋緻再有滋擾。
方為盡善。
至另片所稱胡超等撤兵歸伍情形。
該提鎮等現經摉緝之區。
雖稱已無賊蹤。
第紅崖高台營縣地方。
尚據報有賊番搶掠牲畜、傷擄民人之案。
自應責令署肅州鎮總兵恒安、西甯鎮總兵站柱、督令官兵、趕往前後夾剿。
即或巴思洞一帶、山叢路歧。
亦當另行取道。
設法兜捕。
胡超現既撤出。
應令即由口内大路、就近趕往。
一體會剿。
俾臻捷速。
其紮勒杭阿一員。
現無派遣事宜。
即令督饬弁兵。
實力巡防。
毋稍疏懈。
該督仍體察情形。
嚴饬各該提鎮于追剿嚴防。
兩無贻誤。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命西甯辦事大臣德興來京。
以副都統銜達洪阿、為西甯辦事大臣。
○以查拏會匪出力。
予廣東同知李敦業等升叙有差。
○丙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程矞采奏參、營員藉差需索。
阻滞回空。
請旨革職一摺。
直隸鄭家口營遊擊管德聲、于幫船抵境。
例應查鹽。
辄敢任意扣留。
需索使費。
實屬貪鄙。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管德聲前已另案撤任。
着即革職。
交讷爾經額嚴行審訊。
按律定拟具奏。
○涼州副都統文祥、因病解任。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興泰、為涼州副都統。
○丁卯。
谕内閣、本年十月。
恭上皇太後徽号。
應進奏書冊寶。
朕于初二日禦太和殿恭閱。
初五日在绮春園恭進奏書。
初六日在绮春園恭進冊寶。
着欽天監敬謹選擇吉時具奏。
其恭進冊寶時。
朕親率王公百官行禮。
該部即敬謹遵照。
具儀以聞。
○戊辰。
谕内閣、前據禦史烏淩阿奏參、長蘆鹾務懸課舞弊各款。
當交讷爾經額、普琳、詳查究辦。
茲據查明覆奏。
徵收引課。
均有卷簿可稽。
并無虛出通關之事。
運司交代。
系按限辦理。
應解甘饷。
已分限起程。
該運同仍駐天津。
差委較便。
并非自便身圖。
其官親幕友。
亦訪無素行不謹、與商人往來酬應之事。
該禦史所奏。
着無庸議。
運同陳鑒、現在告病。
着即準其開缺。
○又谕、葉長春等奏、台灣屬縣猝被風雨。
動款急赈一摺。
台灣府境。
于六月初旬。
大雨連宵。
飓風間作。
台灣等縣海口。
淹斃居民三千餘人。
殊堪憫恻。
已據該鎮道碾谷提銀。
赴各鄉分别赈濟。
鳳山縣阿公店、間有失所之人。
由該縣撫恤。
着劉韻珂派委妥員。
詳細查明被災輕重。
妥速經理。
所請動用倉谷銀兩。
是否足敷赈濟。
務使海澨窮民。
不緻一夫失所。
其該縣倒塌城垣衙署營汛監倉等所、及近山近海田園。
有無沖壓情形。
着饬該鎮道确勘迅詳。
核實辦理。
○己巳。
谕内閣、前因已革諾們汗呈詞内、控及駐藏大臣琦善。
當将譯出呈詞。
交文慶等秉公查奏。
茲據逐款查明。
琦善到藏時。
接見該已革諾們汗等。
系挨次給坐。
嗣因查出不法各情。
拟即奏辦。
始不準其接見。
至琦善赴達賴喇嘛處時。
并無不恭之處。
其發摺時。
均照向例拜發。
訊據鐘方、孟保、博勒光武、及在藏把總外委通事等。
所供均屬相符。
至該已革諾們汗點放所管戴琫噶布倫等。
琦善常言所放不是一節。
所控尤系虛詞。
全無憑證。
顯系該已革諾們汗挾該大臣參辦之嫌。
捏詞抵制。
現據該尚書等确查呈控各情。
均屬全虛。
着毋庸議。
○以工部左侍郎羅文俊、知武舉。
工部右侍郎周祖培、為武會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講學士孫銘恩、為副考官。
○庚午。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内閣、前據惠吉等奏、胡超統帶官兵。
出卡捕賊。
乃肅州鎮官兵。
膽敢同時嘩噪。
不肯入山。
胡超不能約束。
緻使幹犯号令。
當交部嚴加議處。
茲據該部照溺職例、議以革職。
實屬咎所應得。
姑念該提督甫經到任。
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