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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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五年。
乙巳。
秋七月。
庚申朔。
享太廟。
遣惠親王綿愉、恭代行禮。
○谕内閣、向來武職引見人員、弓箭生疏。
降旨将原保官交部議處。
吏部議以降留。
兵部議以降調。
殊不畫一。
嗣後俱着定以降一級留任。
可否準其抵銷。
聲明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德興奏、署總兵慶和、出口會哨。
突遇番賊打仗被戕一摺。
當有旨将該署總兵交部議恤。
并令惠吉、鄧廷桢、胡超等、體察情形。
酌量調兵剿辦矣。
惟念察罕鄂博一帶。
地方遼闊。
番賊性成犷悍。
屢出滋擾。
前經痛剿之後。
自應群知懾服。
何以正當會哨之時。
膽敢糾衆前來搶捕。
傷及官兵并署鎮慶和。
殊出情理之外。
其時賊匪究有若幹。
現在是否業已解散。
着該大臣迅即派員偵探确情。
嚴密防守。
并熟察情形。
應如何剿捕之處。
即檄調弁兵。
以備胡超帶往相機策應。
俾番賊無可逃竄。
邊界日就肅清。
是為至要。
至所稱布哈河地方。
有番賊二千多人。
該大臣若前赴山北督捕。
設群科一帶有賊。
勢難兼顧等語。
該處賊勢現在若何。
所派往官兵、及協力會捕各備弁、能否得力。
尤當妥速籌商。
不準稍存觀望。
坐失機宜。
其西甯鎮總兵站柱、已令暫緩給咨來京。
應即饬回本任。
聽候調遣。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河南巡撫鄂順安奏、遵查豫省與直隸山東交界之衛輝府屬滑封邱等縣。
歸德府屬商邱虞城等縣。
犬牙相錯。
最易藏奸。
現已委員馳往各處。
會同地方官周曆訪察。
并無劫掠案件。
亦無匪徒竄匿入境。
仍饬各屬于交界要隘處、添設兵役。
梭織巡緝。
并知照鄰封。
不分畛域。
一體躧訪。
得旨、嚴查密備。
不可稍忽。
○辛酉。
谕内閣、欽天監奏、恒星表卷告成。
繕本呈覽。
着命名儀象考成續編。
分修以下官生、交部分别議叙。
○壬戌。
谕内閣、德勒克多爾濟等奏、紮薩克圖汗部落盟長王曼達爾瓦等、于酌定該部落派差章程事宜。
互相商酌。
仍屬意見不合。
請旨簡派一員。
前往烏裡雅蘇台。
會同将軍桂輪等辦理等語。
此案着即交桂輪等斷理。
○癸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德興奏、署總兵慶和、出口會哨。
突遇番賊打仗被戕。
當有旨谕知鄧廷桢、酌調官兵。
交胡超帶往剿辦。
并着站柱回西甯鎮本任。
以資差委。
本日據鄧廷桢奏、接據西甯咨報。
已飛咨胡超調兵馳往摉捕。
并檄令站柱回任會剿等語。
番賊當會哨之時。
膽敢糾衆滋擾。
戕害總兵大員。
必應痛剿以申國法。
現在胡超業已帶兵往剿。
仍着該署督确加偵探。
賊勢果否披猖。
胡超等摉捕能否得力。
該署督應否親往策應之處。
酌量情形。
妥為籌辦。
番族種類繁多。
此次滋擾。
究系何處番賊。
其在布哈河盤踞之賊。
現在曾否解散。
該盟長等能否并力截拏。
妥速蒇事。
并着一并确查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廣東按察使孔繼尹、為廣西布政使。
甘肅鞏秦階道嚴良訓、為廣東按察使。
○以捐修通州石壩貯米号房。
予坐糧廳監督德珩等、議叙有差。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文慶等奏、會訊孟保等濫提官物一案、審出大概供情一摺。
此案孟保那移官物。
嵩祿印給空票。
皆須研訊明确。
以成信谳。
該革員等現在所供。
恐有不實不盡。
着文慶、寶興、廉敬、俟本案人證解齊。
逐細嚴鞫。
務期水落石出。
毋任稍有掩飾狡卸。
鐘方、仍着暫行留川。
俟全案審結時、奏明請旨。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孟保訊無侵蝕官物情弊。
惟署内零星那用之項。
未及買補。
亦未明立文案。
嵩祿于弁兵等應領賞需。
印給空票。
複因捐賞購買不及。
那用官物。
雖訊據事後彌補。
究屬侵冒。
應照例将孟保、嵩祿等、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下部議。
尋議上。
得旨、此案孟保等擅用官物。
并未明立文案。
雖屬冒濫。
為數尚屬無幾。
所有前經查抄之孟保、海樸、嵩祿等家産。
均着給還。
○以湖北鹽法道程煥采、為按察使。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齊河縣節烈婦女李劉氏等五十四口。
陽信縣馬王氏等二百五十八口。
大學士四川總督寶興疏報、郫、灌、巴、大足、富順、雲陽、榮、三台、達、合江、秀山、等縣尹陳氏等三十三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乙醜。
谕内閣、禦史嶽慶奏、請饬督撫親提嚴訊上控之案。
以安善良而懲刁頑一摺。
各直省上控之案。
如果該督撫等親提審訊。
何至紛紛來京控訴。
朕恭讀嘉慶年間谕旨。
嗣後各省上司。
凡遇控案。
若在督撫衙門控告。
即着督撫親審。
若在臬司衙門控告。
即着臬司親審。
如須派員随同研鞫。
亦當另行遴派。
毋得仍批本屬及原審之員。
自行覆審。
緻蹈回護瞻徇之弊。
如尚不懔遵。
緻小民仍來京控告。
彼時查明曾在本省控告。
系發交原問官審辦者。
必先将該省不行提審之上司。
懲治不貸。
欽此。
仰見聖谕周詳。
各督撫自應欽遵辦理。
乃近來京控之案。
不一而足。
推原其故。
總由民間詞訟案件。
州縣官不為秉公審斷。
甚至是非倒置。
曲直混淆。
骫法婪贓。
無弊不作。
以緻小民含冤上控。
而該督撫等複不為親提究辦。
仍發原審之員。
該員等明知審斷錯誤。
意存回護前非。
又焉肯力為昭雪。
此京控之所以日多也。
嗣後着各直省督撫等。
敬遵嘉慶年間谕旨。
遇有所屬上控之案。
務當力除積習。
立即親提審訊。
傥查有州縣任意妄斷。
冤及無辜者。
即随時奏明懲辦。
毋得徇庇屬員。
此次饬谕之後。
如再玩洩從事。
必将該督撫等從重懲處。
不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湖廣總督裕泰、湖南巡撫陸費瑔。
據吳其浚奏
乙巳。
秋七月。
庚申朔。
享太廟。
遣惠親王綿愉、恭代行禮。
○谕内閣、向來武職引見人員、弓箭生疏。
降旨将原保官交部議處。
吏部議以降留。
兵部議以降調。
殊不畫一。
嗣後俱着定以降一級留任。
可否準其抵銷。
聲明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德興奏、署總兵慶和、出口會哨。
突遇番賊打仗被戕一摺。
當有旨将該署總兵交部議恤。
并令惠吉、鄧廷桢、胡超等、體察情形。
酌量調兵剿辦矣。
惟念察罕鄂博一帶。
地方遼闊。
番賊性成犷悍。
屢出滋擾。
前經痛剿之後。
自應群知懾服。
何以正當會哨之時。
膽敢糾衆前來搶捕。
傷及官兵并署鎮慶和。
殊出情理之外。
其時賊匪究有若幹。
現在是否業已解散。
着該大臣迅即派員偵探确情。
嚴密防守。
并熟察情形。
應如何剿捕之處。
即檄調弁兵。
以備胡超帶往相機策應。
俾番賊無可逃竄。
邊界日就肅清。
是為至要。
至所稱布哈河地方。
有番賊二千多人。
該大臣若前赴山北督捕。
設群科一帶有賊。
勢難兼顧等語。
該處賊勢現在若何。
所派往官兵、及協力會捕各備弁、能否得力。
尤當妥速籌商。
不準稍存觀望。
坐失機宜。
其西甯鎮總兵站柱、已令暫緩給咨來京。
應即饬回本任。
聽候調遣。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河南巡撫鄂順安奏、遵查豫省與直隸山東交界之衛輝府屬滑封邱等縣。
歸德府屬商邱虞城等縣。
犬牙相錯。
最易藏奸。
現已委員馳往各處。
會同地方官周曆訪察。
并無劫掠案件。
亦無匪徒竄匿入境。
仍饬各屬于交界要隘處、添設兵役。
梭織巡緝。
并知照鄰封。
不分畛域。
一體躧訪。
得旨、嚴查密備。
不可稍忽。
○辛酉。
谕内閣、欽天監奏、恒星表卷告成。
繕本呈覽。
着命名儀象考成續編。
分修以下官生、交部分别議叙。
○壬戌。
谕内閣、德勒克多爾濟等奏、紮薩克圖汗部落盟長王曼達爾瓦等、于酌定該部落派差章程事宜。
互相商酌。
仍屬意見不合。
請旨簡派一員。
前往烏裡雅蘇台。
會同将軍桂輪等辦理等語。
此案着即交桂輪等斷理。
○癸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德興奏、署總兵慶和、出口會哨。
突遇番賊打仗被戕。
當有旨谕知鄧廷桢、酌調官兵。
交胡超帶往剿辦。
并着站柱回西甯鎮本任。
以資差委。
本日據鄧廷桢奏、接據西甯咨報。
已飛咨胡超調兵馳往摉捕。
并檄令站柱回任會剿等語。
番賊當會哨之時。
膽敢糾衆滋擾。
戕害總兵大員。
必應痛剿以申國法。
現在胡超業已帶兵往剿。
仍着該署督确加偵探。
賊勢果否披猖。
胡超等摉捕能否得力。
該署督應否親往策應之處。
酌量情形。
妥為籌辦。
番族種類繁多。
此次滋擾。
究系何處番賊。
其在布哈河盤踞之賊。
現在曾否解散。
該盟長等能否并力截拏。
妥速蒇事。
并着一并确查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廣東按察使孔繼尹、為廣西布政使。
甘肅鞏秦階道嚴良訓、為廣東按察使。
○以捐修通州石壩貯米号房。
予坐糧廳監督德珩等、議叙有差。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文慶等奏、會訊孟保等濫提官物一案、審出大概供情一摺。
此案孟保那移官物。
嵩祿印給空票。
皆須研訊明确。
以成信谳。
該革員等現在所供。
恐有不實不盡。
着文慶、寶興、廉敬、俟本案人證解齊。
逐細嚴鞫。
務期水落石出。
毋任稍有掩飾狡卸。
鐘方、仍着暫行留川。
俟全案審結時、奏明請旨。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孟保訊無侵蝕官物情弊。
惟署内零星那用之項。
未及買補。
亦未明立文案。
嵩祿于弁兵等應領賞需。
印給空票。
複因捐賞購買不及。
那用官物。
雖訊據事後彌補。
究屬侵冒。
應照例将孟保、嵩祿等、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下部議。
尋議上。
得旨、此案孟保等擅用官物。
并未明立文案。
雖屬冒濫。
為數尚屬無幾。
所有前經查抄之孟保、海樸、嵩祿等家産。
均着給還。
○以湖北鹽法道程煥采、為按察使。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齊河縣節烈婦女李劉氏等五十四口。
陽信縣馬王氏等二百五十八口。
大學士四川總督寶興疏報、郫、灌、巴、大足、富順、雲陽、榮、三台、達、合江、秀山、等縣尹陳氏等三十三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乙醜。
谕内閣、禦史嶽慶奏、請饬督撫親提嚴訊上控之案。
以安善良而懲刁頑一摺。
各直省上控之案。
如果該督撫等親提審訊。
何至紛紛來京控訴。
朕恭讀嘉慶年間谕旨。
嗣後各省上司。
凡遇控案。
若在督撫衙門控告。
即着督撫親審。
若在臬司衙門控告。
即着臬司親審。
如須派員随同研鞫。
亦當另行遴派。
毋得仍批本屬及原審之員。
自行覆審。
緻蹈回護瞻徇之弊。
如尚不懔遵。
緻小民仍來京控告。
彼時查明曾在本省控告。
系發交原問官審辦者。
必先将該省不行提審之上司。
懲治不貸。
欽此。
仰見聖谕周詳。
各督撫自應欽遵辦理。
乃近來京控之案。
不一而足。
推原其故。
總由民間詞訟案件。
州縣官不為秉公審斷。
甚至是非倒置。
曲直混淆。
骫法婪贓。
無弊不作。
以緻小民含冤上控。
而該督撫等複不為親提究辦。
仍發原審之員。
該員等明知審斷錯誤。
意存回護前非。
又焉肯力為昭雪。
此京控之所以日多也。
嗣後着各直省督撫等。
敬遵嘉慶年間谕旨。
遇有所屬上控之案。
務當力除積習。
立即親提審訊。
傥查有州縣任意妄斷。
冤及無辜者。
即随時奏明懲辦。
毋得徇庇屬員。
此次饬谕之後。
如再玩洩從事。
必将該督撫等從重懲處。
不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湖廣總督裕泰、湖南巡撫陸費瑔。
據吳其浚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