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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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五年。
乙巳。
六月。
辛卯朔。
賞正黃旗滿洲副護軍參領倭什洪額、二等侍衛。
在乾清門行走。
○壬辰。
刑部奏、審明直隸民人李鑒堂京控一案。
内惟馬蘭鎮兵丁梁泳順、紮斃把總李玉堂一家四命屬實。
已據直隸總督咨報、定拟淩遲。
該犯畏罪自戕。
照例锉屍示衆完結。
餘皆虛誣。
應按律拟杖一百。
流三千裡。
得旨、依議。
此案梁泳順戕害本管職官。
至一家四命之多。
非尋常案件可比。
讷爾經額、善焘、并不據實奏辦。
殊屬不知輕重。
着交部分别議處。
○癸巳。
以山西河東道馮德馨、為廣西按察使。
○添制浙江乍浦營炮三十位。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甲午。
谕内閣、前經降旨。
着各省督撫保舉堪勝水師總兵人員。
茲據耆英将升署龍門協副将鄭高祥、候補副将沈鎮邦、遴選保奏。
并聲明該員均于例未符等語。
鄭高祥、升署副将。
尚未受劄。
沈鎮邦、系以副将候補之員。
尚未得缺。
于例均屬不合。
惟水師人材難得。
既據該督奏稱、該二員熟習海洋情形。
着照所請、準其送部引見。
○又谕、耆英等奏、會匪案内拏獲首犯、并獲逸犯多名、地方安靜一摺。
此案潮陽縣匪徒黃悟空等、結會滋擾。
前經獲犯三百餘名。
照例嚴辦。
茲複據奏、該鎮道督饬員弁續獲夥黨多名。
并将首惡黃悟空捦獲。
得以速正典刑。
所有失察此案之地方官。
一經訪聞。
立即禀明嚴辦。
不敢稍存諱飾。
複會同緝獲要犯多名。
功過尚足相抵。
均着免其開參。
其在事文武各員。
着有勞績。
并随同捐赀獲犯之紳士等、着該督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體察夷情、查詢覆奏一摺。
據稱口□北口□爾口□日喀國商船。
為數無多。
今既遣領事蘭瓦、求請照舊通商。
若嚴行拒絕。
難保其不潛附他國。
仍來貿易。
且據口 □佛<?口蘭>哂夷使代為請求。
正可藉事羁縻。
俾該夷等同深感戴等語。
該國領事蘭瓦、現在小呂宋候旨。
五月内即可赴粵。
着俟詢查明确後。
即将五口貿易章程。
一體頒發。
以示懷柔。
其口□佛夷曾經駛往琉球璐璞朗一船。
據該督查明于上年十二月間駛出澳門。
已回本國。
惟所留執事通事二人。
是否仍在琉球。
着俟喇口□萼呢回粵。
密查确切。
再行具奏。
至咪唎口□堅立國大概情形。
覽奏均悉。
将此谕令知之。
○停本年各省情實罪犯勾決。
○修浙江仁和、海甯、二州縣海塘柴埽各工。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乙未。
谕内閣、前據全慶奏、請将開墾案内捐赀出力之章京常壽、以通判盡先選用。
曾經降旨允準。
旋經吏部核與定例不符。
奏明撤銷。
茲據全慶奏、該員實系捐赀督辦出力。
仍請照前獎勵等語。
開墾為第一要務。
自應格外施恩。
以昭激勸。
常壽、着以通判發往甘肅差委補用。
○又谕、奕經等奏、剿辦英吉沙爾滋事餘匪一摺。
此次首逆布孜爾罕、與卡外布噜特提拉等、勾結滋事。
該阿奇木伯克邁瑪特瑪哈素特、于所屬回莊潛有逆匪。
咎實難辭。
惟阿瓦斯等先期起事。
未及糾集多人。
實由該阿奇木伯克查拏較早。
且又出卡協助。
捦獲首逆。
尚知愧奮。
邁瑪特瑪哈素特、着仍暫留四品阿奇木之職。
停其升轉。
仍責令設法緝匪。
将來能否弋獲。
再行奏明辦理。
至所稱察哈裡克、坎帕爾、兩回莊。
均經賊匪糾約。
并無一人從賊。
實屬可嘉。
除該管之玉孜巴什薩韋舒庫爾等、業經獎以六品頂帶。
回戶亦給以花紅獎勵外。
仍着該大臣等查明該二莊應完賦稅數目。
據實奏明。
候朕酌量加恩。
以示鼓勵。
○又谕、奕經等奏、查明弁兵擅自離台、并在卡官兵遇害遺失馬匹各緣由一摺。
此案察木倫、托布拉克、二軍台弁兵等、因聞賊匪漸近。
茫無主見。
遽行退避。
緻将應送文書。
遲延一日。
可惡已極。
委筆帖式官永、外委王恺、馬升、及字識馬步守兵等八名。
均着即行斥革。
仍各加枷号兩個月。
分交各台示衆。
滿日重責發落。
所有被害之錫伯營兵色們泰等三人。
換防山丹營額外外委李升、并步守兵等十名。
及送文遇賊被害台兵李玉成、所請照陣
乙巳。
六月。
辛卯朔。
賞正黃旗滿洲副護軍參領倭什洪額、二等侍衛。
在乾清門行走。
○壬辰。
刑部奏、審明直隸民人李鑒堂京控一案。
内惟馬蘭鎮兵丁梁泳順、紮斃把總李玉堂一家四命屬實。
已據直隸總督咨報、定拟淩遲。
該犯畏罪自戕。
照例锉屍示衆完結。
餘皆虛誣。
應按律拟杖一百。
流三千裡。
得旨、依議。
此案梁泳順戕害本管職官。
至一家四命之多。
非尋常案件可比。
讷爾經額、善焘、并不據實奏辦。
殊屬不知輕重。
着交部分别議處。
○癸巳。
以山西河東道馮德馨、為廣西按察使。
○添制浙江乍浦營炮三十位。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甲午。
谕内閣、前經降旨。
着各省督撫保舉堪勝水師總兵人員。
茲據耆英将升署龍門協副将鄭高祥、候補副将沈鎮邦、遴選保奏。
并聲明該員均于例未符等語。
鄭高祥、升署副将。
尚未受劄。
沈鎮邦、系以副将候補之員。
尚未得缺。
于例均屬不合。
惟水師人材難得。
既據該督奏稱、該二員熟習海洋情形。
着照所請、準其送部引見。
○又谕、耆英等奏、會匪案内拏獲首犯、并獲逸犯多名、地方安靜一摺。
此案潮陽縣匪徒黃悟空等、結會滋擾。
前經獲犯三百餘名。
照例嚴辦。
茲複據奏、該鎮道督饬員弁續獲夥黨多名。
并将首惡黃悟空捦獲。
得以速正典刑。
所有失察此案之地方官。
一經訪聞。
立即禀明嚴辦。
不敢稍存諱飾。
複會同緝獲要犯多名。
功過尚足相抵。
均着免其開參。
其在事文武各員。
着有勞績。
并随同捐赀獲犯之紳士等、着該督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體察夷情、查詢覆奏一摺。
據稱口□北口□爾口□日喀國商船。
為數無多。
今既遣領事蘭瓦、求請照舊通商。
若嚴行拒絕。
難保其不潛附他國。
仍來貿易。
且據口 □佛<?口蘭>哂夷使代為請求。
正可藉事羁縻。
俾該夷等同深感戴等語。
該國領事蘭瓦、現在小呂宋候旨。
五月内即可赴粵。
着俟詢查明确後。
即将五口貿易章程。
一體頒發。
以示懷柔。
其口□佛夷曾經駛往琉球璐璞朗一船。
據該督查明于上年十二月間駛出澳門。
已回本國。
惟所留執事通事二人。
是否仍在琉球。
着俟喇口□萼呢回粵。
密查确切。
再行具奏。
至咪唎口□堅立國大概情形。
覽奏均悉。
将此谕令知之。
○停本年各省情實罪犯勾決。
○修浙江仁和、海甯、二州縣海塘柴埽各工。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乙未。
谕内閣、前據全慶奏、請将開墾案内捐赀出力之章京常壽、以通判盡先選用。
曾經降旨允準。
旋經吏部核與定例不符。
奏明撤銷。
茲據全慶奏、該員實系捐赀督辦出力。
仍請照前獎勵等語。
開墾為第一要務。
自應格外施恩。
以昭激勸。
常壽、着以通判發往甘肅差委補用。
○又谕、奕經等奏、剿辦英吉沙爾滋事餘匪一摺。
此次首逆布孜爾罕、與卡外布噜特提拉等、勾結滋事。
該阿奇木伯克邁瑪特瑪哈素特、于所屬回莊潛有逆匪。
咎實難辭。
惟阿瓦斯等先期起事。
未及糾集多人。
實由該阿奇木伯克查拏較早。
且又出卡協助。
捦獲首逆。
尚知愧奮。
邁瑪特瑪哈素特、着仍暫留四品阿奇木之職。
停其升轉。
仍責令設法緝匪。
将來能否弋獲。
再行奏明辦理。
至所稱察哈裡克、坎帕爾、兩回莊。
均經賊匪糾約。
并無一人從賊。
實屬可嘉。
除該管之玉孜巴什薩韋舒庫爾等、業經獎以六品頂帶。
回戶亦給以花紅獎勵外。
仍着該大臣等查明該二莊應完賦稅數目。
據實奏明。
候朕酌量加恩。
以示鼓勵。
○又谕、奕經等奏、查明弁兵擅自離台、并在卡官兵遇害遺失馬匹各緣由一摺。
此案察木倫、托布拉克、二軍台弁兵等、因聞賊匪漸近。
茫無主見。
遽行退避。
緻将應送文書。
遲延一日。
可惡已極。
委筆帖式官永、外委王恺、馬升、及字識馬步守兵等八名。
均着即行斥革。
仍各加枷号兩個月。
分交各台示衆。
滿日重責發落。
所有被害之錫伯營兵色們泰等三人。
換防山丹營額外外委李升、并步守兵等十名。
及送文遇賊被害台兵李玉成、所請照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