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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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于未經起事之先。
迅速掩捕。
以緻蔓延數州縣。
辄煩兵力。
已屬辦理不善。
傥再因循觀望。
不将逃竄餘匪設法兜拏。
緻将來竄匿鄰境。
複出滋事。
惟崇恩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崇恩奏、東省曹州府屬撚匪搶劫為患。
先經钜野縣将着名撚匪劉詳拏獲。
解至中途。
該犯夥黨膽敢聚衆劫奪。
複經該縣督同兵役殲斃黨匪八名。
各股撚首。
遂挾其醜類。
為團結拒捕之計。
該撫即饬曹州鎮塔清阿等、挑選精兵。
分出巡哨。
并饬臬司密劄該府縣。
确探群匪巢穴。
會同巡哨官兵。
相機圍捕。
于五月初九等日。
先後由濮州郓城等處官弁追擊協捕。
至濮郓聯界之棘承寺。
群匪被圍情急。
施放擡炮。
續經該府會鎮。
添派備弁。
帶兵追獲匪犯。
并摉獲槍炮器械。
群匪立時星散。
現在統計拏獲撚首钜夥四十六名。
殲斃十一名。
所有逃散餘匪。
仍饬分頭購緝等語。
此次該匪等膽敢團結拒捕。
自系夥黨衆多。
東省現在拏獲并殲斃僅止五十餘名。
是餘匪尚多。
難保不竄入直隸境内。
前據讷爾經額派兵防堵。
當此摉捕吃緊之際。
仍着嚴饬官弁。
于接壤地方。
認真堵緝。
并令協同東省弁兵。
不分畛域。
并力兜拏。
俾各匪悉數就捦。
不緻蔓延贻患。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有人奏、監生彭祖賢、在順河集地方。
遇盜被劫。
當有旨着壁昌等、饬屬于兩省接壤地方。
協力查拏。
茲據崇恩奏稱、順河集系江蘇宿遷縣所轄。
與沂州府屬之郯城縣接壤。
現已嚴饬文武員弁。
會同江南營縣。
确訪贓盜蹤迹等語。
彭祖賢一案。
系在江蘇地方失事。
着壁昌、陳繼昌、督饬地方文武員弁。
迅将此案要犯悉數弋獲。
勿緻漏網。
将此谕令知之。
○修山東汶上縣馬踏湖民堰。
從巡撫崇恩請也。
○辛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壬子。
禮部議準、江西巡撫吳文镕疏報、采訪奉新縣貞節婦女羅鄧氏等九百九十七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癸醜。
遣官祭火神廟。
○谕内閣、前因伊犁開墾地畝。
疊着成效。
降旨令該将軍等于各城地方。
查有曠地可以招墾者。
詳細饬查。
一律奏辦。
乃輯瑞于阿克蘇開墾荒地。
并未先行查奏。
率即興工。
以緻回疆各城相率效尤。
若僅照部議革職留任。
不足蔽辜。
輯瑞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甲寅。
以故奉恩将軍奕攀子載良、襲職。
○乙卯。
工部尚書。
敬徵、因病賞假。
以正藍旗漢軍都統保昌署工部尚書。
吏部左侍郎柏葰、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禮部尚書特登額、署管理欽天監事。
○貸山西太原駐防修理兵房饷銀。
○丙辰。
以太仆寺卿黃琮、為詹事府詹事。
○緩徵直隸大興、宛平、安、容城、高陽、懷來、赤城、靜海、豐潤、易、涞水、廣昌、武強、南和、平鄉、钜鹿、雞澤、新河、十八州縣舊欠額賦。
○丁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戊午。
谕内閣、給事中黃宗漢奏、廣東省遇有蠲緩恩诏。
州縣官并不速行懸挂。
俟徵收将完。
始張挂一二日。
以應故事等語。
上年廣東省南海、番禺、三水、高要、高明、四會、六縣。
因田畝淹浸。
概予緩徵。
該縣等于奉旨後。
即應刊貼謄黃。
遍行曉谕。
乃并不速行懸挂。
仍複照舊催科。
難保無影射朦混。
侵欺入己情弊。
着耆英等确切查明。
該省于何日奉到此旨。
何以該六縣不速行懸挂。
傥查有前項弊端。
即着指名參奏。
無稍諱飾。
因思各直省偶遇偏災。
朕無不立沛恩施。
冀闾閻得沾實惠。
今廣東一省如此。
恐他省亦複不免。
着各該督撫等饬令所屬州縣。
于接奉蠲緩谕旨後。
迅即謄黃張挂。
務使城市村鄉。
得以家喻戶曉。
仍随時留心訪查。
如州縣中有任意遲延、朦混催徵之員。
立即奏明從重懲辦。
俾官吏胥役。
無從影射侵欺。
以期膏澤下逮。
用副朕轸念民瘼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尋覆奏、二十四年南海、番禺、三水、高要、高明、四會、六縣被水田畝。
尚可補種。
并無概予緩徵之案。
惟請将十三十四兩年借領圍費及買秧赀本。
展緩一年完納。
于十二月十五日。
奉到恩旨。
即恭刊謄黃頒發。
查各該縣于二十五年正月十八九及二十三四等日。
陸續奉到懸挂。
并無照舊催徵情弊。
惟刊刻謄黃。
由府轉發。
稍有耽延。
嗣後遇有蠲緩恩旨。
應由司徑頒各縣。
以期醲膏速沛。
下部議。
尋議、應如該督等所請。
并饬下各直省督撫府尹欽遵辦理。
從之。
○又谕、壁昌奏、查明淮南現無懸引、及緝捕枭私、禁開池産、應照舊章辦理一摺。
淮課為度支所關。
不容稍有延誤。
如該督所奏、清場竈以絕私源。
嚴卡巡以衛引地。
重掣驗以杜夾帶。
在在均關緊要。
着即督同新任運司但明倫、實力催銷。
認真查察。
俾私販絕則官銷自旺。
商困自蘇。
期于鹾務日有起色
迅速掩捕。
以緻蔓延數州縣。
辄煩兵力。
已屬辦理不善。
傥再因循觀望。
不将逃竄餘匪設法兜拏。
緻将來竄匿鄰境。
複出滋事。
惟崇恩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崇恩奏、東省曹州府屬撚匪搶劫為患。
先經钜野縣将着名撚匪劉詳拏獲。
解至中途。
該犯夥黨膽敢聚衆劫奪。
複經該縣督同兵役殲斃黨匪八名。
各股撚首。
遂挾其醜類。
為團結拒捕之計。
該撫即饬曹州鎮塔清阿等、挑選精兵。
分出巡哨。
并饬臬司密劄該府縣。
确探群匪巢穴。
會同巡哨官兵。
相機圍捕。
于五月初九等日。
先後由濮州郓城等處官弁追擊協捕。
至濮郓聯界之棘承寺。
群匪被圍情急。
施放擡炮。
續經該府會鎮。
添派備弁。
帶兵追獲匪犯。
并摉獲槍炮器械。
群匪立時星散。
現在統計拏獲撚首钜夥四十六名。
殲斃十一名。
所有逃散餘匪。
仍饬分頭購緝等語。
此次該匪等膽敢團結拒捕。
自系夥黨衆多。
東省現在拏獲并殲斃僅止五十餘名。
是餘匪尚多。
難保不竄入直隸境内。
前據讷爾經額派兵防堵。
當此摉捕吃緊之際。
仍着嚴饬官弁。
于接壤地方。
認真堵緝。
并令協同東省弁兵。
不分畛域。
并力兜拏。
俾各匪悉數就捦。
不緻蔓延贻患。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有人奏、監生彭祖賢、在順河集地方。
遇盜被劫。
當有旨着壁昌等、饬屬于兩省接壤地方。
協力查拏。
茲據崇恩奏稱、順河集系江蘇宿遷縣所轄。
與沂州府屬之郯城縣接壤。
現已嚴饬文武員弁。
會同江南營縣。
确訪贓盜蹤迹等語。
彭祖賢一案。
系在江蘇地方失事。
着壁昌、陳繼昌、督饬地方文武員弁。
迅将此案要犯悉數弋獲。
勿緻漏網。
将此谕令知之。
○修山東汶上縣馬踏湖民堰。
從巡撫崇恩請也。
○辛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壬子。
禮部議準、江西巡撫吳文镕疏報、采訪奉新縣貞節婦女羅鄧氏等九百九十七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癸醜。
遣官祭火神廟。
○谕内閣、前因伊犁開墾地畝。
疊着成效。
降旨令該将軍等于各城地方。
查有曠地可以招墾者。
詳細饬查。
一律奏辦。
乃輯瑞于阿克蘇開墾荒地。
并未先行查奏。
率即興工。
以緻回疆各城相率效尤。
若僅照部議革職留任。
不足蔽辜。
輯瑞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甲寅。
以故奉恩将軍奕攀子載良、襲職。
○乙卯。
工部尚書。
敬徵、因病賞假。
以正藍旗漢軍都統保昌署工部尚書。
吏部左侍郎柏葰、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禮部尚書特登額、署管理欽天監事。
○貸山西太原駐防修理兵房饷銀。
○丙辰。
以太仆寺卿黃琮、為詹事府詹事。
○緩徵直隸大興、宛平、安、容城、高陽、懷來、赤城、靜海、豐潤、易、涞水、廣昌、武強、南和、平鄉、钜鹿、雞澤、新河、十八州縣舊欠額賦。
○丁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戊午。
谕内閣、給事中黃宗漢奏、廣東省遇有蠲緩恩诏。
州縣官并不速行懸挂。
俟徵收将完。
始張挂一二日。
以應故事等語。
上年廣東省南海、番禺、三水、高要、高明、四會、六縣。
因田畝淹浸。
概予緩徵。
該縣等于奉旨後。
即應刊貼謄黃。
遍行曉谕。
乃并不速行懸挂。
仍複照舊催科。
難保無影射朦混。
侵欺入己情弊。
着耆英等确切查明。
該省于何日奉到此旨。
何以該六縣不速行懸挂。
傥查有前項弊端。
即着指名參奏。
無稍諱飾。
因思各直省偶遇偏災。
朕無不立沛恩施。
冀闾閻得沾實惠。
今廣東一省如此。
恐他省亦複不免。
着各該督撫等饬令所屬州縣。
于接奉蠲緩谕旨後。
迅即謄黃張挂。
務使城市村鄉。
得以家喻戶曉。
仍随時留心訪查。
如州縣中有任意遲延、朦混催徵之員。
立即奏明從重懲辦。
俾官吏胥役。
無從影射侵欺。
以期膏澤下逮。
用副朕轸念民瘼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尋覆奏、二十四年南海、番禺、三水、高要、高明、四會、六縣被水田畝。
尚可補種。
并無概予緩徵之案。
惟請将十三十四兩年借領圍費及買秧赀本。
展緩一年完納。
于十二月十五日。
奉到恩旨。
即恭刊謄黃頒發。
查各該縣于二十五年正月十八九及二十三四等日。
陸續奉到懸挂。
并無照舊催徵情弊。
惟刊刻謄黃。
由府轉發。
稍有耽延。
嗣後遇有蠲緩恩旨。
應由司徑頒各縣。
以期醲膏速沛。
下部議。
尋議、應如該督等所請。
并饬下各直省督撫府尹欽遵辦理。
從之。
○又谕、壁昌奏、查明淮南現無懸引、及緝捕枭私、禁開池産、應照舊章辦理一摺。
淮課為度支所關。
不容稍有延誤。
如該督所奏、清場竈以絕私源。
嚴卡巡以衛引地。
重掣驗以杜夾帶。
在在均關緊要。
着即督同新任運司但明倫、實力催銷。
認真查察。
俾私販絕則官銷自旺。
商困自蘇。
期于鹾務日有起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