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劫之案。
層見疊出。
該縣或不肯收呈。
或改劫為竊。
或轉向事主調停。
甚至以該督訪聞之案。
劄饬愈嚴。
諱飾愈甚。
又嗜酒吸食鴉片煙。
引誘良家婦女。
留與住宿。
遇有地方案件。
勒索銀項。
累百盈千。
皆優貢曾振張、及僧瑞官經手等語。
所參各款。
如果屬實。
是該員貪庸惡劣。
斷不可一日姑容。
吳其浚甫經簡調。
無所用其回護。
着于到閩時将該員被參之款。
逐一查明據實嚴辦。
毋得避重就輕。
緻有不實不盡。
該地方報劫之案。
亦務須嚴饬所屬。
認真緝拏。
按律重懲。
以肅捕務。
原摺片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等奏、台灣地方猝遭地震、情形較重、現已由省撥解銀兩、委員妥為撫恤一摺。
本年正月。
台灣府彰化縣地方。
陡遭地震。
據稱統計坍塌民房四千二百餘戶。
壓斃男婦三百八十餘名口。
此外被壓受傷者。
為數尚多。
自應亟籌撫恤。
以拯民困。
現在已由該督等饬司在藩庫籌撥銀五千兩。
委員解往。
并委署同知史密、會同該縣分别查勘。
核實散給。
惟該處居民。
猝遭災患。
情殊可憫。
仍着該督等督饬台灣道府親赴被災處所。
逐加履勘。
妥為撫恤。
如解往銀兩。
不敷應用。
即于該道府庫内籌款添撥。
務使實惠均沾。
毋令一夫失所。
将此谕令知之。
○壬寅。
谕内閣、綿勳等奏、廣恩庫置買地畝、辦理完竣一摺。
據稱現買地畝共四十八頃八十七畝零。
一年計得租銀一千三兩零。
自道光二十五年秋季起徵。
冬季徑解廣恩庫等語。
着讷爾經額、派委妥員。
詳細查勘此項地畝。
并其租數是否相符。
毋得含混。
緻滋将來轇轕。
查勘後即奏明存案。
以歸核實。
并饬各州縣将此項租銀。
務須年清年款。
不得稍有拖延。
○癸卯。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甲辰。
命前任貴州布政使李象鹍、以三品京堂候補。
○以捐制山東青州德州等營擡槍軍器。
賞巡撫崇恩、布政使王笃、花翎。
○緩徵山東永阜、永利、官台、王家岡等場被淹灘地引票正雜額課。
○乙巳。
以光祿寺卿程庭桂、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丙午。
谕内閣、前據禦史張錫庚奏、請饬核對文簿。
以免積壓。
當有旨交各衙門堂官悉心議奏。
節據各該衙門分别情形。
或量為變通。
或照舊辦理。
均經定議具奏。
各衙門文移往來。
皆有簿冊可憑。
如果實力稽查。
何至有延擱不辦之事。
現既據議立章程。
嗣後着各照所議、責成該司員等詳細核對。
認真辦理。
其有已發咨移。
而承辦衙門。
日久未辦者。
内而大小衙門。
外而督撫。
均着将所發文移。
注明月日。
一體查催。
庶由何處捺擱。
不難從此根究。
立予嚴懲。
經此次嚴谕之後。
如該司員等仍敢漫不經心。
任令不肖書吏。
将所收文移。
延擱科房。
并不禀請标畫司到。
以緻積壓日久。
不行辦稿。
一經發覺。
即将本任專管之司員革職。
永不叙用。
其承行書吏。
立即鎖拏。
交刑部治罪。
傥查系該司員有心捺擱。
通同舞弊。
即将該司員書吏一并拏交刑部治罪。
并将該堂官等照例議處。
其各懔之。
将此通谕知之。
○丁未。
禮部議準、前任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采訪沭陽縣貞節婦女張晏氏等二百四十七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戊申。
谕内閣、此案已革休緻副都統哈興阿、既控王桓習慣偷山。
複與合夥承領商木。
迨果爾敏等私販木植。
該革員業已知情允許。
又複兩次呈控。
得銀寝息。
并屢次訛借王君議錢文。
且前已因案降為六品頂帶。
辄敢希圖誇耀。
戴用三品翎頂。
實屬貪詐不法。
正與雍正五年所定實犯奸貪訛詐、于各省滿洲駐防地方安插之例相符。
哈興阿、着并其家屬一同發往河南駐防。
交該管官嚴加管束。
毋許複行滋事。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布彥泰奏、查明伊拉裡克地方。
在吐魯番境内。
向隸烏噜木齊都統管轄。
距伊犁二千餘裡之遙。
所有開墾事宜。
請由惟勤自行具奏辦理等語。
此次伊拉裡克開墾地畝。
仍着全慶、林則徐、前往該處詳細履勘。
即将丈地分田。
招民安戶。
及考核工費各事宜。
悉心妥酌。
與惟勤通盤籌畫。
聯銜具奏。
将此谕知全慶、惟勤、并傳谕林則徐知之。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崇恩奏、曹州府屬緝捕情形。
及現在獲犯名數一摺。
據稱曹州府屬撚匪糾衆拒捕。
經該地方文武員弁等、督率兵役。
拏獲撚匪四十六名。
殲斃匪犯十一名。
逃散餘匪。
分頭購緝。
可冀陸續就獲等語。
該匪等膽敢團結抗拒。
夥黨必多。
何以拏獲殲斃。
僅止五十餘名。
其餘逃竄各匪。
共有若幹名。
現在逃往何處。
務就現獲各犯。
确切究明。
迅即分頭躧緝。
無任遠揚。
至槍炮已非尋常器械。
而擡炮一項。
尤非民間所能私造。
該匪等在何地何時。
私行制造。
尤須逐細根究。
無稍諱飾。
此項撚匪糾結多人。
私藏器械。
該地方官既不
層見疊出。
該縣或不肯收呈。
或改劫為竊。
或轉向事主調停。
甚至以該督訪聞之案。
劄饬愈嚴。
諱飾愈甚。
又嗜酒吸食鴉片煙。
引誘良家婦女。
留與住宿。
遇有地方案件。
勒索銀項。
累百盈千。
皆優貢曾振張、及僧瑞官經手等語。
所參各款。
如果屬實。
是該員貪庸惡劣。
斷不可一日姑容。
吳其浚甫經簡調。
無所用其回護。
着于到閩時将該員被參之款。
逐一查明據實嚴辦。
毋得避重就輕。
緻有不實不盡。
該地方報劫之案。
亦務須嚴饬所屬。
認真緝拏。
按律重懲。
以肅捕務。
原摺片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等奏、台灣地方猝遭地震、情形較重、現已由省撥解銀兩、委員妥為撫恤一摺。
本年正月。
台灣府彰化縣地方。
陡遭地震。
據稱統計坍塌民房四千二百餘戶。
壓斃男婦三百八十餘名口。
此外被壓受傷者。
為數尚多。
自應亟籌撫恤。
以拯民困。
現在已由該督等饬司在藩庫籌撥銀五千兩。
委員解往。
并委署同知史密、會同該縣分别查勘。
核實散給。
惟該處居民。
猝遭災患。
情殊可憫。
仍着該督等督饬台灣道府親赴被災處所。
逐加履勘。
妥為撫恤。
如解往銀兩。
不敷應用。
即于該道府庫内籌款添撥。
務使實惠均沾。
毋令一夫失所。
将此谕令知之。
○壬寅。
谕内閣、綿勳等奏、廣恩庫置買地畝、辦理完竣一摺。
據稱現買地畝共四十八頃八十七畝零。
一年計得租銀一千三兩零。
自道光二十五年秋季起徵。
冬季徑解廣恩庫等語。
着讷爾經額、派委妥員。
詳細查勘此項地畝。
并其租數是否相符。
毋得含混。
緻滋将來轇轕。
查勘後即奏明存案。
以歸核實。
并饬各州縣将此項租銀。
務須年清年款。
不得稍有拖延。
○癸卯。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甲辰。
命前任貴州布政使李象鹍、以三品京堂候補。
○以捐制山東青州德州等營擡槍軍器。
賞巡撫崇恩、布政使王笃、花翎。
○緩徵山東永阜、永利、官台、王家岡等場被淹灘地引票正雜額課。
○乙巳。
以光祿寺卿程庭桂、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丙午。
谕内閣、前據禦史張錫庚奏、請饬核對文簿。
以免積壓。
當有旨交各衙門堂官悉心議奏。
節據各該衙門分别情形。
或量為變通。
或照舊辦理。
均經定議具奏。
各衙門文移往來。
皆有簿冊可憑。
如果實力稽查。
何至有延擱不辦之事。
現既據議立章程。
嗣後着各照所議、責成該司員等詳細核對。
認真辦理。
其有已發咨移。
而承辦衙門。
日久未辦者。
内而大小衙門。
外而督撫。
均着将所發文移。
注明月日。
一體查催。
庶由何處捺擱。
不難從此根究。
立予嚴懲。
經此次嚴谕之後。
如該司員等仍敢漫不經心。
任令不肖書吏。
将所收文移。
延擱科房。
并不禀請标畫司到。
以緻積壓日久。
不行辦稿。
一經發覺。
即将本任專管之司員革職。
永不叙用。
其承行書吏。
立即鎖拏。
交刑部治罪。
傥查系該司員有心捺擱。
通同舞弊。
即将該司員書吏一并拏交刑部治罪。
并将該堂官等照例議處。
其各懔之。
将此通谕知之。
○丁未。
禮部議準、前任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采訪沭陽縣貞節婦女張晏氏等二百四十七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戊申。
谕内閣、此案已革休緻副都統哈興阿、既控王桓習慣偷山。
複與合夥承領商木。
迨果爾敏等私販木植。
該革員業已知情允許。
又複兩次呈控。
得銀寝息。
并屢次訛借王君議錢文。
且前已因案降為六品頂帶。
辄敢希圖誇耀。
戴用三品翎頂。
實屬貪詐不法。
正與雍正五年所定實犯奸貪訛詐、于各省滿洲駐防地方安插之例相符。
哈興阿、着并其家屬一同發往河南駐防。
交該管官嚴加管束。
毋許複行滋事。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布彥泰奏、查明伊拉裡克地方。
在吐魯番境内。
向隸烏噜木齊都統管轄。
距伊犁二千餘裡之遙。
所有開墾事宜。
請由惟勤自行具奏辦理等語。
此次伊拉裡克開墾地畝。
仍着全慶、林則徐、前往該處詳細履勘。
即将丈地分田。
招民安戶。
及考核工費各事宜。
悉心妥酌。
與惟勤通盤籌畫。
聯銜具奏。
将此谕知全慶、惟勤、并傳谕林則徐知之。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崇恩奏、曹州府屬緝捕情形。
及現在獲犯名數一摺。
據稱曹州府屬撚匪糾衆拒捕。
經該地方文武員弁等、督率兵役。
拏獲撚匪四十六名。
殲斃匪犯十一名。
逃散餘匪。
分頭購緝。
可冀陸續就獲等語。
該匪等膽敢團結抗拒。
夥黨必多。
何以拏獲殲斃。
僅止五十餘名。
其餘逃竄各匪。
共有若幹名。
現在逃往何處。
務就現獲各犯。
确切究明。
迅即分頭躧緝。
無任遠揚。
至槍炮已非尋常器械。
而擡炮一項。
尤非民間所能私造。
該匪等在何地何時。
私行制造。
尤須逐細根究。
無稍諱飾。
此項撚匪糾結多人。
私藏器械。
該地方官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