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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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籌防。
均着照所議辦理。
惟所稱江都縣之三江口。
水面寬廣。
大船乘東南順風。
可直達揚州之壁虎橋。
拟于三江口内再添炮堤一道。
以資防護等語。
江防關系緊要。
必須聲勢聯絡。
水陸互有應援。
方為有備無患。
三江口内添築炮堤。
是否實系扼要之區。
并安設若幹重大炮幾尊。
撥兵若幹名。
如何布置。
其後路如何接應。
臨時能否得力。
仍應通盤籌畫。
着壁昌再行體察情形。
詳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戊子。
上詣壽康宮前殿行禮。
後殿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鐘祥等奏、估挑運河淤淺工段需用土方銀數。
開單呈覽。
山東閘河。
漕運攸關。
現據查明本年受淤實在情形。
自應酌量加挑。
俾新漕暢行無滞。
所有上捕運泇四廳。
應添募夫工價器具銀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一兩零。
着準其動撥司庫正款。
其津貼銀二萬七千五百三十八兩零。
除沛汛津貼銀五百四十八兩由江南支領外。
其餘銀二萬六千九百九十兩零。
着于東商生息項下分别動撥。
嚴饬該道等督率各該廳趕緊加挑。
該河督俟大工辦竣。
即親往查驗。
如有草率偷減。
着即指名嚴參。
總期一律深通。
毋誤重運。
○又谕、德誠奏、查勘黃新莊等處行宮應修各工輕重情形。
分晰開單呈覽。
着總管内務府大臣派員勘驗。
該總兵前次未将實在情形開具清單。
着交部察議。
○以拏獲哈薩克賊犯。
伊犁協領花裡雅遜、下部優叙。
賞阿哈拉克齊居孜拜、六品頂翎。
○己醜。
旌表守正捐軀奉天承德府民郭興妻劉氏。
○庚寅。
谕内閣、道光八年曾經降旨、文武大臣内有年逾六十五歲者。
于召見時準由内右門出入。
其帶領引見一節。
未經分晰降旨。
嗣後凡遇朕禦養心殿召見。
及各衙門帶領引見時。
除内廷諸臣例得由内右門行走者。
仍照舊行走外。
其餘王貝勒等、及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各大臣内。
有年逾六十五歲者。
均加恩準其由内右門出入。
以示體恤。
○命成都将軍廉敬、來京陛見。
以四川總督寶興、兼署将軍。
○辛卯。
谕内閣、賀長齡奏、楚省借動鉛價銀兩。
請饬催解一摺。
此項楚省借動鉛價售存銀兩。
久未歸還。
以緻黔省辦理支绌。
恐誤額運。
着湖北巡撫速饬查明續售鉛價及借出未歸銀兩。
迅即籌還委解。
以供支用。
嗣後售鉛價銀。
并着随時解還歸款。
不得再行借動。
至每年京鉛四運所需水腳銀兩。
亦準其改由楚省在于鉛價項下就近支發。
其應撥水腳銀兩。
仍着全數解黔。
以濟廠務急需。
毋稍延玩。
○以拏獲鄰境逃犯。
予兵馬司吏目糜宗彜等議叙。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從前各省士民于該管各官。
往往懷挾私讐。
編造歌謠。
肆行诋毀。
一經降旨查辦。
多屬子虛。
而為所指者已陰受其累。
此等鬼蜮伎倆。
實與匿名揭帖無異。
殊堪痛恨。
是以道光十六年八月間。
曾明降谕旨。
通饬直省大吏。
遇有傳播歌謠、指斥公事者。
究明編自何人。
密拏懲辦。
原所以戢奸宄而防傾陷也。
昨據給事中黃鐘音奏稱、四川總督寶興、年老有疾。
廢弛公事。
并述及該省傳播歌詞。
毫無實據。
若因此查究。
不但與前旨不符。
且亦無此政體。
該給事中所奏。
着毋庸議。
各省督撫大吏。
果有簠簋不饬。
劣款昭着者。
自難掩人耳目。
原許科道等官确實指陳。
以憑查辦。
斷不能因傳聞無據之詞。
紛紛根究。
緻啟懷私誣蔑之漸。
至并未指出實據。
但稱年力衰邁。
公務廢弛。
朕于各大臣賞罰進退。
自有權衡。
亦非臣下空言所可訾議也。
○又谕、禧恩等奏、敬謹查勘三陵各工。
應修應緩情形一摺。
福陵二角樓應修各工。
自宜豫為擇吉。
着欽天監選擇明年二三月内吉期。
知照該将軍等敬謹遵辦。
其福陵樓房。
昭陵果房西配樓。
應行豫為揭動各工。
着欽天監于今冬選擇吉期。
一并知照。
至估需銀數。
照例分别支放。
○又谕、前據禧恩等奏參、錦州府知府福忠、被控便衣遊山等款。
當經降旨将福忠暫行革職。
交禧恩等會同審訊。
茲據審明定拟具奏。
福忠以知府大員。
引導出門。
不戴頂帽。
實屬有違定制。
福忠、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德克吉春、因病解任。
以伊犁總管佛爾金布、為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以截拏番匪。
青海副盟長羅布藏濟木巴等下部優叙。
賞阿裡克族番目多銳、五品頂帶。
○以伊犁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貸盛京金州駐劄歉區水師營兵丁口糧。
○緩徵河南中牟、祥符、通許、陳留、杞、尉氏、淮甯、西華、太康、扶溝、鹿邑、項城、沈邱、睢、陽武、十五州縣被淹村莊額賦。
分别籌防。
均着照所議辦理。
惟所稱江都縣之三江口。
水面寬廣。
大船乘東南順風。
可直達揚州之壁虎橋。
拟于三江口内再添炮堤一道。
以資防護等語。
江防關系緊要。
必須聲勢聯絡。
水陸互有應援。
方為有備無患。
三江口内添築炮堤。
是否實系扼要之區。
并安設若幹重大炮幾尊。
撥兵若幹名。
如何布置。
其後路如何接應。
臨時能否得力。
仍應通盤籌畫。
着壁昌再行體察情形。
詳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戊子。
上詣壽康宮前殿行禮。
後殿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鐘祥等奏、估挑運河淤淺工段需用土方銀數。
開單呈覽。
山東閘河。
漕運攸關。
現據查明本年受淤實在情形。
自應酌量加挑。
俾新漕暢行無滞。
所有上捕運泇四廳。
應添募夫工價器具銀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一兩零。
着準其動撥司庫正款。
其津貼銀二萬七千五百三十八兩零。
除沛汛津貼銀五百四十八兩由江南支領外。
其餘銀二萬六千九百九十兩零。
着于東商生息項下分别動撥。
嚴饬該道等督率各該廳趕緊加挑。
該河督俟大工辦竣。
即親往查驗。
如有草率偷減。
着即指名嚴參。
總期一律深通。
毋誤重運。
○又谕、德誠奏、查勘黃新莊等處行宮應修各工輕重情形。
分晰開單呈覽。
着總管内務府大臣派員勘驗。
該總兵前次未将實在情形開具清單。
着交部察議。
○以拏獲哈薩克賊犯。
伊犁協領花裡雅遜、下部優叙。
賞阿哈拉克齊居孜拜、六品頂翎。
○己醜。
旌表守正捐軀奉天承德府民郭興妻劉氏。
○庚寅。
谕内閣、道光八年曾經降旨、文武大臣内有年逾六十五歲者。
于召見時準由内右門出入。
其帶領引見一節。
未經分晰降旨。
嗣後凡遇朕禦養心殿召見。
及各衙門帶領引見時。
除内廷諸臣例得由内右門行走者。
仍照舊行走外。
其餘王貝勒等、及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各大臣内。
有年逾六十五歲者。
均加恩準其由内右門出入。
以示體恤。
○命成都将軍廉敬、來京陛見。
以四川總督寶興、兼署将軍。
○辛卯。
谕内閣、賀長齡奏、楚省借動鉛價銀兩。
請饬催解一摺。
此項楚省借動鉛價售存銀兩。
久未歸還。
以緻黔省辦理支绌。
恐誤額運。
着湖北巡撫速饬查明續售鉛價及借出未歸銀兩。
迅即籌還委解。
以供支用。
嗣後售鉛價銀。
并着随時解還歸款。
不得再行借動。
至每年京鉛四運所需水腳銀兩。
亦準其改由楚省在于鉛價項下就近支發。
其應撥水腳銀兩。
仍着全數解黔。
以濟廠務急需。
毋稍延玩。
○以拏獲鄰境逃犯。
予兵馬司吏目糜宗彜等議叙。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從前各省士民于該管各官。
往往懷挾私讐。
編造歌謠。
肆行诋毀。
一經降旨查辦。
多屬子虛。
而為所指者已陰受其累。
此等鬼蜮伎倆。
實與匿名揭帖無異。
殊堪痛恨。
是以道光十六年八月間。
曾明降谕旨。
通饬直省大吏。
遇有傳播歌謠、指斥公事者。
究明編自何人。
密拏懲辦。
原所以戢奸宄而防傾陷也。
昨據給事中黃鐘音奏稱、四川總督寶興、年老有疾。
廢弛公事。
并述及該省傳播歌詞。
毫無實據。
若因此查究。
不但與前旨不符。
且亦無此政體。
該給事中所奏。
着毋庸議。
各省督撫大吏。
果有簠簋不饬。
劣款昭着者。
自難掩人耳目。
原許科道等官确實指陳。
以憑查辦。
斷不能因傳聞無據之詞。
紛紛根究。
緻啟懷私誣蔑之漸。
至并未指出實據。
但稱年力衰邁。
公務廢弛。
朕于各大臣賞罰進退。
自有權衡。
亦非臣下空言所可訾議也。
○又谕、禧恩等奏、敬謹查勘三陵各工。
應修應緩情形一摺。
福陵二角樓應修各工。
自宜豫為擇吉。
着欽天監選擇明年二三月内吉期。
知照該将軍等敬謹遵辦。
其福陵樓房。
昭陵果房西配樓。
應行豫為揭動各工。
着欽天監于今冬選擇吉期。
一并知照。
至估需銀數。
照例分别支放。
○又谕、前據禧恩等奏參、錦州府知府福忠、被控便衣遊山等款。
當經降旨将福忠暫行革職。
交禧恩等會同審訊。
茲據審明定拟具奏。
福忠以知府大員。
引導出門。
不戴頂帽。
實屬有違定制。
福忠、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德克吉春、因病解任。
以伊犁總管佛爾金布、為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以截拏番匪。
青海副盟長羅布藏濟木巴等下部優叙。
賞阿裡克族番目多銳、五品頂帶。
○以伊犁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貸盛京金州駐劄歉區水師營兵丁口糧。
○緩徵河南中牟、祥符、通許、陳留、杞、尉氏、淮甯、西華、太康、扶溝、鹿邑、項城、沈邱、睢、陽武、十五州縣被淹村莊額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