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朝審已勾之絞犯宋添成一名。
臨刑呼冤。
着派軍機大臣會同恩桂、陳官俊、再行覆訊具奏。
○又谕、工部奏、琦善賠款限滿。
請旨辦理等語。
琦善家産前經查抄。
所有應賠關孟兩灘未完銀五萬四千九百兩。
着加恩寬免。
○壬申。
命雲貴總督桂良、來京陛見。
以雲南巡撫吳其浚、兼署總督。
○癸酉。
谕内閣、王植奏、查閱武備情形一摺。
據稱安徽颍壽各營兵丁。
挽強射遠者較少。
鳥槍各兵。
較為結實。
着照所議、準其将弓箭兵撥四成改習鳥槍。
即于鳥槍兵中撥五六成專習擡炮。
務當實力訓練。
以收實效。
餘均照所議辦理。
○又谕、前因已革葉爾羌參贊大臣聯順、于代賠庫項限滿全未完繳。
當經降旨送部監追。
茲據戶部奏、該革員尚未到京。
遣子将應賠銀先繳五千三百兩。
聯順、着暫緩監追。
再勒限六個月。
饬将未完銀兩于展限期内全數完繳。
如逾限不完。
仍着送部監追。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朝審已勾之絞犯宋添成一名臨刑呼冤。
當派軍機大臣會同恩桂、陳官俊、再行覆訊具奏。
據該犯供稱負欠之閻清文。
曾經诓騙伊錢文等語。
閻清文、系山西文水縣人。
着該撫迅即饬屬嚴密查拏。
派委妥員解京。
以憑訊辦。
毋得耽延時日。
走漏風聲。
緻令逃逸。
将此谕令知之。
尋山西巡撫梁萼涵奏、委員嚴密訪查。
閻清文自道光十九年外出。
至今并未回籍。
報聞。
軍機大臣等奏、現在躧緝閻清文尚無蹤迹。
惟據刑部查閻清文負欠釀命。
于從重問拟枷杖外。
罪無可加。
案無翻異。
仍照刑部原議将該犯宋添成拟絞。
從之。
○乙亥。
以聖祖仁皇帝忌辰。
與冬至陵寝大祭相值。
先期遣官祭景陵。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以貝子奕格、輔國公載岱、崇錫、為散秩大臣。
○丙子。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停次日朝賀。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等奏、接準琉球國王密咨關涉口□佛<?口蘭>哂夷務一摺。
口□佛夷通商條約。
現經耆英等定議。
降旨準行。
琉球所見該夷戰船。
在本年三月。
自系章程未定之先。
現已谕知耆英、妥為查辦矣。
該王恪守臣節。
将此事原委詳晰咨明。
實堪嘉尚。
着該督等遇便即将現在代為奏請查辦之語。
先行咨覆該國。
統俟耆英查明奏到後。
再行谕知該督等遵照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耆英奏、口□佛<?口蘭>哂夷使到粵陳請各款。
有中國所屬之琉球等國。
準予據守亦有裨益之語。
該督等設法勸谕。
逐款言明。
所有妄議各情。
均即不複提起。
旋據議定通商條約。
業已照議準行矣。
本日據劉韻珂等奏、接準琉球國王密咨。
稱本年三月間。
有口□佛<?口蘭>哂戰船一隻。
駛至該國洋面。
該船總兵稱由廣東澳門至彼。
數月後尚有大總兵都督大船、或各戰船前來。
并強留執事通事各一人。
開船而去。
日後若有大總兵到國。
不知如何騷擾等語。
琉球國所見口□佛夷戰船。
在本年三月間。
自系在條約未定之先。
現在該國通商事宜。
既經定議。
自不應再至天朝屬國。
别生事端。
究竟前項兵船。
是否實系口□佛夷所遣。
其所稱大總兵等大船。
曾否續赴琉球洋面。
所留之通事執事人等。
此時已否歸國。
着耆英密加察訪。
設法勸導。
務令該夷使恪遵成約。
其辦理情形。
即着該督迅速覆奏。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浚江南豐北、蕭南、銅沛、三廳長河。
從河道總督潘錫恩請也。
○展緩江西吉安幫旗丁應賠被毀米石。
○丁醜。
緩徵甘肅張掖、武威、平番、西甯、碾伯、臯蘭、河、狄道、靖遠、甯遠、安定、平涼、華亭、甯夏、靈、平羅、泾、崇信、靈台、鎮原、二十州縣及花馬池州同、沙泥州判、所屬歉收地畝新舊正雜額賦。
○緩徵山東朝城縣被水村莊額賦。
○戊寅。
谕内閣、已革杭州将軍和世泰、前因代賠庫貯銀兩。
一年限滿。
未能全完。
降旨展限六個月。
茲據戶部奏稱、該革員于展限期内。
續交銀一千餘兩。
仍未埽數全完。
請旨監追。
和世泰、着再展限六個月。
○己卯。
谕内閣、前因查庫禦史銀庫司員罰賠庫項。
于限内及展限後。
陸續全完。
降旨交軍機處存記。
每屆限時奏明請旨。
茲據開單呈覽。
所有曆任查庫禦史。
已革刑部侍郎黃爵滋
臨刑呼冤。
着派軍機大臣會同恩桂、陳官俊、再行覆訊具奏。
○又谕、工部奏、琦善賠款限滿。
請旨辦理等語。
琦善家産前經查抄。
所有應賠關孟兩灘未完銀五萬四千九百兩。
着加恩寬免。
○壬申。
命雲貴總督桂良、來京陛見。
以雲南巡撫吳其浚、兼署總督。
○癸酉。
谕内閣、王植奏、查閱武備情形一摺。
據稱安徽颍壽各營兵丁。
挽強射遠者較少。
鳥槍各兵。
較為結實。
着照所議、準其将弓箭兵撥四成改習鳥槍。
即于鳥槍兵中撥五六成專習擡炮。
務當實力訓練。
以收實效。
餘均照所議辦理。
○又谕、前因已革葉爾羌參贊大臣聯順、于代賠庫項限滿全未完繳。
當經降旨送部監追。
茲據戶部奏、該革員尚未到京。
遣子将應賠銀先繳五千三百兩。
聯順、着暫緩監追。
再勒限六個月。
饬将未完銀兩于展限期内全數完繳。
如逾限不完。
仍着送部監追。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朝審已勾之絞犯宋添成一名臨刑呼冤。
當派軍機大臣會同恩桂、陳官俊、再行覆訊具奏。
據該犯供稱負欠之閻清文。
曾經诓騙伊錢文等語。
閻清文、系山西文水縣人。
着該撫迅即饬屬嚴密查拏。
派委妥員解京。
以憑訊辦。
毋得耽延時日。
走漏風聲。
緻令逃逸。
将此谕令知之。
尋山西巡撫梁萼涵奏、委員嚴密訪查。
閻清文自道光十九年外出。
至今并未回籍。
報聞。
軍機大臣等奏、現在躧緝閻清文尚無蹤迹。
惟據刑部查閻清文負欠釀命。
于從重問拟枷杖外。
罪無可加。
案無翻異。
仍照刑部原議将該犯宋添成拟絞。
從之。
○乙亥。
以聖祖仁皇帝忌辰。
與冬至陵寝大祭相值。
先期遣官祭景陵。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以貝子奕格、輔國公載岱、崇錫、為散秩大臣。
○丙子。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停次日朝賀。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等奏、接準琉球國王密咨關涉口□佛<?口蘭>哂夷務一摺。
口□佛夷通商條約。
現經耆英等定議。
降旨準行。
琉球所見該夷戰船。
在本年三月。
自系章程未定之先。
現已谕知耆英、妥為查辦矣。
該王恪守臣節。
将此事原委詳晰咨明。
實堪嘉尚。
着該督等遇便即将現在代為奏請查辦之語。
先行咨覆該國。
統俟耆英查明奏到後。
再行谕知該督等遵照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耆英奏、口□佛<?口蘭>哂夷使到粵陳請各款。
有中國所屬之琉球等國。
準予據守亦有裨益之語。
該督等設法勸谕。
逐款言明。
所有妄議各情。
均即不複提起。
旋據議定通商條約。
業已照議準行矣。
本日據劉韻珂等奏、接準琉球國王密咨。
稱本年三月間。
有口□佛<?口蘭>哂戰船一隻。
駛至該國洋面。
該船總兵稱由廣東澳門至彼。
數月後尚有大總兵都督大船、或各戰船前來。
并強留執事通事各一人。
開船而去。
日後若有大總兵到國。
不知如何騷擾等語。
琉球國所見口□佛夷戰船。
在本年三月間。
自系在條約未定之先。
現在該國通商事宜。
既經定議。
自不應再至天朝屬國。
别生事端。
究竟前項兵船。
是否實系口□佛夷所遣。
其所稱大總兵等大船。
曾否續赴琉球洋面。
所留之通事執事人等。
此時已否歸國。
着耆英密加察訪。
設法勸導。
務令該夷使恪遵成約。
其辦理情形。
即着該督迅速覆奏。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浚江南豐北、蕭南、銅沛、三廳長河。
從河道總督潘錫恩請也。
○展緩江西吉安幫旗丁應賠被毀米石。
○丁醜。
緩徵甘肅張掖、武威、平番、西甯、碾伯、臯蘭、河、狄道、靖遠、甯遠、安定、平涼、華亭、甯夏、靈、平羅、泾、崇信、靈台、鎮原、二十州縣及花馬池州同、沙泥州判、所屬歉收地畝新舊正雜額賦。
○緩徵山東朝城縣被水村莊額賦。
○戊寅。
谕内閣、已革杭州将軍和世泰、前因代賠庫貯銀兩。
一年限滿。
未能全完。
降旨展限六個月。
茲據戶部奏稱、該革員于展限期内。
續交銀一千餘兩。
仍未埽數全完。
請旨監追。
和世泰、着再展限六個月。
○己卯。
谕内閣、前因查庫禦史銀庫司員罰賠庫項。
于限内及展限後。
陸續全完。
降旨交軍機處存記。
每屆限時奏明請旨。
茲據開單呈覽。
所有曆任查庫禦史。
已革刑部侍郎黃爵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