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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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牌等語。
當交軍機大臣訊供具奏。
茲據将孟保嵩祿親供進呈。
朕詳加披覽。
此項例賞?緞茶布。
何以嵩祿印給空票。
不行補給。
該員有無侵吞入己情事。
已革駐藏大臣孟保、何以任聽嵩祿發給印票。
不行查明參辦。
至提用緞匹銀牌等件。
該大臣等奏稱、并無會銜提用印文。
亦無因公動用案據。
何以該革員供稱有奏案及存稿可查。
是否有影射朦混情事。
該員等一面之詞。
殊難憑信。
着該大臣再行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孟保嵩祿原供。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兩淮闆浦、中正、臨興、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丁溪、草堰、劉莊、伍佑、新興、廟灣、十四場被水災區新舊額課。
○展緩廣東南海、番禺、三水、高要、高明、四會、六縣被水災區應還借領基費銀。
○戊辰。
上詣大高殿。
壽皇殿。
行禮。
○奉皇太後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傳谕湖北按察使陳功。
本日裕泰奏參通城縣知縣林逢年、審辦竊案乖謬一案。
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林逢年革職。
交臬司陳功審辦矣。
此案屍子魏信道、稱伊父魏圓圭、系被煙薰刑斃。
經該督委員檢驗魏圓圭屍身。
系屬生前因病身死。
魏信道堅以伊父右肋骨損折。
系生前被張貴先毆傷。
其餘骨殖殘缺。
指為仵作保戶受賄匿報捏抵。
結求覆檢。
自應覆加确驗。
着陳功詳細檢明屍骨。
其右肋骨究竟是否生前受傷。
京控無名之張貴先。
必須傳案訊其曾否毆折。
骨殖因何殘缺。
是否仵作保戶等舞弊藏匿。
所稱各情。
殊多疑窦。
尤須徹底嚴切根究。
以服該屍子之心。
傥稍有瞻徇含混。
遷就了事。
将來别經發覺。
該臬司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傳谕知之。
尋裕泰、陳功覆奏、魏圓圭被控窩賊。
經該縣知縣林逢年差拘。
複行毆傷差役。
該縣提審魏圓圭、喝令用小竹闆責打四次。
跪煉壓膝二次。
并吓稱如再刁狡。
即用煙薰鼻。
魏圓圭仍未實供。
旋因病保出身故。
覆檢魏圓圭骨殖。
實系因病身死。
複提要證張貴先等質訊。
并非張貴先毆傷。
密饬委員詣埋屍處坑内淘得腳跟骨。
驗明與魏圓圭右腳胫骨接筍相符。
屍子魏信道、亦查明屍骨被獸殘食缺失屬實。
魏信道、合依子孫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
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徒役三年例科罪。
餘各按律問拟。
知縣林逢年、含糊詳報。
又于差役詐贓失察。
業經革職。
應毋庸議。
下部議。
從之。
○己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肅親王敬敏、在紫禁城内乘轎。
都察院左都禦史文慶、杜受田、戶部左侍郎祝慶蕃、工部左侍郎阿靈阿、在紫禁城内騎馬。
○庚午。
上禦洞明堂。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絞犯一人。
餘十三人予勾。
○谕内閣、前因江蘇饷鞘查有攙雜情弊。
降旨令孫善寶查辦。
茲據奏稱、該委員靖江縣典史朱維鑒、于包封時。
眼同彈兌。
黏貼印花。
自帶家丁裝鞘。
請饬催朱維鑒來蘇質訊等語。
該委員現在是否由京回江蘇省。
着順天府及沿途各督撫饬令該委員趕緊前赴江蘇。
歸案訊辦。
其前此包紮裝鞘之家人。
亦着該委員押帶前往。
毋稍疏虞。
尋署巡撫陳繼昌覆奏、訊據典史朱維鑒、領銀裝鞘之後。
搬運上船。
家丁吳發、用石塊竊換鞘内饷銀五十五兩。
實屬藐玩。
惟朱維鑒回省自行檢舉。
業經聲請議處。
吳發、應照竊盜倉庫錢糧發極邊煙瘴充軍例、減一等問拟杖徒。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長蘆一帶私鹽充斥。
請饬查嚴禁一摺。
長蘆鹽務。
日形疲敝。
總由私枭充斥。
以緻官引滞銷。
必須嚴加整頓。
着讷爾經額、普琳、按照摺内所指各地方。
饬令該管文武員弁、将私枭淵薮、及分股占地之回民。
實力查拏。
其沿海私灘。
尤應設法封禁。
傥查有地方文武因循畏葸。
巡緝懈弛。
甚至得規賣放。
即着該督指名參奏。
毋得稍事姑容。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知讷爾經額、并傳谕普琳知之。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周之琦疏報、天保縣開墾水田一十一<?土韋>一伯。
照例升科。
從之。
○緩徵江蘇上元、江甯、句容、高淳、江浦、六合、長洲、元和、吳、吳江、震澤、常熟、昭文、昆山、新陽、華亭、奉賢、婁、金山、青浦、丹徒、丹陽、金壇、溧陽、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鹽城、高郵、泰、東台、江都、甘泉、儀徵、寶應、銅山、沛、蕭、砀山、宿遷、睢甯、太倉、鎮洋、海、沭陽、泰興、南彙、川沙、武進、陽湖、無錫、金匮、宜興、荊溪、靖江、上海、五十八廳州縣并淮安、大河、揚州、徐州、蘇州、太倉、鎮海、金山、鎮江、九衛被水被旱歉區新舊正雜額賦。
○辛未。
谕内閣、昨日
當交軍機大臣訊供具奏。
茲據将孟保嵩祿親供進呈。
朕詳加披覽。
此項例賞?緞茶布。
何以嵩祿印給空票。
不行補給。
該員有無侵吞入己情事。
已革駐藏大臣孟保、何以任聽嵩祿發給印票。
不行查明參辦。
至提用緞匹銀牌等件。
該大臣等奏稱、并無會銜提用印文。
亦無因公動用案據。
何以該革員供稱有奏案及存稿可查。
是否有影射朦混情事。
該員等一面之詞。
殊難憑信。
着該大臣再行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孟保嵩祿原供。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兩淮闆浦、中正、臨興、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丁溪、草堰、劉莊、伍佑、新興、廟灣、十四場被水災區新舊額課。
○展緩廣東南海、番禺、三水、高要、高明、四會、六縣被水災區應還借領基費銀。
○戊辰。
上詣大高殿。
壽皇殿。
行禮。
○奉皇太後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傳谕湖北按察使陳功。
本日裕泰奏參通城縣知縣林逢年、審辦竊案乖謬一案。
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林逢年革職。
交臬司陳功審辦矣。
此案屍子魏信道、稱伊父魏圓圭、系被煙薰刑斃。
經該督委員檢驗魏圓圭屍身。
系屬生前因病身死。
魏信道堅以伊父右肋骨損折。
系生前被張貴先毆傷。
其餘骨殖殘缺。
指為仵作保戶受賄匿報捏抵。
結求覆檢。
自應覆加确驗。
着陳功詳細檢明屍骨。
其右肋骨究竟是否生前受傷。
京控無名之張貴先。
必須傳案訊其曾否毆折。
骨殖因何殘缺。
是否仵作保戶等舞弊藏匿。
所稱各情。
殊多疑窦。
尤須徹底嚴切根究。
以服該屍子之心。
傥稍有瞻徇含混。
遷就了事。
将來别經發覺。
該臬司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傳谕知之。
尋裕泰、陳功覆奏、魏圓圭被控窩賊。
經該縣知縣林逢年差拘。
複行毆傷差役。
該縣提審魏圓圭、喝令用小竹闆責打四次。
跪煉壓膝二次。
并吓稱如再刁狡。
即用煙薰鼻。
魏圓圭仍未實供。
旋因病保出身故。
覆檢魏圓圭骨殖。
實系因病身死。
複提要證張貴先等質訊。
并非張貴先毆傷。
密饬委員詣埋屍處坑内淘得腳跟骨。
驗明與魏圓圭右腳胫骨接筍相符。
屍子魏信道、亦查明屍骨被獸殘食缺失屬實。
魏信道、合依子孫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
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徒役三年例科罪。
餘各按律問拟。
知縣林逢年、含糊詳報。
又于差役詐贓失察。
業經革職。
應毋庸議。
下部議。
從之。
○己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肅親王敬敏、在紫禁城内乘轎。
都察院左都禦史文慶、杜受田、戶部左侍郎祝慶蕃、工部左侍郎阿靈阿、在紫禁城内騎馬。
○庚午。
上禦洞明堂。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絞犯一人。
餘十三人予勾。
○谕内閣、前因江蘇饷鞘查有攙雜情弊。
降旨令孫善寶查辦。
茲據奏稱、該委員靖江縣典史朱維鑒、于包封時。
眼同彈兌。
黏貼印花。
自帶家丁裝鞘。
請饬催朱維鑒來蘇質訊等語。
該委員現在是否由京回江蘇省。
着順天府及沿途各督撫饬令該委員趕緊前赴江蘇。
歸案訊辦。
其前此包紮裝鞘之家人。
亦着該委員押帶前往。
毋稍疏虞。
尋署巡撫陳繼昌覆奏、訊據典史朱維鑒、領銀裝鞘之後。
搬運上船。
家丁吳發、用石塊竊換鞘内饷銀五十五兩。
實屬藐玩。
惟朱維鑒回省自行檢舉。
業經聲請議處。
吳發、應照竊盜倉庫錢糧發極邊煙瘴充軍例、減一等問拟杖徒。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長蘆一帶私鹽充斥。
請饬查嚴禁一摺。
長蘆鹽務。
日形疲敝。
總由私枭充斥。
以緻官引滞銷。
必須嚴加整頓。
着讷爾經額、普琳、按照摺内所指各地方。
饬令該管文武員弁、将私枭淵薮、及分股占地之回民。
實力查拏。
其沿海私灘。
尤應設法封禁。
傥查有地方文武因循畏葸。
巡緝懈弛。
甚至得規賣放。
即着該督指名參奏。
毋得稍事姑容。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知讷爾經額、并傳谕普琳知之。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周之琦疏報、天保縣開墾水田一十一<?土韋>一伯。
照例升科。
從之。
○緩徵江蘇上元、江甯、句容、高淳、江浦、六合、長洲、元和、吳、吳江、震澤、常熟、昭文、昆山、新陽、華亭、奉賢、婁、金山、青浦、丹徒、丹陽、金壇、溧陽、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鹽城、高郵、泰、東台、江都、甘泉、儀徵、寶應、銅山、沛、蕭、砀山、宿遷、睢甯、太倉、鎮洋、海、沭陽、泰興、南彙、川沙、武進、陽湖、無錫、金匮、宜興、荊溪、靖江、上海、五十八廳州縣并淮安、大河、揚州、徐州、蘇州、太倉、鎮海、金山、鎮江、九衛被水被旱歉區新舊正雜額賦。
○辛未。
谕内閣、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