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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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四年。
甲辰。
九月。
乙醜朔。
調福建漳州鎮總兵官保芝琳、為福甯鎮總兵官。
建甯鎮總兵官兆麟、為漳州鎮總兵官。
福甯鎮總兵官陳述祖、為建甯鎮總兵官。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丙寅。
谕内閣、前因禦史陳慶镛奏、盤獲台灣武生郭光侯即郭崇高、系聚衆謀逆案内饬令嚴拏之犯。
當交刑部嚴行審訊。
茲據該部奏稱、訊據該犯供與洪協及鄭炎等均不認識。
亦無夥同謀逆情事。
自系恃無質證。
意圖狡賴。
惟該犯又供有台灣縣知縣閻炘、于收糧時欲行幫貼番銀。
并有包攬官事之許東燦即許朝錦、阻撓納糧等情。
均非質訊明确。
不足以成信谳。
前任台灣縣知縣閻炘着即解任。
交劉韻珂派員并已革捐納同知許東燦即許朝錦、及伊弟許東寮、并黃應清、蔡堂、及糧總李捷升、一并迅速解交刑部嚴行審訊。
不準遲延。
○又谕、載垣奏、正藍旗漢軍印房。
不戒于火。
請旨交部分别嚴議議處。
正藍旗漢軍印房值宿章京勳舊佐領李忠善、值日章京世管佐領靈保、未能先事豫防。
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都統載垣、印務參領福保、郭绶、着一并交部議處。
燒毀房間。
着工部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給事中韓椿奏、浙江地方劫盜滋擾。
請饬查辦一摺。
弭盜所以安民。
豈容匪徒肆行搶掠。
滋擾闾閻。
若如該給事中所奏。
浙江省各府州縣搶劫之案。
層見疊出。
該地方官所司何事。
實屬緝捕不力。
着梁寶常查照單開各案。
嚴饬該府州縣。
上緊嚴拏。
務期贓盜全獲。
不準一名漏網。
如查有不肖州縣。
玩視捕務。
縱賊殃民。
即行指名參奏。
以儆玩洩。
毋得稍事姑容。
○以河南巡撫鄂順安、督辦中牟大工。
命本科武闱鄉試。
改于來年二月校閱。
○丁卯。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内閣、向來武鄉試會試。
派有監射較射之王大臣。
會同校閱。
自應秉公商酌。
遴選真材。
嗣後該王大臣等務當公同商定。
不準專擅。
亦不準互相推诿。
傥有前項弊端。
着監試禦史據實參奏。
○又谕、太監李得喜、并劉大、康大、湯老、俱着交刑部嚴行審訊。
至該太監膽敢将暢春園官土山鏟平。
蓋房種樹。
不知該管大臣等知之與否。
着管理圓明園内務府大臣明白回奏。
尋奏、太監李得喜、所蓋房間。
在大河莊地方。
毗連暢春園。
并非暢春園官地。
惟李得喜私刨官土山六丈有餘。
該管員役。
并未查出呈報。
實屬疏漏。
應俟刑部定案後。
再行奏參核議。
敬徵、裕誠、阿靈阿、毫無覺察。
請先行交部分别議處。
○以捐修江蘇鎮江府城垣工竣。
予官紳王德茂等升叙有差。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二萬五千兩有奇。
解赴阿克蘇。
備道光二十六年經費。
○戊辰。
谕内閣、前因駐藏大臣将應存火藥等項。
濫行借支。
以緻不敷操演。
當将曆任駐藏大臣交部議處。
茲據該部遵議具奏。
三等侍衛孟保、着即革職。
前任兵部右侍郎關聖保、現已告病開缺。
着革去頂帶。
并另案革職之文蔚、海樸、現議革職之處。
均着照例注冊。
河南巡撫鄂順安、本應革職。
惟現在督辦大工。
若遽予罷斥。
轉得置身事外。
着暫行革職留任。
所辦大工。
能否妥善。
屆時再降谕旨。
○又谕、裕誠等奏、已革武舉朦混赴考等語。
福建武舉胡邦傑、系因售賣煙土斥革、并饬令嚴緝究辦之犯。
何以該省巡撫。
仍行給咨赴部。
着劉鴻翺确切查明具奏。
胡邦傑投咨後。
并未赴部過堂。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緝務獲。
送交刑部審辦。
尋劉鴻翺奏、已革武舉胡邦傑、前在京販賣鴉片。
業經斥革。
因事隔多年。
不知先行斥革。
是以請咨會試。
并非隐匿原案。
亦無賄囑書役情弊。
應照一年六個月内販賣鴉片煙土例。
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下部議。
從之。
○以挑浚河道。
捐資出力。
予江蘇紳士朱學海等議叙有差。
○以拏獲江蘇海洋重犯。
賞參将王鵬飛花翎。
遊擊黃永清藍翎。
○己巳。
谕内閣、都察院奏、江西監生吳緝如、遣抱告吳庭選呈控謀殺二命脫罪埋冤等語。
案關現任職官與部民夥開鋪面。
捕役受賄殺人。
承審官袒護不辦。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着吳文镕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嚴訊。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查訊該典史何廷鑒、并無與部民夥開鋪面情事。
其所控謀殺二命脫罪埋冤等情。
亦系誣控。
吳緝如、應按律反坐。
拟革去監生。
杖一百
甲辰。
九月。
乙醜朔。
調福建漳州鎮總兵官保芝琳、為福甯鎮總兵官。
建甯鎮總兵官兆麟、為漳州鎮總兵官。
福甯鎮總兵官陳述祖、為建甯鎮總兵官。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丙寅。
谕内閣、前因禦史陳慶镛奏、盤獲台灣武生郭光侯即郭崇高、系聚衆謀逆案内饬令嚴拏之犯。
當交刑部嚴行審訊。
茲據該部奏稱、訊據該犯供與洪協及鄭炎等均不認識。
亦無夥同謀逆情事。
自系恃無質證。
意圖狡賴。
惟該犯又供有台灣縣知縣閻炘、于收糧時欲行幫貼番銀。
并有包攬官事之許東燦即許朝錦、阻撓納糧等情。
均非質訊明确。
不足以成信谳。
前任台灣縣知縣閻炘着即解任。
交劉韻珂派員并已革捐納同知許東燦即許朝錦、及伊弟許東寮、并黃應清、蔡堂、及糧總李捷升、一并迅速解交刑部嚴行審訊。
不準遲延。
○又谕、載垣奏、正藍旗漢軍印房。
不戒于火。
請旨交部分别嚴議議處。
正藍旗漢軍印房值宿章京勳舊佐領李忠善、值日章京世管佐領靈保、未能先事豫防。
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都統載垣、印務參領福保、郭绶、着一并交部議處。
燒毀房間。
着工部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給事中韓椿奏、浙江地方劫盜滋擾。
請饬查辦一摺。
弭盜所以安民。
豈容匪徒肆行搶掠。
滋擾闾閻。
若如該給事中所奏。
浙江省各府州縣搶劫之案。
層見疊出。
該地方官所司何事。
實屬緝捕不力。
着梁寶常查照單開各案。
嚴饬該府州縣。
上緊嚴拏。
務期贓盜全獲。
不準一名漏網。
如查有不肖州縣。
玩視捕務。
縱賊殃民。
即行指名參奏。
以儆玩洩。
毋得稍事姑容。
○以河南巡撫鄂順安、督辦中牟大工。
命本科武闱鄉試。
改于來年二月校閱。
○丁卯。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内閣、向來武鄉試會試。
派有監射較射之王大臣。
會同校閱。
自應秉公商酌。
遴選真材。
嗣後該王大臣等務當公同商定。
不準專擅。
亦不準互相推诿。
傥有前項弊端。
着監試禦史據實參奏。
○又谕、太監李得喜、并劉大、康大、湯老、俱着交刑部嚴行審訊。
至該太監膽敢将暢春園官土山鏟平。
蓋房種樹。
不知該管大臣等知之與否。
着管理圓明園内務府大臣明白回奏。
尋奏、太監李得喜、所蓋房間。
在大河莊地方。
毗連暢春園。
并非暢春園官地。
惟李得喜私刨官土山六丈有餘。
該管員役。
并未查出呈報。
實屬疏漏。
應俟刑部定案後。
再行奏參核議。
敬徵、裕誠、阿靈阿、毫無覺察。
請先行交部分别議處。
○以捐修江蘇鎮江府城垣工竣。
予官紳王德茂等升叙有差。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二萬五千兩有奇。
解赴阿克蘇。
備道光二十六年經費。
○戊辰。
谕内閣、前因駐藏大臣将應存火藥等項。
濫行借支。
以緻不敷操演。
當将曆任駐藏大臣交部議處。
茲據該部遵議具奏。
三等侍衛孟保、着即革職。
前任兵部右侍郎關聖保、現已告病開缺。
着革去頂帶。
并另案革職之文蔚、海樸、現議革職之處。
均着照例注冊。
河南巡撫鄂順安、本應革職。
惟現在督辦大工。
若遽予罷斥。
轉得置身事外。
着暫行革職留任。
所辦大工。
能否妥善。
屆時再降谕旨。
○又谕、裕誠等奏、已革武舉朦混赴考等語。
福建武舉胡邦傑、系因售賣煙土斥革、并饬令嚴緝究辦之犯。
何以該省巡撫。
仍行給咨赴部。
着劉鴻翺确切查明具奏。
胡邦傑投咨後。
并未赴部過堂。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緝務獲。
送交刑部審辦。
尋劉鴻翺奏、已革武舉胡邦傑、前在京販賣鴉片。
業經斥革。
因事隔多年。
不知先行斥革。
是以請咨會試。
并非隐匿原案。
亦無賄囑書役情弊。
應照一年六個月内販賣鴉片煙土例。
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下部議。
從之。
○以挑浚河道。
捐資出力。
予江蘇紳士朱學海等議叙有差。
○以拏獲江蘇海洋重犯。
賞參将王鵬飛花翎。
遊擊黃永清藍翎。
○己巳。
谕内閣、都察院奏、江西監生吳緝如、遣抱告吳庭選呈控謀殺二命脫罪埋冤等語。
案關現任職官與部民夥開鋪面。
捕役受賄殺人。
承審官袒護不辦。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着吳文镕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嚴訊。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查訊該典史何廷鑒、并無與部民夥開鋪面情事。
其所控謀殺二命脫罪埋冤等情。
亦系誣控。
吳緝如、應按律反坐。
拟革去監生。
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