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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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四年。
甲辰。
八月。
乙未朔。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據僧格林沁等奏、遵旨查明外火器營新開米局。
系陸續粜賣錢文。
分放兵丁。
不至有囤積回漕等弊。
所有該營廣裕廣益米局。
着準其開設。
仍着該管營大臣等、随時稽查。
傥辦理不善。
緻有奸商影射朦混等弊。
惟該管營大臣等是問。
抑或行之日久。
有未能盡善之處。
亦着另為妥籌具奏。
至西北兩城及查營禦史。
仍當認真查察。
如有囤積回漕諸弊。
立即據實具奏。
将該鋪戶人等嚴拏懲辦。
務期于兵糈民食。
兩有裨益。
毋得視為具文。
○以病痊侍郎馮芝、署禮部右侍郎。
○予因公淹斃奉天協領明韬、馬甲連德、照陣亡例。
減半賜恤。
○改鑄江蘇松江府海防同知關防。
從巡撫孫善寶請也。
○丙申。
谕内閣、卓秉恬等奏、請将解送謄錄被竊卷摺印文之委員議處一摺。
河間府任邱縣縣丞曠學煌、押解謄錄書手到京。
所有筆迹摺卷公文要件。
并不小心收藏。
以緻赴府署投文。
中途被竊。
非尋常疏忽可比。
曠學煌、着即行革職。
仍饬令該革員将各書手按名識認。
另寫卷摺。
由該府尹等查驗筆迹。
饬縣印臂。
嚴密解送入場。
傥查有頂替雇倩等弊。
即行從嚴究辦。
此案賊犯。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浙江巡撫梁寶常奏、查閱杭州省城營伍。
并親赴甯波鎮海一帶勘估炮台工程。
得旨、要在核實得力。
切忌徒飾外觀。
○免海疆失事案内浙江鎮海營參将周維藩、甯波城守營都司李宗白、奉化縣把總汪長清、鄞縣知縣王鼎勳、定海縣知縣舒恭受、餘姚縣知縣彭崧年、奉化縣知縣金秀堃、江蘇撫标參将封耀祖、寶山縣知縣周恭壽、丹徒縣知縣錢燕桂、上海縣知縣劉光鬥死。
命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丁酉。
祭先師孔子。
遣禮部尚書特登額行禮。
○谕内閣、劉韻珂等奏、台運内地兵米兵谷。
仍請改折一摺。
前因赴台商船稀少。
應運内地米谷不敷搭配。
酌量改為一半折色。
茲據查明台商困累。
船隻仍屬無多。
各營兵糧。
自改議半本半折以來。
按期領價。
随時買食。
亦于民食毫無妨礙。
着照所請、所有台運内地各府廳縣兵米兵谷。
仍改為折色一半。
劃抵台饷歸款。
俟三四年後。
察看情形。
如可照舊全運。
即行奏明辦理。
○修浙江仁和、錢塘、海甯、三州縣海塘。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戊戌。
祭大社。
大稷。
遣瑞郡王奕志、恭代行禮。
○谕内閣、甘肅涼州滿洲營牧廠。
被賊番搶馬。
拒傷官兵。
涼州副都統文祥、不能先事豫防。
着交部嚴加議處。
管理馬廠官員。
着查送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周之琦奏、越南國以乙巳年系屆貢期。
請示何時進關一摺。
越南國久列藩封。
明年屆例貢之期。
自應令該使臣恭詣阙廷。
俾伸誠悃。
着于道光二十五年封印前到京。
所有請封謝恩二次貢物。
着仍遵前旨。
準抵二次正貢。
其所備辛醜乙巳二貢。
着毋庸呈進。
以示體恤。
該撫即行知該國王遵照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杜受田、為順天鄉試正考官。
刑部右侍郎張澧中、内閣學士羅文俊、為副考官。
○庚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體察澳夷實在情形。
并訪獲夷書。
查無簰洲建館情事。
及停止捐鑄炮位、改造擡槍各一摺。
又另片奏、咪夷口□顧口□盛、探有回國情事。
并議令各國商船。
準赴澳門貿易各等語。
覽奏均悉。
澳夷久住中華。
素稱恭順。
現議以三巴門為界。
已于錯處之中。
示區别之意。
炮台民居。
均毋庸遷建。
澳中房屋。
近來多有空閑。
自不緻于三巴門外。
妄肆幹求。
着即照所議妥為辦理。
至該夷所請各國商船。
準令赴澳。
一體貿易。
既據該督等查無流弊。
藉可系澳夷之心。
并可分香港之勢。
亦着照所議變通辦理。
至外夷互相争勝。
是其常情。
此次辦理夷務。
給予條約。
準其在各省通商。
已屬格外施恩。
該夷等惟當恪守章程。
共享昇平之福。
不得于議定各條之外。
妄生冀幸。
國家撫馭外夷。
一視同仁。
斷不使彼此稍分厚薄。
緻啟争端。
如該夷等續有幹求。
該督等務當剀切曉谕。
嚴加駁斥。
毋得稍涉含混。
至所奏省局炮位。
已敷分設。
現停捐鑄。
請将捐存炮鐵。
改造擡槍一千八百杆等語。
擡槍為行軍克敵利器。
必應多為制造。
以資捍衛。
該督等即饬局員。
帶同捐輸鐵斤之職員等。
如法監造。
務期适用。
俟完竣之日。
親加驗試。
分撥水陸各營。
随時演習。
毋任草率了事。
仍緻有名無實。
将此谕令知之。
○兩廣總督耆英等、議覆禦史江鴻升奏、水師巡哨章程。
廣東洋面遼闊。
内分中東西三路。
請每年分為上下兩班。
定以三月間由中路虎門起。
巡至本省西盡頭之白龍尾止。
九月間亦由中路虎門起。
巡至本省東盡頭之銅山洋面止。
其東路之南澳。
與西路之瓊州營。
分定以六月間往中路。
三面會哨。
又南澳鎮兼轄閩粵洋面。
應于六九兩月會巡之外。
再令該鎮右營将備。
每月分兩班輪巡。
與閩省左營會哨。
俱令取結詳報。
下部議。
從之。
○辛醜。
谕内閣、李星沅奏、陝甘駐防所取繙譯童生試卷。
送部後。
據禮部咨開。
應俟彙齊。
奏請磨勘。
是該生等照例不應鄉試等語。
本年各省駐防。
改應繙譯鄉試。
事屬創始。
所有西安、甯夏、駐防。
既據該将軍等、各考取繙譯童生五名。
已合每十名取中一名之數。
無庸俟磨勘後。
始行鄉試。
即着該撫于文闱事竣。
酌定繙譯試期。
照例考試。
傥應試各生。
因道路窎遠。
一時未能到齊。
試期并着稍從展緩。
如展期後。
應試人數仍不足十名。
着即具奏停止。
○又谕、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
本年年甫二歲。
西藏距庫倫路途甚遠。
該徒衆一切難以照顧。
未迎至喀爾喀地方以前。
與伊父母。
均責成班禅額爾德尼看顧。
俟呼畢勒罕年至五歲時。
照舊由班禅額爾德尼受戒。
○以上驷院卿普琳、為長蘆鹽政。
○壬寅。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進膳。
并賜皇子及王以下文武大臣蒙古王公額驸等食。
○癸卯。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内閣、文慶奏、勘視景陵陳設。
請旨修理一摺。
所有應
甲辰。
八月。
乙未朔。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據僧格林沁等奏、遵旨查明外火器營新開米局。
系陸續粜賣錢文。
分放兵丁。
不至有囤積回漕等弊。
所有該營廣裕廣益米局。
着準其開設。
仍着該管營大臣等、随時稽查。
傥辦理不善。
緻有奸商影射朦混等弊。
惟該管營大臣等是問。
抑或行之日久。
有未能盡善之處。
亦着另為妥籌具奏。
至西北兩城及查營禦史。
仍當認真查察。
如有囤積回漕諸弊。
立即據實具奏。
将該鋪戶人等嚴拏懲辦。
務期于兵糈民食。
兩有裨益。
毋得視為具文。
○以病痊侍郎馮芝、署禮部右侍郎。
○予因公淹斃奉天協領明韬、馬甲連德、照陣亡例。
減半賜恤。
○改鑄江蘇松江府海防同知關防。
從巡撫孫善寶請也。
○丙申。
谕内閣、卓秉恬等奏、請将解送謄錄被竊卷摺印文之委員議處一摺。
河間府任邱縣縣丞曠學煌、押解謄錄書手到京。
所有筆迹摺卷公文要件。
并不小心收藏。
以緻赴府署投文。
中途被竊。
非尋常疏忽可比。
曠學煌、着即行革職。
仍饬令該革員将各書手按名識認。
另寫卷摺。
由該府尹等查驗筆迹。
饬縣印臂。
嚴密解送入場。
傥查有頂替雇倩等弊。
即行從嚴究辦。
此案賊犯。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浙江巡撫梁寶常奏、查閱杭州省城營伍。
并親赴甯波鎮海一帶勘估炮台工程。
得旨、要在核實得力。
切忌徒飾外觀。
○免海疆失事案内浙江鎮海營參将周維藩、甯波城守營都司李宗白、奉化縣把總汪長清、鄞縣知縣王鼎勳、定海縣知縣舒恭受、餘姚縣知縣彭崧年、奉化縣知縣金秀堃、江蘇撫标參将封耀祖、寶山縣知縣周恭壽、丹徒縣知縣錢燕桂、上海縣知縣劉光鬥死。
命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丁酉。
祭先師孔子。
遣禮部尚書特登額行禮。
○谕内閣、劉韻珂等奏、台運内地兵米兵谷。
仍請改折一摺。
前因赴台商船稀少。
應運内地米谷不敷搭配。
酌量改為一半折色。
茲據查明台商困累。
船隻仍屬無多。
各營兵糧。
自改議半本半折以來。
按期領價。
随時買食。
亦于民食毫無妨礙。
着照所請、所有台運内地各府廳縣兵米兵谷。
仍改為折色一半。
劃抵台饷歸款。
俟三四年後。
察看情形。
如可照舊全運。
即行奏明辦理。
○修浙江仁和、錢塘、海甯、三州縣海塘。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戊戌。
祭大社。
大稷。
遣瑞郡王奕志、恭代行禮。
○谕内閣、甘肅涼州滿洲營牧廠。
被賊番搶馬。
拒傷官兵。
涼州副都統文祥、不能先事豫防。
着交部嚴加議處。
管理馬廠官員。
着查送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周之琦奏、越南國以乙巳年系屆貢期。
請示何時進關一摺。
越南國久列藩封。
明年屆例貢之期。
自應令該使臣恭詣阙廷。
俾伸誠悃。
着于道光二十五年封印前到京。
所有請封謝恩二次貢物。
着仍遵前旨。
準抵二次正貢。
其所備辛醜乙巳二貢。
着毋庸呈進。
以示體恤。
該撫即行知該國王遵照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杜受田、為順天鄉試正考官。
刑部右侍郎張澧中、内閣學士羅文俊、為副考官。
○庚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體察澳夷實在情形。
并訪獲夷書。
查無簰洲建館情事。
及停止捐鑄炮位、改造擡槍各一摺。
又另片奏、咪夷口□顧口□盛、探有回國情事。
并議令各國商船。
準赴澳門貿易各等語。
覽奏均悉。
澳夷久住中華。
素稱恭順。
現議以三巴門為界。
已于錯處之中。
示區别之意。
炮台民居。
均毋庸遷建。
澳中房屋。
近來多有空閑。
自不緻于三巴門外。
妄肆幹求。
着即照所議妥為辦理。
至該夷所請各國商船。
準令赴澳。
一體貿易。
既據該督等查無流弊。
藉可系澳夷之心。
并可分香港之勢。
亦着照所議變通辦理。
至外夷互相争勝。
是其常情。
此次辦理夷務。
給予條約。
準其在各省通商。
已屬格外施恩。
該夷等惟當恪守章程。
共享昇平之福。
不得于議定各條之外。
妄生冀幸。
國家撫馭外夷。
一視同仁。
斷不使彼此稍分厚薄。
緻啟争端。
如該夷等續有幹求。
該督等務當剀切曉谕。
嚴加駁斥。
毋得稍涉含混。
至所奏省局炮位。
已敷分設。
現停捐鑄。
請将捐存炮鐵。
改造擡槍一千八百杆等語。
擡槍為行軍克敵利器。
必應多為制造。
以資捍衛。
該督等即饬局員。
帶同捐輸鐵斤之職員等。
如法監造。
務期适用。
俟完竣之日。
親加驗試。
分撥水陸各營。
随時演習。
毋任草率了事。
仍緻有名無實。
将此谕令知之。
○兩廣總督耆英等、議覆禦史江鴻升奏、水師巡哨章程。
廣東洋面遼闊。
内分中東西三路。
請每年分為上下兩班。
定以三月間由中路虎門起。
巡至本省西盡頭之白龍尾止。
九月間亦由中路虎門起。
巡至本省東盡頭之銅山洋面止。
其東路之南澳。
與西路之瓊州營。
分定以六月間往中路。
三面會哨。
又南澳鎮兼轄閩粵洋面。
應于六九兩月會巡之外。
再令該鎮右營将備。
每月分兩班輪巡。
與閩省左營會哨。
俱令取結詳報。
下部議。
從之。
○辛醜。
谕内閣、李星沅奏、陝甘駐防所取繙譯童生試卷。
送部後。
據禮部咨開。
應俟彙齊。
奏請磨勘。
是該生等照例不應鄉試等語。
本年各省駐防。
改應繙譯鄉試。
事屬創始。
所有西安、甯夏、駐防。
既據該将軍等、各考取繙譯童生五名。
已合每十名取中一名之數。
無庸俟磨勘後。
始行鄉試。
即着該撫于文闱事竣。
酌定繙譯試期。
照例考試。
傥應試各生。
因道路窎遠。
一時未能到齊。
試期并着稍從展緩。
如展期後。
應試人數仍不足十名。
着即具奏停止。
○又谕、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
本年年甫二歲。
西藏距庫倫路途甚遠。
該徒衆一切難以照顧。
未迎至喀爾喀地方以前。
與伊父母。
均責成班禅額爾德尼看顧。
俟呼畢勒罕年至五歲時。
照舊由班禅額爾德尼受戒。
○以上驷院卿普琳、為長蘆鹽政。
○壬寅。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進膳。
并賜皇子及王以下文武大臣蒙古王公額驸等食。
○癸卯。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内閣、文慶奏、勘視景陵陳設。
請旨修理一摺。
所有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