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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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陳設。
着即派文慶、永康、載鈖、善焘、敬謹修理。
于八月十六日辰時。
恭請神牌。
當日即恭請還禦。
敬謹供奉。
文慶着事竣後回京。
○又谕、失察陳設被鼠齧傷之景陵内務府郎中穆明阿、員外郎塞克圖明吉、主事德精阿、内管領伊明阿、内副管領雙齡、均着改為革職留任。
永康、載鈖、善焘、均着降二級留任。
不準抵銷。
○又谕、前任駐藏大臣孟保。
于諾們汗請給外番印照住牧。
并不詳查案據。
奏明辦理。
辄以均屬合宜咨覆。
任聽發給印照住牧。
實屬錯謬。
孟保着革去副都統。
賞給三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恒興、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禮部右侍郎花沙納、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甲辰。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安佑宮行禮。
○詣绮春園皇太後前行禮。
○禦正大光明殿。
皇子及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蒙古王公額驸等行慶賀禮。
○禦同樂園。
賜皇子及王以下文武大臣蒙古王公額驸等食。
○烏噜木齊都統惟勤奏、伊拉裡克之地。
曾經查出。
并訪得庫爾喀喇烏蘇所屬之奎屯地方。
亦有荒地。
似堪開墾。
得旨、第一無礙蒙古生計。
方可辦理。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五千四百十兩。
解赴和阗。
備道光二十六年經費。
○乙巳。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丙午。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莊親王綿諽、恭代行禮。
○丁未。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請密查不法僧官一摺。
着恩桂接奉此旨、即刻前赴覺生寺。
密将僧官善輝拏獲。
并查明寺内有無隐藏不法及伊信用之人。
其僧俗号簿兩本。
及镫籠等物。
一并起獲。
毋稍遺漏。
并将惇親王府太監劉福喜即劉蘭兒、速即查拏到案。
其内廷太監郝祥、迅即行知内務府、即日拏送。
至摺内所稱萬善殿、華嚴寺、及金仙庵等處。
着一并嚴密查勘。
派員防範。
毋令該僧俗人等聞風避匿。
并将各号簿字迹。
及違禁各物。
逐一查起。
密封具奏。
原摺發給閱看。
将此密谕知之。
尋奏、查覺生寺并無違禁不法物件。
隻有紅棍六根。
系遠年設立。
訊以來往之人。
系惇親王府太監劉蘭兒、時有往來。
查簿内有郝姓一人。
亦非太監。
随查華嚴寺、萬善殿、金仙庵、均無違禁物件。
金仙庵廟宇蕭索。
隻有和尚法光一人。
系善輝之徒。
訊無代善輝收藏别情。
惟善輝供出賀姓太監。
應片行内務府查傳。
并将僧人善輝等。
交刑部審明辦理。
尋刑部奏、訊得僧人善輝、擅與太監賀太平等交接。
邀請善會多次。
又擅自添置穆克森四根。
又書寫镫籠字樣違制。
按律拟杖徒。
太監賀太平等。
請交内務府從嚴懲辦。
從之。
○戊申。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蓬萊縣民丁志遠女丁氏。
○庚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綿愉等奏、關領甲米。
有攙雜虧短情弊。
着派恩桂、阿勒清阿、前往查明。
據實具奏。
尋奏、查該旗所封倉斛六個。
系洪斛二個。
平斛四個。
洪斛每石較平斛多二鬥五升。
據監督等稱、向例收米用洪斛。
放米用平斛。
經将平斛量兌米四百袋。
尚屬足敷。
惟封條黏貼洪斛者。
與該旗封條字迹相符。
其餘不符。
又查天堆米石。
浮面米色微好。
下層米色多有攙雜。
情弊顯然。
并據監督等呈遞親供。
與原奏情形。
又複不同。
應請将該倉經手花戶監督等。
饬交刑部嚴訊。
以昭核實。
得旨、祿米倉花戶承永奎、李昆、張芳、着交刑部嚴行審訊。
副參領慶英、富康、德敦、該倉監督四慶、劉涵、監放官海運倉監督台琫阿等、均着聽候傳質。
其正白旗滿洲應領甲米。
着倉場侍郎、及該旗都統等、另派妥員赴倉領放。
○又谕、昌伊蘇等奏、剿捕逆匪連得勝仗。
拏獲逆首一摺。
此案在逃逆首葉周、餘潮、膽敢糾約餘匪。
肆行搶掠。
拒傷官弁兵丁。
實屬罪大惡極。
經該總兵等督率文武各員。
帶領官兵義勇。
跟蹤進剿。
連得勝仗。
生捦下手傷官首夥要犯二十六名。
拏獲在逃逆首葉周、餘潮、及從逆匪犯。
俱已分别淩遲斬決枭示。
惟奔竄餘匪。
必應摉捕淨盡。
以絕根株。
仍着督饬該官兵等實力堵拏。
不準稍留餘孽。
所有在事出力各員。
着該總兵等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其陣亡之弁兵等、着查明咨部。
照例賜恤。
○辛亥。
遣官祭昭忠祠。
○谕内閣、載铨奏、現在病雖就痊。
氣體尚弱。
一時未能複元。
請開一切步履差使一摺。
載铨着開去禦前大臣。
加恩仍在内廷行走。
若非值日奏事日期。
毋庸進内。
以示體恤。
○又谕、裕泰奏查明李家埠老堤漫潰情形。
請将防護不力之知府道員。
分别革職摘去頂帶一摺。
湖北荊州府知府程伊湄、于修防大堤。
是其專責。
既不能先事豫籌。
迨漫缺之後。
又不将堤頭妥為裹護。
以緻刷寬至一百五十餘丈之多。
實屬辦理不善。
程伊湄着即行革職。
仍留工效力。
以示懲儆。
荊宜施道李廷棨、有兼轄之責。
經該督奏委督防。
不能搶護平穩。
緻有漫缺。
亦難辭咎。
着即摘去頂帶。
責成監修。
如不能妥速竣工。
着一并嚴參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寶興奏、訪聞大夥啯匪恣行不法。
現在派員嚴拏。
請将不能整頓獲犯之縣令汛弁。
一并革職一摺。
四川省金堂中江等縣一帶。
現有啯匪蕭帽頂、周維三、蔡璜等。
各聚夥類一二百人。
往來城市。
置有号旗槍炮。
并随帶鐵匠。
打造刀械。
拒捕傷人。
經該督訪探确實。
現已派員帶兵馳往。
與該地方文武員弁。
分投捦捕。
并分饬鄰近州縣營汛。
酌帶兵役。
赴交界地方堵緝圍拏。
并分檄川東川北各鎮道。
絕其外揚之路。
此等匪徒。
肆行無忌。
必應實力拏辦。
以靖地方。
着該督即嚴饬現經派往各員。
并協緝各員弁。
迅速查拏。
盡法懲治。
毋任一名漏網。
緻贻後患。
金堂縣知縣王澹、駐防金堂汛城守左營外委劉元述、平日不能整頓地方。
緻匪徒得以結黨肆擾。
着即一并革職。
永不叙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裕泰奏、查明荊州府李家埠老堤漫潰。
郡城被淹情形一摺。
已明降谕旨将該府道分别革職摘去頂帶矣。
荊州李家埠工段。
因江水泛漲。
漫刷成口。
計寬至一百五十餘丈之多。
亟應籌辦堵築。
其荊州府城垣被水坍卸之處。
亦應一律興修。
所有此項修費。
及李家埠潰口工需。
着準其由外籌款。
次第趕修。
該處被水居民。
着饬該地方官。
妥為撫恤。
毋令一夫失所。
并着查明各垸被淹輕重情形。
應如何酌量調劑之處。
核實辦理。
至該堤漫水所經。
附近湖河田地。
不免被淹。
着一并委員确勘。
據實具奏。
該督現駐荊州。
着即督饬該道府等。
迅速堵築。
務期克日竣工。
又另
着即派文慶、永康、載鈖、善焘、敬謹修理。
于八月十六日辰時。
恭請神牌。
當日即恭請還禦。
敬謹供奉。
文慶着事竣後回京。
○又谕、失察陳設被鼠齧傷之景陵内務府郎中穆明阿、員外郎塞克圖明吉、主事德精阿、内管領伊明阿、内副管領雙齡、均着改為革職留任。
永康、載鈖、善焘、均着降二級留任。
不準抵銷。
○又谕、前任駐藏大臣孟保。
于諾們汗請給外番印照住牧。
并不詳查案據。
奏明辦理。
辄以均屬合宜咨覆。
任聽發給印照住牧。
實屬錯謬。
孟保着革去副都統。
賞給三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恒興、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禮部右侍郎花沙納、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甲辰。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安佑宮行禮。
○詣绮春園皇太後前行禮。
○禦正大光明殿。
皇子及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蒙古王公額驸等行慶賀禮。
○禦同樂園。
賜皇子及王以下文武大臣蒙古王公額驸等食。
○烏噜木齊都統惟勤奏、伊拉裡克之地。
曾經查出。
并訪得庫爾喀喇烏蘇所屬之奎屯地方。
亦有荒地。
似堪開墾。
得旨、第一無礙蒙古生計。
方可辦理。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五千四百十兩。
解赴和阗。
備道光二十六年經費。
○乙巳。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丙午。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莊親王綿諽、恭代行禮。
○丁未。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請密查不法僧官一摺。
着恩桂接奉此旨、即刻前赴覺生寺。
密将僧官善輝拏獲。
并查明寺内有無隐藏不法及伊信用之人。
其僧俗号簿兩本。
及镫籠等物。
一并起獲。
毋稍遺漏。
并将惇親王府太監劉福喜即劉蘭兒、速即查拏到案。
其内廷太監郝祥、迅即行知内務府、即日拏送。
至摺内所稱萬善殿、華嚴寺、及金仙庵等處。
着一并嚴密查勘。
派員防範。
毋令該僧俗人等聞風避匿。
并将各号簿字迹。
及違禁各物。
逐一查起。
密封具奏。
原摺發給閱看。
将此密谕知之。
尋奏、查覺生寺并無違禁不法物件。
隻有紅棍六根。
系遠年設立。
訊以來往之人。
系惇親王府太監劉蘭兒、時有往來。
查簿内有郝姓一人。
亦非太監。
随查華嚴寺、萬善殿、金仙庵、均無違禁物件。
金仙庵廟宇蕭索。
隻有和尚法光一人。
系善輝之徒。
訊無代善輝收藏别情。
惟善輝供出賀姓太監。
應片行内務府查傳。
并将僧人善輝等。
交刑部審明辦理。
尋刑部奏、訊得僧人善輝、擅與太監賀太平等交接。
邀請善會多次。
又擅自添置穆克森四根。
又書寫镫籠字樣違制。
按律拟杖徒。
太監賀太平等。
請交内務府從嚴懲辦。
從之。
○戊申。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蓬萊縣民丁志遠女丁氏。
○庚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綿愉等奏、關領甲米。
有攙雜虧短情弊。
着派恩桂、阿勒清阿、前往查明。
據實具奏。
尋奏、查該旗所封倉斛六個。
系洪斛二個。
平斛四個。
洪斛每石較平斛多二鬥五升。
據監督等稱、向例收米用洪斛。
放米用平斛。
經将平斛量兌米四百袋。
尚屬足敷。
惟封條黏貼洪斛者。
與該旗封條字迹相符。
其餘不符。
又查天堆米石。
浮面米色微好。
下層米色多有攙雜。
情弊顯然。
并據監督等呈遞親供。
與原奏情形。
又複不同。
應請将該倉經手花戶監督等。
饬交刑部嚴訊。
以昭核實。
得旨、祿米倉花戶承永奎、李昆、張芳、着交刑部嚴行審訊。
副參領慶英、富康、德敦、該倉監督四慶、劉涵、監放官海運倉監督台琫阿等、均着聽候傳質。
其正白旗滿洲應領甲米。
着倉場侍郎、及該旗都統等、另派妥員赴倉領放。
○又谕、昌伊蘇等奏、剿捕逆匪連得勝仗。
拏獲逆首一摺。
此案在逃逆首葉周、餘潮、膽敢糾約餘匪。
肆行搶掠。
拒傷官弁兵丁。
實屬罪大惡極。
經該總兵等督率文武各員。
帶領官兵義勇。
跟蹤進剿。
連得勝仗。
生捦下手傷官首夥要犯二十六名。
拏獲在逃逆首葉周、餘潮、及從逆匪犯。
俱已分别淩遲斬決枭示。
惟奔竄餘匪。
必應摉捕淨盡。
以絕根株。
仍着督饬該官兵等實力堵拏。
不準稍留餘孽。
所有在事出力各員。
着該總兵等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其陣亡之弁兵等、着查明咨部。
照例賜恤。
○辛亥。
遣官祭昭忠祠。
○谕内閣、載铨奏、現在病雖就痊。
氣體尚弱。
一時未能複元。
請開一切步履差使一摺。
載铨着開去禦前大臣。
加恩仍在内廷行走。
若非值日奏事日期。
毋庸進内。
以示體恤。
○又谕、裕泰奏查明李家埠老堤漫潰情形。
請将防護不力之知府道員。
分别革職摘去頂帶一摺。
湖北荊州府知府程伊湄、于修防大堤。
是其專責。
既不能先事豫籌。
迨漫缺之後。
又不将堤頭妥為裹護。
以緻刷寬至一百五十餘丈之多。
實屬辦理不善。
程伊湄着即行革職。
仍留工效力。
以示懲儆。
荊宜施道李廷棨、有兼轄之責。
經該督奏委督防。
不能搶護平穩。
緻有漫缺。
亦難辭咎。
着即摘去頂帶。
責成監修。
如不能妥速竣工。
着一并嚴參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寶興奏、訪聞大夥啯匪恣行不法。
現在派員嚴拏。
請将不能整頓獲犯之縣令汛弁。
一并革職一摺。
四川省金堂中江等縣一帶。
現有啯匪蕭帽頂、周維三、蔡璜等。
各聚夥類一二百人。
往來城市。
置有号旗槍炮。
并随帶鐵匠。
打造刀械。
拒捕傷人。
經該督訪探确實。
現已派員帶兵馳往。
與該地方文武員弁。
分投捦捕。
并分饬鄰近州縣營汛。
酌帶兵役。
赴交界地方堵緝圍拏。
并分檄川東川北各鎮道。
絕其外揚之路。
此等匪徒。
肆行無忌。
必應實力拏辦。
以靖地方。
着該督即嚴饬現經派往各員。
并協緝各員弁。
迅速查拏。
盡法懲治。
毋任一名漏網。
緻贻後患。
金堂縣知縣王澹、駐防金堂汛城守左營外委劉元述、平日不能整頓地方。
緻匪徒得以結黨肆擾。
着即一并革職。
永不叙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裕泰奏、查明荊州府李家埠老堤漫潰。
郡城被淹情形一摺。
已明降谕旨将該府道分别革職摘去頂帶矣。
荊州李家埠工段。
因江水泛漲。
漫刷成口。
計寬至一百五十餘丈之多。
亟應籌辦堵築。
其荊州府城垣被水坍卸之處。
亦應一律興修。
所有此項修費。
及李家埠潰口工需。
着準其由外籌款。
次第趕修。
該處被水居民。
着饬該地方官。
妥為撫恤。
毋令一夫失所。
并着查明各垸被淹輕重情形。
應如何酌量調劑之處。
核實辦理。
至該堤漫水所經。
附近湖河田地。
不免被淹。
着一并委員确勘。
據實具奏。
該督現駐荊州。
着即督饬該道府等。
迅速堵築。
務期克日竣工。
又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