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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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奏、江陵縣各工漫溢之處。
應挽築月堤。
共長四百六十丈。
估需夫土銀一萬六百三十餘兩。
着準其籌借銀五千兩。
不敷銀五千六百餘兩。
即由該縣自行捐資辦理。
所借銀兩。
歸于來年秋成後。
于受益業戶名下。
按田徵還歸款。
其該縣支河民工内。
尚有團湖垸、麻家堤二處。
着準其俟秋後涸出。
勘估籌修。
将此谕令知之。
○壬子。
谕内閣、江蘇已革監生汪厚坤、所犯原案。
系科場舞弊。
所請賞給議叙之處。
着不準行。
其所捐銀兩。
着即行擲還。
○又谕、大學士穆彰阿等奏、覆核朝審人犯内。
拟緩絞犯閻四一起。
情罪似有未協等語。
此案閻四當镫滅更深之後。
取出王大褡裢内鐵斧。
連斃果氏母子二命。
複于王大揪住時。
又能順摸牆上所挂锛斧。
砍劃多傷。
潰爛身死。
黑夜行兇。
有如白晝。
獨于果氏之子王大沅。
诿為誤傷。
檢查城坊初供。
并無不料緻誤字樣。
顯系該犯久懷忿毒。
豫蓄殺機。
夤夜乘其不防。
三命皆所手刃。
居心險惡已極。
該部拟以絞緩。
實屬錯誤。
閻四一起。
着改入情實。
刑部堂官及承辦司員。
着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又谕、卓秉恬奏、查出鄉試懷挾之士子。
照例辦理等語。
附生王钺、副貢生龍炳、均着照例斥革。
枷号一個月。
滿日杖一百。
折責發落。
嗣後遇有摉出懷挾士子。
着照例刻即枷号場門。
俾衆目共睹。
以示懲儆。
如不當時枷号。
着專司稽查之都察院堂官、查明參奏。
如該堂官隐匿不奏。
别經發覺。
一并重處不貸。
○烏噜木齊提督玉明、因病解任。
以雲南開化鎮總兵官成玉、為烏噜木齊提督。
○補行道光二十二年軍政。
陝西卓異官二員。
有疾官一員。
甘肅卓異官六員。
有疾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癸醜。
谕内閣、瑪哈巴拉之公爵。
以及貝勒職銜。
均系特恩賞給。
并非世襲罔替。
現在瑪哈巴拉業經出缺。
其長孫德勒格爾、着仍承襲紮薩克頭等塔布囊。
○又谕、經額布奏、職官互讦。
請分别革職解任質審一摺。
伊通佐領紮克丹、與佐領德楞額、互以克扣兵饷禀控。
委官瑚連英祿等。
糾衆聯名列款控告。
虛實均應究辦。
德楞額、着即革職。
紮克丹、着先行解任。
交該将軍提同經手人等。
秉公質審。
照例辦理。
尋奏、訊明德楞額修理衙署。
辄向衆兵借饷還欠。
反讦紮克丹多款。
實屬不合。
業已革職。
應毋庸議。
紮克丹修理義倉銀兩。
亦系各兵用饷銀代還。
未便同罪異罰。
應請革職。
委官瑚連英祿。
因挾德楞額黜退。
管檔之嫌。
糾衆控本管官各款。
惟扣饷得實。
餘皆誣妄。
應按律拟枷杖。
下部議。
從之。
○安徽巡撫王植奏、遵議禦史江鴻升奏、籌辦災區一摺。
已明定章程。
通饬各屬遵辦。
并因豫省停工。
貧民無所得食。
匪徒溷迹其中。
難保不四出滋事。
現密委幹員查訪。
得旨、總之災民得所。
匪徒嚴緝。
是為至要。
○兵部右侍郎關聖保、因病解任。
調盛京兵部侍郎倭什讷、為兵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福濟、為盛京兵部侍郎。
○以喀爾喀紮薩克親王車登巴咱爾、管善撲營事。
吏部左侍郎柏葰、管光祿寺事。
○以四川維州協副将蔭德布、為雲南開化鎮總兵官。
○甲寅。
谕内閣、寶興奏、已革知縣虧用公項。
請解回藏審辦一摺。
已革四川遂甯縣知縣唐金鑒、前管察木多糧務。
帶解藏饷。
膽敢虧用銀六千餘兩之多。
迨經回川。
節次催追。
僅據繳銀一千七百兩。
此項台費銀兩。
關系兵饷。
必應嚴追究辦。
着該督即将該革員解交駐藏大臣琦善、瑞元、提同人證案卷。
徹底查訊明确。
照例拟辦。
○又谕、連貴奏、派祭褒忠祠之散秩大臣慶英、臨祭遲誤等語。
着軍機大臣傳到慶英。
将因何遲誤緣由。
詢明具奏。
尋奏、據慶英供稱、因侍衛處傳牌。
未經看明。
以緻臨祭遲誤。
得旨、慶英交部嚴加議處。
○調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舒興阿、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兵部右侍郎倭什讷、兼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巴雅爾、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乙卯。
江南河道總督潘錫恩奏、洪澤湖水增長。
現在添籌宣洩。
歸海歸江。
間有被風浪汕刷各堤。
即饬各廳購料興修補築。
得旨、所辦是。
随時相機妥為之。
○丙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谕内閣、琦善等奏、前藏應存火藥鉛子等項。
因濫行借支。
不敷操演一摺。
西藏為極邊要地。
操防最關緊要。
每年前後藏應用火藥向由四川制造運解。
統交前藏分撥。
自應妥為收貯。
以期有備無患。
茲據琦善等、查明前駐藏大臣文蔚等各任内。
并未奏明請旨。
辄敢私行借給諾們汗火藥火繩鉛子炮子等項。
僅據收還一次。
盡系灰渣。
不堪應用。
此外尚欠未還火藥四千一百六十斤。
火繩一千六百盤。
鉛子三萬三千粒。
炮子二百顆。
總未催饬交還。
以緻營中不敷操演。
總緣曆任駐藏大臣不肯實心任事。
以緻諸務如此弊壞。
天良何在。
着工部即查明曆欠藥斤等項。
照數估計價值銀兩。
饬令前駐藏大臣文蔚、慶祿、關聖保、鄂順安、孟保、海樸、将應賠銀兩。
統于四個月内。
如數解交工部。
仍均着交部議處。
傥限滿不完。
着該部嚴參具奏。
其現在不敷操演之火藥鉛子等項。
着寶興速饬照數制造。
委員解交前藏應用。
以實軍儲而重武備。
○又谕、兵部議覆、恩桂等奏變通升補步營協尉等官一摺。
着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都統副都統。
會同妥議具奏。
尋奏、查該步軍統領等奏稱、協尉副尉缺出。
無庸以本旗官員入選。
請以本翼三旗内揀選。
仍按滿洲蒙古漢軍旗分各補各缺。
于各旗額缺。
并無窒礙。
應如所請。
從之。
○丁巳。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琦善等奏、糧員交款未清。
請饬來藏質算等語。
前任後藏糧務四川綿竹縣知縣武來雨、前任前藏糧務四川鹽源縣知縣覺羅寶钺、均于班滿後、未将任内應交各項。
向各後任交代清楚。
經前任大臣先饬回省。
以緻交款懸宕。
武來雨、寶钺、均着該督勒令速赴前藏質算明确。
交清後再行回任。
傥該員等自知實有虧短。
業經在省措繳。
即迅速解藏歸款。
以重庫項。
至前任駐藏大臣孟保等、于該二員班滿時。
并不令其将任内應交款項算明交清。
辄即先饬回任。
又未具奏。
實屬不以公事為重。
着交部查明。
一并議處。
○又谕、裕泰奏、請将疏防民堤漫潰之知縣摘去頂帶一摺。
湖北石首松滋兩縣。
本年六七月間。
因江水漲溢。
緻将民修各堤工。
均被漫缺。
該縣等疏于防範。
咎無可辭。
石首縣知縣羅珍、松滋縣知縣陸錫璞、着一并摘去頂帶。
仍饬迅速勘估。
集費興工。
勒限年内一律完竣。
如稍逾違。
即着嚴行參辦。
○
應挽築月堤。
共長四百六十丈。
估需夫土銀一萬六百三十餘兩。
着準其籌借銀五千兩。
不敷銀五千六百餘兩。
即由該縣自行捐資辦理。
所借銀兩。
歸于來年秋成後。
于受益業戶名下。
按田徵還歸款。
其該縣支河民工内。
尚有團湖垸、麻家堤二處。
着準其俟秋後涸出。
勘估籌修。
将此谕令知之。
○壬子。
谕内閣、江蘇已革監生汪厚坤、所犯原案。
系科場舞弊。
所請賞給議叙之處。
着不準行。
其所捐銀兩。
着即行擲還。
○又谕、大學士穆彰阿等奏、覆核朝審人犯内。
拟緩絞犯閻四一起。
情罪似有未協等語。
此案閻四當镫滅更深之後。
取出王大褡裢内鐵斧。
連斃果氏母子二命。
複于王大揪住時。
又能順摸牆上所挂锛斧。
砍劃多傷。
潰爛身死。
黑夜行兇。
有如白晝。
獨于果氏之子王大沅。
诿為誤傷。
檢查城坊初供。
并無不料緻誤字樣。
顯系該犯久懷忿毒。
豫蓄殺機。
夤夜乘其不防。
三命皆所手刃。
居心險惡已極。
該部拟以絞緩。
實屬錯誤。
閻四一起。
着改入情實。
刑部堂官及承辦司員。
着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又谕、卓秉恬奏、查出鄉試懷挾之士子。
照例辦理等語。
附生王钺、副貢生龍炳、均着照例斥革。
枷号一個月。
滿日杖一百。
折責發落。
嗣後遇有摉出懷挾士子。
着照例刻即枷号場門。
俾衆目共睹。
以示懲儆。
如不當時枷号。
着專司稽查之都察院堂官、查明參奏。
如該堂官隐匿不奏。
别經發覺。
一并重處不貸。
○烏噜木齊提督玉明、因病解任。
以雲南開化鎮總兵官成玉、為烏噜木齊提督。
○補行道光二十二年軍政。
陝西卓異官二員。
有疾官一員。
甘肅卓異官六員。
有疾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癸醜。
谕内閣、瑪哈巴拉之公爵。
以及貝勒職銜。
均系特恩賞給。
并非世襲罔替。
現在瑪哈巴拉業經出缺。
其長孫德勒格爾、着仍承襲紮薩克頭等塔布囊。
○又谕、經額布奏、職官互讦。
請分别革職解任質審一摺。
伊通佐領紮克丹、與佐領德楞額、互以克扣兵饷禀控。
委官瑚連英祿等。
糾衆聯名列款控告。
虛實均應究辦。
德楞額、着即革職。
紮克丹、着先行解任。
交該将軍提同經手人等。
秉公質審。
照例辦理。
尋奏、訊明德楞額修理衙署。
辄向衆兵借饷還欠。
反讦紮克丹多款。
實屬不合。
業已革職。
應毋庸議。
紮克丹修理義倉銀兩。
亦系各兵用饷銀代還。
未便同罪異罰。
應請革職。
委官瑚連英祿。
因挾德楞額黜退。
管檔之嫌。
糾衆控本管官各款。
惟扣饷得實。
餘皆誣妄。
應按律拟枷杖。
下部議。
從之。
○安徽巡撫王植奏、遵議禦史江鴻升奏、籌辦災區一摺。
已明定章程。
通饬各屬遵辦。
并因豫省停工。
貧民無所得食。
匪徒溷迹其中。
難保不四出滋事。
現密委幹員查訪。
得旨、總之災民得所。
匪徒嚴緝。
是為至要。
○兵部右侍郎關聖保、因病解任。
調盛京兵部侍郎倭什讷、為兵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福濟、為盛京兵部侍郎。
○以喀爾喀紮薩克親王車登巴咱爾、管善撲營事。
吏部左侍郎柏葰、管光祿寺事。
○以四川維州協副将蔭德布、為雲南開化鎮總兵官。
○甲寅。
谕内閣、寶興奏、已革知縣虧用公項。
請解回藏審辦一摺。
已革四川遂甯縣知縣唐金鑒、前管察木多糧務。
帶解藏饷。
膽敢虧用銀六千餘兩之多。
迨經回川。
節次催追。
僅據繳銀一千七百兩。
此項台費銀兩。
關系兵饷。
必應嚴追究辦。
着該督即将該革員解交駐藏大臣琦善、瑞元、提同人證案卷。
徹底查訊明确。
照例拟辦。
○又谕、連貴奏、派祭褒忠祠之散秩大臣慶英、臨祭遲誤等語。
着軍機大臣傳到慶英。
将因何遲誤緣由。
詢明具奏。
尋奏、據慶英供稱、因侍衛處傳牌。
未經看明。
以緻臨祭遲誤。
得旨、慶英交部嚴加議處。
○調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舒興阿、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兵部右侍郎倭什讷、兼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巴雅爾、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乙卯。
江南河道總督潘錫恩奏、洪澤湖水增長。
現在添籌宣洩。
歸海歸江。
間有被風浪汕刷各堤。
即饬各廳購料興修補築。
得旨、所辦是。
随時相機妥為之。
○丙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谕内閣、琦善等奏、前藏應存火藥鉛子等項。
因濫行借支。
不敷操演一摺。
西藏為極邊要地。
操防最關緊要。
每年前後藏應用火藥向由四川制造運解。
統交前藏分撥。
自應妥為收貯。
以期有備無患。
茲據琦善等、查明前駐藏大臣文蔚等各任内。
并未奏明請旨。
辄敢私行借給諾們汗火藥火繩鉛子炮子等項。
僅據收還一次。
盡系灰渣。
不堪應用。
此外尚欠未還火藥四千一百六十斤。
火繩一千六百盤。
鉛子三萬三千粒。
炮子二百顆。
總未催饬交還。
以緻營中不敷操演。
總緣曆任駐藏大臣不肯實心任事。
以緻諸務如此弊壞。
天良何在。
着工部即查明曆欠藥斤等項。
照數估計價值銀兩。
饬令前駐藏大臣文蔚、慶祿、關聖保、鄂順安、孟保、海樸、将應賠銀兩。
統于四個月内。
如數解交工部。
仍均着交部議處。
傥限滿不完。
着該部嚴參具奏。
其現在不敷操演之火藥鉛子等項。
着寶興速饬照數制造。
委員解交前藏應用。
以實軍儲而重武備。
○又谕、兵部議覆、恩桂等奏變通升補步營協尉等官一摺。
着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都統副都統。
會同妥議具奏。
尋奏、查該步軍統領等奏稱、協尉副尉缺出。
無庸以本旗官員入選。
請以本翼三旗内揀選。
仍按滿洲蒙古漢軍旗分各補各缺。
于各旗額缺。
并無窒礙。
應如所請。
從之。
○丁巳。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琦善等奏、糧員交款未清。
請饬來藏質算等語。
前任後藏糧務四川綿竹縣知縣武來雨、前任前藏糧務四川鹽源縣知縣覺羅寶钺、均于班滿後、未将任内應交各項。
向各後任交代清楚。
經前任大臣先饬回省。
以緻交款懸宕。
武來雨、寶钺、均着該督勒令速赴前藏質算明确。
交清後再行回任。
傥該員等自知實有虧短。
業經在省措繳。
即迅速解藏歸款。
以重庫項。
至前任駐藏大臣孟保等、于該二員班滿時。
并不令其将任内應交款項算明交清。
辄即先饬回任。
又未具奏。
實屬不以公事為重。
着交部查明。
一并議處。
○又谕、裕泰奏、請将疏防民堤漫潰之知縣摘去頂帶一摺。
湖北石首松滋兩縣。
本年六七月間。
因江水漲溢。
緻将民修各堤工。
均被漫缺。
該縣等疏于防範。
咎無可辭。
石首縣知縣羅珍、松滋縣知縣陸錫璞、着一并摘去頂帶。
仍饬迅速勘估。
集費興工。
勒限年内一律完竣。
如稍逾違。
即着嚴行參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