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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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軍機大臣等、裕泰奏、荊州萬城堤根現未涸露。
尚難勘估一摺。
覽奏均悉。
該堤為全郡保障所關。
亟宜設法籌辦。
一俟水勢稍退。
即饬該委員等先行攔築土壩。
以便興工。
該督屆時仍親赴工次周曆查勘。
妥為估修。
總期全堤堅固。
足資捍衛。
毋得苟且了事。
緻将來一遇水漲。
再有坍塌。
徒滋糜費。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裕泰奏、查明耒陽匪徒起釁根由。
請将辦理不善之知縣革職一摺。
覽奏具悉。
此案衡州府知府高人鑒、衡永郴桂道張志詠、有無操持過當。
緻釀事端。
并參撤之前任耒陽縣知縣李金芝、前于段基望等糾衆劫犯阻考鬨堂一案。
亦有應得之咎。
準其各歸本案。
由該撫徹底嚴查。
分别定拟具奏。
其署耒陽縣事江華縣知縣葉為圭、署任年月。
并着确切查明具奏。
到日再降谕旨。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陸費瑔等奏、耒陽縣東西兩鄉匪徒。
摉捕肅清。
請将官兵分别留撤一摺。
湖南耒陽縣東西兩鄉被糾匪徒。
經該撫等派撥将弁帶兵圍擊。
殲斃多名。
生捦七十餘名。
并獲着名要犯。
餘匪紛紛逃散。
現據查明聽糾被脅之衆。
除官兵格斃及陸續被獲外。
地方一律肅清。
所有前調各營官兵。
着即撤回歸伍。
所稱酌留衡州本營及本汛兵丁。
責成副将麻國慶駐劄彈壓。
并督饬将弁往來偵緝。
是否足資得力。
不至該匪徒等再行嘯聚滋事。
務當随時留心查察。
毋稍疏懈。
其東西兩鄉未獲要犯。
仍着該撫饬屬悉數嚴拏。
盡法懲治。
不準一名漏網。
此案在事出力文武員弁。
着該撫等擇其尤為出力者。
秉公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又另片奏、耒陽士習民風。
夙稱刁悍。
如私藏軍器。
斂錢議事。
及刊刻無名傳單。
均請嚴禁等語。
着即照所議嚴行饬禁。
至該匪等疊次控告錢漕。
以書差浮勒為詞。
着将裡差名目。
永遠革除。
饬令各鄉議舉約總甲長。
由官點驗。
按年輪充。
以除積弊。
其餘一切善後章程。
着該撫悉心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耒邑完納錢糧。
向系以錢折銀。
運至省城。
易銀解司。
傾镕折耗。
煩費滋多。
收兌漕米。
涉曆河湖。
需用亦複不少。
官吏遂不免假公濟私。
任意朘削。
緻啟訟端。
現已裁減浮費。
明定章程。
并嚴禁占匿拖欠包完墊完之弊。
惟該縣僅設駐城把總一員。
額兵四十名。
情形單薄。
應添千總一員。
兵丁八十名。
以資保衛。
請将酃縣千總一員。
移駐耒陽縣城。
另撥外委一員。
移駐酃縣。
所添兵八十名。
以二十名駐縣城。
以六十名駐東鄉适中之下東湖地方。
歸新設千總管轄。
下部議。
從之。
○戊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周之琦奏參、護解錢糧不慎。
并疏防盜案之知縣。
請交部議處一摺。
廣西蒼梧縣知縣葉慶熊、于藤縣饷船到境。
自應派撥兵役。
小心護送。
一面備文知會下站。
一體接護。
方免疏虞。
乃據該縣禀稱專差赍送移文。
因中途被水阻滞到遲。
藤縣饷船。
适在昭平縣地方被盜搶劫。
揆其疏失之由。
究因未準上站知會接護所緻。
昭平縣知縣張林、雖先未接準蒼梧縣知會。
惟于地方盜匪。
不能認真查緝。
以緻錢糧銀兩被劫。
均屬咎無可辭。
葉慶熊、張林、着一并交部照例議處。
已獲之盜犯何洪保等、着該撫提省嚴切根究。
在逃各盜。
仍勒緝務獲。
○又谕、前據德順奏、詳核存墊銀款一摺。
當交該部議奏。
茲據戶部奏稱、将該鹽政所奏各款。
分别核準饬查。
均着照所議辦理。
至三年清查庫款一次。
原為商欠不完。
官催不力。
加以整頓。
乃自道光二十一年。
至今查辦兩次。
何以前欠未歸。
新欠愈重。
清查一事。
究竟于鹾務有無裨益。
着普琳詳加體察。
再行妥議具奏。
戶部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查道光二十一年暨本年兩次清查卷案。
體察蘆綱銷運暢滞款目完欠确切情形。
實緣通綱各商曆受銀盤昂貴之累。
成本虧耗。
兼之近年疊被水災。
通綱銷滞運停。
庫存積引一百餘萬。
各商恪遵年清年款。
包賠引課加價錢糧數十餘萬兩。
其積引内。
無力再行賠交。
而其間有關緊要支發各款。
又不能概行停止。
以緻輾轉動撥。
前欠未清。
新欠愈重。
均系實在情形。
前任鹽政德順、請将此次查明新舊墊欠。
嚴定章程。
分别歸補。
三年清查一次。
俾各商正雜捐交款項。
均得随時稽核。
于庫款收支。
亦有裨益。
下部議。
從之。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己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内閣、前據壁昌奏、江廣各幫漕船。
行抵龍江關查驗木稅窒礙情形一摺。
當經降旨将瑞長交部嚴加議處。
即來京聽候部議。
并饬令湖北糧道邱煌、來京聽候查詢。
嗣據邱煌、瑞長、先後到京。
當交軍機大臣等分别傳詢。
令其據實呈遞親供。
朕詳加披覽。
此案瑞長偏執己見。
不行迎幫查驗。
原屬錯謬。
業經交部嚴加議處。
該署督壁昌、及湖北糧道邱煌、均屬辦理不善。
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嗣後漕船跨帶木植。
着仍照舊例。
責成九江蕪湖兩關。
核實查驗。
如有多帶木植。
緻誤漕行。
及胥役家丁等留難滋擾情弊。
即着兩江總督查明參奏。
至關口多一查驗。
即多一流弊。
所有龍江關添設查驗之處。
着即裁撤。
○又谕、前據程矞采奏參、潮州運同正署兩任交代不清。
并有虛報全完情弊。
當經降旨将該員等革職。
交該督等嚴訊。
茲據耆英查明、實因引滞商疲所緻。
尚無侵虧情弊。
已革前署運同李敦業、應解各款。
現已陸續完解。
着暫予開複原官。
仍饬将報解之應賠缺饷。
及随款之二萬五千七百餘兩。
趕緊清完。
傥再遲逾。
即着從嚴參辦。
已革運同長庚、查無徇私弊混情節。
着暫行留任。
責令将二十一年引饷。
趕緊督饬拆輸。
傥複延誤。
即行參革治罪着賠。
○又谕、耆英奏、查訊營員辯訴各款。
案證俱确。
堅不輸服。
礙難遽行定拟一摺。
前任廣東水師提督降補副将吳建勳、出洋捕盜。
系其專責。
乃管帶各船三十餘隻之多。
在儋洋逗留五月之久。
糜饷已逾钜萬。
獲盜僅止三名。
觀望遷延。
實難辭咎。
經祁<?土貢>查參降補副将後。
乃複不知愧懼。
摭拾空言。
率行奏辯。
已屬膽大妄為。
迨經耆英提集核訊。
案證俱确。
仍敢始終固執。
任意狡辯。
吳建勳着即革職。
仍交耆英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又谕、耆英等奏、越南國差官。
護送廣東緝捕遭風弁兵船隻回粵一摺。
上年八月初九日。
廣東海口營把總調補崖州協水師把總李茂階。
管駕新恒益商船。
追捕盜匪。
遇風漂抵越南國清化省靖嘉府地方。
經該國王派員款勞。
撥匠修補。
并派令官員兵丁。
駕船護送。
于本年六月初五日回抵瓊州。
越南國遠隔重洋。
素稱恭順。
今該國王因内地兵船遭風漂泊到境。
接待款留。
種種周詳曲到。
虔恪盡禮。
可嘉之至。
着降敕裦獎。
并賞賜該國王各樣緞匹。
以示寵嘉。
此次該國帶有壓艙貨物。
及将來出口貨物。
俱着加恩免其納稅。
仍循照舊章。
先行開艙起貨銷售。
俾免稽遲。
所有頒給該國王賞件。
着該督等先行文該國王知之
尚難勘估一摺。
覽奏均悉。
該堤為全郡保障所關。
亟宜設法籌辦。
一俟水勢稍退。
即饬該委員等先行攔築土壩。
以便興工。
該督屆時仍親赴工次周曆查勘。
妥為估修。
總期全堤堅固。
足資捍衛。
毋得苟且了事。
緻将來一遇水漲。
再有坍塌。
徒滋糜費。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裕泰奏、查明耒陽匪徒起釁根由。
請将辦理不善之知縣革職一摺。
覽奏具悉。
此案衡州府知府高人鑒、衡永郴桂道張志詠、有無操持過當。
緻釀事端。
并參撤之前任耒陽縣知縣李金芝、前于段基望等糾衆劫犯阻考鬨堂一案。
亦有應得之咎。
準其各歸本案。
由該撫徹底嚴查。
分别定拟具奏。
其署耒陽縣事江華縣知縣葉為圭、署任年月。
并着确切查明具奏。
到日再降谕旨。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陸費瑔等奏、耒陽縣東西兩鄉匪徒。
摉捕肅清。
請将官兵分别留撤一摺。
湖南耒陽縣東西兩鄉被糾匪徒。
經該撫等派撥将弁帶兵圍擊。
殲斃多名。
生捦七十餘名。
并獲着名要犯。
餘匪紛紛逃散。
現據查明聽糾被脅之衆。
除官兵格斃及陸續被獲外。
地方一律肅清。
所有前調各營官兵。
着即撤回歸伍。
所稱酌留衡州本營及本汛兵丁。
責成副将麻國慶駐劄彈壓。
并督饬将弁往來偵緝。
是否足資得力。
不至該匪徒等再行嘯聚滋事。
務當随時留心查察。
毋稍疏懈。
其東西兩鄉未獲要犯。
仍着該撫饬屬悉數嚴拏。
盡法懲治。
不準一名漏網。
此案在事出力文武員弁。
着該撫等擇其尤為出力者。
秉公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又另片奏、耒陽士習民風。
夙稱刁悍。
如私藏軍器。
斂錢議事。
及刊刻無名傳單。
均請嚴禁等語。
着即照所議嚴行饬禁。
至該匪等疊次控告錢漕。
以書差浮勒為詞。
着将裡差名目。
永遠革除。
饬令各鄉議舉約總甲長。
由官點驗。
按年輪充。
以除積弊。
其餘一切善後章程。
着該撫悉心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耒邑完納錢糧。
向系以錢折銀。
運至省城。
易銀解司。
傾镕折耗。
煩費滋多。
收兌漕米。
涉曆河湖。
需用亦複不少。
官吏遂不免假公濟私。
任意朘削。
緻啟訟端。
現已裁減浮費。
明定章程。
并嚴禁占匿拖欠包完墊完之弊。
惟該縣僅設駐城把總一員。
額兵四十名。
情形單薄。
應添千總一員。
兵丁八十名。
以資保衛。
請将酃縣千總一員。
移駐耒陽縣城。
另撥外委一員。
移駐酃縣。
所添兵八十名。
以二十名駐縣城。
以六十名駐東鄉适中之下東湖地方。
歸新設千總管轄。
下部議。
從之。
○戊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周之琦奏參、護解錢糧不慎。
并疏防盜案之知縣。
請交部議處一摺。
廣西蒼梧縣知縣葉慶熊、于藤縣饷船到境。
自應派撥兵役。
小心護送。
一面備文知會下站。
一體接護。
方免疏虞。
乃據該縣禀稱專差赍送移文。
因中途被水阻滞到遲。
藤縣饷船。
适在昭平縣地方被盜搶劫。
揆其疏失之由。
究因未準上站知會接護所緻。
昭平縣知縣張林、雖先未接準蒼梧縣知會。
惟于地方盜匪。
不能認真查緝。
以緻錢糧銀兩被劫。
均屬咎無可辭。
葉慶熊、張林、着一并交部照例議處。
已獲之盜犯何洪保等、着該撫提省嚴切根究。
在逃各盜。
仍勒緝務獲。
○又谕、前據德順奏、詳核存墊銀款一摺。
當交該部議奏。
茲據戶部奏稱、将該鹽政所奏各款。
分别核準饬查。
均着照所議辦理。
至三年清查庫款一次。
原為商欠不完。
官催不力。
加以整頓。
乃自道光二十一年。
至今查辦兩次。
何以前欠未歸。
新欠愈重。
清查一事。
究竟于鹾務有無裨益。
着普琳詳加體察。
再行妥議具奏。
戶部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查道光二十一年暨本年兩次清查卷案。
體察蘆綱銷運暢滞款目完欠确切情形。
實緣通綱各商曆受銀盤昂貴之累。
成本虧耗。
兼之近年疊被水災。
通綱銷滞運停。
庫存積引一百餘萬。
各商恪遵年清年款。
包賠引課加價錢糧數十餘萬兩。
其積引内。
無力再行賠交。
而其間有關緊要支發各款。
又不能概行停止。
以緻輾轉動撥。
前欠未清。
新欠愈重。
均系實在情形。
前任鹽政德順、請将此次查明新舊墊欠。
嚴定章程。
分别歸補。
三年清查一次。
俾各商正雜捐交款項。
均得随時稽核。
于庫款收支。
亦有裨益。
下部議。
從之。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己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内閣、前據壁昌奏、江廣各幫漕船。
行抵龍江關查驗木稅窒礙情形一摺。
當經降旨将瑞長交部嚴加議處。
即來京聽候部議。
并饬令湖北糧道邱煌、來京聽候查詢。
嗣據邱煌、瑞長、先後到京。
當交軍機大臣等分别傳詢。
令其據實呈遞親供。
朕詳加披覽。
此案瑞長偏執己見。
不行迎幫查驗。
原屬錯謬。
業經交部嚴加議處。
該署督壁昌、及湖北糧道邱煌、均屬辦理不善。
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嗣後漕船跨帶木植。
着仍照舊例。
責成九江蕪湖兩關。
核實查驗。
如有多帶木植。
緻誤漕行。
及胥役家丁等留難滋擾情弊。
即着兩江總督查明參奏。
至關口多一查驗。
即多一流弊。
所有龍江關添設查驗之處。
着即裁撤。
○又谕、前據程矞采奏參、潮州運同正署兩任交代不清。
并有虛報全完情弊。
當經降旨将該員等革職。
交該督等嚴訊。
茲據耆英查明、實因引滞商疲所緻。
尚無侵虧情弊。
已革前署運同李敦業、應解各款。
現已陸續完解。
着暫予開複原官。
仍饬将報解之應賠缺饷。
及随款之二萬五千七百餘兩。
趕緊清完。
傥再遲逾。
即着從嚴參辦。
已革運同長庚、查無徇私弊混情節。
着暫行留任。
責令将二十一年引饷。
趕緊督饬拆輸。
傥複延誤。
即行參革治罪着賠。
○又谕、耆英奏、查訊營員辯訴各款。
案證俱确。
堅不輸服。
礙難遽行定拟一摺。
前任廣東水師提督降補副将吳建勳、出洋捕盜。
系其專責。
乃管帶各船三十餘隻之多。
在儋洋逗留五月之久。
糜饷已逾钜萬。
獲盜僅止三名。
觀望遷延。
實難辭咎。
經祁<?土貢>查參降補副将後。
乃複不知愧懼。
摭拾空言。
率行奏辯。
已屬膽大妄為。
迨經耆英提集核訊。
案證俱确。
仍敢始終固執。
任意狡辯。
吳建勳着即革職。
仍交耆英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又谕、耆英等奏、越南國差官。
護送廣東緝捕遭風弁兵船隻回粵一摺。
上年八月初九日。
廣東海口營把總調補崖州協水師把總李茂階。
管駕新恒益商船。
追捕盜匪。
遇風漂抵越南國清化省靖嘉府地方。
經該國王派員款勞。
撥匠修補。
并派令官員兵丁。
駕船護送。
于本年六月初五日回抵瓊州。
越南國遠隔重洋。
素稱恭順。
今該國王因内地兵船遭風漂泊到境。
接待款留。
種種周詳曲到。
虔恪盡禮。
可嘉之至。
着降敕裦獎。
并賞賜該國王各樣緞匹。
以示寵嘉。
此次該國帶有壓艙貨物。
及将來出口貨物。
俱着加恩免其納稅。
仍循照舊章。
先行開艙起貨銷售。
俾免稽遲。
所有頒給該國王賞件。
着該督等先行文該國王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