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八
關燈
小
中
大
。
俟奉到敕谕賞件。
遇有該處船隻之便。
該督等即饬令攜帶回國。
如無便船。
則移交廣西巡撫。
酌量妥寄。
其該國差官阮若山等、亦着該督等優加賞赉。
交該國王頒給。
○以詹事府詹事倭仁、為大理寺卿。
○庚申。
谕内閣、禦史陳慶镛奏、盤獲奉旨嚴拏要犯。
請交部審辦等語。
台灣武生郭光侯即郭崇高。
聚衆謀逆。
前經降旨令該鎮道上緊嚴拏。
何以潛竄來京。
有無别情。
必應徹底根究。
郭光侯即郭崇高、着交刑部嚴行審訊。
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讷爾經額奏、勘定永定河堵築漫口。
挑穵引河鳳河工程。
估需銀數。
籌議動款分捐一摺。
覽奏均悉。
永定河南七工漫口。
應挑引河。
既據該督查勘測量。
應就迤北三裡許北六工尾之河西營村前。
定為河頭。
挑穵引河。
于築壩合龍形勢較順。
估計自河西營起至鳳河止。
工長七十餘裡。
需銀八萬八千餘兩。
又堵合原堤漫口各工。
需銀三萬五千餘兩。
又挑穵鳳河。
需銀二萬五千餘兩。
三共需銀十四萬八千餘兩。
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估需銀兩。
準其以滹沱河生息餘銀二萬四千餘兩湊用。
不敷銀十二萬四千餘兩。
由該督等量力捐辦。
仍責成該道督率廳汛委員。
趕緊挑築。
務于九月内合龍蒇事。
毋稍遲誤。
将此谕令知之。
○辛酉。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漕糧為天庾正供。
節經降旨令有漕各省督撫。
嚴饬所屬早兌早開。
克期渡黃。
毋稍遲誤。
迺近年重運漕船。
不能如期抵壩。
以緻到通歸次。
兌受新漕。
節節耽延。
總緣各該督撫。
不肯破除情面。
實力催趱所緻。
現已節屆寒露。
水勢漸消。
着漕運總督、及沿途各督撫、分饬所屬。
嚴行催趱。
且本年各省回空軍船。
連樯渡黃南下。
又毋須倒塘灌放。
銜尾遄行。
毫無周折。
定能如期歸次。
來歲新漕。
尤當趕緊辦理。
按期兌開。
統限于四月初十日以前。
全數趱至清江。
克期抵壩。
以便渡黃北上。
無許稍有遲誤。
傥視為年例具文仍前怠玩。
緻令臨事周章。
定将該漕督及各該督撫。
嚴行懲處。
決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據刑部将太監艾進奎等八人傳訊。
旋複送回。
當經查詢該部。
據稱該太監等、緻送僧人善會分錢。
尚無另有交結情事。
是以先行取具草供。
令原送官人。
暫行帶回。
俟結案時。
行文内務府照例懲辦等語。
該太監等既經傳問。
就其情節。
自有輕重之分。
何得一經訊供。
辄令原送官人概行帶回。
并未備有公文。
辦理殊屬草率。
所有刑部堂官。
着傳旨嚴行申饬。
嗣後該部案件内。
有應行傳訊太監之處。
着行文内務府。
該大臣據文傳到太監。
派送刑部。
其情節較重者。
自應照例收禁。
即使情節稍輕。
供據确實。
亦應備文咨送内務府。
其應否發還本處當差之處。
由内務府奏明請旨辦理。
○又谕、賀長齡奏、請将參将仍遵前旨保送引見一摺。
火箭為軍中利器。
所造不為無用。
着随時督令善練。
以期久而益精。
貴州台拱營參将常英。
辦事認真。
訓練精勤。
着準其遵旨保舉送部引見。
○又谕、鐵麟奏、遵查喇嘛淩保控案原審情節一摺。
此案綏遠城将軍奕興、于參領卓裡克圖擅鎖喇嘛淩保。
既系該呼圖克圖呈報。
并非自行查出。
亦有應得之咎。
至成凱因該将軍未與會商。
辄以大青山遊牧為詞。
懸揣入奏。
殊屬不合。
奕興、成凱、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壬戌。
谕内閣、寶興奏請将捕匪不力之都司革職等語。
四川署潼川營都司候補守備湯茂嶺、帶兵在中江一帶巡緝。
于股匪蔡璜等、由中江逃往蓬溪等處時。
明知匪徒等蹤迹所在。
相去不遠。
乃尾随在後。
并不追往捕拏。
以緻首匪潛蹤未獲。
庸懦已極。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湯茂嶺、着即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以為玩視盜案者戒。
其首匪蔡璜。
着即嚴饬将弁緝拏務獲。
毋任漏網。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壁昌奏、勘定沿江安設炮墩處所一摺。
當經降旨令該署督再行詳細妥議具奏。
茲據奏稱、狼福兩山。
對峙江海之交。
水面寬闊。
福山舊有炮台。
台高船遠。
非炮力所能及。
未敢于該處議築炮堤。
至鵝鼻嘴對岸之劉聞沙。
圌山關對岸之東生洲。
北固山對岸之順江洲。
五龍山對岸之沙州圩。
江面逐段收窄。
均可兩岸修築炮堤。
船行江心。
炮力能及。
再多設靈便戰船。
安載兵炮。
相機伺伏。
施放可期得力。
其江蘇水師各營。
應需大小兵船一百三十餘隻。
現在江甯蘇州兩處分廠趕造。
一俟造成。
即分撥各營。
認真演練。
所議甚為周妥。
俱着照議辦理。
制勝之道。
全在固結人心。
振作兵氣。
平時布置得宜。
臨時方能得力。
該地方官紳、踴躍倡捐。
皆知自衛。
有衆志成城之象。
現已諸務齊備。
着該署督督率地方文武。
認真訓練弁兵。
信賞必罰。
多方鼓舞。
破格策勵。
務令有勇知方。
化怯懦而為精練。
并着随時責成狼山福山兩總兵。
勤練舟師。
分巡會哨。
以期聲勢聯絡。
勿緻日久生懈。
仍複有名無實也。
将此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八萬四十四兩。
解赴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備道光二十六年經費。
○癸亥。
谕内閣、阿彥泰奏、訊明自行投回之廢員照例定拟一摺。
前因廢員阿爾繃阿、在配脫逃。
降旨饬交吉林将軍等查拏解究。
茲據該署都統奏稱、該廢員自行投回。
訊明實因病迷走失。
并無滋事。
阿爾繃阿着準其照逃遣投回之例免其逃罪。
仍發軍台效力贖罪。
○又谕、禦史田潤奏、饬拏地面惡蠹一摺。
南城坊役王成即王泰、捕頭王貴即王順、着步軍統領衙門嚴拏務獲究辦。
至沿街強化登門坐索之僧人。
如例無專條。
應如何酌定懲治之處。
着步軍統領議奏。
尋奏、查僧道坐門強化。
應概行驅逐。
如有訛索。
即從嚴究辦。
至穿掌釘腮。
各項惡化。
應按律拟杖。
從之。
○河南南陽鎮總兵官都勒豐阿、因病解任。
以江南督标中軍副将馮萬青、為南陽鎮總兵官。
○甲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向來各省解饷官員到京。
各督撫出具考語者。
由管庫大臣帶領引見。
其未經出具考語者。
并不帶領引見。
辦理殊不畫一。
嗣後各省解饷官員。
均着毋庸帶領引見。
○又谕、禧恩奏、酌拟遷修墨爾根城垣等語。
據稱新躧地方。
地勢不平。
且與舊制不符。
請于舊地分别緩急。
先後量為展修。
所需工費。
除舊料變價抵補外。
約需銀七千餘兩。
着照所請、準照案先由該城庫貯備用銀内動支。
所需木料。
着黑龍江将軍派員采辦。
于明歲春融、趕緊修築完固。
工竣時、着該将軍奏派大臣驗收。
造冊報部核銷。
○又谕、禧恩等奏、知府被控擅責無辜。
請解任提訊一摺。
錦州府知府福忠、以地方官便衣攜眷遊山。
複因監生依林太、出言頂撞。
濫行掌責。
福忠着暫行革職。
交該将軍會同盛京刑部提集人證。
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蠲緩山西汾陽、徐溝、文水、三縣被水被雹額賦有差。
赈汾陽縣災民。
俟奉到敕谕賞件。
遇有該處船隻之便。
該督等即饬令攜帶回國。
如無便船。
則移交廣西巡撫。
酌量妥寄。
其該國差官阮若山等、亦着該督等優加賞赉。
交該國王頒給。
○以詹事府詹事倭仁、為大理寺卿。
○庚申。
谕内閣、禦史陳慶镛奏、盤獲奉旨嚴拏要犯。
請交部審辦等語。
台灣武生郭光侯即郭崇高。
聚衆謀逆。
前經降旨令該鎮道上緊嚴拏。
何以潛竄來京。
有無别情。
必應徹底根究。
郭光侯即郭崇高、着交刑部嚴行審訊。
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讷爾經額奏、勘定永定河堵築漫口。
挑穵引河鳳河工程。
估需銀數。
籌議動款分捐一摺。
覽奏均悉。
永定河南七工漫口。
應挑引河。
既據該督查勘測量。
應就迤北三裡許北六工尾之河西營村前。
定為河頭。
挑穵引河。
于築壩合龍形勢較順。
估計自河西營起至鳳河止。
工長七十餘裡。
需銀八萬八千餘兩。
又堵合原堤漫口各工。
需銀三萬五千餘兩。
又挑穵鳳河。
需銀二萬五千餘兩。
三共需銀十四萬八千餘兩。
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估需銀兩。
準其以滹沱河生息餘銀二萬四千餘兩湊用。
不敷銀十二萬四千餘兩。
由該督等量力捐辦。
仍責成該道督率廳汛委員。
趕緊挑築。
務于九月内合龍蒇事。
毋稍遲誤。
将此谕令知之。
○辛酉。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漕糧為天庾正供。
節經降旨令有漕各省督撫。
嚴饬所屬早兌早開。
克期渡黃。
毋稍遲誤。
迺近年重運漕船。
不能如期抵壩。
以緻到通歸次。
兌受新漕。
節節耽延。
總緣各該督撫。
不肯破除情面。
實力催趱所緻。
現已節屆寒露。
水勢漸消。
着漕運總督、及沿途各督撫、分饬所屬。
嚴行催趱。
且本年各省回空軍船。
連樯渡黃南下。
又毋須倒塘灌放。
銜尾遄行。
毫無周折。
定能如期歸次。
來歲新漕。
尤當趕緊辦理。
按期兌開。
統限于四月初十日以前。
全數趱至清江。
克期抵壩。
以便渡黃北上。
無許稍有遲誤。
傥視為年例具文仍前怠玩。
緻令臨事周章。
定将該漕督及各該督撫。
嚴行懲處。
決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據刑部将太監艾進奎等八人傳訊。
旋複送回。
當經查詢該部。
據稱該太監等、緻送僧人善會分錢。
尚無另有交結情事。
是以先行取具草供。
令原送官人。
暫行帶回。
俟結案時。
行文内務府照例懲辦等語。
該太監等既經傳問。
就其情節。
自有輕重之分。
何得一經訊供。
辄令原送官人概行帶回。
并未備有公文。
辦理殊屬草率。
所有刑部堂官。
着傳旨嚴行申饬。
嗣後該部案件内。
有應行傳訊太監之處。
着行文内務府。
該大臣據文傳到太監。
派送刑部。
其情節較重者。
自應照例收禁。
即使情節稍輕。
供據确實。
亦應備文咨送内務府。
其應否發還本處當差之處。
由内務府奏明請旨辦理。
○又谕、賀長齡奏、請将參将仍遵前旨保送引見一摺。
火箭為軍中利器。
所造不為無用。
着随時督令善練。
以期久而益精。
貴州台拱營參将常英。
辦事認真。
訓練精勤。
着準其遵旨保舉送部引見。
○又谕、鐵麟奏、遵查喇嘛淩保控案原審情節一摺。
此案綏遠城将軍奕興、于參領卓裡克圖擅鎖喇嘛淩保。
既系該呼圖克圖呈報。
并非自行查出。
亦有應得之咎。
至成凱因該将軍未與會商。
辄以大青山遊牧為詞。
懸揣入奏。
殊屬不合。
奕興、成凱、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壬戌。
谕内閣、寶興奏請将捕匪不力之都司革職等語。
四川署潼川營都司候補守備湯茂嶺、帶兵在中江一帶巡緝。
于股匪蔡璜等、由中江逃往蓬溪等處時。
明知匪徒等蹤迹所在。
相去不遠。
乃尾随在後。
并不追往捕拏。
以緻首匪潛蹤未獲。
庸懦已極。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湯茂嶺、着即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以為玩視盜案者戒。
其首匪蔡璜。
着即嚴饬将弁緝拏務獲。
毋任漏網。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壁昌奏、勘定沿江安設炮墩處所一摺。
當經降旨令該署督再行詳細妥議具奏。
茲據奏稱、狼福兩山。
對峙江海之交。
水面寬闊。
福山舊有炮台。
台高船遠。
非炮力所能及。
未敢于該處議築炮堤。
至鵝鼻嘴對岸之劉聞沙。
圌山關對岸之東生洲。
北固山對岸之順江洲。
五龍山對岸之沙州圩。
江面逐段收窄。
均可兩岸修築炮堤。
船行江心。
炮力能及。
再多設靈便戰船。
安載兵炮。
相機伺伏。
施放可期得力。
其江蘇水師各營。
應需大小兵船一百三十餘隻。
現在江甯蘇州兩處分廠趕造。
一俟造成。
即分撥各營。
認真演練。
所議甚為周妥。
俱着照議辦理。
制勝之道。
全在固結人心。
振作兵氣。
平時布置得宜。
臨時方能得力。
該地方官紳、踴躍倡捐。
皆知自衛。
有衆志成城之象。
現已諸務齊備。
着該署督督率地方文武。
認真訓練弁兵。
信賞必罰。
多方鼓舞。
破格策勵。
務令有勇知方。
化怯懦而為精練。
并着随時責成狼山福山兩總兵。
勤練舟師。
分巡會哨。
以期聲勢聯絡。
勿緻日久生懈。
仍複有名無實也。
将此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八萬四十四兩。
解赴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備道光二十六年經費。
○癸亥。
谕内閣、阿彥泰奏、訊明自行投回之廢員照例定拟一摺。
前因廢員阿爾繃阿、在配脫逃。
降旨饬交吉林将軍等查拏解究。
茲據該署都統奏稱、該廢員自行投回。
訊明實因病迷走失。
并無滋事。
阿爾繃阿着準其照逃遣投回之例免其逃罪。
仍發軍台效力贖罪。
○又谕、禦史田潤奏、饬拏地面惡蠹一摺。
南城坊役王成即王泰、捕頭王貴即王順、着步軍統領衙門嚴拏務獲究辦。
至沿街強化登門坐索之僧人。
如例無專條。
應如何酌定懲治之處。
着步軍統領議奏。
尋奏、查僧道坐門強化。
應概行驅逐。
如有訛索。
即從嚴究辦。
至穿掌釘腮。
各項惡化。
應按律拟杖。
從之。
○河南南陽鎮總兵官都勒豐阿、因病解任。
以江南督标中軍副将馮萬青、為南陽鎮總兵官。
○甲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向來各省解饷官員到京。
各督撫出具考語者。
由管庫大臣帶領引見。
其未經出具考語者。
并不帶領引見。
辦理殊不畫一。
嗣後各省解饷官員。
均着毋庸帶領引見。
○又谕、禧恩奏、酌拟遷修墨爾根城垣等語。
據稱新躧地方。
地勢不平。
且與舊制不符。
請于舊地分别緩急。
先後量為展修。
所需工費。
除舊料變價抵補外。
約需銀七千餘兩。
着照所請、準照案先由該城庫貯備用銀内動支。
所需木料。
着黑龍江将軍派員采辦。
于明歲春融、趕緊修築完固。
工竣時、着該将軍奏派大臣驗收。
造冊報部核銷。
○又谕、禧恩等奏、知府被控擅責無辜。
請解任提訊一摺。
錦州府知府福忠、以地方官便衣攜眷遊山。
複因監生依林太、出言頂撞。
濫行掌責。
福忠着暫行革職。
交該将軍會同盛京刑部提集人證。
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蠲緩山西汾陽、徐溝、文水、三縣被水被雹額賦有差。
赈汾陽縣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