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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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後。
所請着不準行。
李莼着交部議處。
○江蘇學政張芾、謝授内閣學士恩。
得旨、學臣原不準幹預地方公事。
然汝受朕知。
官至二品。
亦不可皆置膜外。
凡吏治民風武備諸大端。
亦當在在留心。
上而以備采詢。
下而汝亦擴充識見。
其志之。
○予故兩廣總督祁<?土貢>、祭葬如例。
谥恭恪。
其子員外郎之铨、知州之镠、服阕後遇缺即補即選。
○予故阿巴哈納爾紮薩克郡王彭楚克桑布、祭如例。
○甲戌。
谕内閣、禧恩等奏、借項修理要工一摺。
盛京社稷壇等工。
祀典攸關。
自應即時修理。
所有估需銀三千六百十三兩零、着即在戶部存貯船規項下動支。
敬謹擇吉興修。
所估銀兩。
作正開銷。
造冊報部。
毋庸在養廉項下。
扣還歸款。
○又谕、禦史江鴻升奏、福建廈門失守。
所轄之泉州府知府、系沈汝瀚署任。
與江蘇失守上海之署松江府知府王紹複、事同一律。
現已時逾二年之久。
未見該員得有處分。
恐未免遲延遺漏等語。
王紹複前經照部議革職。
廈門失守。
是否系沈汝瀚署理泉州府任内之事。
該督撫迅即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遷延。
尋奏、廈門失守。
系沈汝瀚署泉州府任内之事。
查定例失陷城池。
不同城之知府不議。
今廈門距泉州甚遠。
又無城池。
核與江蘇失守上海之署松江府知府、情形有異。
與廣東失守沙角等處之該管知府、情事相同。
沈汝瀚應援案免議。
抑或仍應議處之處。
恭候欽定。
下部議。
尋議、廈門本無城池。
與失守城池不同城之知府。
亦有區别。
惟失地之咎。
究無可辭。
應請降三級調用。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陸費瑔等奏、拏獲耒陽縣滋事匪徒。
審明分别辦理一摺。
耒陽縣匪徒糾衆滋事。
經該撫會同該提督督兵剿捕。
節經捦獲匪犯多名。
審訊确情。
将僧倡貫等八犯。
即行正法。
鄭星木一犯。
暫留備質。
段啞子等十四犯。
解省監禁候訊。
均着照所議辦理。
現在各鄉被脅人衆。
紛紛四散。
而東鄉之人。
尚在觀望。
首犯陽大鵬、尚未就捦。
必應并力追捕。
以期迅速蒇事。
現在陽大鵬之家屬、及其胞弟陽大鴻、既經拏獲。
正可從此根究陽大鵬實在下落。
密饬鎮将跟蹤躧緝。
克期務獲。
其供出之要犯李導青等、并着按名嚴拏。
毋任一名漏網。
此案匪徒陽大鵬等糾衆滋事。
不過烏合之衆。
果能上緊兜捦。
何至遲之又久。
首犯仍未就獲。
餘匪仍未淨盡。
該撫等督辦此事。
殊屬延緩。
着即設法摉拏。
毋令首犯乘間竄逸。
其現尚觀望之東鄉民人。
斷不可被其裹脅。
傥耽延日久。
不能迅速蒇功。
朕惟陸費瑔、石生玉、二人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浚江南銅沛廳屬十八裡屯引河。
并修築束水堰。
從河道總督潘錫恩請也。
○乙亥。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前任烏什幫辦大臣法福哩以病乞休。
允之。
○丙子。
禮部奏、八月初十日萬壽聖節。
應行禮儀。
得旨、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王植疏報、開墾仁和場竈蕩地一頃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大學士四川總督寶興覆奏、川省并無銀礦。
無從招民開采。
報聞。
○丁醜。
谕内閣、鐘祥等奏、中牟壩工。
豫籌補築。
将現在勘估情形。
及約需銀數。
請旨辦理一摺。
中牟大工口門一日不堵。
則下遊三省災黎一日不安。
現在時逾立秋。
自應豫為籌計。
該河督等親往勘估。
所有應辦各工。
着即照所議次第辦理。
惟興舉要工。
事關重大。
此次全工事宜。
着責成鐘祥、鄂順安、仍遵前旨。
實力實心。
和衷辦理。
其挑河購料諸事。
不得任聽劣員冒濫估計。
以重帑項。
該河督等、系朕特加委任。
與欽派大臣無異。
務當激發天良。
認真督辦。
斷不準遊移推诿。
贻誤要工。
朕惟知賞功罰罪。
别無可谕。
其懔之勉之。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朱琦奏、粵東捕務廢弛。
盜賊蠭起。
請旨饬拏一摺。
禁暴诘奸。
為地方官之急務。
若如所奏、該省近年盜賊肆行無忌。
明火劫掠及擄人勒贖等事。
層見疊出。
必應實力查辦。
以靖闾閻。
着耆英、程矞采、即将該禦史所陳各條。
悉心籌議。
嚴饬文武員弁協力緝拏。
從嚴懲治。
毋得視為具文。
緻贻後患。
又另片奏、廣州府桑園圍。
因江水驟發。
漫口九處。
又因北江泛溢。
沖決石角圍一帶。
肇慶府大有圍、豐樂圍等處。
亦間多傾圮。
請饬勸捐修築等語。
并着該督等察看情形。
妥為籌辦。
原摺片二件。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七萬七千五百兩。
解赴烏噜木齊。
備道光二十六年經費。
○戊寅。
準浙江杭嚴等幫漂失米石分限買補。
○己卯。
谕内閣、戶部奏、庫款罰賠各員。
有已經回籍。
及代賠子孫籍隸各省。
如因限滿未完。
紛紛解部監追。
轉恐有稽時日等語。
嗣後罰賠代賠各員。
到限未完。
除順天府屬者。
仍解部監追外。
其餘籍隸各省在籍者。
着各該督撫轉饬地方官。
于奉文之日。
即将該革員名。
解送該省臬司衙門監追完繳。
但當實力奉行。
不得有名無實。
仍着該督撫等、随時稽查。
不準稍涉瞻徇。
緻滋延宕。
○庚辰。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内閣、桂輪等奏、戍守弁兵。
五年期滿。
援案分别撤留一摺。
烏裡雅蘇台換防弁兵。
扣至明年。
已屆五年期滿。
例應更換。
據該将軍等奏請酌留。
着準其援照成案。
将額設換防守備千總把總外委六員内。
留駐三員。
由馬兵保舉、已得實缺把總外委十員内。
留駐三員。
馬步兵二百四十名内。
留駐一百二十名。
其餘弁兵。
全數更換。
此次所留弁兵。
俟下屆換班時。
仍令更換以符定制。
○緩徵江蘇陽湖、無錫、金匮、江陰、宜興、荊溪、丹徒、丹陽、金壇、溧陽、十縣歉收地畝舊欠額賦。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鐘祥等奏、勘估中牟壩工情形。
已降旨責成該河督等實心督辦。
所請籌撥銀數。
交戶部速議具奏。
本日據戶部奏、将各省應撥銀兩。
并添撥廣儲司封貯銀、湊足四百五十萬兩。
迅
所請着不準行。
李莼着交部議處。
○江蘇學政張芾、謝授内閣學士恩。
得旨、學臣原不準幹預地方公事。
然汝受朕知。
官至二品。
亦不可皆置膜外。
凡吏治民風武備諸大端。
亦當在在留心。
上而以備采詢。
下而汝亦擴充識見。
其志之。
○予故兩廣總督祁<?土貢>、祭葬如例。
谥恭恪。
其子員外郎之铨、知州之镠、服阕後遇缺即補即選。
○予故阿巴哈納爾紮薩克郡王彭楚克桑布、祭如例。
○甲戌。
谕内閣、禧恩等奏、借項修理要工一摺。
盛京社稷壇等工。
祀典攸關。
自應即時修理。
所有估需銀三千六百十三兩零、着即在戶部存貯船規項下動支。
敬謹擇吉興修。
所估銀兩。
作正開銷。
造冊報部。
毋庸在養廉項下。
扣還歸款。
○又谕、禦史江鴻升奏、福建廈門失守。
所轄之泉州府知府、系沈汝瀚署任。
與江蘇失守上海之署松江府知府王紹複、事同一律。
現已時逾二年之久。
未見該員得有處分。
恐未免遲延遺漏等語。
王紹複前經照部議革職。
廈門失守。
是否系沈汝瀚署理泉州府任内之事。
該督撫迅即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遷延。
尋奏、廈門失守。
系沈汝瀚署泉州府任内之事。
查定例失陷城池。
不同城之知府不議。
今廈門距泉州甚遠。
又無城池。
核與江蘇失守上海之署松江府知府、情形有異。
與廣東失守沙角等處之該管知府、情事相同。
沈汝瀚應援案免議。
抑或仍應議處之處。
恭候欽定。
下部議。
尋議、廈門本無城池。
與失守城池不同城之知府。
亦有區别。
惟失地之咎。
究無可辭。
應請降三級調用。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陸費瑔等奏、拏獲耒陽縣滋事匪徒。
審明分别辦理一摺。
耒陽縣匪徒糾衆滋事。
經該撫會同該提督督兵剿捕。
節經捦獲匪犯多名。
審訊确情。
将僧倡貫等八犯。
即行正法。
鄭星木一犯。
暫留備質。
段啞子等十四犯。
解省監禁候訊。
均着照所議辦理。
現在各鄉被脅人衆。
紛紛四散。
而東鄉之人。
尚在觀望。
首犯陽大鵬、尚未就捦。
必應并力追捕。
以期迅速蒇事。
現在陽大鵬之家屬、及其胞弟陽大鴻、既經拏獲。
正可從此根究陽大鵬實在下落。
密饬鎮将跟蹤躧緝。
克期務獲。
其供出之要犯李導青等、并着按名嚴拏。
毋任一名漏網。
此案匪徒陽大鵬等糾衆滋事。
不過烏合之衆。
果能上緊兜捦。
何至遲之又久。
首犯仍未就獲。
餘匪仍未淨盡。
該撫等督辦此事。
殊屬延緩。
着即設法摉拏。
毋令首犯乘間竄逸。
其現尚觀望之東鄉民人。
斷不可被其裹脅。
傥耽延日久。
不能迅速蒇功。
朕惟陸費瑔、石生玉、二人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浚江南銅沛廳屬十八裡屯引河。
并修築束水堰。
從河道總督潘錫恩請也。
○乙亥。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前任烏什幫辦大臣法福哩以病乞休。
允之。
○丙子。
禮部奏、八月初十日萬壽聖節。
應行禮儀。
得旨、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王植疏報、開墾仁和場竈蕩地一頃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大學士四川總督寶興覆奏、川省并無銀礦。
無從招民開采。
報聞。
○丁醜。
谕内閣、鐘祥等奏、中牟壩工。
豫籌補築。
将現在勘估情形。
及約需銀數。
請旨辦理一摺。
中牟大工口門一日不堵。
則下遊三省災黎一日不安。
現在時逾立秋。
自應豫為籌計。
該河督等親往勘估。
所有應辦各工。
着即照所議次第辦理。
惟興舉要工。
事關重大。
此次全工事宜。
着責成鐘祥、鄂順安、仍遵前旨。
實力實心。
和衷辦理。
其挑河購料諸事。
不得任聽劣員冒濫估計。
以重帑項。
該河督等、系朕特加委任。
與欽派大臣無異。
務當激發天良。
認真督辦。
斷不準遊移推诿。
贻誤要工。
朕惟知賞功罰罪。
别無可谕。
其懔之勉之。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朱琦奏、粵東捕務廢弛。
盜賊蠭起。
請旨饬拏一摺。
禁暴诘奸。
為地方官之急務。
若如所奏、該省近年盜賊肆行無忌。
明火劫掠及擄人勒贖等事。
層見疊出。
必應實力查辦。
以靖闾閻。
着耆英、程矞采、即将該禦史所陳各條。
悉心籌議。
嚴饬文武員弁協力緝拏。
從嚴懲治。
毋得視為具文。
緻贻後患。
又另片奏、廣州府桑園圍。
因江水驟發。
漫口九處。
又因北江泛溢。
沖決石角圍一帶。
肇慶府大有圍、豐樂圍等處。
亦間多傾圮。
請饬勸捐修築等語。
并着該督等察看情形。
妥為籌辦。
原摺片二件。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七萬七千五百兩。
解赴烏噜木齊。
備道光二十六年經費。
○戊寅。
準浙江杭嚴等幫漂失米石分限買補。
○己卯。
谕内閣、戶部奏、庫款罰賠各員。
有已經回籍。
及代賠子孫籍隸各省。
如因限滿未完。
紛紛解部監追。
轉恐有稽時日等語。
嗣後罰賠代賠各員。
到限未完。
除順天府屬者。
仍解部監追外。
其餘籍隸各省在籍者。
着各該督撫轉饬地方官。
于奉文之日。
即将該革員名。
解送該省臬司衙門監追完繳。
但當實力奉行。
不得有名無實。
仍着該督撫等、随時稽查。
不準稍涉瞻徇。
緻滋延宕。
○庚辰。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内閣、桂輪等奏、戍守弁兵。
五年期滿。
援案分别撤留一摺。
烏裡雅蘇台換防弁兵。
扣至明年。
已屆五年期滿。
例應更換。
據該将軍等奏請酌留。
着準其援照成案。
将額設換防守備千總把總外委六員内。
留駐三員。
由馬兵保舉、已得實缺把總外委十員内。
留駐三員。
馬步兵二百四十名内。
留駐一百二十名。
其餘弁兵。
全數更換。
此次所留弁兵。
俟下屆換班時。
仍令更換以符定制。
○緩徵江蘇陽湖、無錫、金匮、江陰、宜興、荊溪、丹徒、丹陽、金壇、溧陽、十縣歉收地畝舊欠額賦。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鐘祥等奏、勘估中牟壩工情形。
已降旨責成該河督等實心督辦。
所請籌撥銀數。
交戶部速議具奏。
本日據戶部奏、将各省應撥銀兩。
并添撥廣儲司封貯銀、湊足四百五十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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