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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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普等奏、審拟喇嘛淩保控告達喇嘛等、侵蝕官項等情一摺。
此案卓哩克圖将淩保鎖拏嚴押。
緻滋苦累。
該副都統成凱、于此等事件。
何至毫無見聞。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刑部奏、審拟湖北已革廪生易之瑤私越外域一案。
詳核案情。
該革生于二十二年正月行抵越南。
先後緻書彼國府尹巡撫。
次年六月。
始行回粵。
曆時一年有餘。
投遞呈詞。
至八紙之多。
若謂無交通外夷情事。
殊難憑信。
且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
不過為謀食起見。
易之瑤私行潛往。
關說重情。
迥非出口謀食可比。
何以刑部既訊有投遞呈詞之供。
率以不領口票問拟。
前後殊相矛盾。
着該部堂官再行詳細推鞫。
另行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易之瑤、因守候回粵。
遞呈八紙。
委無勾結夷人情弊。
拟照交通外境減等。
杖一百流三千裡。
從之。
○又谕、都察院奏、四川榮昌縣民人葉泳喜遣侄葉大輿具控該縣誣奸斃命。
禁卒索詐多贓一案。
已明降谕旨。
交該督督同臬司提訊矣。
此案所控如果屬實。
關系地方官非刑斃命。
捏傷誣奸。
丁役詐贓。
沉冤莫雪。
不可不嚴加根究。
該督即督同臬司将全案各情。
虛衷研鞫。
究竟史氏是否被燒身死。
抑系勒斃後燒屍。
葉泳壽是否中暑。
抑系非刑殒命。
确切訊明。
務成信谳。
如必須覆驗。
方得确情。
着即令該原告眼同細加檢驗。
不得任聽該委員等捏詞諱飾。
亦不得回護前案。
徇庇屬員。
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知寶興、并傳谕潘铎知之。
尋奏、查葉泳喜出繼與胞伯為子。
與本生胞兄降服大功比律科斷。
與葉黃氏均拟絞候。
檢明葉泳壽屍骨。
并無傷痕。
該縣王九牧尚無擅用非刑情事。
下部議。
尋議、例載功服以下尊長。
圖奸謀殺卑幼。
照平人問拟斬候。
誠以淫兇亂倫。
無複恩義可言。
不得仍以服制論。
今葉泳喜因與兄妻通奸。
複緻死其媳。
雖與圖奸謀殺卑幼不同。
而恩義同一斷絕。
應照凡人謀殺人造意律。
改拟斬監候。
葉黃氏仍照原拟絞候。
該縣王九牧因葉泳壽頂撞咆哮。
将其掌責。
系例所不禁。
尚無不合。
惟于禀府提訊時。
誤将葉泳壽拟絞。
雖經訪實檢舉。
仍應附參。
聽候部議。
從之。
○調四川松潘鎮總兵官托明阿、為重慶鎮總兵官。
重慶鎮總兵官萬福、為松潘鎮總兵官。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鐘祥等奏、籌畫全工事宜一摺。
現在壩工拆展埽占。
務須審度溜勢趨向。
勿失機宜。
引河頭新築攔黃壩。
現需加高培厚。
外鑲防風。
着即督饬員弁。
分赴各壩。
住守保護。
仍責成該管道廳。
實力修防。
并着鐘祥等不時查察。
傥因灌受淤。
惟該河督等是問。
至本年伏秋大汛。
北岸之黃沁衛糧。
南岸之上南中河四廳。
系當溜勢頂沖。
務須加意修防。
若再有疏虞。
鐘祥等、自問當得何罪。
所有被災失業居民。
務當妥為撫綏。
毋使轉于溝壑。
甚至流為盜賊。
憫恻之餘。
尤深廑念。
現在上遊四廳。
應行幫培卑薄長堤土工。
即可以工代赈。
俾無失所。
鐘祥、鄂順安、仰體朕意。
妥為辦理。
該河督等均系戴罪在工。
務須竭力補救。
于一切修防撫輯事宜。
斷不準遊移推诿以重前愆。
将此谕令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鐘祥奏、會籌全工事宜。
得旨、一夫失所。
辜在朕躬。
爾等善為之。
○禮部以宗室會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二名。
○補行道光二十二年軍政。
江蘇卓異官七員。
浮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年老官二員。
安徽卓異官一員。
江西卓異官二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丁亥。
谕内閣、鐘祥奏、覆勘上遊四廳卑薄堤工。
擇要估修一摺。
上年中河漫口以後。
上遊四廳長堤。
均形卑薄。
該河督親往覆勘。
将堤堰壩工。
擇要興修。
統共估需例津二價銀二十八萬三千七百九十餘兩。
着準其由豫省藩庫動撥。
交開歸河北二道轉發各廳。
派員興修。
責成該道等監催督辦。
勒限大汛前完竣。
仍着該河督親往驗收。
如有草率偷減。
即将承辦工員。
指名嚴參押令翻築。
毋得稍事姑容。
又另片奏稱、前往下遊各廳盤庫驗料。
順道前赴濟城一帶。
勘查運河工程。
該河督查勘完竣。
務于未入伏汛之前。
即行回豫到工督防。
此系緊要之事。
必應加慎加勉。
鐘祥身任河督。
責無旁貸。
斷不準稍存玩洩。
贻誤要工。
懔之。
○福建海壇鎮總兵官楊登俊奏報出洋巡緝。
得旨、若仍前怠玩。
則喪盡天良矣。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韻珂等奏、台灣匪徒聚衆謀逆。
經該鎮道等督兵剿捕。
拏獲首逆各犯大概情形一摺。
台灣嘉義縣巨匪洪協等、糾衆豎旗謀逆。
并有已革武生郭崇高合夥起事。
所糾匪黨。
約共二千餘人。
經該鎮道等督同各員弁帶兵剿捕。
接戰六次。
殺斃賊匪一千餘名。
将首逆洪協及股首林孕等、先後拏獲。
又嘉義縣匪徒李安等、糾匪滋事。
經營縣往拏。
捦獲多名。
辦理尚屬妥速。
所有已獲各犯。
着饬該鎮道訊取确供即在台灣地方。
分别正法。
以昭炯戒。
其在逃之股首郭崇高、劉取葉、周餘朝、仍着上緊嚴拏務獲懲辦。
毋任一名漏網。
至此案郭崇高之謀逆。
雖據禀因诓收民錢代為完糧。
賤買壞谷上倉。
經該縣查拏所緻。
而洪協等又因何事。
遽起逆謀。
且何以能糾衆二千餘人之多。
着該督等轉饬該鎮道、向已獲各犯嚴訊實情。
徹底究辦。
其此次随同剿捕之員弁兵丁。
何人尤為出力何人捦獲要犯及嘉義縣匪徒李安、是否就獲。
均着饬令确查具奏。
再降谕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劉韻珂等奏、匪徒拒捕戕官。
現已拏獲要犯一摺。
泉州府馬港廳之陳頭鄉。
為着名盜區。
經護遊擊事千總吳金魁帶兵往拏。
該匪陳扭等膽敢逞兇拒捕。
用槍轟傷吳金魁殒命。
現在雖将首犯拏獲。
要犯陳得意尚未就捦。
着劉韻珂等、會同該提督嚴饬該管道将。
督率員弁。
不分水陸。
四面兜捦。
務将陳扭案内餘犯。
及各鄉劫掠匪徒。
悉數摉拏淨盡。
毋使一名漏網。
拏獲各犯。
即由興泉永道督同泉州府等、迅速審明曆犯惡迹。
及拒捕戕官确情。
按律定拟。
并将情重各犯即于犯事地方、先行處決枭示。
俾昭儆惕。
吳金魁屢着勞績。
此次挺身捕匪緻被拒斃。
殊堪憫惜。
着于定案時聲請優恤。
其捦獲陳扭等要犯各員弁。
亦着查明具奏。
至陳頭鄉各等處、素為盜薮。
且風俗犷悍。
此後應如何整頓防緝之處。
着會同詳悉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酌拟四條。
一、選立族正族副。
以資約束。
一、出洋船隻。
編列船甲。
嚴禁偷渡。
一、緝捕宜水陸交嚴。
一、紳衿獲盜。
準予優叙。
下部議。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貴州松桃廳民石章保妻隴帕七。
山東沂水縣民張淋妻王氏。
守正捐軀山東滋陽縣民婦錢董氏女文姐。
○己醜。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滿洲取中六名。
蒙古取中二名。
漢軍取
此案卓哩克圖将淩保鎖拏嚴押。
緻滋苦累。
該副都統成凱、于此等事件。
何至毫無見聞。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刑部奏、審拟湖北已革廪生易之瑤私越外域一案。
詳核案情。
該革生于二十二年正月行抵越南。
先後緻書彼國府尹巡撫。
次年六月。
始行回粵。
曆時一年有餘。
投遞呈詞。
至八紙之多。
若謂無交通外夷情事。
殊難憑信。
且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
不過為謀食起見。
易之瑤私行潛往。
關說重情。
迥非出口謀食可比。
何以刑部既訊有投遞呈詞之供。
率以不領口票問拟。
前後殊相矛盾。
着該部堂官再行詳細推鞫。
另行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易之瑤、因守候回粵。
遞呈八紙。
委無勾結夷人情弊。
拟照交通外境減等。
杖一百流三千裡。
從之。
○又谕、都察院奏、四川榮昌縣民人葉泳喜遣侄葉大輿具控該縣誣奸斃命。
禁卒索詐多贓一案。
已明降谕旨。
交該督督同臬司提訊矣。
此案所控如果屬實。
關系地方官非刑斃命。
捏傷誣奸。
丁役詐贓。
沉冤莫雪。
不可不嚴加根究。
該督即督同臬司将全案各情。
虛衷研鞫。
究竟史氏是否被燒身死。
抑系勒斃後燒屍。
葉泳壽是否中暑。
抑系非刑殒命。
确切訊明。
務成信谳。
如必須覆驗。
方得确情。
着即令該原告眼同細加檢驗。
不得任聽該委員等捏詞諱飾。
亦不得回護前案。
徇庇屬員。
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知寶興、并傳谕潘铎知之。
尋奏、查葉泳喜出繼與胞伯為子。
與本生胞兄降服大功比律科斷。
與葉黃氏均拟絞候。
檢明葉泳壽屍骨。
并無傷痕。
該縣王九牧尚無擅用非刑情事。
下部議。
尋議、例載功服以下尊長。
圖奸謀殺卑幼。
照平人問拟斬候。
誠以淫兇亂倫。
無複恩義可言。
不得仍以服制論。
今葉泳喜因與兄妻通奸。
複緻死其媳。
雖與圖奸謀殺卑幼不同。
而恩義同一斷絕。
應照凡人謀殺人造意律。
改拟斬監候。
葉黃氏仍照原拟絞候。
該縣王九牧因葉泳壽頂撞咆哮。
将其掌責。
系例所不禁。
尚無不合。
惟于禀府提訊時。
誤将葉泳壽拟絞。
雖經訪實檢舉。
仍應附參。
聽候部議。
從之。
○調四川松潘鎮總兵官托明阿、為重慶鎮總兵官。
重慶鎮總兵官萬福、為松潘鎮總兵官。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鐘祥等奏、籌畫全工事宜一摺。
現在壩工拆展埽占。
務須審度溜勢趨向。
勿失機宜。
引河頭新築攔黃壩。
現需加高培厚。
外鑲防風。
着即督饬員弁。
分赴各壩。
住守保護。
仍責成該管道廳。
實力修防。
并着鐘祥等不時查察。
傥因灌受淤。
惟該河督等是問。
至本年伏秋大汛。
北岸之黃沁衛糧。
南岸之上南中河四廳。
系當溜勢頂沖。
務須加意修防。
若再有疏虞。
鐘祥等、自問當得何罪。
所有被災失業居民。
務當妥為撫綏。
毋使轉于溝壑。
甚至流為盜賊。
憫恻之餘。
尤深廑念。
現在上遊四廳。
應行幫培卑薄長堤土工。
即可以工代赈。
俾無失所。
鐘祥、鄂順安、仰體朕意。
妥為辦理。
該河督等均系戴罪在工。
務須竭力補救。
于一切修防撫輯事宜。
斷不準遊移推诿以重前愆。
将此谕令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鐘祥奏、會籌全工事宜。
得旨、一夫失所。
辜在朕躬。
爾等善為之。
○禮部以宗室會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二名。
○補行道光二十二年軍政。
江蘇卓異官七員。
浮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年老官二員。
安徽卓異官一員。
江西卓異官二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丁亥。
谕内閣、鐘祥奏、覆勘上遊四廳卑薄堤工。
擇要估修一摺。
上年中河漫口以後。
上遊四廳長堤。
均形卑薄。
該河督親往覆勘。
将堤堰壩工。
擇要興修。
統共估需例津二價銀二十八萬三千七百九十餘兩。
着準其由豫省藩庫動撥。
交開歸河北二道轉發各廳。
派員興修。
責成該道等監催督辦。
勒限大汛前完竣。
仍着該河督親往驗收。
如有草率偷減。
即将承辦工員。
指名嚴參押令翻築。
毋得稍事姑容。
又另片奏稱、前往下遊各廳盤庫驗料。
順道前赴濟城一帶。
勘查運河工程。
該河督查勘完竣。
務于未入伏汛之前。
即行回豫到工督防。
此系緊要之事。
必應加慎加勉。
鐘祥身任河督。
責無旁貸。
斷不準稍存玩洩。
贻誤要工。
懔之。
○福建海壇鎮總兵官楊登俊奏報出洋巡緝。
得旨、若仍前怠玩。
則喪盡天良矣。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韻珂等奏、台灣匪徒聚衆謀逆。
經該鎮道等督兵剿捕。
拏獲首逆各犯大概情形一摺。
台灣嘉義縣巨匪洪協等、糾衆豎旗謀逆。
并有已革武生郭崇高合夥起事。
所糾匪黨。
約共二千餘人。
經該鎮道等督同各員弁帶兵剿捕。
接戰六次。
殺斃賊匪一千餘名。
将首逆洪協及股首林孕等、先後拏獲。
又嘉義縣匪徒李安等、糾匪滋事。
經營縣往拏。
捦獲多名。
辦理尚屬妥速。
所有已獲各犯。
着饬該鎮道訊取确供即在台灣地方。
分别正法。
以昭炯戒。
其在逃之股首郭崇高、劉取葉、周餘朝、仍着上緊嚴拏務獲懲辦。
毋任一名漏網。
至此案郭崇高之謀逆。
雖據禀因诓收民錢代為完糧。
賤買壞谷上倉。
經該縣查拏所緻。
而洪協等又因何事。
遽起逆謀。
且何以能糾衆二千餘人之多。
着該督等轉饬該鎮道、向已獲各犯嚴訊實情。
徹底究辦。
其此次随同剿捕之員弁兵丁。
何人尤為出力何人捦獲要犯及嘉義縣匪徒李安、是否就獲。
均着饬令确查具奏。
再降谕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劉韻珂等奏、匪徒拒捕戕官。
現已拏獲要犯一摺。
泉州府馬港廳之陳頭鄉。
為着名盜區。
經護遊擊事千總吳金魁帶兵往拏。
該匪陳扭等膽敢逞兇拒捕。
用槍轟傷吳金魁殒命。
現在雖将首犯拏獲。
要犯陳得意尚未就捦。
着劉韻珂等、會同該提督嚴饬該管道将。
督率員弁。
不分水陸。
四面兜捦。
務将陳扭案内餘犯。
及各鄉劫掠匪徒。
悉數摉拏淨盡。
毋使一名漏網。
拏獲各犯。
即由興泉永道督同泉州府等、迅速審明曆犯惡迹。
及拒捕戕官确情。
按律定拟。
并将情重各犯即于犯事地方、先行處決枭示。
俾昭儆惕。
吳金魁屢着勞績。
此次挺身捕匪緻被拒斃。
殊堪憫惜。
着于定案時聲請優恤。
其捦獲陳扭等要犯各員弁。
亦着查明具奏。
至陳頭鄉各等處、素為盜薮。
且風俗犷悍。
此後應如何整頓防緝之處。
着會同詳悉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酌拟四條。
一、選立族正族副。
以資約束。
一、出洋船隻。
編列船甲。
嚴禁偷渡。
一、緝捕宜水陸交嚴。
一、紳衿獲盜。
準予優叙。
下部議。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貴州松桃廳民石章保妻隴帕七。
山東沂水縣民張淋妻王氏。
守正捐軀山東滋陽縣民婦錢董氏女文姐。
○己醜。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滿洲取中六名。
蒙古取中二名。
漢軍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