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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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銀兩者。
即将授受之人。
一并參辦。
概不得意存見好。
稍事姑容。
并着兩江總督明查暗訪。
傥此後仍有前項情弊。
該河督未即舉發。
即行單銜奏參。
庶幾懲一儆百。
力挽頹風。
南河既有此弊。
東河亦所不免。
着東河總督通行嚴禁。
并責成山東河南巡撫一體訪查。
至各省鹽務衙門。
向來陋習相沿。
亦應嚴行杜絕。
着通饬各省鹽政一概禁止。
毋任虛糜課饷。
其兼管之各省督撫、均着密行稽察。
以期弊絕風清。
經此次通饬禁止以後。
兩河道廳及鹽務官員、傥再藉口應酬。
以緻侵欺帑項。
必當嚴加懲治不貸。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此次朝鮮國使臣回國。
禮部知照兵部文移。
誤送司務廳。
以緻轉行遲滞。
所有禮部承辦司員、着交部議處。
禮部堂官、着交部察議。
兵部司務廳筆帖式慶泰、業據該部咨部議處。
着吏部照例議處。
兵部堂官、并着交部察議。
至該使臣究在何縣地面被搶。
有無官兵護送。
着順天府查明辦理。
并着将此案贓賊。
嚴饬該地方官緝拏務獲懲辦。
尋奏、查朝鮮從人鄭禹必、于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抵三河縣棗林地方。
坐馬驚逸。
行李失落。
旋獲馬匹。
交四驿館設法帶回。
沿途有兵護送。
并無被搶情事。
報聞。
○谕軍機大臣等、麟魁等奏、壩工複遇大風。
保護平穩。
并續得進占丈尺一摺。
現在兩壩已做成四百零八丈九尺。
口門僅賸二十二丈九尺。
埽前水深溜急。
正在吃緊之際。
着麟魁等督饬各員。
将已辦新工。
加意守護。
仍即跟接進占。
克期趕辦。
務于迅速之中。
倍加慎重。
總須盡人力以待天時。
相機妥籌。
期于一律穩固。
無少疏虞。
至挑水壩續得二十丈。
業已挑溜東趨。
其引河亦經挨塘放水。
惟至下南廳屬。
适值天寒水凍。
難于宣洩。
俟積凍稍融。
即着趕行試放。
至引河頭所留老灘。
應行刬土挑溝之處。
均着照議妥籌豫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祁<?土貢>等奏、越南國王遣使張好合等、将拏獲内地盜犯金二紀等八名、并炮械等項。
駕駛兵船。
解省審辦。
已有旨将該行價等壓艙貨物。
免其納稅矣。
因念該國王拏獲内地搶掠匪徒。
遣使解審。
深明大義。
甚屬可嘉。
着俟該國下屆應貢年分使臣到京。
于正貢照例賞賜外。
另行加賞以示裦獎。
着周之琦先行檄谕。
并着存記于奏報越南貢使入境時。
附片提奏。
将此谕令知之。
○總理行營大臣穆彰阿、議覆兵部咨稱核減随扈官員兵丁領馬章程。
查道光十九年。
東陵随扈。
除上驷院調放太監各項馬匹外。
各衙門官員兵丁。
共領馬三千零五十七匹。
此次量加核減。
計需馬二千三百三十三匹。
實請領馬八百六十五匹。
再調備用馬三十五匹。
均由兵部行咨察哈爾調取。
限日到京。
其餘一千四百六十八匹。
應照嘉慶十一年圍差裁減馬匹折價之例。
每匹折給銀三兩。
由該衙門造冊。
向戶部支領。
以省往返盤費草束之需。
從之。
○廣西布政使邵甲名、因病解任。
以河南按察使張祥河、為廣西布政使。
湖南辰沅永靖道王<??閑>、為河南按察使。
○丙子。
享太廟。
遣禮親王全齡、恭代行禮。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鐘祥奏、東河下遊。
長堤卑薄。
請擇要增培等語。
着麟魁、廖鴻荃、于大工合龍後。
會同鐘祥、鄂順安、核實撙節查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回疆所用當五當十普爾錢文行使多年。
頗稱便利。
因思陝西甘肅二省。
相距非遠。
地方情形。
大略相同。
當可仿照鑄行。
疏通圜法。
着富呢揚阿、李星沅、體察情形。
妥議章程具奏。
總期利用便民。
流通無滞。
毋以事屬創始。
稍存畏難之見。
率以格礙難行。
一奏了事。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清漪園怡春堂不戒于火。
命内務府大臣恩桂、文慶、會同刑部提集園丁園戶、暨苑丞苑副等嚴訊。
尋訊明本年正月初七日。
造辦處開單。
調取怡春堂陳設四十六件。
初八日。
苑丞嵩源等向内查取。
遺失吸煙火種。
以緻夜間火起。
延燒房屋。
并無偷漏掩飾情弊。
嵩源、應杖一百流三千裡。
照例折枷鞭責。
園丁園戶、俱革役鞭責發落。
得旨、嵩源着實發烏噜木齊充當苦差。
餘依議。
○以吏部左侍郎成剛、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丁醜。
谕内閣、桂良覆奏、雲南署永北同知黃德濂、于川匪竄入搶掠。
獲犯解審。
均經審明。
實系案内要犯。
尚無防堵不力及諱飾消弭等情。
黃德濂辦理此案。
未能速為禀詳。
事後始行補禀。
究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又另片覆奏、查明元謀縣知縣羅慶元、亦尚無疏縱等情。
惟禀報遲延。
羅慶元着交部照例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禮部奏、緬甸貢使兩次遞禀。
譯漢進呈。
内稱車裡土司刀正宗、向與該國交好送禮。
自該國王襲位以來。
并不送禮。
經該國四大萬、囑令該貢使等禀明雲貴
即将授受之人。
一并參辦。
概不得意存見好。
稍事姑容。
并着兩江總督明查暗訪。
傥此後仍有前項情弊。
該河督未即舉發。
即行單銜奏參。
庶幾懲一儆百。
力挽頹風。
南河既有此弊。
東河亦所不免。
着東河總督通行嚴禁。
并責成山東河南巡撫一體訪查。
至各省鹽務衙門。
向來陋習相沿。
亦應嚴行杜絕。
着通饬各省鹽政一概禁止。
毋任虛糜課饷。
其兼管之各省督撫、均着密行稽察。
以期弊絕風清。
經此次通饬禁止以後。
兩河道廳及鹽務官員、傥再藉口應酬。
以緻侵欺帑項。
必當嚴加懲治不貸。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此次朝鮮國使臣回國。
禮部知照兵部文移。
誤送司務廳。
以緻轉行遲滞。
所有禮部承辦司員、着交部議處。
禮部堂官、着交部察議。
兵部司務廳筆帖式慶泰、業據該部咨部議處。
着吏部照例議處。
兵部堂官、并着交部察議。
至該使臣究在何縣地面被搶。
有無官兵護送。
着順天府查明辦理。
并着将此案贓賊。
嚴饬該地方官緝拏務獲懲辦。
尋奏、查朝鮮從人鄭禹必、于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抵三河縣棗林地方。
坐馬驚逸。
行李失落。
旋獲馬匹。
交四驿館設法帶回。
沿途有兵護送。
并無被搶情事。
報聞。
○谕軍機大臣等、麟魁等奏、壩工複遇大風。
保護平穩。
并續得進占丈尺一摺。
現在兩壩已做成四百零八丈九尺。
口門僅賸二十二丈九尺。
埽前水深溜急。
正在吃緊之際。
着麟魁等督饬各員。
将已辦新工。
加意守護。
仍即跟接進占。
克期趕辦。
務于迅速之中。
倍加慎重。
總須盡人力以待天時。
相機妥籌。
期于一律穩固。
無少疏虞。
至挑水壩續得二十丈。
業已挑溜東趨。
其引河亦經挨塘放水。
惟至下南廳屬。
适值天寒水凍。
難于宣洩。
俟積凍稍融。
即着趕行試放。
至引河頭所留老灘。
應行刬土挑溝之處。
均着照議妥籌豫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祁<?土貢>等奏、越南國王遣使張好合等、将拏獲内地盜犯金二紀等八名、并炮械等項。
駕駛兵船。
解省審辦。
已有旨将該行價等壓艙貨物。
免其納稅矣。
因念該國王拏獲内地搶掠匪徒。
遣使解審。
深明大義。
甚屬可嘉。
着俟該國下屆應貢年分使臣到京。
于正貢照例賞賜外。
另行加賞以示裦獎。
着周之琦先行檄谕。
并着存記于奏報越南貢使入境時。
附片提奏。
将此谕令知之。
○總理行營大臣穆彰阿、議覆兵部咨稱核減随扈官員兵丁領馬章程。
查道光十九年。
東陵随扈。
除上驷院調放太監各項馬匹外。
各衙門官員兵丁。
共領馬三千零五十七匹。
此次量加核減。
計需馬二千三百三十三匹。
實請領馬八百六十五匹。
再調備用馬三十五匹。
均由兵部行咨察哈爾調取。
限日到京。
其餘一千四百六十八匹。
應照嘉慶十一年圍差裁減馬匹折價之例。
每匹折給銀三兩。
由該衙門造冊。
向戶部支領。
以省往返盤費草束之需。
從之。
○廣西布政使邵甲名、因病解任。
以河南按察使張祥河、為廣西布政使。
湖南辰沅永靖道王<??閑>、為河南按察使。
○丙子。
享太廟。
遣禮親王全齡、恭代行禮。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鐘祥奏、東河下遊。
長堤卑薄。
請擇要增培等語。
着麟魁、廖鴻荃、于大工合龍後。
會同鐘祥、鄂順安、核實撙節查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回疆所用當五當十普爾錢文行使多年。
頗稱便利。
因思陝西甘肅二省。
相距非遠。
地方情形。
大略相同。
當可仿照鑄行。
疏通圜法。
着富呢揚阿、李星沅、體察情形。
妥議章程具奏。
總期利用便民。
流通無滞。
毋以事屬創始。
稍存畏難之見。
率以格礙難行。
一奏了事。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清漪園怡春堂不戒于火。
命内務府大臣恩桂、文慶、會同刑部提集園丁園戶、暨苑丞苑副等嚴訊。
尋訊明本年正月初七日。
造辦處開單。
調取怡春堂陳設四十六件。
初八日。
苑丞嵩源等向内查取。
遺失吸煙火種。
以緻夜間火起。
延燒房屋。
并無偷漏掩飾情弊。
嵩源、應杖一百流三千裡。
照例折枷鞭責。
園丁園戶、俱革役鞭責發落。
得旨、嵩源着實發烏噜木齊充當苦差。
餘依議。
○以吏部左侍郎成剛、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丁醜。
谕内閣、桂良覆奏、雲南署永北同知黃德濂、于川匪竄入搶掠。
獲犯解審。
均經審明。
實系案内要犯。
尚無防堵不力及諱飾消弭等情。
黃德濂辦理此案。
未能速為禀詳。
事後始行補禀。
究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又另片覆奏、查明元謀縣知縣羅慶元、亦尚無疏縱等情。
惟禀報遲延。
羅慶元着交部照例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禮部奏、緬甸貢使兩次遞禀。
譯漢進呈。
内稱車裡土司刀正宗、向與該國交好送禮。
自該國王襲位以來。
并不送禮。
經該國四大萬、囑令該貢使等禀明雲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