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一
關燈
小
中
大
總督、到京再禀明禮部等語。
緬甸與車裡土司。
向來如何交好送禮之處。
着桂良查明。
仍照舊章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上年已據思茅廳營查覆。
該土司所送禮物。
被族目刀奏勳、在緬屬孟艮地方劫奪。
已另備禮物。
由内地送赴騰越廳、候貢使轉回過騰。
交給帶往。
報聞。
○截留江蘇丹陽、金壇、蘇州、松江、太倉、五府州縣熟田漕糧三萬九千石有奇。
協濟江南督撫提鎮各标及駐防弁兵、并織造局匠緩缺米石。
○戊寅。
孝全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以次辛祈谷于上帝。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卯。
谕内閣、前據祁<?土貢>等奏、廣東歸善縣知縣丁嘉藻、拏獲盜犯多名。
懇請加銜鼓勵。
當交吏部議奏。
茲據該部查明與例未符。
惟該省系海疆要地。
該員到任三月。
能将前任内盜犯拏獲多名。
悉心審辦。
尚屬勤能。
自應從優獎勵。
前任歸善縣現署潮陽縣知縣丁嘉藻、着加恩賞加同知銜。
先換頂帶。
○命吏部尚書恩桂、仍管清漪園等處事。
○命江甯将軍德珠布來京。
以江甯副都統穆騰額、護江甯将軍。
○庚辰。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緩徵浙江富陽、新城、秀水、嘉善、平湖、桐鄉、烏程、歸安、德清、武康、餘姚、甯海、蕭山、海甯、嘉興、海鹽、石門、十七州縣暨橫浦、浦東、鳴鶴、海沙、四場上年被水被蟲被風災區額賦鹽課。
給富陽、新城、餘姚、三縣災民一月口糧。
○緩扣浙江幫丁節年積欠銀米。
○辛巳。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禦奉三無私殿。
賜皇子親藩等宴。
○江蘇學政張芾、奏謝調任恩。
得旨、慎勉一切。
斷不可率忽從事。
若稍有瑕疵。
則損于汝者大矣。
懔之。
○壬午。
上詣安佑宮行禮。
○禦正大光明殿。
賜朝正外藩等宴。
作樂賜酒如除夕儀。
○命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子三等侍衛蘊秀、在乾清門行走。
○賞喀爾喀車臣汗阿爾塔什達子頭等台吉烏爾津紮布花翎。
○癸未。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甲申。
谕内閣、鄭親王烏爾恭阿、肅親王敬敏、均着毋庸管宴。
○乙酉。
谕内閣、此次海運倉失火。
焚燒廒座。
花戶于仲魁、着交刑部嚴訊緻火根由。
按律辦理。
德春、楊殿邦、及該倉值宿監督塔芳阿、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被焚廒座。
即着照例賠修。
○以禮部右侍郎馮芝、兵部右侍郎舒興阿、知貢舉。
○丙戌。
上禦山高水長。
賜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外藩使臣等食。
○谕内閣、鄭親王烏爾恭阿、肅親王敬敏、均着毋庸稽查壇廟。
○又谕、耆英奏、移駐弁兵、請借廉饷一摺。
江南新設福山鎮添撥弁兵。
系由蘇松狼山二鎮所屬各營内分别裁移。
該弁兵等廉饷無多。
現經移駐。
不無内顧之虞。
加恩着照所請、所有現已移撥到營之馬步守兵五百五十六名。
共借兩月饷銀一千三百二十八兩。
又千總把總外委十九員。
共借兩季養廉銀五百四十兩。
各兵饷銀、在于司庫正項道光二十三年地丁銀内借給。
照災兵借饷之案。
從道光二十四年春季起。
分作八季扣還歸款。
各弁養廉、在于存公文員節省養廉銀内動借放給。
查照武職部借養廉之例。
從道光二十四年春季起。
分作六季扣歸。
均随時造入季冊。
報部撥用。
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耆英覆奏、意大裡亞國通商章程。
前經軍機大臣等議駁。
不準于澳門添造房舍。
遇有修建。
必須請領牌照。
自系循照舊章辦理。
惟查澳門地方。
以關閘為門戶。
自關閘至三巴門五裡。
三巴門以内。
地勢湫隘。
東西南三面濱海。
并無尺寸之地。
可以擴充。
不妨寬其禁令。
免請牌照。
以示體恤。
如必遵照部駁。
彼将藉口侵轶至三巴門外。
似更無所限制。
得旨、軍機大臣會同戶部、再行酌核速議具奏。
○丁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梁萼涵奏、武職養廉不敷動放。
請提動地丁銀兩一摺。
山西省武職應用本年養廉。
耗羨雜款。
不敷撥放。
着準其于上年徵存地丁項内。
提出銀五萬七百五十四兩。
另款存貯。
以備支領。
該部知道。
○以工部尚書廖鴻荃、為國史館副總裁官。
○戊子。
孝穆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己醜。
谕内閣、麟魁等奏、壩工遭風屢蟄。
進占彌艱一摺。
前據該尚書等奏稱、兩壩跟接進占。
計可合龍。
當經降旨、饬令于迅速之中。
倍加慎重。
方冀春融以後。
試放引河。
即可克日蒇功。
乃本日據奏、連遇大風。
水勢洶湧。
已作埽段。
間有蟄動之處。
懇請展期合龍等語
緬甸與車裡土司。
向來如何交好送禮之處。
着桂良查明。
仍照舊章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上年已據思茅廳營查覆。
該土司所送禮物。
被族目刀奏勳、在緬屬孟艮地方劫奪。
已另備禮物。
由内地送赴騰越廳、候貢使轉回過騰。
交給帶往。
報聞。
○截留江蘇丹陽、金壇、蘇州、松江、太倉、五府州縣熟田漕糧三萬九千石有奇。
協濟江南督撫提鎮各标及駐防弁兵、并織造局匠緩缺米石。
○戊寅。
孝全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以次辛祈谷于上帝。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卯。
谕内閣、前據祁<?土貢>等奏、廣東歸善縣知縣丁嘉藻、拏獲盜犯多名。
懇請加銜鼓勵。
當交吏部議奏。
茲據該部查明與例未符。
惟該省系海疆要地。
該員到任三月。
能将前任内盜犯拏獲多名。
悉心審辦。
尚屬勤能。
自應從優獎勵。
前任歸善縣現署潮陽縣知縣丁嘉藻、着加恩賞加同知銜。
先換頂帶。
○命吏部尚書恩桂、仍管清漪園等處事。
○命江甯将軍德珠布來京。
以江甯副都統穆騰額、護江甯将軍。
○庚辰。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緩徵浙江富陽、新城、秀水、嘉善、平湖、桐鄉、烏程、歸安、德清、武康、餘姚、甯海、蕭山、海甯、嘉興、海鹽、石門、十七州縣暨橫浦、浦東、鳴鶴、海沙、四場上年被水被蟲被風災區額賦鹽課。
給富陽、新城、餘姚、三縣災民一月口糧。
○緩扣浙江幫丁節年積欠銀米。
○辛巳。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禦奉三無私殿。
賜皇子親藩等宴。
○江蘇學政張芾、奏謝調任恩。
得旨、慎勉一切。
斷不可率忽從事。
若稍有瑕疵。
則損于汝者大矣。
懔之。
○壬午。
上詣安佑宮行禮。
○禦正大光明殿。
賜朝正外藩等宴。
作樂賜酒如除夕儀。
○命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子三等侍衛蘊秀、在乾清門行走。
○賞喀爾喀車臣汗阿爾塔什達子頭等台吉烏爾津紮布花翎。
○癸未。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甲申。
谕内閣、鄭親王烏爾恭阿、肅親王敬敏、均着毋庸管宴。
○乙酉。
谕内閣、此次海運倉失火。
焚燒廒座。
花戶于仲魁、着交刑部嚴訊緻火根由。
按律辦理。
德春、楊殿邦、及該倉值宿監督塔芳阿、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被焚廒座。
即着照例賠修。
○以禮部右侍郎馮芝、兵部右侍郎舒興阿、知貢舉。
○丙戌。
上禦山高水長。
賜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外藩使臣等食。
○谕内閣、鄭親王烏爾恭阿、肅親王敬敏、均着毋庸稽查壇廟。
○又谕、耆英奏、移駐弁兵、請借廉饷一摺。
江南新設福山鎮添撥弁兵。
系由蘇松狼山二鎮所屬各營内分别裁移。
該弁兵等廉饷無多。
現經移駐。
不無内顧之虞。
加恩着照所請、所有現已移撥到營之馬步守兵五百五十六名。
共借兩月饷銀一千三百二十八兩。
又千總把總外委十九員。
共借兩季養廉銀五百四十兩。
各兵饷銀、在于司庫正項道光二十三年地丁銀内借給。
照災兵借饷之案。
從道光二十四年春季起。
分作八季扣還歸款。
各弁養廉、在于存公文員節省養廉銀内動借放給。
查照武職部借養廉之例。
從道光二十四年春季起。
分作六季扣歸。
均随時造入季冊。
報部撥用。
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耆英覆奏、意大裡亞國通商章程。
前經軍機大臣等議駁。
不準于澳門添造房舍。
遇有修建。
必須請領牌照。
自系循照舊章辦理。
惟查澳門地方。
以關閘為門戶。
自關閘至三巴門五裡。
三巴門以内。
地勢湫隘。
東西南三面濱海。
并無尺寸之地。
可以擴充。
不妨寬其禁令。
免請牌照。
以示體恤。
如必遵照部駁。
彼将藉口侵轶至三巴門外。
似更無所限制。
得旨、軍機大臣會同戶部、再行酌核速議具奏。
○丁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梁萼涵奏、武職養廉不敷動放。
請提動地丁銀兩一摺。
山西省武職應用本年養廉。
耗羨雜款。
不敷撥放。
着準其于上年徵存地丁項内。
提出銀五萬七百五十四兩。
另款存貯。
以備支領。
該部知道。
○以工部尚書廖鴻荃、為國史館副總裁官。
○戊子。
孝穆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己醜。
谕内閣、麟魁等奏、壩工遭風屢蟄。
進占彌艱一摺。
前據該尚書等奏稱、兩壩跟接進占。
計可合龍。
當經降旨、饬令于迅速之中。
倍加慎重。
方冀春融以後。
試放引河。
即可克日蒇功。
乃本日據奏、連遇大風。
水勢洶湧。
已作埽段。
間有蟄動之處。
懇請展期合龍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