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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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覆。
将開報遲延各員。
及曆任不行饬催之各該管上司。
均按在任月日。
開揭送部。
一并照例議處。
其早經出缺。
及另案議結各案。
亦着将毋庸開送緣由。
咨部扣除。
○己醜。
命已革江南河道總督麟慶、發往東河。
交欽差工部尚書廖鴻荃、河東河道總督鐘祥、差遣委用。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讷爾經額奏、查勘永定河北遙堤漫口。
現已裹頭盤護。
估需堵築穵河銀數。
籌議捐修等語。
覽奏均悉。
永定河北遙堤。
漫水蟄塌。
亟應興工堵築。
既據該督詳細籌勘。
應就北六工正堤尾接築大壩。
由柳坨村挑穵引河。
即于彼處截流堵口。
使大溜仍由故道。
自系因勢利導。
着照所議。
即饬該道督同委員。
趕緊辦理。
所有估需工料銀兩。
準其由該督等量力捐辦。
仍責成該道恒春。
督率廳汛委員。
趕挑引河。
務于霜降後一律完工。
無稍遲誤。
将此谕令知之。
○辛卯。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青縣民回長有妻白氏。
○壬辰。
谕内閣、給事中紮克丹等奏、現在拏獲僞造假銀之劉二。
供稱曾在傾銷爐房夥做假銀。
并聞已革庫丁等、有密雇匠人僞造銀兩等語。
上庫銀兩。
向由爐房傾镕成錠。
蓋用該銀号戳記。
原以防作僞之弊。
乃該爐房竟敢勾串匪徒。
通同夥做假銀。
并有已革庫丁雇令匠人僞造之事。
實屬不法已極。
現當清厘庫款之時。
必應嚴密稽查。
庶不為其朦混。
着管庫大臣、饬令司員。
于銀兩上庫時。
率同能辦銀色之匠役。
認真查察。
如遇有假銀。
即從嚴根究來路。
不得僅令其更換了事。
稍存寬縱。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密訪拏。
以淨根株。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陳壇奏、大工稭料。
向系招商采買。
間因近地旱荒。
酌派外州縣協濟。
該州縣藉端滋擾。
或按畝科派。
或擇戶捐攤。
或封禁民柴。
或勒派車輛。
弊端百出。
易于激成事端。
本年黃河兩岸。
大秋茂盛。
除被沖決處所外。
其餘均已登場。
即偶被雨水。
而稭料不損。
一二百裡之内。
足用有餘等語。
鄰近辦料。
仍須發給價銀。
本地既經足用。
自以招商采買為正。
着廖鴻荃、鐘祥、于到工後。
會同鄂順安、體察地方情形。
如何禁絕土棍把持。
委員需索之處。
即着悉心妥議。
務于國計民生。
兩有裨益。
方為盡善。
又據奏、彰、衛、陝、汝、等處。
撚匪并未絕迹。
瞬屆辦理大工。
商賈雲集。
恐有搶劫焚掠之案。
并着鄂順安、先事豫籌。
務令匪徒絕迹。
以安商販而濟要工。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安徽鑄炮教演出力。
予參将恩長等升用有差。
○癸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祁<?土貢>等奏、現獲劫搶盜犯情形。
請将鎮将分别懲處一摺。
廣東已革署龍門協副将張斌、前因巡洋遇盜。
劫去炮械關防。
降旨革職留緝。
現據該處文武。
将案内夥犯先後獲解。
惟首犯及所搶關防。
未經起獲。
而該革員自留緝以來。
并未親獲一犯。
是平日緝捕廢弛。
業經參革。
又複不知愧奮。
必應從重辦理。
以示懲儆。
張斌着先于海口枷号兩個月。
滿日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瓊州鎮總兵鮑起豹。
統轄洋面。
并不認真督緝。
至今要犯未獲。
着先行摘去頂帶。
如始終不能振作。
即着從嚴參辦。
○又谕、保昌等奏、添設擡槍。
分給八旗操演一摺。
閩省滿洲營八旗。
向止設有鳥槍。
現據該将軍等、以擡槍較之擡炮。
尤為便捷。
請于額設鳥槍一千二百五十四杆内。
挑去二百四十杆。
另制擡槍一百二十杆。
即以裁撤之鳥槍兵二百四十名。
令其演習擡槍。
着照所議、妥為制造。
一俟工竣。
試演得力。
即行分給八旗。
務須勤加操演。
毋緻有名無實。
所有不敷演放火藥二千十六斤。
鉛子一千八百斤。
着準其按年一并領取。
年終彙冊報銷。
又敬<?穆-禾攵>奏、現存備貯火藥一萬四千四百五十餘斤。
既因受潮。
難于久貯。
着準其加工曬晾。
改為現在操演之用。
其現領之七千五百餘斤。
經該副都統按法提淨。
僅止六成。
實得淨硝四千五百餘斤。
着準其将二十四五兩年八旗應領硝磺。
豫先支領。
加工淨煉。
連前提淨之四千五百餘斤。
共一萬三千五百餘斤。
一并作為備貯之用。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等奏、越南國捕弁。
拏獲内地搶掠匪徒。
訂期解審一摺。
據稱該國巡船捕弁。
拏獲匪犯船隻。
内有炮械兵仗。
已據匪目金二紀等、供認在洋搶劫屬實。
遣使請由水路解粵。
經該督等檄饬文武員弁。
俟該國船到虎門海口。
管帶護送等情。
覽奏均悉。
即着照所議辦理。
仍着密饬該員弁等、小心防範。
毋緻疏虞。
至該國拏獲内地匪徒。
解省懲辦。
實屬深明大義。
應如何酌加賞赉。
以示嘉獎。
着祁<?土貢>等于審明定案時。
具奏請旨。
将此谕令知之。
○甲午。
命雲南巡撫張澧中、來京。
另候簡用。
調浙江巡撫吳其浚、為雲南巡撫。
以浙江布政使管遹群、為巡撫。
○烏什幫辦大臣法福哩、因病解任。
以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興貴、為烏什幫辦大臣。
○乙未。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潘錫恩奏、沁黃疊漲。
各工平穩。
并趕辦中河纖堤一摺。
現在辦理堵築。
需用浩繁。
自當力求撙節。
據稱遵查禦史雷以諴所奏。
估挑引河一摺。
現已委員查估。
此項錢糧。
可比原估大有節省。
務當核實估計。
毋得任聽工員浮冒。
至補還中河纖堤以備空運。
必應認真鑲築。
着責成該管文武員弁等、趕緊辦理。
毋緻空運軍船。
稍有阻滞。
其高堰廳屬頭堡。
既據查有窨潮形迹。
自應酌量加幫。
并将堰盱兩應子堰加高。
以防再漲。
該河督仍當督饬所屬。
加謹籌防。
不可稍存大意。
将此谕令知之。
○調廣東布政使存興、為浙江布政使。
以廣東按察使黃恩彤、為布政使。
○以前任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盛貴、署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命河南癸卯科武鄉試。
展至道光二十四年三月舉行。
○修浙江東西兩塘柴埽盤頭各工。
從巡撫管遹群請也。
○丙申。
以廣東督糧道孔繼尹、為按察使。
○丁酉。
谕内閣、敬徵等奏、豫省情形。
既準暫開捐輸。
難以并開豫工二卯事例一摺。
現在籌款興工之際。
自應分别緩急。
各官生等、就近于河南捐輸。
可期踴躍。
着仍照戶部原議。
于東河暫開捐輸。
并準各省官紳士庶。
前往具呈。
輸忱自效。
以濟工用。
所有該尚書等、前請移開豫工二卯事例之處。
着毋庸議。
○又谕、前據賀長齡奏、銅鉛船隻。
遇有沉溺。
水摸乘機偷竊。
應責成各地方官實力查拏一摺。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議核具奏。
銅鉛為鼓鑄要需。
豈容水摸乘機偷藏。
私售牟利。
如果該地方官不以膜外相視。
認真查緝根究。
積弊自不難立破。
着銅鉛經過省分各督撫。
嚴饬沿河地方文武員弁。
嗣後遇有銅鉛船隻沉溺。
務即親詣河幹。
眼同該運員督饬水摸。
認真打撈。
如或撈不足數。
即派妥幹差役緝訪。
遇有私賣銅鉛。
查系出于
将開報遲延各員。
及曆任不行饬催之各該管上司。
均按在任月日。
開揭送部。
一并照例議處。
其早經出缺。
及另案議結各案。
亦着将毋庸開送緣由。
咨部扣除。
○己醜。
命已革江南河道總督麟慶、發往東河。
交欽差工部尚書廖鴻荃、河東河道總督鐘祥、差遣委用。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讷爾經額奏、查勘永定河北遙堤漫口。
現已裹頭盤護。
估需堵築穵河銀數。
籌議捐修等語。
覽奏均悉。
永定河北遙堤。
漫水蟄塌。
亟應興工堵築。
既據該督詳細籌勘。
應就北六工正堤尾接築大壩。
由柳坨村挑穵引河。
即于彼處截流堵口。
使大溜仍由故道。
自系因勢利導。
着照所議。
即饬該道督同委員。
趕緊辦理。
所有估需工料銀兩。
準其由該督等量力捐辦。
仍責成該道恒春。
督率廳汛委員。
趕挑引河。
務于霜降後一律完工。
無稍遲誤。
将此谕令知之。
○辛卯。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青縣民回長有妻白氏。
○壬辰。
谕内閣、給事中紮克丹等奏、現在拏獲僞造假銀之劉二。
供稱曾在傾銷爐房夥做假銀。
并聞已革庫丁等、有密雇匠人僞造銀兩等語。
上庫銀兩。
向由爐房傾镕成錠。
蓋用該銀号戳記。
原以防作僞之弊。
乃該爐房竟敢勾串匪徒。
通同夥做假銀。
并有已革庫丁雇令匠人僞造之事。
實屬不法已極。
現當清厘庫款之時。
必應嚴密稽查。
庶不為其朦混。
着管庫大臣、饬令司員。
于銀兩上庫時。
率同能辦銀色之匠役。
認真查察。
如遇有假銀。
即從嚴根究來路。
不得僅令其更換了事。
稍存寬縱。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密訪拏。
以淨根株。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陳壇奏、大工稭料。
向系招商采買。
間因近地旱荒。
酌派外州縣協濟。
該州縣藉端滋擾。
或按畝科派。
或擇戶捐攤。
或封禁民柴。
或勒派車輛。
弊端百出。
易于激成事端。
本年黃河兩岸。
大秋茂盛。
除被沖決處所外。
其餘均已登場。
即偶被雨水。
而稭料不損。
一二百裡之内。
足用有餘等語。
鄰近辦料。
仍須發給價銀。
本地既經足用。
自以招商采買為正。
着廖鴻荃、鐘祥、于到工後。
會同鄂順安、體察地方情形。
如何禁絕土棍把持。
委員需索之處。
即着悉心妥議。
務于國計民生。
兩有裨益。
方為盡善。
又據奏、彰、衛、陝、汝、等處。
撚匪并未絕迹。
瞬屆辦理大工。
商賈雲集。
恐有搶劫焚掠之案。
并着鄂順安、先事豫籌。
務令匪徒絕迹。
以安商販而濟要工。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安徽鑄炮教演出力。
予參将恩長等升用有差。
○癸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祁<?土貢>等奏、現獲劫搶盜犯情形。
請将鎮将分别懲處一摺。
廣東已革署龍門協副将張斌、前因巡洋遇盜。
劫去炮械關防。
降旨革職留緝。
現據該處文武。
将案内夥犯先後獲解。
惟首犯及所搶關防。
未經起獲。
而該革員自留緝以來。
并未親獲一犯。
是平日緝捕廢弛。
業經參革。
又複不知愧奮。
必應從重辦理。
以示懲儆。
張斌着先于海口枷号兩個月。
滿日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瓊州鎮總兵鮑起豹。
統轄洋面。
并不認真督緝。
至今要犯未獲。
着先行摘去頂帶。
如始終不能振作。
即着從嚴參辦。
○又谕、保昌等奏、添設擡槍。
分給八旗操演一摺。
閩省滿洲營八旗。
向止設有鳥槍。
現據該将軍等、以擡槍較之擡炮。
尤為便捷。
請于額設鳥槍一千二百五十四杆内。
挑去二百四十杆。
另制擡槍一百二十杆。
即以裁撤之鳥槍兵二百四十名。
令其演習擡槍。
着照所議、妥為制造。
一俟工竣。
試演得力。
即行分給八旗。
務須勤加操演。
毋緻有名無實。
所有不敷演放火藥二千十六斤。
鉛子一千八百斤。
着準其按年一并領取。
年終彙冊報銷。
又敬<?穆-禾攵>奏、現存備貯火藥一萬四千四百五十餘斤。
既因受潮。
難于久貯。
着準其加工曬晾。
改為現在操演之用。
其現領之七千五百餘斤。
經該副都統按法提淨。
僅止六成。
實得淨硝四千五百餘斤。
着準其将二十四五兩年八旗應領硝磺。
豫先支領。
加工淨煉。
連前提淨之四千五百餘斤。
共一萬三千五百餘斤。
一并作為備貯之用。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等奏、越南國捕弁。
拏獲内地搶掠匪徒。
訂期解審一摺。
據稱該國巡船捕弁。
拏獲匪犯船隻。
内有炮械兵仗。
已據匪目金二紀等、供認在洋搶劫屬實。
遣使請由水路解粵。
經該督等檄饬文武員弁。
俟該國船到虎門海口。
管帶護送等情。
覽奏均悉。
即着照所議辦理。
仍着密饬該員弁等、小心防範。
毋緻疏虞。
至該國拏獲内地匪徒。
解省懲辦。
實屬深明大義。
應如何酌加賞赉。
以示嘉獎。
着祁<?土貢>等于審明定案時。
具奏請旨。
将此谕令知之。
○甲午。
命雲南巡撫張澧中、來京。
另候簡用。
調浙江巡撫吳其浚、為雲南巡撫。
以浙江布政使管遹群、為巡撫。
○烏什幫辦大臣法福哩、因病解任。
以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興貴、為烏什幫辦大臣。
○乙未。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潘錫恩奏、沁黃疊漲。
各工平穩。
并趕辦中河纖堤一摺。
現在辦理堵築。
需用浩繁。
自當力求撙節。
據稱遵查禦史雷以諴所奏。
估挑引河一摺。
現已委員查估。
此項錢糧。
可比原估大有節省。
務當核實估計。
毋得任聽工員浮冒。
至補還中河纖堤以備空運。
必應認真鑲築。
着責成該管文武員弁等、趕緊辦理。
毋緻空運軍船。
稍有阻滞。
其高堰廳屬頭堡。
既據查有窨潮形迹。
自應酌量加幫。
并将堰盱兩應子堰加高。
以防再漲。
該河督仍當督饬所屬。
加謹籌防。
不可稍存大意。
将此谕令知之。
○調廣東布政使存興、為浙江布政使。
以廣東按察使黃恩彤、為布政使。
○以前任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盛貴、署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命河南癸卯科武鄉試。
展至道光二十四年三月舉行。
○修浙江東西兩塘柴埽盤頭各工。
從巡撫管遹群請也。
○丙申。
以廣東督糧道孔繼尹、為按察使。
○丁酉。
谕内閣、敬徵等奏、豫省情形。
既準暫開捐輸。
難以并開豫工二卯事例一摺。
現在籌款興工之際。
自應分别緩急。
各官生等、就近于河南捐輸。
可期踴躍。
着仍照戶部原議。
于東河暫開捐輸。
并準各省官紳士庶。
前往具呈。
輸忱自效。
以濟工用。
所有該尚書等、前請移開豫工二卯事例之處。
着毋庸議。
○又谕、前據賀長齡奏、銅鉛船隻。
遇有沉溺。
水摸乘機偷竊。
應責成各地方官實力查拏一摺。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議核具奏。
銅鉛為鼓鑄要需。
豈容水摸乘機偷藏。
私售牟利。
如果該地方官不以膜外相視。
認真查緝根究。
積弊自不難立破。
着銅鉛經過省分各督撫。
嚴饬沿河地方文武員弁。
嗣後遇有銅鉛船隻沉溺。
務即親詣河幹。
眼同該運員督饬水摸。
認真打撈。
如或撈不足數。
即派妥幹差役緝訪。
遇有私賣銅鉛。
查系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