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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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摸之手。
立即嚴拏。
盡法懲治。
又滇黔委員。
銅鉛運抵天津。
雇船剝運通州。
由通州分别水陸轉運京局。
各該處船戶車夫。
陸續運解。
恐難免乘機偷賣情弊。
并着順天府尹。
通饬各該州縣。
派役認真嚴查。
毋稍姑容。
以除積弊而肅運務。
将此勇谕知之。
○又谕、賀長齡奏、錢局開鑄。
請更定額鑄年分一摺。
貴州省貴陽、大定、兩府額鑄錢文。
現在開爐鼓鑄。
系用上屆存賸銅鉛。
自應更定額鑄年分。
核實辦理。
着照所請、貴陽大定兩局。
收存道光十八年銅鉛。
準其作為二十三年正額供鑄。
其十九年采辦銅鉛。
即作為二十四年正額供鑄。
以後依次接算采運。
局鑄報銷。
均着按年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敬徵等奏、遵旨查明中河漫口專汛各員弁。
搶護情形一摺。
中河漫口。
據查該員弁等、均經在工搶護。
惟八堡所鑲埽段。
蕩沒無存。
除王葵初枷号示衆外。
所有用過料物夫工價銀。
即着落該河督及廳營等官。
按成分賠。
不準開銷。
以示懲儆。
至商虞通判龔慶榮。
前因所辦料垛。
有攙雜矮細之稭。
經奏參後。
降旨摘去頂帶。
該員平日個。
能否勝任。
着鐘祥。
鄂順安。
留心察看。
分别去留。
據實具奏。
不準稍事姑容。
現在興舉大工。
下遊廳營各員。
調赴工次。
分派差使。
如有昏庸不職之員。
即嚴行參劾。
勿令贻誤要工。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裕泰等奏、防江戰船。
續造三隻。
遵旨暫停興造一摺。
該省鳌脊船。
計前後所造共有六隻。
着俟全功告竣後。
由該督親往試驗。
即将各船同已造之快哨小船。
均交漢陽水師營收管。
并着遴派明幹将領一員。
會同該營将備。
督率弁兵。
勤加操練。
務期駕駛便捷。
遇有緝捕盜賊之時。
即饬弁兵等配駕此項戰船。
于江面往來巡哨。
藉資得力。
毋得日久生懈。
視為具文。
廣東匠役何禮貴、着仍留楚省。
妥為管束。
毋許脫逃。
将此谕令知之。
○前任廣西提督薛升、因病休緻。
賞全俸。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榮成縣民張莒妻王氏。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等奏、暹羅國王遣使呈進例貢。
及二十一年萬壽貢。
并補進二十年例貢。
業已到粵一摺。
前經特降谕旨。
嗣後越南、琉球、暹羅、均着改為四年遣使朝貢一次。
以昭體恤。
茲據該督等奏稱、暹羅國王。
因未接奉改定貢期公文。
以緻仍照舊例遣使呈進方物。
并進二十一年萬壽及補進二十年貢物。
具見該國王恭順至誠。
所有此次貢物。
準其于本年呈進。
該督等即照例委員伴送該使臣起程。
令于年底到京。
該國正副二貢船。
準其先行回國。
仍着該督等、俟此次該國貢船回帆時。
即将前項禮部公文。
交給領赍回國投遞。
嗣後着遵前旨。
四年遣使朝貢一次。
用示懷柔。
該督等即傳谕該國王遵照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祁<?土貢>等奏、越南國遣使解犯抵粵一摺。
據稱該國差官張好合等船隻。
業已護送進口停泊。
将匪犯金二紀等、及槍炮押解至省審辦。
已據該匪犯等、供認在洋行劫。
搶奪師船炮位。
飄至越南地方被獲各情。
并奏參瓊州鎮鮑起豹、于師船被劫炮位後。
并不據實禀報。
迨經行查。
又不詳細确查禀覆。
顯有扶同捏飾情弊。
着該督等即飛提該弁兵等、嚴行審訊。
據實參辦。
至該國王遣官解犯來粵。
深明大義。
該行價等所帶壓艙貨物。
着準其開艙起貨。
并加恩免其納稅。
用示朕嘉惠遠人至意。
将此谕知祁<?土貢>、程矞采、并傳谕文豐。
知之。
○兩廣總督耆英奏、呈進洋槍。
得旨、朕親加對合。
大小均各有用。
内一母大小二槍筒。
大靶接小靶者。
可稱絕頂奇妙之品。
又六眼小槍。
靈捷之至。
但惜其無大者耳。
卿雲仿造二字。
朕知其必成望洋之歎也。
○命庫倫辦事大臣德勒克多爾濟、馳往烏裡雅蘇台。
會同将軍桂輪、參贊大臣車林多爾濟、樂斌。
審案。
○己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管遹群奏、請将玩視命案之知縣。
撤任審辦一摺。
浙江仙居縣知縣裘坤、于民婦張鄭氏具報伊子張熺耀、被應中添毆傷身死。
既不立時相驗。
迨經屍親上控。
又不将要證暨被控縣書解質。
實屬玩視人命。
裘坤着即撤任。
交該撫提同人證卷宗。
嚴審究辦。
○以通政使司副使景亮、為光祿寺卿。
○庚子。
谕内閣、潘錫恩奏、水長工險。
請留前撥東河錢文。
并動貯庫備用銀錢等語。
湖水接漲異常。
需用甚急。
所有前令撥解東河銀款内之江西捐輸錢十九萬四千餘串。
着準其仍留南河應用。
毋庸解赴東河。
另于河庫存款内。
添撥銀十九萬九千餘兩。
湊成一百五十萬兩。
改撥東河濟用。
其暫貯河庫之捐輸備用銀二十二萬六千七百餘兩。
錢四萬二千五百串。
本留為江北備防之需。
現在江北無事。
準将此項銀錢。
均就近撥為工用。
該河督務督率工員。
力加撙節。
毋任浮糜。
如有餘存。
據實報部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耆英等奏、查辦咪唎口□堅等國通商大略情形。
并粵海關開市以來。
華夷安輯。
貿易照常各一摺。
覽奏均悉。
西洋各國。
以通商為性命。
制馭之術。
全在一切持平。
務存大體。
尤宜籌及久遠。
勿得僅顧目前。
所有咪唎口□堅等國通商章程。
着議定後即行具奏。
至要約各條。
現饬口□樸酋另派通習漢文之夷目。
迅速繙譯各等情。
俱着妥商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潘錫恩奏、湖水接長。
搶護各工情形一摺。
高堰之全湖東障。
至關緊要。
昨因風暴。
緻将石工掣卸至四千餘丈之多。
而湖水現仍接長。
志樁存水。
積至二丈有餘。
情形實屬危險。
現據該河督已添發料物錢糧。
饬員率領壩兵。
添赴該處設法搶護。
或用稭料。
或挂柳枝。
或填碎石。
自可暫資抵禦。
惟現當金飈司令。
風信靡常。
尤須先将湖水趕緊疏洩。
庶免堤身吃重。
山盱各壩河。
前已将智信二壩。
及禮義二河啟放。
其改建之仁河滾壩。
灰漿未能乾老。
如尚可守。
自應暫守。
若萬不得已。
亦祇好酌量啟放。
總在該河督相度機宜。
随時酌辦。
毋稍贻誤。
高郵各壩。
向與山盱相為呼應。
且本年民田二稻。
業已收獲。
亦着次第啟放。
以資宣洩。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桂良等奏、遵議練兵修械。
加造槍炮一摺。
并繪具陣圖炮圖。
朕詳加披覽。
仍是綠營惡習。
專務華而不實。
徒飾觀瞻而已。
槍炮為行軍要具。
輕便為佳。
該督等現制擡炮擡槍。
重皆不足二十五斤。
施放便利。
辦理合宜。
着督令該兵丁等、随時練習。
務期施放有準。
至萬斤八千斤銅炮。
極為笨重。
該省跬步皆山。
不如一二百斤者。
多為鑄造。
較為靈便。
操演陣式。
要在技藝精熟。
不可徒飾觀瞻。
長矛一項。
遇短兵相接時。
尤宜勤加操練。
以期得力。
此項添造炮槍等件。
所用一切工料銀兩。
系由該省捐辦。
着免其造冊報銷。
将此谕令知之。
○免浙江溫州等幫、湖南頭幫三幫、遭風漂失米石。
并準浙江海甯等幫沉溺米石。
分限買補。
立即嚴拏。
盡法懲治。
又滇黔委員。
銅鉛運抵天津。
雇船剝運通州。
由通州分别水陸轉運京局。
各該處船戶車夫。
陸續運解。
恐難免乘機偷賣情弊。
并着順天府尹。
通饬各該州縣。
派役認真嚴查。
毋稍姑容。
以除積弊而肅運務。
将此勇谕知之。
○又谕、賀長齡奏、錢局開鑄。
請更定額鑄年分一摺。
貴州省貴陽、大定、兩府額鑄錢文。
現在開爐鼓鑄。
系用上屆存賸銅鉛。
自應更定額鑄年分。
核實辦理。
着照所請、貴陽大定兩局。
收存道光十八年銅鉛。
準其作為二十三年正額供鑄。
其十九年采辦銅鉛。
即作為二十四年正額供鑄。
以後依次接算采運。
局鑄報銷。
均着按年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敬徵等奏、遵旨查明中河漫口專汛各員弁。
搶護情形一摺。
中河漫口。
據查該員弁等、均經在工搶護。
惟八堡所鑲埽段。
蕩沒無存。
除王葵初枷号示衆外。
所有用過料物夫工價銀。
即着落該河督及廳營等官。
按成分賠。
不準開銷。
以示懲儆。
至商虞通判龔慶榮。
前因所辦料垛。
有攙雜矮細之稭。
經奏參後。
降旨摘去頂帶。
該員平日個。
能否勝任。
着鐘祥。
鄂順安。
留心察看。
分别去留。
據實具奏。
不準稍事姑容。
現在興舉大工。
下遊廳營各員。
調赴工次。
分派差使。
如有昏庸不職之員。
即嚴行參劾。
勿令贻誤要工。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裕泰等奏、防江戰船。
續造三隻。
遵旨暫停興造一摺。
該省鳌脊船。
計前後所造共有六隻。
着俟全功告竣後。
由該督親往試驗。
即将各船同已造之快哨小船。
均交漢陽水師營收管。
并着遴派明幹将領一員。
會同該營将備。
督率弁兵。
勤加操練。
務期駕駛便捷。
遇有緝捕盜賊之時。
即饬弁兵等配駕此項戰船。
于江面往來巡哨。
藉資得力。
毋得日久生懈。
視為具文。
廣東匠役何禮貴、着仍留楚省。
妥為管束。
毋許脫逃。
将此谕令知之。
○前任廣西提督薛升、因病休緻。
賞全俸。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榮成縣民張莒妻王氏。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等奏、暹羅國王遣使呈進例貢。
及二十一年萬壽貢。
并補進二十年例貢。
業已到粵一摺。
前經特降谕旨。
嗣後越南、琉球、暹羅、均着改為四年遣使朝貢一次。
以昭體恤。
茲據該督等奏稱、暹羅國王。
因未接奉改定貢期公文。
以緻仍照舊例遣使呈進方物。
并進二十一年萬壽及補進二十年貢物。
具見該國王恭順至誠。
所有此次貢物。
準其于本年呈進。
該督等即照例委員伴送該使臣起程。
令于年底到京。
該國正副二貢船。
準其先行回國。
仍着該督等、俟此次該國貢船回帆時。
即将前項禮部公文。
交給領赍回國投遞。
嗣後着遵前旨。
四年遣使朝貢一次。
用示懷柔。
該督等即傳谕該國王遵照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祁<?土貢>等奏、越南國遣使解犯抵粵一摺。
據稱該國差官張好合等船隻。
業已護送進口停泊。
将匪犯金二紀等、及槍炮押解至省審辦。
已據該匪犯等、供認在洋行劫。
搶奪師船炮位。
飄至越南地方被獲各情。
并奏參瓊州鎮鮑起豹、于師船被劫炮位後。
并不據實禀報。
迨經行查。
又不詳細确查禀覆。
顯有扶同捏飾情弊。
着該督等即飛提該弁兵等、嚴行審訊。
據實參辦。
至該國王遣官解犯來粵。
深明大義。
該行價等所帶壓艙貨物。
着準其開艙起貨。
并加恩免其納稅。
用示朕嘉惠遠人至意。
将此谕知祁<?土貢>、程矞采、并傳谕文豐。
知之。
○兩廣總督耆英奏、呈進洋槍。
得旨、朕親加對合。
大小均各有用。
内一母大小二槍筒。
大靶接小靶者。
可稱絕頂奇妙之品。
又六眼小槍。
靈捷之至。
但惜其無大者耳。
卿雲仿造二字。
朕知其必成望洋之歎也。
○命庫倫辦事大臣德勒克多爾濟、馳往烏裡雅蘇台。
會同将軍桂輪、參贊大臣車林多爾濟、樂斌。
審案。
○己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管遹群奏、請将玩視命案之知縣。
撤任審辦一摺。
浙江仙居縣知縣裘坤、于民婦張鄭氏具報伊子張熺耀、被應中添毆傷身死。
既不立時相驗。
迨經屍親上控。
又不将要證暨被控縣書解質。
實屬玩視人命。
裘坤着即撤任。
交該撫提同人證卷宗。
嚴審究辦。
○以通政使司副使景亮、為光祿寺卿。
○庚子。
谕内閣、潘錫恩奏、水長工險。
請留前撥東河錢文。
并動貯庫備用銀錢等語。
湖水接漲異常。
需用甚急。
所有前令撥解東河銀款内之江西捐輸錢十九萬四千餘串。
着準其仍留南河應用。
毋庸解赴東河。
另于河庫存款内。
添撥銀十九萬九千餘兩。
湊成一百五十萬兩。
改撥東河濟用。
其暫貯河庫之捐輸備用銀二十二萬六千七百餘兩。
錢四萬二千五百串。
本留為江北備防之需。
現在江北無事。
準将此項銀錢。
均就近撥為工用。
該河督務督率工員。
力加撙節。
毋任浮糜。
如有餘存。
據實報部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耆英等奏、查辦咪唎口□堅等國通商大略情形。
并粵海關開市以來。
華夷安輯。
貿易照常各一摺。
覽奏均悉。
西洋各國。
以通商為性命。
制馭之術。
全在一切持平。
務存大體。
尤宜籌及久遠。
勿得僅顧目前。
所有咪唎口□堅等國通商章程。
着議定後即行具奏。
至要約各條。
現饬口□樸酋另派通習漢文之夷目。
迅速繙譯各等情。
俱着妥商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潘錫恩奏、湖水接長。
搶護各工情形一摺。
高堰之全湖東障。
至關緊要。
昨因風暴。
緻将石工掣卸至四千餘丈之多。
而湖水現仍接長。
志樁存水。
積至二丈有餘。
情形實屬危險。
現據該河督已添發料物錢糧。
饬員率領壩兵。
添赴該處設法搶護。
或用稭料。
或挂柳枝。
或填碎石。
自可暫資抵禦。
惟現當金飈司令。
風信靡常。
尤須先将湖水趕緊疏洩。
庶免堤身吃重。
山盱各壩河。
前已将智信二壩。
及禮義二河啟放。
其改建之仁河滾壩。
灰漿未能乾老。
如尚可守。
自應暫守。
若萬不得已。
亦祇好酌量啟放。
總在該河督相度機宜。
随時酌辦。
毋稍贻誤。
高郵各壩。
向與山盱相為呼應。
且本年民田二稻。
業已收獲。
亦着次第啟放。
以資宣洩。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桂良等奏、遵議練兵修械。
加造槍炮一摺。
并繪具陣圖炮圖。
朕詳加披覽。
仍是綠營惡習。
專務華而不實。
徒飾觀瞻而已。
槍炮為行軍要具。
輕便為佳。
該督等現制擡炮擡槍。
重皆不足二十五斤。
施放便利。
辦理合宜。
着督令該兵丁等、随時練習。
務期施放有準。
至萬斤八千斤銅炮。
極為笨重。
該省跬步皆山。
不如一二百斤者。
多為鑄造。
較為靈便。
操演陣式。
要在技藝精熟。
不可徒飾觀瞻。
長矛一項。
遇短兵相接時。
尤宜勤加操練。
以期得力。
此項添造炮槍等件。
所用一切工料銀兩。
系由該省捐辦。
着免其造冊報銷。
将此谕令知之。
○免浙江溫州等幫、湖南頭幫三幫、遭風漂失米石。
并準浙江海甯等幫沉溺米石。
分限買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