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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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縣民吳旦妻郝氏。
杞縣民郴向榮女金姐。
○癸未。
以光祿寺卿廣林。
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成安縣民王成子毋張氏。
○甲申。
谕内閣、國家分設八旗兵丁。
駐防各省。
立意至為深遠。
嗣因生齒日繁。
披甲名糧。
例有定額。
勢不能概令食糧當差。
而各弁兵子弟。
亦有讀書向上通曉文義者。
聽其應試。
以廣進取之階。
所以造就人才。
體恤旗仆者。
無微不至。
但思八旗根本。
騎射為先。
清語尤其本業。
至兼習漢文。
亦取其文義清通。
便于繙譯。
乃近年以來。
各駐防弁兵子弟。
往往骛于虛名。
浮華相尚。
遂緻輕視弓馬。
怠荒武備。
其于應習之清語。
視為無足重輕。
甚至不能曉解。
朕恭閱嘉慶五年皇考谕旨。
各省駐防人等。
準于該省考試文生。
原系于伊等格外恩施。
若專務此而廢棄清語騎射。
即停止此例。
不準考試。
亦屬應該。
俟清語騎射演習熟練時。
方準考試等因欽此。
仰見我皇考聖慮周詳。
訓誡諄諄之至意。
因思清語騎射。
全在該管大臣官員等、平日盡心訓饬操演。
而弁兵子弟。
亦必令藉此進身。
方能益加奮勉。
現在武闱鄉試。
各省駐防。
一體與考。
應試之人。
弓馬如果熟娴。
不患無登進之路。
其應文試者。
必應改試繙譯。
庶不至專習漢文。
轉荒本業。
除本科各省文鄉試。
仍照例準其應考外。
嗣後各處駐防。
俱着改應繙譯考試。
俾有志上進者。
鹹知非熟習清文。
不能幸邀拔擢。
自必争相摩厲。
日益精通。
其各該将軍副都統等、尤宜随時訓練。
董勸兼施。
毋得視為具文。
因循積習。
以副朕崇實黜浮之意。
其考試一切章程。
及繙譯童試進額。
鄉會試中額。
應如何酌定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悉心詳議具奏。
将此通谕知之。
○賞前任江西九江鎮總兵官李锜、二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文安縣民王臭妻楊氏。
○乙酉。
谕内閣、慧成身任河道總督。
河務是其專責。
乃并不先事豫防。
緻有漫口。
前已降旨革職暫行留任。
現在口門塌寬至三百六十餘丈。
下遊州縣。
較之上次祥符漫口。
情形更為寬廣。
糜帑殃民。
厥咎甚重。
着即革任。
交敬徵等傳旨。
即将慧成枷号河幹。
以示懲儆。
○以前任庫倫辦事大臣鐘祥、為河東河道總督。
未到任前。
以河南巡撫鄂順安兼署。
○丙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敬徵等奏、南河改撥銀款。
疊經催解。
未據咨報起程等語。
本年五月撥給南河銀一百七十萬兩。
前已改撥東河。
該處工程緊要。
何以屢催未解。
着各該督撫。
即将未解銀兩。
委員迅即起解。
其續撥銀二百三十萬兩。
亦着趕緊派委妥員。
即行解赴東河工次。
毋得稍有遲誤。
并将起程日期。
随時報部。
以憑查核。
至南河改撥東河之款。
現在如已有解到南河者。
即着潘錫恩将解到之銀。
迅速撥解東河。
以濟要需。
○谕軍機大臣等、敬徵等奏、東西裹頭并攔黃壩工完竣一摺。
據奏兩壩裹頭。
及攔黃土壩。
現已一律築完。
寬長如式。
查量相符。
覽奏已悉。
所請先撥銀兩。
已明降谕旨。
将南河改撥銀一百七十萬兩。
并戶部續撥銀二百三十萬兩。
令各該督撫迅速起解矣。
所有估辦堵築大壩挑河等工。
着敬徵、何汝霖、核實查勘。
撙節估計。
一俟該員等造冊到日。
悉心酌核具奏。
另片奏、七月十七日。
水勢陡落丈餘。
上遊河南境内。
惟阌鄉等州縣。
治河民房田禾沖損。
現在并無續漲。
堤工亦俱平穩等情。
着鄂順安饬司委員。
馳赴被災各處。
會同該州縣妥為撫恤。
其陝州一帶。
有無别項情形。
即饬查報據實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陝州一帶。
水勢并無漫洩。
報聞。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連貴、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命西甯辦事大臣法豐阿、來京。
以馬蘭鎮總兵官德興、為西甯辦事大臣。
兼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戶部右侍郎京營右翼總兵善焘、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工部左侍郎關聖保、兼京營右翼總兵。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道慶、為鑲紅旗護軍統領。
○添設奉天府府尹衙門番子十六名。
專司緝捕提案諸事。
從府尹吉年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冕甯縣民彭興祀妹滿女。
○丁亥。
谕内閣、禧恩等奏參、藉差受贓之骁騎校。
請旨革職審辦一摺。
盛京委員骁騎校富克精阿。
于派查違禁私木差使。
膽敢受囑得贓。
實屬貪鄙不法。
着即革職。
并貼寫兵慶春等、一并解交盛京刑部。
該将軍會同該侍郎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訊明富克精阿聽囑得贓屬實。
拟從重發往烏噜木齊充當苦差。
慶春等說事過錢。
按律問拟杖徒。
下部議。
從之。
○又谕、布彥泰等奏、司員虧短公項。
撤任後列款禀控。
請旨一并解任質審一摺。
此案伊犁額外主事色布珍。
短交布價。
數至盈千。
限滿仍未呈交。
經該将軍等撤任聽參。
率以不幹己事。
列款牽控。
殊屬刁健。
惟所控關系冒銷軍需浮扣兵丁布價等款。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駝馬處額外主事色布珍、及額外主事錫拉善、協領伊昌阿、着一并解任交布彥泰、慶昌、提同案内人證。
研審确情。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伊昌阿現在照料馬匹。
進京引見。
着兵部于該員到京時。
即行起解。
歸案審訊。
○谕軍機大臣等、禧恩等奏、籌議團練章程一摺。
覽奏均悉。
據稱奉天海疆南路。
尤關緊要。
海口鋪商。
所雇壯夫。
堪以兼充鄉勇。
藉資團練等語。
因思團練鄉勇。
祇可行于有事之時。
該處沿海鋪戶。
多系外省客商。
若令其團練。
恐日久懈生。
仍至有名無實。
且難保無流弊。
此時籌防海口。
總以訓練兵丁為急務。
着該将軍等督饬将弁。
于所屬營伍。
勤加操練。
務使技藝精純。
足備幹城之選。
如果一兵得一兵之用。
自較之團練鄉兵。
更為得力也。
将此谕令知之。
○命工部尚書廖鴻荃、馳往來河。
會同河道總督鐘祥、督辦中牟大工。
○以禮部尚書龔守正、署工部尚書。
兵部右侍郎祝慶蕃、署管理戶部三庫事。
○調吏部左侍郎柏葰、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轉吏部右侍郎文慶、為左侍郎。
調刑部左侍郎成剛、為吏部右侍郎。
轉刑部右侍郎惠豐、為左侍郎。
調禮部右侍郎赓福、為刑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博迪蘇、為禮部右侍郎。
○戊子。
谕内閣、吏部奏、各省查取職名。
自二十一年八月奏催後。
屢催未覆。
并續加咨查未覆各案。
共有一千八百十一件之多。
其中事關實降實革者。
固不容任其規避。
延不開揭。
即降留罰俸之案。
亦豈容任意久延。
該管各上司。
并不實力督催。
送部議結。
經該部節次行催。
仍未按限咨覆。
緻曆年行查各案。
有增無減。
實屬延玩。
着都察院、倉場侍郎、盛京刑部侍郎、吉林将軍、暨各該府尹、直省各督撫、漕運兩河河道總督、熱河烏噜木齊都統、長蘆鹽政、查照吏部開單件數。
迅速查明
杞縣民郴向榮女金姐。
○癸未。
以光祿寺卿廣林。
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成安縣民王成子毋張氏。
○甲申。
谕内閣、國家分設八旗兵丁。
駐防各省。
立意至為深遠。
嗣因生齒日繁。
披甲名糧。
例有定額。
勢不能概令食糧當差。
而各弁兵子弟。
亦有讀書向上通曉文義者。
聽其應試。
以廣進取之階。
所以造就人才。
體恤旗仆者。
無微不至。
但思八旗根本。
騎射為先。
清語尤其本業。
至兼習漢文。
亦取其文義清通。
便于繙譯。
乃近年以來。
各駐防弁兵子弟。
往往骛于虛名。
浮華相尚。
遂緻輕視弓馬。
怠荒武備。
其于應習之清語。
視為無足重輕。
甚至不能曉解。
朕恭閱嘉慶五年皇考谕旨。
各省駐防人等。
準于該省考試文生。
原系于伊等格外恩施。
若專務此而廢棄清語騎射。
即停止此例。
不準考試。
亦屬應該。
俟清語騎射演習熟練時。
方準考試等因欽此。
仰見我皇考聖慮周詳。
訓誡諄諄之至意。
因思清語騎射。
全在該管大臣官員等、平日盡心訓饬操演。
而弁兵子弟。
亦必令藉此進身。
方能益加奮勉。
現在武闱鄉試。
各省駐防。
一體與考。
應試之人。
弓馬如果熟娴。
不患無登進之路。
其應文試者。
必應改試繙譯。
庶不至專習漢文。
轉荒本業。
除本科各省文鄉試。
仍照例準其應考外。
嗣後各處駐防。
俱着改應繙譯考試。
俾有志上進者。
鹹知非熟習清文。
不能幸邀拔擢。
自必争相摩厲。
日益精通。
其各該将軍副都統等、尤宜随時訓練。
董勸兼施。
毋得視為具文。
因循積習。
以副朕崇實黜浮之意。
其考試一切章程。
及繙譯童試進額。
鄉會試中額。
應如何酌定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悉心詳議具奏。
将此通谕知之。
○賞前任江西九江鎮總兵官李锜、二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文安縣民王臭妻楊氏。
○乙酉。
谕内閣、慧成身任河道總督。
河務是其專責。
乃并不先事豫防。
緻有漫口。
前已降旨革職暫行留任。
現在口門塌寬至三百六十餘丈。
下遊州縣。
較之上次祥符漫口。
情形更為寬廣。
糜帑殃民。
厥咎甚重。
着即革任。
交敬徵等傳旨。
即将慧成枷号河幹。
以示懲儆。
○以前任庫倫辦事大臣鐘祥、為河東河道總督。
未到任前。
以河南巡撫鄂順安兼署。
○丙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敬徵等奏、南河改撥銀款。
疊經催解。
未據咨報起程等語。
本年五月撥給南河銀一百七十萬兩。
前已改撥東河。
該處工程緊要。
何以屢催未解。
着各該督撫。
即将未解銀兩。
委員迅即起解。
其續撥銀二百三十萬兩。
亦着趕緊派委妥員。
即行解赴東河工次。
毋得稍有遲誤。
并将起程日期。
随時報部。
以憑查核。
至南河改撥東河之款。
現在如已有解到南河者。
即着潘錫恩将解到之銀。
迅速撥解東河。
以濟要需。
○谕軍機大臣等、敬徵等奏、東西裹頭并攔黃壩工完竣一摺。
據奏兩壩裹頭。
及攔黃土壩。
現已一律築完。
寬長如式。
查量相符。
覽奏已悉。
所請先撥銀兩。
已明降谕旨。
将南河改撥銀一百七十萬兩。
并戶部續撥銀二百三十萬兩。
令各該督撫迅速起解矣。
所有估辦堵築大壩挑河等工。
着敬徵、何汝霖、核實查勘。
撙節估計。
一俟該員等造冊到日。
悉心酌核具奏。
另片奏、七月十七日。
水勢陡落丈餘。
上遊河南境内。
惟阌鄉等州縣。
治河民房田禾沖損。
現在并無續漲。
堤工亦俱平穩等情。
着鄂順安饬司委員。
馳赴被災各處。
會同該州縣妥為撫恤。
其陝州一帶。
有無别項情形。
即饬查報據實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陝州一帶。
水勢并無漫洩。
報聞。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連貴、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命西甯辦事大臣法豐阿、來京。
以馬蘭鎮總兵官德興、為西甯辦事大臣。
兼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戶部右侍郎京營右翼總兵善焘、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工部左侍郎關聖保、兼京營右翼總兵。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道慶、為鑲紅旗護軍統領。
○添設奉天府府尹衙門番子十六名。
專司緝捕提案諸事。
從府尹吉年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冕甯縣民彭興祀妹滿女。
○丁亥。
谕内閣、禧恩等奏參、藉差受贓之骁騎校。
請旨革職審辦一摺。
盛京委員骁騎校富克精阿。
于派查違禁私木差使。
膽敢受囑得贓。
實屬貪鄙不法。
着即革職。
并貼寫兵慶春等、一并解交盛京刑部。
該将軍會同該侍郎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訊明富克精阿聽囑得贓屬實。
拟從重發往烏噜木齊充當苦差。
慶春等說事過錢。
按律問拟杖徒。
下部議。
從之。
○又谕、布彥泰等奏、司員虧短公項。
撤任後列款禀控。
請旨一并解任質審一摺。
此案伊犁額外主事色布珍。
短交布價。
數至盈千。
限滿仍未呈交。
經該将軍等撤任聽參。
率以不幹己事。
列款牽控。
殊屬刁健。
惟所控關系冒銷軍需浮扣兵丁布價等款。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駝馬處額外主事色布珍、及額外主事錫拉善、協領伊昌阿、着一并解任交布彥泰、慶昌、提同案内人證。
研審确情。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伊昌阿現在照料馬匹。
進京引見。
着兵部于該員到京時。
即行起解。
歸案審訊。
○谕軍機大臣等、禧恩等奏、籌議團練章程一摺。
覽奏均悉。
據稱奉天海疆南路。
尤關緊要。
海口鋪商。
所雇壯夫。
堪以兼充鄉勇。
藉資團練等語。
因思團練鄉勇。
祇可行于有事之時。
該處沿海鋪戶。
多系外省客商。
若令其團練。
恐日久懈生。
仍至有名無實。
且難保無流弊。
此時籌防海口。
總以訓練兵丁為急務。
着該将軍等督饬将弁。
于所屬營伍。
勤加操練。
務使技藝精純。
足備幹城之選。
如果一兵得一兵之用。
自較之團練鄉兵。
更為得力也。
将此谕令知之。
○命工部尚書廖鴻荃、馳往來河。
會同河道總督鐘祥、督辦中牟大工。
○以禮部尚書龔守正、署工部尚書。
兵部右侍郎祝慶蕃、署管理戶部三庫事。
○調吏部左侍郎柏葰、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轉吏部右侍郎文慶、為左侍郎。
調刑部左侍郎成剛、為吏部右侍郎。
轉刑部右侍郎惠豐、為左侍郎。
調禮部右侍郎赓福、為刑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博迪蘇、為禮部右侍郎。
○戊子。
谕内閣、吏部奏、各省查取職名。
自二十一年八月奏催後。
屢催未覆。
并續加咨查未覆各案。
共有一千八百十一件之多。
其中事關實降實革者。
固不容任其規避。
延不開揭。
即降留罰俸之案。
亦豈容任意久延。
該管各上司。
并不實力督催。
送部議結。
經該部節次行催。
仍未按限咨覆。
緻曆年行查各案。
有增無減。
實屬延玩。
着都察院、倉場侍郎、盛京刑部侍郎、吉林将軍、暨各該府尹、直省各督撫、漕運兩河河道總督、熱河烏噜木齊都統、長蘆鹽政、查照吏部開單件數。
迅速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