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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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報、盂縣李史氏等七十九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慧成奏、中河廳九堡口門。
現在籌款集料。
盤築裹頭。
并拟估攔黃壩及溜勢情形一摺。
中河口門。
既已刷寬二百餘丈。
大溜圈注東岸南趨。
應将西岸裹頭趕緊盤做。
至東岸形勢。
俟稍定後。
亦應趕築。
以免再行塌寬。
着敬徵等、于到工後督饬在工文武員弁。
迅速集料。
趕築裹頭。
并饬将攔黃壩上緊估辦。
俾正河不緻受淤。
現在秋汛正長。
水勢靡定。
該尚書等。
務當詳加履勘。
嚴饬工員等加意修守。
毋得再有疏虞。
至溜勢現由東南下注。
其經過州縣。
及由何處歸宿。
并着确查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修江蘇銅山、蕭、二縣天然閘下河埝。
從署總督壁昌請也。
○戊午。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内閣、桂良等奏、請将境内竄入鄰省匪徒延不禀報之知縣。
暫行撤任等語。
雲南元謀縣知縣羅慶元、于川省匪徒竄入境内。
禀報遲延。
實屬疏懈。
着即撤任交該督等确查。
如有諱飾消弭情事。
即行據實參辦。
○又谕、桂良等奏、滇屬堵拏川匪。
殲捦多名。
地方安靜。
并請将辦理率謬之廳員解任查訊一摺。
雲南署永北同知黃德濂。
于川匪竄入搶掠。
未能立時勘報。
獲犯譚加禾等六名。
并未親訊錄供。
辄交四川營弁帶回。
辦理實屬率謬。
黃德濂着即解任。
交該督等确查有無防堵不力。
及諱飾消弭情事。
不準徇縱。
據實參辦。
○以内閣侍讀學士慶錫、太仆寺卿齡鑒、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通政使司通政使斌良、大理寺卿博迪蘇、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己未。
谕内閣、裕泰等奏、請将失察家丁得贓之知縣革職一摺。
前任湖北谷城縣降調知縣林鳳儀、于該縣門丁被控得贓。
訊無知情徇縱等弊。
惟事前毫無覺察。
事後又不能交出質審。
實屬溺職。
林鳳儀着即革職。
○谕軍機大臣等、裕泰等奏、請将督造船隻道員留楚對調一摺。
據奏鳌脊□□羕船。
現僅造成二隻。
尚拟多造數隻。
分作中軍暨左右兩翼。
請留浙江糧道顧椿一手經理。
并将新選湖北糧道邱煌對調等語。
此項船隻。
既經造成。
其做法式□□羕。
以後接任之員。
不難仿照辦理。
此時盡可暫停興造。
即将造成之船。
先行試演。
如果駕駛得力。
将來或必須添造。
随時體察情形。
再行辦理。
浙江糧道員缺緊要。
顧椿着即饬令赴任。
所請以邱煌對調之處。
着不準行。
其何禮貴仍留楚省。
交地方官妥為管束。
毋任滋生事端。
俟将來續造船隻。
酌量差遣。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潘錫恩奏、豫省南岸漫溢。
全黃注湖。
趕籌宣洩情形一摺。
現在豫省中牟漫口。
全黃下注。
洪澤湖實形吃重。
必應趕籌宣洩。
以暢歸墟之路。
本年該處長河。
業經挑浚完竣。
前經該河督将順清河等處啟放。
引清入黃。
察看流行暢順。
惟此後全黃入湖。
來源更旺。
所議酌啟各壩以期暢出。
并将夫工導出湖水。
設法引入中河。
暫濟鹽柴轉運。
均着照所議辦理。
惟現當籌畫經費之時。
該河督務須核實撙節。
斷不可任聽工員。
濫估冒銷。
緻滋糜費。
所有已撥銀兩。
着仍遵前旨。
應改撥東河者。
聽候改撥。
未到者。
即轉饬東河截留。
以濟要需。
至黃河現已斷流。
蕭工口門。
此時存水尚深。
自可暫緩堵合。
惟回空即日南下。
所稱先将中河纖堤補還以通運道之處。
着即迅速趕辦。
俾軍船不至有誤歸次。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庚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遵查直隸地方。
難以興舉屯政水田一摺。
據稱天津至山海關一帶。
戶口殷繁。
地無遺利。
其無人開墾之處。
乃沿海鹻灘。
潮水鹹澀。
不足以資灌溉。
屯田之法。
勢難舉行。
至全省水利之說。
曆經試墾水田。
屢興屢廢。
總由南北水土異宜。
民多未便。
而開源疏泊。
建閘修塘。
一切工費。
皆需重帑。
未敢以有用之項。
輕議試行。
惟地高慮旱。
地窪慮潦。
但在地方官于境内溝洫。
及時疏通。
以期有備。
或開鑿井泉。
以車戽水。
亦足裨益田功等語。
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均着照所議辦理。
至省南民間用水車汲井溉田。
需費不多。
最為利便。
現據該督照式制造。
發交各府州。
着即諄饬各屬。
廣為勸導。
實力奉行。
如有民間不知此法。
即于頒發式□□羕後。
勸令按井制車。
試行灌溉。
其始未免惜費憚勞。
如行之有效。
互相傳造。
于農功必有裨益。
用副朕敦本重農之至意。
○又谕、都察院奏、江蘇民人朱兆吉、以另獲正犯。
夥謀陷害等詞呈控。
此案先經兩江總督。
以卓泳魁實已病故。
将朱雲亭問拟絞監候咨結。
茲據朱雲亭之子朱兆吉、以卓泳魁又犯逼死蘇文在之案。
在銅山縣監禁。
如果屬實。
是前此卓泳魁之病故。
顯系該縣捏報。
辦理重案。
生死攸關。
若不慎重詳鞫。
何以成信谳而免冤抑。
着壁昌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嚴訊。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毋稍徇縱。
原告朱兆吉、該部照例解往備質。
尋奏、卓泳魁依蠹役詐斃人命為從例拟杖流。
下部議。
從之。
○辛酉。
谕内閣、富呢揚阿奏、河北近邊肅清。
并河南番族畏法獻賊。
酌撤各路官兵一摺。
青海野番。
節次偷渡滋擾。
上年捕逐出卡後。
多在河北一帶盤踞窺伺。
經該督奏明會同提督周悅勝。
派令署總兵徐華清等統帶官兵。
分路痛剿。
連獲勝仗。
賊番勢窮逃散。
該提督等督率弁兵。
在貢爾蓋烏蘭水公噶腦爾等處。
摉捕拏獲匿匪多起。
河北肅清。
其竄匿瑪慶雪山之賊。
經則巴錯洛率衆攻捕。
又複竄回。
适該鎮徐華清等派兵繼至。
迎前奮擊。
把總蕭進先。
楊正才。
首先沖入賊隊。
該賊番腹背受敵。
當經殺斃五十餘人。
生捦三人。
賊始奔潰。
複追殺二十餘人。
餘俱落崖跌斃。
即于殲斃各賊内。
認出着名賊首青木塔爾父子。
頭目奴科那羅勒根增四人屍軀。
奪獲馬牛羊隻及帳房器械各件。
其生捦賊番三名。
逐經訊明。
搶劫多次。
均系積年巨盜。
即在軍前枭示。
以彰國法。
至河南為番賊巢穴。
經該督派員先往曉谕。
複懾以兵威。
各族番知感知懼。
将逃回賊犯十名捦獻。
并結稱嗣後再有竄歸。
随時送出等語。
此次剿辦野番。
布置妥協。
迅速蒇功。
朕心深為嘉悅。
富呢揚阿、着加恩賞戴花翎。
周悅勝、着賞加太子太保銜。
徐華清、着賞加提督銜。
俱仍交部從優議叙。
原派各路官兵。
現俱陸續撤回。
其未撤之西河兩鎮官兵一千名。
稽查餘匪。
俟大兵凱旋後。
地方實在安靜。
再行就近歸伍。
○又谕、富呢揚阿奏、番族打仗出力。
懇請獎勵一摺。
德勒克族番則巴錯洛、聞大兵剿捕賊番。
帶兵自效。
追趕逃匪。
在丹科地方接仗。
與官兵兩路夾攻。
斬獲甚衆。
現在大兵凱撤。
該族番向義可嘉。
則巴錯洛、着加恩賞給千戶職銜。
即令管束該處族番。
捍衛邊境。
該番族禀請内附。
情詞懇切。
着即照王舒等族之例。
準其内附。
歸隸青海大臣管轄。
所有應設百戶分轄。
及歲納馬匹數目各事宜。
并着富呢揚阿悉心妥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程楙采奏、黃河漫入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慧成奏、中河廳九堡口門。
現在籌款集料。
盤築裹頭。
并拟估攔黃壩及溜勢情形一摺。
中河口門。
既已刷寬二百餘丈。
大溜圈注東岸南趨。
應将西岸裹頭趕緊盤做。
至東岸形勢。
俟稍定後。
亦應趕築。
以免再行塌寬。
着敬徵等、于到工後督饬在工文武員弁。
迅速集料。
趕築裹頭。
并饬将攔黃壩上緊估辦。
俾正河不緻受淤。
現在秋汛正長。
水勢靡定。
該尚書等。
務當詳加履勘。
嚴饬工員等加意修守。
毋得再有疏虞。
至溜勢現由東南下注。
其經過州縣。
及由何處歸宿。
并着确查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修江蘇銅山、蕭、二縣天然閘下河埝。
從署總督壁昌請也。
○戊午。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内閣、桂良等奏、請将境内竄入鄰省匪徒延不禀報之知縣。
暫行撤任等語。
雲南元謀縣知縣羅慶元、于川省匪徒竄入境内。
禀報遲延。
實屬疏懈。
着即撤任交該督等确查。
如有諱飾消弭情事。
即行據實參辦。
○又谕、桂良等奏、滇屬堵拏川匪。
殲捦多名。
地方安靜。
并請将辦理率謬之廳員解任查訊一摺。
雲南署永北同知黃德濂。
于川匪竄入搶掠。
未能立時勘報。
獲犯譚加禾等六名。
并未親訊錄供。
辄交四川營弁帶回。
辦理實屬率謬。
黃德濂着即解任。
交該督等确查有無防堵不力。
及諱飾消弭情事。
不準徇縱。
據實參辦。
○以内閣侍讀學士慶錫、太仆寺卿齡鑒、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通政使司通政使斌良、大理寺卿博迪蘇、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己未。
谕内閣、裕泰等奏、請将失察家丁得贓之知縣革職一摺。
前任湖北谷城縣降調知縣林鳳儀、于該縣門丁被控得贓。
訊無知情徇縱等弊。
惟事前毫無覺察。
事後又不能交出質審。
實屬溺職。
林鳳儀着即革職。
○谕軍機大臣等、裕泰等奏、請将督造船隻道員留楚對調一摺。
據奏鳌脊□□羕船。
現僅造成二隻。
尚拟多造數隻。
分作中軍暨左右兩翼。
請留浙江糧道顧椿一手經理。
并将新選湖北糧道邱煌對調等語。
此項船隻。
既經造成。
其做法式□□羕。
以後接任之員。
不難仿照辦理。
此時盡可暫停興造。
即将造成之船。
先行試演。
如果駕駛得力。
将來或必須添造。
随時體察情形。
再行辦理。
浙江糧道員缺緊要。
顧椿着即饬令赴任。
所請以邱煌對調之處。
着不準行。
其何禮貴仍留楚省。
交地方官妥為管束。
毋任滋生事端。
俟将來續造船隻。
酌量差遣。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潘錫恩奏、豫省南岸漫溢。
全黃注湖。
趕籌宣洩情形一摺。
現在豫省中牟漫口。
全黃下注。
洪澤湖實形吃重。
必應趕籌宣洩。
以暢歸墟之路。
本年該處長河。
業經挑浚完竣。
前經該河督将順清河等處啟放。
引清入黃。
察看流行暢順。
惟此後全黃入湖。
來源更旺。
所議酌啟各壩以期暢出。
并将夫工導出湖水。
設法引入中河。
暫濟鹽柴轉運。
均着照所議辦理。
惟現當籌畫經費之時。
該河督務須核實撙節。
斷不可任聽工員。
濫估冒銷。
緻滋糜費。
所有已撥銀兩。
着仍遵前旨。
應改撥東河者。
聽候改撥。
未到者。
即轉饬東河截留。
以濟要需。
至黃河現已斷流。
蕭工口門。
此時存水尚深。
自可暫緩堵合。
惟回空即日南下。
所稱先将中河纖堤補還以通運道之處。
着即迅速趕辦。
俾軍船不至有誤歸次。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庚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遵查直隸地方。
難以興舉屯政水田一摺。
據稱天津至山海關一帶。
戶口殷繁。
地無遺利。
其無人開墾之處。
乃沿海鹻灘。
潮水鹹澀。
不足以資灌溉。
屯田之法。
勢難舉行。
至全省水利之說。
曆經試墾水田。
屢興屢廢。
總由南北水土異宜。
民多未便。
而開源疏泊。
建閘修塘。
一切工費。
皆需重帑。
未敢以有用之項。
輕議試行。
惟地高慮旱。
地窪慮潦。
但在地方官于境内溝洫。
及時疏通。
以期有備。
或開鑿井泉。
以車戽水。
亦足裨益田功等語。
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均着照所議辦理。
至省南民間用水車汲井溉田。
需費不多。
最為利便。
現據該督照式制造。
發交各府州。
着即諄饬各屬。
廣為勸導。
實力奉行。
如有民間不知此法。
即于頒發式□□羕後。
勸令按井制車。
試行灌溉。
其始未免惜費憚勞。
如行之有效。
互相傳造。
于農功必有裨益。
用副朕敦本重農之至意。
○又谕、都察院奏、江蘇民人朱兆吉、以另獲正犯。
夥謀陷害等詞呈控。
此案先經兩江總督。
以卓泳魁實已病故。
将朱雲亭問拟絞監候咨結。
茲據朱雲亭之子朱兆吉、以卓泳魁又犯逼死蘇文在之案。
在銅山縣監禁。
如果屬實。
是前此卓泳魁之病故。
顯系該縣捏報。
辦理重案。
生死攸關。
若不慎重詳鞫。
何以成信谳而免冤抑。
着壁昌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嚴訊。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毋稍徇縱。
原告朱兆吉、該部照例解往備質。
尋奏、卓泳魁依蠹役詐斃人命為從例拟杖流。
下部議。
從之。
○辛酉。
谕内閣、富呢揚阿奏、河北近邊肅清。
并河南番族畏法獻賊。
酌撤各路官兵一摺。
青海野番。
節次偷渡滋擾。
上年捕逐出卡後。
多在河北一帶盤踞窺伺。
經該督奏明會同提督周悅勝。
派令署總兵徐華清等統帶官兵。
分路痛剿。
連獲勝仗。
賊番勢窮逃散。
該提督等督率弁兵。
在貢爾蓋烏蘭水公噶腦爾等處。
摉捕拏獲匿匪多起。
河北肅清。
其竄匿瑪慶雪山之賊。
經則巴錯洛率衆攻捕。
又複竄回。
适該鎮徐華清等派兵繼至。
迎前奮擊。
把總蕭進先。
楊正才。
首先沖入賊隊。
該賊番腹背受敵。
當經殺斃五十餘人。
生捦三人。
賊始奔潰。
複追殺二十餘人。
餘俱落崖跌斃。
即于殲斃各賊内。
認出着名賊首青木塔爾父子。
頭目奴科那羅勒根增四人屍軀。
奪獲馬牛羊隻及帳房器械各件。
其生捦賊番三名。
逐經訊明。
搶劫多次。
均系積年巨盜。
即在軍前枭示。
以彰國法。
至河南為番賊巢穴。
經該督派員先往曉谕。
複懾以兵威。
各族番知感知懼。
将逃回賊犯十名捦獻。
并結稱嗣後再有竄歸。
随時送出等語。
此次剿辦野番。
布置妥協。
迅速蒇功。
朕心深為嘉悅。
富呢揚阿、着加恩賞戴花翎。
周悅勝、着賞加太子太保銜。
徐華清、着賞加提督銜。
俱仍交部從優議叙。
原派各路官兵。
現俱陸續撤回。
其未撤之西河兩鎮官兵一千名。
稽查餘匪。
俟大兵凱旋後。
地方實在安靜。
再行就近歸伍。
○又谕、富呢揚阿奏、番族打仗出力。
懇請獎勵一摺。
德勒克族番則巴錯洛、聞大兵剿捕賊番。
帶兵自效。
追趕逃匪。
在丹科地方接仗。
與官兵兩路夾攻。
斬獲甚衆。
現在大兵凱撤。
該族番向義可嘉。
則巴錯洛、着加恩賞給千戶職銜。
即令管束該處族番。
捍衛邊境。
該番族禀請内附。
情詞懇切。
着即照王舒等族之例。
準其内附。
歸隸青海大臣管轄。
所有應設百戶分轄。
及歲納馬匹數目各事宜。
并着富呢揚阿悉心妥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程楙采奏、黃河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