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四
關燈
小
中
大
皖界。
淝河水勢增長。
現饬查辦一摺。
豫省中牟漫口。
黃水下注。
現在皖省之淝河。
水勢陡長六尺。
雖未漫淹。
而來源正旺。
各河是否足資容納。
不至泛溢出槽。
所有颍鳳泗等屬下遊州縣。
必應一律小心防護。
其太和縣與豫毗連。
上年河決祥府。
被淹最重。
此次中牟漫口。
該縣情形吃重。
何以尚無禀報。
着該撫迅即查明。
并黃流于何處入境。
何處停淤。
查探明确。
妥為辦理。
各州縣田畝民廬。
如有被淹應行撫恤者。
即行撫恤。
毋使一夫失所。
至江北民風剽悍。
且着名巨匪。
尚有漏網未經獲案。
尤難保不乘機勾結滋事。
并着該撫饬司遴選幹員。
馳往各該地方。
會同州縣嚴密訪拏。
務使窮黎不至更受擾害。
以安良善而杜釁萌。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富呢揚阿奏、官兵捦斬着名首賊。
河南番族縛獻逃匪。
邊境肅清一摺。
已明降谕旨。
加恩獎賞矣。
此次河北賊匪。
經官兵捦斬多名。
認出着名首犯。
并由河南番族縛獻逃匪。
各番鹹知儆畏。
邊境業已肅清。
似此大加懲創。
可望一勞永逸。
惟番族出沒無常。
大兵凱撤之後。
難保不伺我兵退。
複出滋擾。
該督奏請将未撤兵一千名。
令站柱。
分領過河。
徐華清。
仍駐忙多。
防範後路。
稽查餘匪。
該處地方遼闊。
徐華清、站柱、所帶兵勇。
是否足資防範。
設遇番賊複出。
能否堵禦擊散。
仍着該督體察情形。
熟籌妥辦。
毋以此次剿辦得手。
稍存怠玩。
至一切善後章程。
尤須斟酌盡善。
務使番衆懷德畏威。
永杜邊釁。
方為不負委任。
其争先沖突失足跌斃之外委劉運昌一員。
及陣亡之則巴回子二名。
并着該督查明。
應否賜恤。
照例辦理。
另摺奏、德勒克族番禀請内附。
此次既打仗出力。
自應準其内附。
已有旨如所請行矣。
但内附之後。
必須妥為撫輯。
駕馭得宜。
方可收守在四夷之效。
着該督會同青海大臣。
悉心籌議。
毋贻後患。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一、分設百戶百總什總等番目。
以資钤束。
一、責成保護河北地方。
用資綏靖。
一、酌定貢馬匹數。
以肅體制。
一、酌賞青稞。
俾知鼓勵。
一、置買糧茶。
示以限制。
一、清厘戶口。
以便稽考。
下軍機大臣會部議。
從之。
○以翰林院編修王履謙。
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吳敬羲。
為副考官。
工部右侍郎賈桢。
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徐士谷。
為副考官。
○以剿辦青海野番出力。
賞甘肅道員唐樹義、知府許乃安、知州邵煜、副将站柱、參将毛鴻鵬、吳珍、遊擊隆盛友、馬麟、馬進祿、朱成貴、韓仲檔、李攀林、都司布克慎、吉連、王集賢、周邦順、陳桢、守備朱暐南、蕭鳴章、趙玉儉、蔺呈瑩、李友祿、花翎。
把總蕭進先等藍翎。
餘加銜升補有差。
○壬戌。
谕内閣、梁萼涵奏、請将被控之知縣革審一摺。
此案山西鄉甯縣革書楊逢午等。
因挾責革之嫌。
辄假地方公事。
聚衆斂錢。
将本官擡送府署。
列款控告。
實屬目無法紀。
該縣平日不善撫綏。
且難保無激變情事。
鄉甯縣知縣英福。
着先行革職。
交該撫提同犯證。
研審确情。
分别究辦。
尋奏、楊逢午、合依刁民直入衙門挾制官長例。
發近邊充軍。
英福、尚無激變情事。
究屬不善撫綏。
業已革職。
應毋庸議。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潘錫恩奏、漲水陡消。
各工平穩一摺。
現在豫省中牟漫口。
南河下遊各廳。
業已無工。
惟所稱洪澤湖水日漸增長。
高堰志樁。
存水至一丈七尺三寸。
是本年湖水來源本旺。
此時全黃彙注。
尤須設法疏宣。
以期暢出。
所有應辦事宜。
前經該河督奏到。
已有旨饬令妥為籌辦。
着仍遵前旨。
加意小心。
毋稍疏懈。
當此經費浩繁之際。
該河督自必具有天良。
與朕同一憂急。
不可視為故常。
總當事事撙節。
務使帑歸實用。
毋任工員稍有冒濫。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鄂順安奏、省城保護無虞。
并拯救災民情形一摺。
此次黃水漫口。
下注省垣護城堤根。
将堤坡刷去四百餘丈。
當經加幫後戗。
鑲築埽段。
堤身一律高厚。
足資捍禦。
省城可保無虞等語。
覽奏已悉。
惟秋汛方長。
仍須督饬員弁。
小心防守。
不可稍存大意。
其通許縣被水圍繞。
情形較重。
着該撫迅即委員前往。
協同搶護。
務保無虞。
此外大溜經過地方。
及水歸何處。
仍着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被災地方。
妥為撫恤。
無任失所。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召見雲南副将波啟善。
據奏道光二十年七月。
在廣東參将任内。
經林則徐派往澳門。
與<?口英>咭唎接仗。
殺斃一百餘人。
其額上被飛炮打傷等語。
已有旨将該員發往廣東以副将即補矣。
所奏打仗情節。
是否實有其事。
着祁<?土貢>确切查明。
遇便覆奏。
将此谕令知之。
○癸亥。
谕内閣、前因河南中河廳漫口。
經吏部議奏河員處分。
朕因該河督等原奏。
福敏到任僅止半月。
鄒鳴鶴現辦城工。
是以均改為革職留任。
茲據給事中黃宗漢奏、上年挑北廳漫口。
署淮海道沈鎬。
到任僅止十一日。
署淮安府知府曹聯桂。
有協防之責。
均經奉旨革職留工效力等語。
此次中河廳漫口。
事同一律。
自應照上屆處分辦理。
河南開歸陳許道福敏、開封府知府鄒鳴鶴、均着即革職。
留于東河效力。
○又谕、富呢揚阿奏、請将降調遊擊革職等語。
所參甚是。
馬奉三、前護察罕托洛亥駐防副将。
因疏防賊番劫掠。
奏經部議降調。
茲據該督查明。
該員人本平庸。
辦事疲軟。
上年禀報事件。
查有掩飾欺朦情弊。
實屬怯懦偾事。
馬奉三着革職。
永不叙用。
○以催漕出力。
予江蘇同知曹聯桂等、加銜升叙有差。
○以剿捕青海野番出力。
賞台吉武爾竟加布、花翎。
餘下部優叙。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寶常奏、山東登州府屬之榮成、文登、福山等縣有雙桅夷船二隻停泊。
内有廣東江西等省民人。
似系内地奸匪。
勾通<?口英>夷奸商越界私販等語。
<?口英>夷就撫通商。
業經議定馬頭。
昨據耆英馳奏、該夷急于通商。
已于七月初一日在廣州開市。
其餘福州、廈門、上海、甯波、等處。
亦即普律通商。
何以夷船二隻。
忽駛至山東洋面。
希圖貿易。
着該大臣詢問口□樸口□鼎喳。
是否系<?口英>咭唎貨船。
抑系别國影射圖利。
務當詳晰查明。
嚴行禁止。
除定議通商等處外。
毋任駛往他處。
梁寶常原奏。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劉韻珂遵旨覆奏一摺。
據稱浙洋盜匪。
節經派員雇船偵緝。
現在報劫之案。
少于去年。
甯波郡城。
匪徒造作謠言。
曾經剀切出示曉谕。
業已止息。
仍饬該道府督縣随時密查究辦。
至所稱溫州鎮德年、到任三月。
尚無贻誤。
衢州鎮林方标、現未到浙。
俟一并詳加察看。
分别遵辦等語。
俱着照所議辦理。
至會哨章程。
已據劉韻珂等、于浙江善後摺内列款具奏。
該督統轄兩省。
海防是其專責。
務當會同該撫及各提鎮等、不分畛域。
饬屬實力兜捦。
并移資江省。
一體會捕。
俾洋匪無可潛蹤。
以重巡防而戢奸究。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梁寶
淝河水勢增長。
現饬查辦一摺。
豫省中牟漫口。
黃水下注。
現在皖省之淝河。
水勢陡長六尺。
雖未漫淹。
而來源正旺。
各河是否足資容納。
不至泛溢出槽。
所有颍鳳泗等屬下遊州縣。
必應一律小心防護。
其太和縣與豫毗連。
上年河決祥府。
被淹最重。
此次中牟漫口。
該縣情形吃重。
何以尚無禀報。
着該撫迅即查明。
并黃流于何處入境。
何處停淤。
查探明确。
妥為辦理。
各州縣田畝民廬。
如有被淹應行撫恤者。
即行撫恤。
毋使一夫失所。
至江北民風剽悍。
且着名巨匪。
尚有漏網未經獲案。
尤難保不乘機勾結滋事。
并着該撫饬司遴選幹員。
馳往各該地方。
會同州縣嚴密訪拏。
務使窮黎不至更受擾害。
以安良善而杜釁萌。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富呢揚阿奏、官兵捦斬着名首賊。
河南番族縛獻逃匪。
邊境肅清一摺。
已明降谕旨。
加恩獎賞矣。
此次河北賊匪。
經官兵捦斬多名。
認出着名首犯。
并由河南番族縛獻逃匪。
各番鹹知儆畏。
邊境業已肅清。
似此大加懲創。
可望一勞永逸。
惟番族出沒無常。
大兵凱撤之後。
難保不伺我兵退。
複出滋擾。
該督奏請将未撤兵一千名。
令站柱。
分領過河。
徐華清。
仍駐忙多。
防範後路。
稽查餘匪。
該處地方遼闊。
徐華清、站柱、所帶兵勇。
是否足資防範。
設遇番賊複出。
能否堵禦擊散。
仍着該督體察情形。
熟籌妥辦。
毋以此次剿辦得手。
稍存怠玩。
至一切善後章程。
尤須斟酌盡善。
務使番衆懷德畏威。
永杜邊釁。
方為不負委任。
其争先沖突失足跌斃之外委劉運昌一員。
及陣亡之則巴回子二名。
并着該督查明。
應否賜恤。
照例辦理。
另摺奏、德勒克族番禀請内附。
此次既打仗出力。
自應準其内附。
已有旨如所請行矣。
但内附之後。
必須妥為撫輯。
駕馭得宜。
方可收守在四夷之效。
着該督會同青海大臣。
悉心籌議。
毋贻後患。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一、分設百戶百總什總等番目。
以資钤束。
一、責成保護河北地方。
用資綏靖。
一、酌定貢馬匹數。
以肅體制。
一、酌賞青稞。
俾知鼓勵。
一、置買糧茶。
示以限制。
一、清厘戶口。
以便稽考。
下軍機大臣會部議。
從之。
○以翰林院編修王履謙。
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吳敬羲。
為副考官。
工部右侍郎賈桢。
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徐士谷。
為副考官。
○以剿辦青海野番出力。
賞甘肅道員唐樹義、知府許乃安、知州邵煜、副将站柱、參将毛鴻鵬、吳珍、遊擊隆盛友、馬麟、馬進祿、朱成貴、韓仲檔、李攀林、都司布克慎、吉連、王集賢、周邦順、陳桢、守備朱暐南、蕭鳴章、趙玉儉、蔺呈瑩、李友祿、花翎。
把總蕭進先等藍翎。
餘加銜升補有差。
○壬戌。
谕内閣、梁萼涵奏、請将被控之知縣革審一摺。
此案山西鄉甯縣革書楊逢午等。
因挾責革之嫌。
辄假地方公事。
聚衆斂錢。
将本官擡送府署。
列款控告。
實屬目無法紀。
該縣平日不善撫綏。
且難保無激變情事。
鄉甯縣知縣英福。
着先行革職。
交該撫提同犯證。
研審确情。
分别究辦。
尋奏、楊逢午、合依刁民直入衙門挾制官長例。
發近邊充軍。
英福、尚無激變情事。
究屬不善撫綏。
業已革職。
應毋庸議。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潘錫恩奏、漲水陡消。
各工平穩一摺。
現在豫省中牟漫口。
南河下遊各廳。
業已無工。
惟所稱洪澤湖水日漸增長。
高堰志樁。
存水至一丈七尺三寸。
是本年湖水來源本旺。
此時全黃彙注。
尤須設法疏宣。
以期暢出。
所有應辦事宜。
前經該河督奏到。
已有旨饬令妥為籌辦。
着仍遵前旨。
加意小心。
毋稍疏懈。
當此經費浩繁之際。
該河督自必具有天良。
與朕同一憂急。
不可視為故常。
總當事事撙節。
務使帑歸實用。
毋任工員稍有冒濫。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鄂順安奏、省城保護無虞。
并拯救災民情形一摺。
此次黃水漫口。
下注省垣護城堤根。
将堤坡刷去四百餘丈。
當經加幫後戗。
鑲築埽段。
堤身一律高厚。
足資捍禦。
省城可保無虞等語。
覽奏已悉。
惟秋汛方長。
仍須督饬員弁。
小心防守。
不可稍存大意。
其通許縣被水圍繞。
情形較重。
着該撫迅即委員前往。
協同搶護。
務保無虞。
此外大溜經過地方。
及水歸何處。
仍着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被災地方。
妥為撫恤。
無任失所。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召見雲南副将波啟善。
據奏道光二十年七月。
在廣東參将任内。
經林則徐派往澳門。
與<?口英>咭唎接仗。
殺斃一百餘人。
其額上被飛炮打傷等語。
已有旨将該員發往廣東以副将即補矣。
所奏打仗情節。
是否實有其事。
着祁<?土貢>确切查明。
遇便覆奏。
将此谕令知之。
○癸亥。
谕内閣、前因河南中河廳漫口。
經吏部議奏河員處分。
朕因該河督等原奏。
福敏到任僅止半月。
鄒鳴鶴現辦城工。
是以均改為革職留任。
茲據給事中黃宗漢奏、上年挑北廳漫口。
署淮海道沈鎬。
到任僅止十一日。
署淮安府知府曹聯桂。
有協防之責。
均經奉旨革職留工效力等語。
此次中河廳漫口。
事同一律。
自應照上屆處分辦理。
河南開歸陳許道福敏、開封府知府鄒鳴鶴、均着即革職。
留于東河效力。
○又谕、富呢揚阿奏、請将降調遊擊革職等語。
所參甚是。
馬奉三、前護察罕托洛亥駐防副将。
因疏防賊番劫掠。
奏經部議降調。
茲據該督查明。
該員人本平庸。
辦事疲軟。
上年禀報事件。
查有掩飾欺朦情弊。
實屬怯懦偾事。
馬奉三着革職。
永不叙用。
○以催漕出力。
予江蘇同知曹聯桂等、加銜升叙有差。
○以剿捕青海野番出力。
賞台吉武爾竟加布、花翎。
餘下部優叙。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寶常奏、山東登州府屬之榮成、文登、福山等縣有雙桅夷船二隻停泊。
内有廣東江西等省民人。
似系内地奸匪。
勾通<?口英>夷奸商越界私販等語。
<?口英>夷就撫通商。
業經議定馬頭。
昨據耆英馳奏、該夷急于通商。
已于七月初一日在廣州開市。
其餘福州、廈門、上海、甯波、等處。
亦即普律通商。
何以夷船二隻。
忽駛至山東洋面。
希圖貿易。
着該大臣詢問口□樸口□鼎喳。
是否系<?口英>咭唎貨船。
抑系别國影射圖利。
務當詳晰查明。
嚴行禁止。
除定議通商等處外。
毋任駛往他處。
梁寶常原奏。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劉韻珂遵旨覆奏一摺。
據稱浙洋盜匪。
節經派員雇船偵緝。
現在報劫之案。
少于去年。
甯波郡城。
匪徒造作謠言。
曾經剀切出示曉谕。
業已止息。
仍饬該道府督縣随時密查究辦。
至所稱溫州鎮德年、到任三月。
尚無贻誤。
衢州鎮林方标、現未到浙。
俟一并詳加察看。
分别遵辦等語。
俱着照所議辦理。
至會哨章程。
已據劉韻珂等、于浙江善後摺内列款具奏。
該督統轄兩省。
海防是其專責。
務當會同該撫及各提鎮等、不分畛域。
饬屬實力兜捦。
并移資江省。
一體會捕。
俾洋匪無可潛蹤。
以重巡防而戢奸究。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梁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