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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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谕、前據祁<?土貢>奏、廣東潮橋鹽務。
疲埠無商承辦。
拟請仿照淮綱票引兼行等語。
當降旨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票引兼行。
原為變通鹾務起見。
惟民販納饷。
是否不緻拖延。
領票售鹽。
是否不緻浸灌。
其有商之埠。
與無商之埠。
所行地面。
是否無虞侵越。
且潮屬接界閩疆。
如引票錯雜其間。
是否可以稽查防範。
務須通籌全局。
冀诐埠獲有起色。
着祁<?土貢>督同運司悉心體察情形。
逐一講求。
詳晰妥議具奏。
尋奏、細察情形。
若行票鹽。
深恐商販拖延。
難于追繳。
且浸灌侵越等弊。
亦礙難稽查防範。
不如仍守舊章。
加意講求緝私諸法。
疏銷疲引。
下部議。
從之。
○命庫倫辦事大臣鐘祥、來京陛見。
○以湖南鎮筸鎮總兵官琦忠、為京口副都統。
廣東廣州城守營副将博昌、為鎮筸鎮總兵官。
○庚戌。
賞三等侍衛容照副都統銜。
為庫倫辦事大臣。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采訪太倉、鎮洋、兩州縣貞節婦女龔王氏等三百八十三口。
署山東巡撫王笃疏報、沾化縣吳蘇氏等二百八十一口。
日照縣安秦氏等一百七十三口。
濱州張史氏等二百二十六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辛亥。
考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太常寺奏、核覆工程領款一摺。
嗣後大祀中祀群祀。
遇有應修工程及祭器等項。
均着管理寺務之尚書侍郎及該衙門堂官敬謹看視。
實系必不可緩者。
再行咨報估修。
以歸核實兩昭慎重。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敬徵等奏、折回東河查勘漫口一摺。
此次漫口。
現在塌寬究有若幹丈尺。
所有盤做裹頭。
是否堅固。
敬徵等到工後。
即着确查據實具奏。
至南河應辦事宜。
已有旨令潘錫恩體察情形。
次第興辦。
其五月所撥經費。
并已饬令該河督将未經解到者。
或饬令改撥。
或行咨東省截留。
已經解到者。
妥貯聽撥矣。
現在漫水究由何處行走。
被淹田廬。
當亦不少。
損傷人口。
究有若幹。
昨已有旨令鄂順安饬司委員妥為撫恤。
仍着敬徵等留心察看。
毋使一夫失所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以内閣學士侯桐、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楊能格、為副考官。
詹事府少詹事張芾、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匡源、為副考官。
編修蕭時馥、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沈元泰、為副考官。
○賞休緻副都統阿精阿全俸。
○壬子。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槁城縣民董明妾孫氏。
○癸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給事中成朗等奏、各省應交款項。
随時知照禦史衙門稽核等語。
嗣後各省凡有應解内務府廣儲司六庫銀兩等項。
并着知照禦史衙門查核。
俟款項交竣後。
将原領批回。
送該衙門查驗。
與各該庫送到收項報單。
互相核對以專責成。
○又谕、寶興奏、查辦匪徒。
請将出力人員保奏。
并将功不抵過之署遊擊革職等語。
四川鹽源縣地方匪徒滋事。
經該處文武委員等籌捕得宜。
為時僅止一月。
捦戮殆盡。
地方别無驚擾。
辦理尚屬勤奮。
着該督于定案時。
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量保奏。
候朕施恩。
至署會鹽營遊擊冕山營都司王明福、于該匪徒疊次搶劫。
先既毫無覺察。
又不認真緝拏。
後雖有協獲之犯。
究屬功不抵過。
王明福、着即革職以示懲戒。
○準浙江杭州四幫、湖州八幫、緩交曬揚餘米。
并浙江金衢所幫、江蘇江淮七幫、湖北三幫、遭風漂失米石分限買補。
○甲寅。
谕内閣、前據禦史田潤奏、浙江歸安縣收漕釀案。
由于前任知縣徐起渭、接任知縣趙汝和、種種辦理不善。
以緻激變。
當谕令劉韻珂确切訪查。
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前任該縣徐起渭、于縣境災傷田畝。
會同委員查勘。
并無增減災數。
定價賣荒情事。
現訊各案犯。
亦俱代為剖辯。
至趙汝和接任。
在嵇祖堂等滋事以後。
各糧戶并不赴縣完糧。
無從約令完納條銀。
其後該縣探知案内餘黨聚衆抗糧。
節經裁減浮費。
不顧賠累。
遵議開徵。
該糧戶等複恃衆挜交醜米。
以緻不克徵收。
并非該縣辦理不善等語。
除前任知縣徐起渭、業據另摺奏參外。
撤任知縣趙汝和、查無不合。
着免其置議。
○又谕、恩桂等奏、備弁私行保釋到汛人犯。
請旨解任。
交部審訊。
又據東城禦史鳳保等奏稱、訪聞北城地方。
僧人獲賊。
呈報官廳。
該廳旋即消弭。
并聞西河汛弁兵有私拷賊犯。
斃命棄屍之事。
與四塊玉地方身帶刑傷之屍。
似相吻合。
難保非即系此案賊犯各等語。
守備董坤。
把總李慶。
額設外委杜嘉瑞。
着即解任。
并兵丁趙文輝。
陳彪。
謝文桂。
歐泳标。
鐘義臣。
陶兆安。
民人馮大即馮常兒。
一并交刑部審明辦理。
僧人傳宗。
工人何七。
均着聽候傳質。
東城揀發副指揮吳毓麟。
訪聞此案。
着俟刑部定案時。
聲明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等奏、籌護炮台。
拟行屯田一摺。
據奏虎門等處炮台。
現經修複。
必須重兵防守。
而兵額未便請添。
查出虎門附近及大角沙角一帶。
多有淤出沙坦。
可以圍築成田。
令人承種。
其餘各台。
或後靠石壁。
或傍依山麓。
均可酌行屯田之法。
藉以保護炮台。
惟上下兩橫檔。
并無後路。
必須大小兵船往來援應等語。
以本地之田。
養本地之民。
即以種田之民。
為禦侮之兵。
固屬守隘防虞。
寓兵于農之計。
現任糧道孔繼尹。
既經辦有端緒。
着即責成該道一手經理。
務使事可經久。
不緻有名無實。
此次捐辦屯田紳士。
準按所捐銀數。
照築台鑄炮一律奏請鼓勵。
另摺奏、團練鄉兵。
于粵省情形相宜。
附省各鄉有昇平社學公所。
為團練總匪之地。
東路複立東平社學公所。
陸續舉行。
聲勢聯絡等語。
着該督等體察情形。
随時妥辦。
務期有濟實用。
永固邊防。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劉韻珂奏、請将在籍丁憂藩司接辦軍需報銷等語。
浙江在籍藩司鄭祖琛。
現丁本生母憂。
例應持服一年。
惟該司所辦行營糧台。
報銷尚未完竣。
自應于百日治喪後。
仍令一手經理。
其省城總局報銷。
并着該司于百日後。
與在省各司道會同接辦。
所有各項應辦冊籍。
着該督饬令局員先行趕緊查造。
以便該司到局。
即可按款查核詳辦。
毋任稍有稽延。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王廣蔭、為詹事府詹事。
○以拏獲抗官要犯。
予浙江知縣趙汝和等加銜有差。
○以辦理糧台。
管帶壯勇出力。
予廣東通判沈英等升補有差。
○乙卯。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虞城縣民範雨林嫂餘氏。
○丙辰。
中元節。
上詣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采訪邳州貞節婦女許王氏等六百九十四口。
睢甯縣王李氏等六百一十口。
安徽巡撫程楙采疏報、天長縣王阮氏等四百四十九口。
山西巡撫梁萼涵
疲埠無商承辦。
拟請仿照淮綱票引兼行等語。
當降旨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票引兼行。
原為變通鹾務起見。
惟民販納饷。
是否不緻拖延。
領票售鹽。
是否不緻浸灌。
其有商之埠。
與無商之埠。
所行地面。
是否無虞侵越。
且潮屬接界閩疆。
如引票錯雜其間。
是否可以稽查防範。
務須通籌全局。
冀诐埠獲有起色。
着祁<?土貢>督同運司悉心體察情形。
逐一講求。
詳晰妥議具奏。
尋奏、細察情形。
若行票鹽。
深恐商販拖延。
難于追繳。
且浸灌侵越等弊。
亦礙難稽查防範。
不如仍守舊章。
加意講求緝私諸法。
疏銷疲引。
下部議。
從之。
○命庫倫辦事大臣鐘祥、來京陛見。
○以湖南鎮筸鎮總兵官琦忠、為京口副都統。
廣東廣州城守營副将博昌、為鎮筸鎮總兵官。
○庚戌。
賞三等侍衛容照副都統銜。
為庫倫辦事大臣。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采訪太倉、鎮洋、兩州縣貞節婦女龔王氏等三百八十三口。
署山東巡撫王笃疏報、沾化縣吳蘇氏等二百八十一口。
日照縣安秦氏等一百七十三口。
濱州張史氏等二百二十六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辛亥。
考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太常寺奏、核覆工程領款一摺。
嗣後大祀中祀群祀。
遇有應修工程及祭器等項。
均着管理寺務之尚書侍郎及該衙門堂官敬謹看視。
實系必不可緩者。
再行咨報估修。
以歸核實兩昭慎重。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敬徵等奏、折回東河查勘漫口一摺。
此次漫口。
現在塌寬究有若幹丈尺。
所有盤做裹頭。
是否堅固。
敬徵等到工後。
即着确查據實具奏。
至南河應辦事宜。
已有旨令潘錫恩體察情形。
次第興辦。
其五月所撥經費。
并已饬令該河督将未經解到者。
或饬令改撥。
或行咨東省截留。
已經解到者。
妥貯聽撥矣。
現在漫水究由何處行走。
被淹田廬。
當亦不少。
損傷人口。
究有若幹。
昨已有旨令鄂順安饬司委員妥為撫恤。
仍着敬徵等留心察看。
毋使一夫失所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以内閣學士侯桐、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楊能格、為副考官。
詹事府少詹事張芾、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匡源、為副考官。
編修蕭時馥、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沈元泰、為副考官。
○賞休緻副都統阿精阿全俸。
○壬子。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槁城縣民董明妾孫氏。
○癸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給事中成朗等奏、各省應交款項。
随時知照禦史衙門稽核等語。
嗣後各省凡有應解内務府廣儲司六庫銀兩等項。
并着知照禦史衙門查核。
俟款項交竣後。
将原領批回。
送該衙門查驗。
與各該庫送到收項報單。
互相核對以專責成。
○又谕、寶興奏、查辦匪徒。
請将出力人員保奏。
并将功不抵過之署遊擊革職等語。
四川鹽源縣地方匪徒滋事。
經該處文武委員等籌捕得宜。
為時僅止一月。
捦戮殆盡。
地方别無驚擾。
辦理尚屬勤奮。
着該督于定案時。
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量保奏。
候朕施恩。
至署會鹽營遊擊冕山營都司王明福、于該匪徒疊次搶劫。
先既毫無覺察。
又不認真緝拏。
後雖有協獲之犯。
究屬功不抵過。
王明福、着即革職以示懲戒。
○準浙江杭州四幫、湖州八幫、緩交曬揚餘米。
并浙江金衢所幫、江蘇江淮七幫、湖北三幫、遭風漂失米石分限買補。
○甲寅。
谕内閣、前據禦史田潤奏、浙江歸安縣收漕釀案。
由于前任知縣徐起渭、接任知縣趙汝和、種種辦理不善。
以緻激變。
當谕令劉韻珂确切訪查。
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前任該縣徐起渭、于縣境災傷田畝。
會同委員查勘。
并無增減災數。
定價賣荒情事。
現訊各案犯。
亦俱代為剖辯。
至趙汝和接任。
在嵇祖堂等滋事以後。
各糧戶并不赴縣完糧。
無從約令完納條銀。
其後該縣探知案内餘黨聚衆抗糧。
節經裁減浮費。
不顧賠累。
遵議開徵。
該糧戶等複恃衆挜交醜米。
以緻不克徵收。
并非該縣辦理不善等語。
除前任知縣徐起渭、業據另摺奏參外。
撤任知縣趙汝和、查無不合。
着免其置議。
○又谕、恩桂等奏、備弁私行保釋到汛人犯。
請旨解任。
交部審訊。
又據東城禦史鳳保等奏稱、訪聞北城地方。
僧人獲賊。
呈報官廳。
該廳旋即消弭。
并聞西河汛弁兵有私拷賊犯。
斃命棄屍之事。
與四塊玉地方身帶刑傷之屍。
似相吻合。
難保非即系此案賊犯各等語。
守備董坤。
把總李慶。
額設外委杜嘉瑞。
着即解任。
并兵丁趙文輝。
陳彪。
謝文桂。
歐泳标。
鐘義臣。
陶兆安。
民人馮大即馮常兒。
一并交刑部審明辦理。
僧人傳宗。
工人何七。
均着聽候傳質。
東城揀發副指揮吳毓麟。
訪聞此案。
着俟刑部定案時。
聲明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等奏、籌護炮台。
拟行屯田一摺。
據奏虎門等處炮台。
現經修複。
必須重兵防守。
而兵額未便請添。
查出虎門附近及大角沙角一帶。
多有淤出沙坦。
可以圍築成田。
令人承種。
其餘各台。
或後靠石壁。
或傍依山麓。
均可酌行屯田之法。
藉以保護炮台。
惟上下兩橫檔。
并無後路。
必須大小兵船往來援應等語。
以本地之田。
養本地之民。
即以種田之民。
為禦侮之兵。
固屬守隘防虞。
寓兵于農之計。
現任糧道孔繼尹。
既經辦有端緒。
着即責成該道一手經理。
務使事可經久。
不緻有名無實。
此次捐辦屯田紳士。
準按所捐銀數。
照築台鑄炮一律奏請鼓勵。
另摺奏、團練鄉兵。
于粵省情形相宜。
附省各鄉有昇平社學公所。
為團練總匪之地。
東路複立東平社學公所。
陸續舉行。
聲勢聯絡等語。
着該督等體察情形。
随時妥辦。
務期有濟實用。
永固邊防。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劉韻珂奏、請将在籍丁憂藩司接辦軍需報銷等語。
浙江在籍藩司鄭祖琛。
現丁本生母憂。
例應持服一年。
惟該司所辦行營糧台。
報銷尚未完竣。
自應于百日治喪後。
仍令一手經理。
其省城總局報銷。
并着該司于百日後。
與在省各司道會同接辦。
所有各項應辦冊籍。
着該督饬令局員先行趕緊查造。
以便該司到局。
即可按款查核詳辦。
毋任稍有稽延。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王廣蔭、為詹事府詹事。
○以拏獲抗官要犯。
予浙江知縣趙汝和等加銜有差。
○以辦理糧台。
管帶壯勇出力。
予廣東通判沈英等升補有差。
○乙卯。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虞城縣民範雨林嫂餘氏。
○丙辰。
中元節。
上詣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采訪邳州貞節婦女許王氏等六百九十四口。
睢甯縣王李氏等六百一十口。
安徽巡撫程楙采疏報、天長縣王阮氏等四百四十九口。
山西巡撫梁萼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