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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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撫馭防維。
益宜籌畫盡善。
該督等務當嚴饬所屬。
随時認真稽查。
以杜好民勾串之弊。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壁昌奏、勘明鵝鼻嘴、圌山關、及北固山一帶江面形勢。
指定設防處所。
繪圖呈覽一摺。
朕詳加披閱。
所拟尚屬周備。
惟江面遼闊。
處處可通舟楫。
炮城孤峙沙洲。
能否足資防禦。
其鵝鼻嘴等處傍山炮城。
是否扼全江之險要。
可期聲勢聯絡。
保障沿江城邑。
着壁昌會同孫善寶。
尤渤。
李湘棻。
再行詳察形勢。
妥議具奏。
總須層層接應。
互為聲援。
傥祇知迎面攻擊。
而賊衆或繞至炮台以後。
兩面攻我。
或棄舟登陸以分我勢。
又将何以應之。
務當處處慮及。
有備無患。
方不至臨事倉皇。
其應需炮位。
仍着酌量設局開鑄。
并照三闆船式。
量為變通。
先行試造。
如果駕駛得力。
再行多為制辦。
将此谕令知之。
○辛亥。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孟縣民吳旦妻郝氏。
○壬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調河南河北鎮總兵官昌伊蘇。
為福建台灣鎮總兵官。
以山東膠州營副将德建。
為河北鎮總兵官。
○命江西九江鎮總兵官李锜、來京。
以福建督标中軍副将徐捷、為九江鎮總兵官。
○添設涼州滿洲營擡炮二十杆。
莊浪滿洲營十杆。
從副都統文祥請也。
○癸醜。
谕内閣、祿普等奏、佐領青打誤班旗生。
經舉貢生員聯名禀控一摺。
此案旗生泰成。
因赴學報名補考誤班。
該佐領以該生未經先向回明請假。
加以鞭青。
該營舉貢生員。
乃敢聚至七十餘人。
聯名在學政衙門呈控。
且敢以武弁極惡士子。
尋陳淩辱等語。
妄肆禀讦。
此等刁風。
實屬可惡。
必應嚴加懲創。
着祿普等、即查明該舉貢生員等。
究系何人為首。
應斥革者即行斥革嚴訊。
并查明該佐領是否有意淩辱。
秉公研鞫。
按律定拟具奏。
毋得稍存筍庇。
緻滋枉縱。
尋奏、訊得文舉人達哈遜等聞泰成被責。
列名七十餘人禀禮。
又有廪生壽福。
激怒唆訟屬實。
泰成誤班被責。
起意控告。
應與達哈遜等一并斥革。
餘分别罰科戒饬。
佐領功額讷、降二級留任。
下部議。
尋議上。
得旨、兵部奏、請将擅責生員之佐領降三級調用。
毋庸議抵等語。
各省駐防取進生員。
嘉慶五年。
奉有谕旨。
交該佐領約束。
可見駐防生員。
該佐領已有管教之責。
況身當甲兵。
尤其職任所轄。
此案荊州佐領功額讷。
因文生甲兵泰成。
誤班鞭責。
事屬因公。
并無不合。
所有該将軍原請降留。
及部議降調之處。
均無庸議。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富呢揚阿奏、官兵捕逐野番情形一摺。
據奏周悅勝兩次勝仗之後。
賊已聞風逃匿。
聚集克克烏蘇。
擁衆自固。
拟即乘其烏合。
一鼓殲除。
會商周悅勝。
分檄徐華清、站柱、邀截夾擊等語。
覽奏已悉。
前有旨谕知該督等。
卡外地險路遙。
不值竊追深入。
務使賊番畏懼兵威。
不敢近邊滋擾。
即可酌量撤兵。
現奏情形。
自在未奉此旨以前。
據稱徐華清所帶之兵。
月底準可接仗。
其己未得手。
此時當有确信。
該督現駐将軍台行營。
該處為通番總路。
足可聯絡聲勢。
保護糧運。
着就現辦情形。
通盤籌畫。
仍遵前旨。
務令賊番畏威潛匿。
不敢複擾邊陲。
即行撤兵蒇事。
慎勿輕聽将弁等貪功冒險之言。
竊追深入。
以緻曠延時日。
糜饷老師。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己卯。
遣官祭關帝廟。
○旌表守正被戕熱河建昌縣民高美妻張氏。
河南郏縣民孫大妻姚氏。
○修江蘇寶山縣土石塘工。
從署總督壁昌等請也。
○丙辰。
谕内閣、裕誠等奏、戶部銀庫章程一摺。
嗣後外庫着隔一年。
奏派王大臣盤查一次。
其内庫及緞匹顔料二庫。
着隔二年盤查一次。
均着會同管理及兼管庫務之大臣。
認真稽核。
○又谕、恩桂等奏、酌議裁減馬匹等語。
南苑原設六圈。
着即照拟裁撤二圈。
其由南苑各圈所養蒙古人等進到馬内。
擇出馬六十四匹。
京圈擇出馬一百四十匹。
着分賞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十營兵丁。
至該院司鞍、司辔、蒙古醫生人等。
每月每名領馬乾銀一分。
并該院應領馬乾銀三十分。
仍着照舊支領。
毋庸裁減一半。
○谕軍機大臣等、成剛等奏、夫工以下挑河全竣一摺。
據奏挑工四萬一百九十餘丈。
均已報竣。
覆驗如式。
起除界壩。
試放積水。
一律通暢等語。
覽奏已悉。
此次所放積水。
是否即系啟放禦黃壩清水。
能否暢注。
俾河道刷深。
現在重運經臨
益宜籌畫盡善。
該督等務當嚴饬所屬。
随時認真稽查。
以杜好民勾串之弊。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壁昌奏、勘明鵝鼻嘴、圌山關、及北固山一帶江面形勢。
指定設防處所。
繪圖呈覽一摺。
朕詳加披閱。
所拟尚屬周備。
惟江面遼闊。
處處可通舟楫。
炮城孤峙沙洲。
能否足資防禦。
其鵝鼻嘴等處傍山炮城。
是否扼全江之險要。
可期聲勢聯絡。
保障沿江城邑。
着壁昌會同孫善寶。
尤渤。
李湘棻。
再行詳察形勢。
妥議具奏。
總須層層接應。
互為聲援。
傥祇知迎面攻擊。
而賊衆或繞至炮台以後。
兩面攻我。
或棄舟登陸以分我勢。
又将何以應之。
務當處處慮及。
有備無患。
方不至臨事倉皇。
其應需炮位。
仍着酌量設局開鑄。
并照三闆船式。
量為變通。
先行試造。
如果駕駛得力。
再行多為制辦。
将此谕令知之。
○辛亥。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孟縣民吳旦妻郝氏。
○壬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調河南河北鎮總兵官昌伊蘇。
為福建台灣鎮總兵官。
以山東膠州營副将德建。
為河北鎮總兵官。
○命江西九江鎮總兵官李锜、來京。
以福建督标中軍副将徐捷、為九江鎮總兵官。
○添設涼州滿洲營擡炮二十杆。
莊浪滿洲營十杆。
從副都統文祥請也。
○癸醜。
谕内閣、祿普等奏、佐領青打誤班旗生。
經舉貢生員聯名禀控一摺。
此案旗生泰成。
因赴學報名補考誤班。
該佐領以該生未經先向回明請假。
加以鞭青。
該營舉貢生員。
乃敢聚至七十餘人。
聯名在學政衙門呈控。
且敢以武弁極惡士子。
尋陳淩辱等語。
妄肆禀讦。
此等刁風。
實屬可惡。
必應嚴加懲創。
着祿普等、即查明該舉貢生員等。
究系何人為首。
應斥革者即行斥革嚴訊。
并查明該佐領是否有意淩辱。
秉公研鞫。
按律定拟具奏。
毋得稍存筍庇。
緻滋枉縱。
尋奏、訊得文舉人達哈遜等聞泰成被責。
列名七十餘人禀禮。
又有廪生壽福。
激怒唆訟屬實。
泰成誤班被責。
起意控告。
應與達哈遜等一并斥革。
餘分别罰科戒饬。
佐領功額讷、降二級留任。
下部議。
尋議上。
得旨、兵部奏、請将擅責生員之佐領降三級調用。
毋庸議抵等語。
各省駐防取進生員。
嘉慶五年。
奉有谕旨。
交該佐領約束。
可見駐防生員。
該佐領已有管教之責。
況身當甲兵。
尤其職任所轄。
此案荊州佐領功額讷。
因文生甲兵泰成。
誤班鞭責。
事屬因公。
并無不合。
所有該将軍原請降留。
及部議降調之處。
均無庸議。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富呢揚阿奏、官兵捕逐野番情形一摺。
據奏周悅勝兩次勝仗之後。
賊已聞風逃匿。
聚集克克烏蘇。
擁衆自固。
拟即乘其烏合。
一鼓殲除。
會商周悅勝。
分檄徐華清、站柱、邀截夾擊等語。
覽奏已悉。
前有旨谕知該督等。
卡外地險路遙。
不值竊追深入。
務使賊番畏懼兵威。
不敢近邊滋擾。
即可酌量撤兵。
現奏情形。
自在未奉此旨以前。
據稱徐華清所帶之兵。
月底準可接仗。
其己未得手。
此時當有确信。
該督現駐将軍台行營。
該處為通番總路。
足可聯絡聲勢。
保護糧運。
着就現辦情形。
通盤籌畫。
仍遵前旨。
務令賊番畏威潛匿。
不敢複擾邊陲。
即行撤兵蒇事。
慎勿輕聽将弁等貪功冒險之言。
竊追深入。
以緻曠延時日。
糜饷老師。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己卯。
遣官祭關帝廟。
○旌表守正被戕熱河建昌縣民高美妻張氏。
河南郏縣民孫大妻姚氏。
○修江蘇寶山縣土石塘工。
從署總督壁昌等請也。
○丙辰。
谕内閣、裕誠等奏、戶部銀庫章程一摺。
嗣後外庫着隔一年。
奏派王大臣盤查一次。
其内庫及緞匹顔料二庫。
着隔二年盤查一次。
均着會同管理及兼管庫務之大臣。
認真稽核。
○又谕、恩桂等奏、酌議裁減馬匹等語。
南苑原設六圈。
着即照拟裁撤二圈。
其由南苑各圈所養蒙古人等進到馬内。
擇出馬六十四匹。
京圈擇出馬一百四十匹。
着分賞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十營兵丁。
至該院司鞍、司辔、蒙古醫生人等。
每月每名領馬乾銀一分。
并該院應領馬乾銀三十分。
仍着照舊支領。
毋庸裁減一半。
○谕軍機大臣等、成剛等奏、夫工以下挑河全竣一摺。
據奏挑工四萬一百九十餘丈。
均已報竣。
覆驗如式。
起除界壩。
試放積水。
一律通暢等語。
覽奏已悉。
此次所放積水。
是否即系啟放禦黃壩清水。
能否暢注。
俾河道刷深。
現在重運經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