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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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谕、德春等奏、盤查中倉米石。
并無虧短。
開單呈覽。
前因給事中龔文齡奏、查察中倉張字零廒。
應存米石。
有虧短掩飾等情。
當交倉場侍郎查明具奏。
茲據奏稱、撤底盤量米石。
均屬無虧。
惟張字廒頂上間有黑黃色之米。
除不準作正核計外。
難正米數目相符。
究系該監督等不能勤加風晾。
亦有不合。
所有該倉滿漢監督。
均着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壁昌等奏、請将含糊出示之護蘇松道撤任一摺。
據奏<?口英>咭唎船二隻。
先于二月開去。
現又另帶一船。
同咪唎口□堅船二隻。
先後駛至。
着即咨會耆英、知照口□樸口□鼎喳、查明具覆。
其現在逗留船隻。
即谕令迅速啟碇赴粵。
仍一面确查嚴禁内地奸民潛相勾串。
别滋事端。
所辦甚是。
至通商章程。
自應聽候廣東議定稅則。
各處遵照辦理。
何以該護道顔以燠。
出示曉谕。
既以俟頒到稅則。
再行交易為詞。
複有乘此貨物通行。
趕緊轉運。
冀獲利益之語。
似此含糊不明。
實屬自相矛盾。
恐為該夷所竊笑。
且易啟奸商愚民藉口交易之漸。
顔以燠。
着即撤任。
仍由壁昌、孫善寶、嚴行查訊。
其措詞含糊之處。
是何意見。
傥有别項情弊。
立即據實嚴參。
以期懲一儆百。
毋稍姑息。
新授道員宮慕久。
已催令迅速赴任。
其未到任以前。
着壁昌等遴選妥員署理。
仍俟宮慕久到任時。
留心察看。
能否熟谙夷務。
另行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上年十月有文安縣回民張得成、張黑等、包放半數千隻。
在雄縣、霸州、大城、文安、地方。
緣村牧放。
騎馬持械。
将文安縣光周村之李建邦。
打傷成廢。
經該縣差緝到案。
衙役張太和等受贓賣放。
該縣并不深究。
迨臘月間。
該匪等挾雠至該處放火。
亦不上緊緝拏。
以緻日形猖獗等語。
回匪結夥持械。
傷民放火。
必應上緊查拏。
随時懲辦。
若任聽胥役等庇兇漁利。
有犯不懲。
尚複成何事體。
着卓秉恬、讷爾經額、陳孚恩、嚴密查拏。
按律懲治。
如有受賄賣放情弊。
即着據實嚴參。
毋稍徇縱。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毆傷李建邦之犯。
實系吳可常、劉貴生、張三黑三人。
應照例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張得成并未同場共毆。
惟從前曾經放羊踐食麥功。
亦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吳可常等并無放火。
差役亦無賣放情事。
現在嚴饬回民。
嗣後牧羊不得過百隻。
下部議。
從之。
○丙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劉韻珂奏、請饬堵緝私鹽。
并借款給商一摺。
兩浙鹽引。
分配江南松江等屬行銷。
總由該處文武員弁。
不能實力巡緝。
督銷官引。
以緻淮私日充。
額引日滞。
不可不力加整頓。
着江南提督。
酌派水師将備弁兵。
移駐海門。
在各港口巡哨堵緝。
遇有枭販。
立即捦捕。
以遏淮私侵浙之路。
其應如何更替操防。
由該提督酌核辦理。
并着該省督撫嚴饬各州縣會同營汛。
一體偵巡。
仍各按額引。
實力督銷。
如銷不足數。
即行嚴參示儆。
至松所商力疲乏。
自應量加調劑。
着準其于運庫外輸雜款項下。
酌借銀四萬兩。
給發各商。
饬即收買場鹽轉運。
不準移作别用。
仍令按引帶輸。
限一綱半繳清假款。
并饬令該運司前往松江。
會同該管知府分司。
将一切疏銷整頓事宜。
妥籌辦理。
○又谕、德珠布等奏、請撙節歸補庫款。
以資應用一摺。
京口旗營。
濟兵官兵馬價所需應用之項。
着準其在于節省賞借銀内。
以三千一百七十三兩零。
撥入濟兵項下。
并原借未完銀六千一百餘兩。
仍歸濟兵銀九千三百五十兩原數。
以資借濟之用。
以四千五百四十一兩零。
撥入馬價項下。
并買馬未完銀三千二百餘兩。
共計銀七千八百三十兩。
作為購買馬匹之用。
○緩徵浙江定海廳甫經複業民戶本年正雜賦課。
○丁未。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肅甯縣民齊倉妻周氏。
○戊申。
以本年鄉試。
考試應開列試差入員于圓明園正大光明殿。
○己酉。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署閩浙總督劉鴻翺覆奏、遵查廈門夷人。
并無幹預民事。
并要用民船等事。
自口□樸口□鼎喳到廈後。
囑留廈夷酋。
約束夷衆。
均極安靜。
谕軍機大臣等、覽奏已悉。
現在該夷甫經受撫。
防範不可稍疏。
着怡良等密饬沿海文武員弁。
于扼要各口岸。
加意巡防。
其閩廣交界之南澳地方。
尤當實力稽查。
将來粵東饷稅章程議定後。
福建廈門等處。
即須開關通市。
華夷雜處。
并無虧短。
開單呈覽。
前因給事中龔文齡奏、查察中倉張字零廒。
應存米石。
有虧短掩飾等情。
當交倉場侍郎查明具奏。
茲據奏稱、撤底盤量米石。
均屬無虧。
惟張字廒頂上間有黑黃色之米。
除不準作正核計外。
難正米數目相符。
究系該監督等不能勤加風晾。
亦有不合。
所有該倉滿漢監督。
均着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壁昌等奏、請将含糊出示之護蘇松道撤任一摺。
據奏<?口英>咭唎船二隻。
先于二月開去。
現又另帶一船。
同咪唎口□堅船二隻。
先後駛至。
着即咨會耆英、知照口□樸口□鼎喳、查明具覆。
其現在逗留船隻。
即谕令迅速啟碇赴粵。
仍一面确查嚴禁内地奸民潛相勾串。
别滋事端。
所辦甚是。
至通商章程。
自應聽候廣東議定稅則。
各處遵照辦理。
何以該護道顔以燠。
出示曉谕。
既以俟頒到稅則。
再行交易為詞。
複有乘此貨物通行。
趕緊轉運。
冀獲利益之語。
似此含糊不明。
實屬自相矛盾。
恐為該夷所竊笑。
且易啟奸商愚民藉口交易之漸。
顔以燠。
着即撤任。
仍由壁昌、孫善寶、嚴行查訊。
其措詞含糊之處。
是何意見。
傥有别項情弊。
立即據實嚴參。
以期懲一儆百。
毋稍姑息。
新授道員宮慕久。
已催令迅速赴任。
其未到任以前。
着壁昌等遴選妥員署理。
仍俟宮慕久到任時。
留心察看。
能否熟谙夷務。
另行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上年十月有文安縣回民張得成、張黑等、包放半數千隻。
在雄縣、霸州、大城、文安、地方。
緣村牧放。
騎馬持械。
将文安縣光周村之李建邦。
打傷成廢。
經該縣差緝到案。
衙役張太和等受贓賣放。
該縣并不深究。
迨臘月間。
該匪等挾雠至該處放火。
亦不上緊緝拏。
以緻日形猖獗等語。
回匪結夥持械。
傷民放火。
必應上緊查拏。
随時懲辦。
若任聽胥役等庇兇漁利。
有犯不懲。
尚複成何事體。
着卓秉恬、讷爾經額、陳孚恩、嚴密查拏。
按律懲治。
如有受賄賣放情弊。
即着據實嚴參。
毋稍徇縱。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毆傷李建邦之犯。
實系吳可常、劉貴生、張三黑三人。
應照例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張得成并未同場共毆。
惟從前曾經放羊踐食麥功。
亦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吳可常等并無放火。
差役亦無賣放情事。
現在嚴饬回民。
嗣後牧羊不得過百隻。
下部議。
從之。
○丙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劉韻珂奏、請饬堵緝私鹽。
并借款給商一摺。
兩浙鹽引。
分配江南松江等屬行銷。
總由該處文武員弁。
不能實力巡緝。
督銷官引。
以緻淮私日充。
額引日滞。
不可不力加整頓。
着江南提督。
酌派水師将備弁兵。
移駐海門。
在各港口巡哨堵緝。
遇有枭販。
立即捦捕。
以遏淮私侵浙之路。
其應如何更替操防。
由該提督酌核辦理。
并着該省督撫嚴饬各州縣會同營汛。
一體偵巡。
仍各按額引。
實力督銷。
如銷不足數。
即行嚴參示儆。
至松所商力疲乏。
自應量加調劑。
着準其于運庫外輸雜款項下。
酌借銀四萬兩。
給發各商。
饬即收買場鹽轉運。
不準移作别用。
仍令按引帶輸。
限一綱半繳清假款。
并饬令該運司前往松江。
會同該管知府分司。
将一切疏銷整頓事宜。
妥籌辦理。
○又谕、德珠布等奏、請撙節歸補庫款。
以資應用一摺。
京口旗營。
濟兵官兵馬價所需應用之項。
着準其在于節省賞借銀内。
以三千一百七十三兩零。
撥入濟兵項下。
并原借未完銀六千一百餘兩。
仍歸濟兵銀九千三百五十兩原數。
以資借濟之用。
以四千五百四十一兩零。
撥入馬價項下。
并買馬未完銀三千二百餘兩。
共計銀七千八百三十兩。
作為購買馬匹之用。
○緩徵浙江定海廳甫經複業民戶本年正雜賦課。
○丁未。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肅甯縣民齊倉妻周氏。
○戊申。
以本年鄉試。
考試應開列試差入員于圓明園正大光明殿。
○己酉。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署閩浙總督劉鴻翺覆奏、遵查廈門夷人。
并無幹預民事。
并要用民船等事。
自口□樸口□鼎喳到廈後。
囑留廈夷酋。
約束夷衆。
均極安靜。
谕軍機大臣等、覽奏已悉。
現在該夷甫經受撫。
防範不可稍疏。
着怡良等密饬沿海文武員弁。
于扼要各口岸。
加意巡防。
其閩廣交界之南澳地方。
尤當實力稽查。
将來粵東饷稅章程議定後。
福建廈門等處。
即須開關通市。
華夷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