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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擡炮一百位。
拟照原額槍兵及子母炮豫貯火藥之例。
一體分别豫貯。
所需制造火藥鉛彈工料銀兩。
即于藩庫存貯旗營籌備修補軍裝項内動用制造。
存貯旗營藥局。
以備急用。
每年操演。
出陳易新。
又添設無米養育兵一百名。
練習藤牌。
并将鳳岡操廳。
改建炮台。
安置大炮。
自八千斤至五百斤不等。
共五十一位。
派撥官兵輪班駐守。
其潘仕成所造戰船。
暫在内河水深處操演。
俟夏秋水旺之時。
再行駛往虎門。
聽候操練。
裁撤之箭手大刀挑刀手兵共一百五十名俱拟改作炮手。
并将漢軍八旗餘兵八十名。
撥赴鳳岡炮台。
一體演習大炮。
遇有水師兵缺。
遴選拔補等語。
覽奏均悉。
均照所議妥為辦理。
其善後一切事宜。
如何因地制宜。
随時變通。
仍着詳議具奏。
總須破除積習。
認真經理毋任日久懈生。
仍緻有名無實。
将此谕令知之。
○乙酉。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富呢揚阿等奏、西路官兵捕逐番賊。
連獲勝仗情形一摺。
西甯野番。
竄至青海地面。
分股肆擾。
經該督前赴西甯。
會同法豐阿、相機籌辦。
并派提督周悅勝等、帶兵剿辦。
副将慶和等、于距紅溝口三裡許之大岔山地方。
追擊賊匪。
殲斃七十餘人。
複偵探另股賊匪。
分兵馳往夾攻。
槍斃二十餘人。
奪獲鳥槍馬匹。
現在該督酌帶官兵。
移駐察漢托洛亥防所。
遙作聲援。
俾各提鎮帶兵前進。
後路不至空虛。
所辦甚好。
其甘涼肅等處扼要口隘。
着一律嚴密防範。
如有賊番竄至。
立即防堵截緝毋稍疏虞。
又另片奏、蒙古盟長、及番子百戶等、挑補蒙古兵番兵随同進剿。
該蒙古等深明大義。
踴躍急公。
自當準其随營效力。
惟卡外地險路遙。
我兵不值窮追深入。
務使該賊番畏懼兵威。
不敢再至近邊滋擾。
并可酌量撤兵。
即蒙古番兵。
亦可随時裁撤。
辦理方為妥善。
又另片奏、代理永安營遊擊隆盛友。
将零股番賊三十餘人殲斃淨盡。
着準其量予獎勵。
阿裡克番目多銳。
帶兵迎擊。
首先殺賊着加恩賞給六品頂帶。
并賞戴藍翎。
所有此次進剿出力各員弁。
着該督等于事竣後。
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毋許冒濫。
将此谕令知之。
○署漕運總督李湘棻奏、審訊私雕關防之漕房經書劉肇興、供系該犯故堂叔劉慎齋雕刻。
計冒領銀八百七十五兩。
與同夥撒德明。
章緻和。
分用除劉慎齋身故無庸議外。
劉肇興、拟斬監候秋後處決。
章緻和、拟杖流。
撒德明、在逃未獲劄緝另結。
下部議從之。
○以江西錢價過賤。
命寶昌局減爐鼓鑄。
從巡撫吳文镕請也。
○予故都察院左都禦史奎照、祭葬。
○丙戌。
谕内閣、載铨等奏、續行查出署查庫禦史各員。
按在任年月日期。
分别罰賠等語。
所有單開曆任署查庫禦史十九員。
除業經革職外。
着仍交吏部查明現有官職。
及因事故回旗回籍人員。
均着革職。
分别罰賠。
已故者照數減半。
并着查明各該故員。
子孫有無出仕。
及現任何官。
開單具奏。
○又谕、載铨等奏、籌畫經費一摺。
并片奏各項酌減章程等語。
俱着照所議辦理。
惟馬銀一項。
每年除出青減放外。
約需馬乾銀四十四萬餘兩。
該王大臣等請暫減一半充補兵饷。
着八旗都統各營。
及領馬乾饷銀各衙門詳查妥議具奏。
至外省情形不同。
并着戶兵二部。
分别省分。
會議章程奏明辦理。
○以杭州乍浦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十七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丁亥。
上詣黑龍潭神祠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禧恩奏、酌拟巡洋會哨章程一摺。
覽奏均悉。
巡船會哨。
必得三省聯為一氣。
方能周密。
既據該将軍妥議章程。
酌加缜密。
以期慎重。
着照所議。
準其将水師營額設戰船十隻内。
每年派撥六隻。
每船派兵丁水手六十名。
分為三路。
派官三員。
帶領巡洋。
南至山東交界之隍城島以北地方。
赴山東登州鎮衙門呈驗照票。
東至岫岩大孤山。
與朝鮮交界處所。
由岫岩城守尉查驗照票。
西至錦州洋面。
與直隸交界之天橋廠。
赴錦州副都統衙門呈驗照票。
以杜弊混。
其直隸通永鎮哨船。
巡至天橋廠。
亦着赴錦州副都統衙門呈驗印照。
其山東哨船。
巡至隍城島以北地方。
即由水師營協領查驗照票。
并着該将軍分咨直隸總督。
山東巡撫。
以歸畫一。
該副都統等各将每年驗過船隻。
造冊報明該将軍衙門查核。
至船隻除應行修造外。
不敷派撥。
暫雇商船。
配搭出洋。
并改期三月出哨。
九月歸次之處。
均着照議辦理。
該将軍仍會同各副都統嚴密稽查。
明定賞罰。
以示勸懲。
該會哨官兵等。
果能認真巡緝。
于一年之内。
捕獲盜匪三起。
官則遇缺升轉。
兵亦記名拔補。
傥敢畏避風濤。
潛匿逗留。
贻誤會哨。
立予嚴參懲辦。
俾知儆畏。
庶幾巡查周密。
不緻日久視為具文。
将此谕令知之。
○戊子。
谕内閣、載铨等奏、續行查出查庫禦史各員。
按在任日期。
分别罰賠等語。
所有單開曆任查庫禦史四員。
着吏部查明。
現有官職。
及因事故回旗回籍人員。
均着革職。
分别罰賠。
已故者照數減半。
并着查明該故員子孫。
有無出仕。
及現任何官。
開單具奏。
○又谕、梁萼涵奏、請将擅自出省禀揭藩司之試用未入流。
革職嚴審一摺山西試用未入流譚葸。
于回省禀到時。
并不繳照。
旋請給假。
經該藩司批饬不準。
系屬照例辦理。
乃該員辄敢不候批示。
擅自出省。
又于不準之案。
請扣離省日期。
經該司批駁後。
複敢以意揣妄批等詞混行禀讦。
實屬任性妄為。
譚葸着先行革職。
該撫即提同經書人等、嚴訊有無招搖撞騙。
及該員有無捏病規避情事。
按律懲辦。
以庸官常。
尋奏、訊明經書等并無招搖撞騙。
譚葸亦無捏病規避情事。
業經革職。
應毋庸議。
下部知之。
拟照原額槍兵及子母炮豫貯火藥之例。
一體分别豫貯。
所需制造火藥鉛彈工料銀兩。
即于藩庫存貯旗營籌備修補軍裝項内動用制造。
存貯旗營藥局。
以備急用。
每年操演。
出陳易新。
又添設無米養育兵一百名。
練習藤牌。
并将鳳岡操廳。
改建炮台。
安置大炮。
自八千斤至五百斤不等。
共五十一位。
派撥官兵輪班駐守。
其潘仕成所造戰船。
暫在内河水深處操演。
俟夏秋水旺之時。
再行駛往虎門。
聽候操練。
裁撤之箭手大刀挑刀手兵共一百五十名俱拟改作炮手。
并将漢軍八旗餘兵八十名。
撥赴鳳岡炮台。
一體演習大炮。
遇有水師兵缺。
遴選拔補等語。
覽奏均悉。
均照所議妥為辦理。
其善後一切事宜。
如何因地制宜。
随時變通。
仍着詳議具奏。
總須破除積習。
認真經理毋任日久懈生。
仍緻有名無實。
将此谕令知之。
○乙酉。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富呢揚阿等奏、西路官兵捕逐番賊。
連獲勝仗情形一摺。
西甯野番。
竄至青海地面。
分股肆擾。
經該督前赴西甯。
會同法豐阿、相機籌辦。
并派提督周悅勝等、帶兵剿辦。
副将慶和等、于距紅溝口三裡許之大岔山地方。
追擊賊匪。
殲斃七十餘人。
複偵探另股賊匪。
分兵馳往夾攻。
槍斃二十餘人。
奪獲鳥槍馬匹。
現在該督酌帶官兵。
移駐察漢托洛亥防所。
遙作聲援。
俾各提鎮帶兵前進。
後路不至空虛。
所辦甚好。
其甘涼肅等處扼要口隘。
着一律嚴密防範。
如有賊番竄至。
立即防堵截緝毋稍疏虞。
又另片奏、蒙古盟長、及番子百戶等、挑補蒙古兵番兵随同進剿。
該蒙古等深明大義。
踴躍急公。
自當準其随營效力。
惟卡外地險路遙。
我兵不值窮追深入。
務使該賊番畏懼兵威。
不敢再至近邊滋擾。
并可酌量撤兵。
即蒙古番兵。
亦可随時裁撤。
辦理方為妥善。
又另片奏、代理永安營遊擊隆盛友。
将零股番賊三十餘人殲斃淨盡。
着準其量予獎勵。
阿裡克番目多銳。
帶兵迎擊。
首先殺賊着加恩賞給六品頂帶。
并賞戴藍翎。
所有此次進剿出力各員弁。
着該督等于事竣後。
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毋許冒濫。
将此谕令知之。
○署漕運總督李湘棻奏、審訊私雕關防之漕房經書劉肇興、供系該犯故堂叔劉慎齋雕刻。
計冒領銀八百七十五兩。
與同夥撒德明。
章緻和。
分用除劉慎齋身故無庸議外。
劉肇興、拟斬監候秋後處決。
章緻和、拟杖流。
撒德明、在逃未獲劄緝另結。
下部議從之。
○以江西錢價過賤。
命寶昌局減爐鼓鑄。
從巡撫吳文镕請也。
○予故都察院左都禦史奎照、祭葬。
○丙戌。
谕内閣、載铨等奏、續行查出署查庫禦史各員。
按在任年月日期。
分别罰賠等語。
所有單開曆任署查庫禦史十九員。
除業經革職外。
着仍交吏部查明現有官職。
及因事故回旗回籍人員。
均着革職。
分别罰賠。
已故者照數減半。
并着查明各該故員。
子孫有無出仕。
及現任何官。
開單具奏。
○又谕、載铨等奏、籌畫經費一摺。
并片奏各項酌減章程等語。
俱着照所議辦理。
惟馬銀一項。
每年除出青減放外。
約需馬乾銀四十四萬餘兩。
該王大臣等請暫減一半充補兵饷。
着八旗都統各營。
及領馬乾饷銀各衙門詳查妥議具奏。
至外省情形不同。
并着戶兵二部。
分别省分。
會議章程奏明辦理。
○以杭州乍浦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十七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丁亥。
上詣黑龍潭神祠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禧恩奏、酌拟巡洋會哨章程一摺。
覽奏均悉。
巡船會哨。
必得三省聯為一氣。
方能周密。
既據該将軍妥議章程。
酌加缜密。
以期慎重。
着照所議。
準其将水師營額設戰船十隻内。
每年派撥六隻。
每船派兵丁水手六十名。
分為三路。
派官三員。
帶領巡洋。
南至山東交界之隍城島以北地方。
赴山東登州鎮衙門呈驗照票。
東至岫岩大孤山。
與朝鮮交界處所。
由岫岩城守尉查驗照票。
西至錦州洋面。
與直隸交界之天橋廠。
赴錦州副都統衙門呈驗照票。
以杜弊混。
其直隸通永鎮哨船。
巡至天橋廠。
亦着赴錦州副都統衙門呈驗印照。
其山東哨船。
巡至隍城島以北地方。
即由水師營協領查驗照票。
并着該将軍分咨直隸總督。
山東巡撫。
以歸畫一。
該副都統等各将每年驗過船隻。
造冊報明該将軍衙門查核。
至船隻除應行修造外。
不敷派撥。
暫雇商船。
配搭出洋。
并改期三月出哨。
九月歸次之處。
均着照議辦理。
該将軍仍會同各副都統嚴密稽查。
明定賞罰。
以示勸懲。
該會哨官兵等。
果能認真巡緝。
于一年之内。
捕獲盜匪三起。
官則遇缺升轉。
兵亦記名拔補。
傥敢畏避風濤。
潛匿逗留。
贻誤會哨。
立予嚴參懲辦。
俾知儆畏。
庶幾巡查周密。
不緻日久視為具文。
将此谕令知之。
○戊子。
谕内閣、載铨等奏、續行查出查庫禦史各員。
按在任日期。
分别罰賠等語。
所有單開曆任查庫禦史四員。
着吏部查明。
現有官職。
及因事故回旗回籍人員。
均着革職。
分别罰賠。
已故者照數減半。
并着查明該故員子孫。
有無出仕。
及現任何官。
開單具奏。
○又谕、梁萼涵奏、請将擅自出省禀揭藩司之試用未入流。
革職嚴審一摺山西試用未入流譚葸。
于回省禀到時。
并不繳照。
旋請給假。
經該藩司批饬不準。
系屬照例辦理。
乃該員辄敢不候批示。
擅自出省。
又于不準之案。
請扣離省日期。
經該司批駁後。
複敢以意揣妄批等詞混行禀讦。
實屬任性妄為。
譚葸着先行革職。
該撫即提同經書人等、嚴訊有無招搖撞騙。
及該員有無捏病規避情事。
按律懲辦。
以庸官常。
尋奏、訊明經書等并無招搖撞騙。
譚葸亦無捏病規避情事。
業經革職。
應毋庸議。
下部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