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浙江民人張夢鳌、以湯溪縣知縣貪縱殄民等詞來京具控。
已明降谕旨交劉韻珂親提嚴訊矣。
此案該民人所控湯溪縣李知縣、于伊家被積匪張幅幅等聚衆搶去錢谷。
控縣反遭管押。
該縣聽從庫書祝春芳等、門丁劉四、金二、唆使勒令賄送洋錢一千圓。
緻伊嫁亦被抄搶。
并敢輪奸。
該縣又與縣役劉順之妻通奸。
該役肆搶。
徇庇不究。
控經上司發審。
僅令賠錢了事等情。
案關職官貪淫不法。
必須徹底根究。
着劉韻珂提同人證嚴訊。
如果有前項情弊。
即着嚴行參辦。
不準稍有不實不盡。
以儆官衺而除積蠹。
傥稍有徇縱。
将就了事。
别經發覺。
惟劉韻珂是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訊湯溪縣知縣李玉典、并無貪淫情事。
張夢鳌因前欠張幅幅錢被控。
李玉典審訊未結。
挾嫌誣告。
應加等發極邊充軍。
下部議。
從之。
○又谕、都察院奏、河南民人李得元、以撚匪強搶捕役庇縱等詞來京具控。
已明降谕旨交鄂順安親提審訊矣。
此案該民人控稱撚匪劉大山、王興等、夥衆搶劫。
挾嫌尋殺。
差役王帼運、尤應中、與武生王占敖等。
受賄縱延。
保釋賣放等情。
如果屬實。
是撚匪擾害闾閻。
差役賄縱搶犯。
該地方官有心徇庇。
并不認真查辦。
似此昏庸廢弛之員。
不可不嚴行參劾。
着鄂順安查明息縣知縣系屬何員。
據實具奏。
并将受賄故縱之差役。
查拏審辦。
所有案内撚匪。
仍着饬屬嚴拏。
不準一名漏網。
傥辦理稍有不實不盡。
緻被害民人來京呈訴。
惟該署撫是問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劉大山并非撚匪。
惟挾嫌搶毆。
糾衆至十人以上。
應照律問拟斬決。
先經在監病故。
餘犯按律分别定拟。
知縣瞿琪、署知縣餘錦淮、先已獲犯多名解省。
旋将劉大山等緝獲。
差役王帼運等、亦無受賄縱延情事。
應無庸議。
下部議。
從之。
○以甘肅按察使王兆琛、為四川布政使。
○己醜。
谕内閣、禦史福珠隆阿奏、旗營虛報校射。
違例廢操。
請饬部議處一摺。
八旗操演兵丁。
該都統等必應按期親往閱視。
庶技藝可臻純熟。
豈容稍有曠誤。
今據該禦史奏稱、正藍旗漢軍。
于四月初四初八十三等日。
三次箭期。
皆未出操且敢虛報校射印文。
有心捏飾。
實屬廢弛。
着兵部查取該旗應議職名。
分别議處。
嗣後各旗營務當遵照定例。
按期親往閱看。
如都統副都統别有差使。
不能兼顧即着轉饬該正副參領。
認真校閱。
經此次訓谕之後。
如遇校射之期。
仍有托故不往。
緻有廢操捏報等情。
除該都統等從嚴懲處外。
其查旗禦史一并懲處不貸。
将此通谕八旗營知之。
○以兩淮鹽運使楊以增、為甘肅按察使。
○庚寅。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内閣、劉韻珂奏、拏獲藉災滋事匪犯、審明定拟一摺。
浙江桐鄉縣知縣姚恩書。
于縣境被淹。
并未一律勘辦。
緻吳庭發等藉詞滋鬧。
實屬玩視民瘼。
着即革職。
以示懲儆。
餘着刑部議奏。
尋議吳庭發應如該撫所奏。
照刁民假地方公事出頭聚逞兇毆官例。
斬決枭示。
業已病故。
應割取首級。
饬發犯事地方。
懸竿示衆。
以昭炯戒餘均如該撫所議辦理。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歸安縣收漕釀案。
由于前後任知縣辦理不善一摺。
據奏造病歸安縣知縣徐起渭、于報災各區。
輕重等差。
勘詳不實。
又定價賣災。
以緻災民不服。
接任知縣趙汝和、先與鄉民約定。
完納條銀。
再給災單。
及至完後爽約不給。
以緻災民滋鬧。
經該撫饬令各區縛獻要犯。
藩司卞士雲。
親往彈壓。
始就安帖等語。
此案前據劉韻珂奏、将趙汝和撤任。
委員接署。
因各糧戶抗違如故。
奏請暫行停徵。
當經谕知該撫。
饬令藩司糧道訪查确實。
是否糧戶與官為難。
抑系該縣辦理不善。
秉公懲辦。
毋稍諱飾。
茲複有人奏、徐起渭、趙汝和、種種辦理不善。
以緻激變。
着劉韻珂确切訪查。
如所奏屬實。
即着嚴行參辦。
不得以業經告病撤任。
稍存姑息。
至該縣收漕章程。
并着妥為酌定。
務期日久無弊。
免緻再滋事端。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詹事府少詹事李菡、為光祿寺卿。
仍留安徽學政任。
○修浙江仁和、海甯、二州縣海塘。
從巡撫劉韻珂請也。
○辛卯。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桂良等奏、南甸土目糾匪滋擾一摺。
據奏騰越廳屬南甸土司之弟刀承緒、因搶收田谷斃命脫逃。
乘間裹脅野夷。
焚掠村寨。
戕害弁兵。
經提督汪道誠。
派兵協同剿辦。
旋據該鎮道府等禀報。
各路弁兵勇練。
攻破賊巢。
先後拏獲匪犯二十八名。
殲斃不計其數。
複于二月十一日。
攻破猛唻賊寨。
生捦七人。
殲斃燒斃五十餘人。
餘賊悉遁。
現在附近山箐。
并無賊匪伏匿等語。
覽奏均悉。
該督現已起程前往。
着即會同提督。
商酌機宜。
趕緊督拏。
務須迅速蒇事。
勿留餘孽。
首犯刀承緒。
現據探明逃往幹岸土司相近蠻允夷寨。
着即懸賞購拏。
期于必獲。
毋任稽誅。
并将起釁根由。
确切查明。
毋稍諱飾。
龍川江巡檢馬偉堂、督練上屋放火焚燒。
着查明出力實迹。
秉公保奏候朕施恩。
此等匪徒糾脅至千餘人。
斷非一朝夕所能猝集。
該地方文武員弁。
果能及早覺察。
立即查拏懲究。
何至釀成事端。
騰越同知吳均。
署南甸都司事守備楊濟川。
于刀承緒等犯罪脫逃。
不能緝獲究辦。
又不随時防範。
實屬玩忽。
着先行摘去頂帶。
勒令率同土司兵練實力捦拏。
傥日久不能獲犯。
及查有辦理不善。
禀報不實之處。
另行嚴參究辦。
将此谕令知之。
○定郡王載铨會同軍機大臣等覆奏、酌拟罰賠管庫查庫官員銀兩交納限期。
應賠銀六千兩以下者。
予限半年。
一萬二千兩以下者。
予限一年一萬八千兩以下者。
予限一年半。
二萬四千兩以下者。
予限二年。
三萬兩以下者。
予限二年半。
三萬六
已明降谕旨交劉韻珂親提嚴訊矣。
此案該民人所控湯溪縣李知縣、于伊家被積匪張幅幅等聚衆搶去錢谷。
控縣反遭管押。
該縣聽從庫書祝春芳等、門丁劉四、金二、唆使勒令賄送洋錢一千圓。
緻伊嫁亦被抄搶。
并敢輪奸。
該縣又與縣役劉順之妻通奸。
該役肆搶。
徇庇不究。
控經上司發審。
僅令賠錢了事等情。
案關職官貪淫不法。
必須徹底根究。
着劉韻珂提同人證嚴訊。
如果有前項情弊。
即着嚴行參辦。
不準稍有不實不盡。
以儆官衺而除積蠹。
傥稍有徇縱。
将就了事。
别經發覺。
惟劉韻珂是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訊湯溪縣知縣李玉典、并無貪淫情事。
張夢鳌因前欠張幅幅錢被控。
李玉典審訊未結。
挾嫌誣告。
應加等發極邊充軍。
下部議。
從之。
○又谕、都察院奏、河南民人李得元、以撚匪強搶捕役庇縱等詞來京具控。
已明降谕旨交鄂順安親提審訊矣。
此案該民人控稱撚匪劉大山、王興等、夥衆搶劫。
挾嫌尋殺。
差役王帼運、尤應中、與武生王占敖等。
受賄縱延。
保釋賣放等情。
如果屬實。
是撚匪擾害闾閻。
差役賄縱搶犯。
該地方官有心徇庇。
并不認真查辦。
似此昏庸廢弛之員。
不可不嚴行參劾。
着鄂順安查明息縣知縣系屬何員。
據實具奏。
并将受賄故縱之差役。
查拏審辦。
所有案内撚匪。
仍着饬屬嚴拏。
不準一名漏網。
傥辦理稍有不實不盡。
緻被害民人來京呈訴。
惟該署撫是問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劉大山并非撚匪。
惟挾嫌搶毆。
糾衆至十人以上。
應照律問拟斬決。
先經在監病故。
餘犯按律分别定拟。
知縣瞿琪、署知縣餘錦淮、先已獲犯多名解省。
旋将劉大山等緝獲。
差役王帼運等、亦無受賄縱延情事。
應無庸議。
下部議。
從之。
○以甘肅按察使王兆琛、為四川布政使。
○己醜。
谕内閣、禦史福珠隆阿奏、旗營虛報校射。
違例廢操。
請饬部議處一摺。
八旗操演兵丁。
該都統等必應按期親往閱視。
庶技藝可臻純熟。
豈容稍有曠誤。
今據該禦史奏稱、正藍旗漢軍。
于四月初四初八十三等日。
三次箭期。
皆未出操且敢虛報校射印文。
有心捏飾。
實屬廢弛。
着兵部查取該旗應議職名。
分别議處。
嗣後各旗營務當遵照定例。
按期親往閱看。
如都統副都統别有差使。
不能兼顧即着轉饬該正副參領。
認真校閱。
經此次訓谕之後。
如遇校射之期。
仍有托故不往。
緻有廢操捏報等情。
除該都統等從嚴懲處外。
其查旗禦史一并懲處不貸。
将此通谕八旗營知之。
○以兩淮鹽運使楊以增、為甘肅按察使。
○庚寅。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内閣、劉韻珂奏、拏獲藉災滋事匪犯、審明定拟一摺。
浙江桐鄉縣知縣姚恩書。
于縣境被淹。
并未一律勘辦。
緻吳庭發等藉詞滋鬧。
實屬玩視民瘼。
着即革職。
以示懲儆。
餘着刑部議奏。
尋議吳庭發應如該撫所奏。
照刁民假地方公事出頭聚逞兇毆官例。
斬決枭示。
業已病故。
應割取首級。
饬發犯事地方。
懸竿示衆。
以昭炯戒餘均如該撫所議辦理。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歸安縣收漕釀案。
由于前後任知縣辦理不善一摺。
據奏造病歸安縣知縣徐起渭、于報災各區。
輕重等差。
勘詳不實。
又定價賣災。
以緻災民不服。
接任知縣趙汝和、先與鄉民約定。
完納條銀。
再給災單。
及至完後爽約不給。
以緻災民滋鬧。
經該撫饬令各區縛獻要犯。
藩司卞士雲。
親往彈壓。
始就安帖等語。
此案前據劉韻珂奏、将趙汝和撤任。
委員接署。
因各糧戶抗違如故。
奏請暫行停徵。
當經谕知該撫。
饬令藩司糧道訪查确實。
是否糧戶與官為難。
抑系該縣辦理不善。
秉公懲辦。
毋稍諱飾。
茲複有人奏、徐起渭、趙汝和、種種辦理不善。
以緻激變。
着劉韻珂确切訪查。
如所奏屬實。
即着嚴行參辦。
不得以業經告病撤任。
稍存姑息。
至該縣收漕章程。
并着妥為酌定。
務期日久無弊。
免緻再滋事端。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詹事府少詹事李菡、為光祿寺卿。
仍留安徽學政任。
○修浙江仁和、海甯、二州縣海塘。
從巡撫劉韻珂請也。
○辛卯。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桂良等奏、南甸土目糾匪滋擾一摺。
據奏騰越廳屬南甸土司之弟刀承緒、因搶收田谷斃命脫逃。
乘間裹脅野夷。
焚掠村寨。
戕害弁兵。
經提督汪道誠。
派兵協同剿辦。
旋據該鎮道府等禀報。
各路弁兵勇練。
攻破賊巢。
先後拏獲匪犯二十八名。
殲斃不計其數。
複于二月十一日。
攻破猛唻賊寨。
生捦七人。
殲斃燒斃五十餘人。
餘賊悉遁。
現在附近山箐。
并無賊匪伏匿等語。
覽奏均悉。
該督現已起程前往。
着即會同提督。
商酌機宜。
趕緊督拏。
務須迅速蒇事。
勿留餘孽。
首犯刀承緒。
現據探明逃往幹岸土司相近蠻允夷寨。
着即懸賞購拏。
期于必獲。
毋任稽誅。
并将起釁根由。
确切查明。
毋稍諱飾。
龍川江巡檢馬偉堂、督練上屋放火焚燒。
着查明出力實迹。
秉公保奏候朕施恩。
此等匪徒糾脅至千餘人。
斷非一朝夕所能猝集。
該地方文武員弁。
果能及早覺察。
立即查拏懲究。
何至釀成事端。
騰越同知吳均。
署南甸都司事守備楊濟川。
于刀承緒等犯罪脫逃。
不能緝獲究辦。
又不随時防範。
實屬玩忽。
着先行摘去頂帶。
勒令率同土司兵練實力捦拏。
傥日久不能獲犯。
及查有辦理不善。
禀報不實之處。
另行嚴參究辦。
将此谕令知之。
○定郡王載铨會同軍機大臣等覆奏、酌拟罰賠管庫查庫官員銀兩交納限期。
應賠銀六千兩以下者。
予限半年。
一萬二千兩以下者。
予限一年一萬八千兩以下者。
予限一年半。
二萬四千兩以下者。
予限二年。
三萬兩以下者。
予限二年半。
三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