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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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瓴隊大臣。
候補三品京堂鐘祥、頭等侍衛為庫倫辦事大臣。
○禮部議準、江西巡撫吳文镕疏報、采訪廣昌縣貞節婦女謝氏等三十九口。
江蘇巡撫程矞采疏報、蕭縣劉崔氏等七百五十七口。
廣西巡撫周之琦疏報、灌陽縣蔣鄧氏等二十二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己卯。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隆平縣民楊林祥妻韓氏。
○庚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載铨等奏、酌拟管庫司員查庫禦史。
罰賠銀數。
并管庫查庫王大臣管理盤查年分。
分别開單呈覽。
管庫司員。
查庫禦史。
均有收發稽查之責。
乃喪心昧良。
釀成巨案。
着自嘉慶五年起。
至道光二十三年。
曆任庫官查庫禦史各按在任年月。
每月罰賠銀一千二百兩。
已故者照數減半其因此案先行降革之榮慶等六員。
并甫經卸任之薩霖、宋林曙均加一倍罰賠。
其曆任管庫查庫之王大臣。
亦應核其年月次數分别罰賠。
所有嘉慶五年以後管庫王大臣。
着每月罰賠銀五百兩。
查庫王大臣。
每次罰賠銀六千兩。
已故各員。
按數減半。
其應如何酌定限期。
及逾限不完。
作何治罪。
并庫丁人等、應如何究懲之處。
着載铨、穆彰阿、敬徵、裕誠、賽尚阿、明定章程具奏。
此次戰開各員内。
有無遺漏舛錯之處。
并着再行詳細确查。
随時具奏。
○又谕、前因戶部銀庫查出虧短。
當将曆任管庫及查庫之王大臣。
交部查取職名。
嚴加議處。
茲據該部查明開單呈覽。
并請将應議之管庫王大臣等。
均照溺職例革職。
庫貯關系緊要。
出納不容綠毫朦混。
是以特派管庫大臣總領其事。
并疊派王大臣前往稽查。
應如何認真防範。
實力盤查。
俾不緻稍有弊端。
方為不負委任。
乃現在盤查庫款。
竟緻虧短數百萬之多。
似此明目張膽。
通同舞弊該管庫查庫王大臣。
何至毫無聞見。
可見平日管理大臣。
既不實心經理。
而奉派稽查者。
亦止視為具文。
遂使群相蒙蔽。
更無能發其奸。
實屬辜恩溺職。
即照部議悉予褫革。
亦屬咎所應得。
姑念人數衆多。
一時簡用乏人。
着從寬均改為革職留任。
諸王大臣等務各知愧知感。
勉贖前愆。
毋負朕格外矜全至意。
○又谕、聯順奏、請籌辦開采煤炭一摺。
喀喇沙爾地方。
向于附近采伐柴薪供用。
比年人煙輻辏。
價值倍增。
于蒙古回子兵民生計。
日形支绌。
據該大臣轉饬查明該處所屬哈爾哈愛曼有石炭煤塊。
堪以采取。
且離城較近。
易于稽查。
着準其援照成案。
令民人開采以裨生計。
仍着該大臣随時查察。
毋令滋生事端。
○辛巳。
谕内閣、昨有旨将現任庫官查庫禦史加倍罰賠。
因思現任管庫大臣。
事同一例未便興曆任各員。
毫無區别。
所有裕誠。
賽尚阿革職留任之處。
着八年無過方準開複。
○浙江巡撫劉韻珂覆奏、審明安吉縣匪徒童禹甸因求減平粜價錢不遂。
毆這滋事。
已恭請王命正法。
餘犯範世行等、分别問拟。
下部議。
從之。
○以捐米運京。
予湖北知府徐上镛等、江西知縣程燦策等、加銜加級有差。
○壬午。
上詣時應宮。
昭顯廟。
拈香。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查出銀庫虧短至九百餘萬之多。
已饬在京各衙門。
将一切工程經費。
大加裁減。
因思東南兩河。
每年請領帑項。
為數甚钜。
本年若照常請領。
恐緻支绌。
着慧成、潘錫恩、通籌全局。
體察情形。
嚴饬在工各員。
凡曆年估報各工。
遇有可裁減之處。
即行核實裁減固須随時度勢。
無誤要工。
亦不可聽信各員。
藉工糜費。
現為豫籌國用起見。
必須比較往年用項。
大加節省。
俟一二年後。
國用充裕再行照常請領。
該河督等受恩深重具有天良。
當必仰體朕心。
力求撙節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癸未。
谕内閣、戶部三庫。
總司出納事務較繁着派戶部滿漢左侍郎兼管。
向來管理三庫大臣。
僅派二員。
着添派廖鴻荃。
陳官俊。
嗣後凡遇收放銀兩日期。
六人中輪應一人親往監視。
并專司啟閉。
不準稍有曠誤。
其管庫大臣。
統俟三年期滿。
再行奏請更換。
所有銀庫司員。
即責成管庫之大臣。
兼管之侍郎。
随時留心察看。
如才具中平。
不能得力。
即咨回原衙門當差。
傥查有骫法營私之員。
着即嚴參懲辦。
無稍姑容。
該大臣等務當振刷精神。
力除弊窦。
傥日久生懈。
又複視為具文。
朕惟有執法從事。
不能再邀寬典也。
懔之。
○又谕、載铨等奏、戶部銀庫曆年舞弊之庫丁人等。
請交部究辦追賠等語。
所有單開之金兆龍、謝鴻、庾瓒、王榮久、劉開勳、郭啟銳、宋永泰、林嵩、謝銘源、盧德煜、孟存仁、白順、盧承業、朱揆、謝繼東、宋寬、盧炳、王琦、孟琳、朱镛、白警铎、楊兆祥、宋洪、謝森、郭铨、馬玉書、王士奎、李源、謝淇、楊國琛、郝成幅、着步軍統領衙門按名拏交刑部。
嚴追辦理。
○又谕、前據禧思等奏、請照熱河都統衙門添設漢司員之例由京刑部揀選熟悉刑名司員。
前赴盛京襄理部務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
茲據奏稱盛京刑部衙門。
額設司員十八人辦理旗民案件足供任使。
若由京部派員前往。
分司其事則該處本任各員。
竟成虛設且熱河都統衙門添設漢司員辦事乃變通于定例之初。
非紛更于定例之後等語。
禧恩等所奏着毋庸議。
該将軍等務于所屬司員内。
随時留心察看除照常供職各員。
期滿仍照例辦理外。
其有辦公勤奮。
着有實效者。
準該将軍等酌量保奏。
以示鼓勵。
遇有不能練習刑名者。
奏明撤任送部引見。
傥敢遇案瞻徇回護。
即行據實嚴參懲辦。
無稍姑容。
○以内閣侍讀學士李莼、為奉天府府丞。
兼提督學政。
○甲申。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裕瑞等奏酌拟武備事宜一摺。
據奏添改槍兵三百八十五名。
候補三品京堂鐘祥、頭等侍衛為庫倫辦事大臣。
○禮部議準、江西巡撫吳文镕疏報、采訪廣昌縣貞節婦女謝氏等三十九口。
江蘇巡撫程矞采疏報、蕭縣劉崔氏等七百五十七口。
廣西巡撫周之琦疏報、灌陽縣蔣鄧氏等二十二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己卯。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隆平縣民楊林祥妻韓氏。
○庚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載铨等奏、酌拟管庫司員查庫禦史。
罰賠銀數。
并管庫查庫王大臣管理盤查年分。
分别開單呈覽。
管庫司員。
查庫禦史。
均有收發稽查之責。
乃喪心昧良。
釀成巨案。
着自嘉慶五年起。
至道光二十三年。
曆任庫官查庫禦史各按在任年月。
每月罰賠銀一千二百兩。
已故者照數減半其因此案先行降革之榮慶等六員。
并甫經卸任之薩霖、宋林曙均加一倍罰賠。
其曆任管庫查庫之王大臣。
亦應核其年月次數分别罰賠。
所有嘉慶五年以後管庫王大臣。
着每月罰賠銀五百兩。
查庫王大臣。
每次罰賠銀六千兩。
已故各員。
按數減半。
其應如何酌定限期。
及逾限不完。
作何治罪。
并庫丁人等、應如何究懲之處。
着載铨、穆彰阿、敬徵、裕誠、賽尚阿、明定章程具奏。
此次戰開各員内。
有無遺漏舛錯之處。
并着再行詳細确查。
随時具奏。
○又谕、前因戶部銀庫查出虧短。
當将曆任管庫及查庫之王大臣。
交部查取職名。
嚴加議處。
茲據該部查明開單呈覽。
并請将應議之管庫王大臣等。
均照溺職例革職。
庫貯關系緊要。
出納不容綠毫朦混。
是以特派管庫大臣總領其事。
并疊派王大臣前往稽查。
應如何認真防範。
實力盤查。
俾不緻稍有弊端。
方為不負委任。
乃現在盤查庫款。
竟緻虧短數百萬之多。
似此明目張膽。
通同舞弊該管庫查庫王大臣。
何至毫無聞見。
可見平日管理大臣。
既不實心經理。
而奉派稽查者。
亦止視為具文。
遂使群相蒙蔽。
更無能發其奸。
實屬辜恩溺職。
即照部議悉予褫革。
亦屬咎所應得。
姑念人數衆多。
一時簡用乏人。
着從寬均改為革職留任。
諸王大臣等務各知愧知感。
勉贖前愆。
毋負朕格外矜全至意。
○又谕、聯順奏、請籌辦開采煤炭一摺。
喀喇沙爾地方。
向于附近采伐柴薪供用。
比年人煙輻辏。
價值倍增。
于蒙古回子兵民生計。
日形支绌。
據該大臣轉饬查明該處所屬哈爾哈愛曼有石炭煤塊。
堪以采取。
且離城較近。
易于稽查。
着準其援照成案。
令民人開采以裨生計。
仍着該大臣随時查察。
毋令滋生事端。
○辛巳。
谕内閣、昨有旨将現任庫官查庫禦史加倍罰賠。
因思現任管庫大臣。
事同一例未便興曆任各員。
毫無區别。
所有裕誠。
賽尚阿革職留任之處。
着八年無過方準開複。
○浙江巡撫劉韻珂覆奏、審明安吉縣匪徒童禹甸因求減平粜價錢不遂。
毆這滋事。
已恭請王命正法。
餘犯範世行等、分别問拟。
下部議。
從之。
○以捐米運京。
予湖北知府徐上镛等、江西知縣程燦策等、加銜加級有差。
○壬午。
上詣時應宮。
昭顯廟。
拈香。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查出銀庫虧短至九百餘萬之多。
已饬在京各衙門。
将一切工程經費。
大加裁減。
因思東南兩河。
每年請領帑項。
為數甚钜。
本年若照常請領。
恐緻支绌。
着慧成、潘錫恩、通籌全局。
體察情形。
嚴饬在工各員。
凡曆年估報各工。
遇有可裁減之處。
即行核實裁減固須随時度勢。
無誤要工。
亦不可聽信各員。
藉工糜費。
現為豫籌國用起見。
必須比較往年用項。
大加節省。
俟一二年後。
國用充裕再行照常請領。
該河督等受恩深重具有天良。
當必仰體朕心。
力求撙節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癸未。
谕内閣、戶部三庫。
總司出納事務較繁着派戶部滿漢左侍郎兼管。
向來管理三庫大臣。
僅派二員。
着添派廖鴻荃。
陳官俊。
嗣後凡遇收放銀兩日期。
六人中輪應一人親往監視。
并專司啟閉。
不準稍有曠誤。
其管庫大臣。
統俟三年期滿。
再行奏請更換。
所有銀庫司員。
即責成管庫之大臣。
兼管之侍郎。
随時留心察看。
如才具中平。
不能得力。
即咨回原衙門當差。
傥查有骫法營私之員。
着即嚴參懲辦。
無稍姑容。
該大臣等務當振刷精神。
力除弊窦。
傥日久生懈。
又複視為具文。
朕惟有執法從事。
不能再邀寬典也。
懔之。
○又谕、載铨等奏、戶部銀庫曆年舞弊之庫丁人等。
請交部究辦追賠等語。
所有單開之金兆龍、謝鴻、庾瓒、王榮久、劉開勳、郭啟銳、宋永泰、林嵩、謝銘源、盧德煜、孟存仁、白順、盧承業、朱揆、謝繼東、宋寬、盧炳、王琦、孟琳、朱镛、白警铎、楊兆祥、宋洪、謝森、郭铨、馬玉書、王士奎、李源、謝淇、楊國琛、郝成幅、着步軍統領衙門按名拏交刑部。
嚴追辦理。
○又谕、前據禧思等奏、請照熱河都統衙門添設漢司員之例由京刑部揀選熟悉刑名司員。
前赴盛京襄理部務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
茲據奏稱盛京刑部衙門。
額設司員十八人辦理旗民案件足供任使。
若由京部派員前往。
分司其事則該處本任各員。
竟成虛設且熱河都統衙門添設漢司員辦事乃變通于定例之初。
非紛更于定例之後等語。
禧恩等所奏着毋庸議。
該将軍等務于所屬司員内。
随時留心察看除照常供職各員。
期滿仍照例辦理外。
其有辦公勤奮。
着有實效者。
準該将軍等酌量保奏。
以示鼓勵。
遇有不能練習刑名者。
奏明撤任送部引見。
傥敢遇案瞻徇回護。
即行據實嚴參懲辦。
無稍姑容。
○以内閣侍讀學士李莼、為奉天府府丞。
兼提督學政。
○甲申。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裕瑞等奏酌拟武備事宜一摺。
據奏添改槍兵三百八十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