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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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馬步箭各項技藝。
定拟章程。
開單呈覽。
朕詳加披閱。
内惟挑餧蕩子馬匹一條。
事涉紛更。
天津各營。
向無官設馬廠。
若責令每馬十匹、挑餧跑馬二匹。
轉恐有名無實。
該鎮惟當遵循舊制。
嚴饬該管汛弁。
留心操演。
以收實效。
餘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直隸總督顔檢奏報保定省城得雨。
得旨、京師三獲甘霖。
均已深透。
昊恩浃洽。
與卿同深慶幸。
我君臣當倍知感知畏也。
○修浙江蕭山縣西江土塘。
從巡撫帥承瀛請也。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福建藩司徐炘、在任養尊處優。
不理公事。
亦不常接見屬員。
若果屬實。
大負委任。
着葉世倬于到任數月後。
留心訪察。
傥該藩司實有偷安廢弛情事。
即據實秉公密奏。
毋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壬寅。
谕内閣、理藩院奏、桑濟多爾濟之孫托克托瑚圖噜、代賠銀二千六百餘兩。
可否寬免一摺。
此項銀兩。
原系托克托瑚圖噜之祖桑濟多爾濟、前在盟長任内應賠之項。
伊子巴圖鄂齊爾、承襲郡王後。
陸續已賠交過銀一萬五千四百餘兩。
今巴圖鄂齊爾之子托克托瑚圖噜、承襲郡王。
恭逢恩诏。
與寬免之例相符。
托克托瑚圖噜代賠銀二千六百六兩。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據禦史吳傑條奏、江西科場積弊。
摺内稱江西省每遇鄉試之年。
有生監拜門。
交通關節。
藩司書吏左書房、内外勾通。
并有本生用親密一人、謀充跟役。
賄囑内簾。
呈薦取中。
以及編列聯号、買通謄錄諸弊。
請饬查禁等語。
着毓岱将該禦史所奏各條。
據實查明。
其應如何杜絕弊端之處。
即行妥議章程具奏。
該禦史原摺。
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更定犯罪婦女實發例。
谕内閣、大學士、軍機大臣、會議刑部奏改婦女實發為奴條例。
内姑謀殺子婦、及婦女毆差鬨堂、二條。
情節本為可惡。
曆奉特旨。
改予從嚴。
着照所議、仍照定例實發。
不準酌改。
其婦女挾嫌圖詐。
翻控虛誣。
及因盜緻縱容袒護之父母舅姑自盡二條。
着照原議、概免實發。
視其原犯罪名。
量予監禁。
其監禁年限、及在監複行滋事酌加年限等事。
該部即纂入例冊。
通饬遵行。
○又谕、本年軍政卓異人員引見時。
冠軍使松齡、印務參領郭仁保、興泰、佐領兼印務參領瑚松阿、哈吉納、何集、參領烏林布、周尚德、護軍參領關祿、佐領兼參領羅集錦、佐領德慶、委鳥槍護軍參領德明保、骁騎校玉明、前鋒校張柱、步箭平常。
俱着改為二等。
佐領兼印務章京景奎、步箭生疏。
年力亦衰。
着革去印務章京。
仍留佐領。
其印務參領金大德、步箭甚屬平常。
人亦庸劣。
着勒令休緻。
原保之都統祥保、副都統福勒洪阿、文泰、俱着交部議處。
至軍政大典。
理應甄拔賢能。
登之薦牍。
今朕閱所保各員内。
年力衰邁者居多。
明系礙于情面。
不得不給以卓異。
罔顧懲勸之道。
殊屬不成事體。
嗣後應如何分别甄核辦理之處。
着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八旗都統。
妥議章程具奏。
○又谕、曹振镛等會議、孫玉庭等覆奏籌議封禁山巡防稽察章程一摺。
江西封禁山。
界連浙閩。
地方遼闊。
最易藏奸。
據各該督撫等。
委員會同确查。
并無流民潛匿。
惟既有附近居民樵采。
恐将來不免匪徒溷迹。
自應設法豫防。
着照所議、嗣後各該督撫等。
無分畛域。
務督文武員弁。
實力巡防。
俾附近土着民人。
不敢進山樵采。
如有外來流民。
立即嚴拏究辦。
庶奸宄無可潛蹤。
總期封禁嚴明。
稽查周密。
毋緻日久視為具文。
其設卡處所。
如查有弁兵等缺額曠班、及巡查員弁偷安捏報情弊。
即當據實嚴參懲辦。
傥該管上司扶同徇隐。
别經發覺。
定行一并懲處不貸。
○又谕、楊芳奏、失察盜砍樹株、請交部議處一摺。
此案盜砍風水禁山樹賊犯。
尚未全行弋獲。
着楊芳督同員弁。
上緊緝拏逸犯務獲。
解部究辦。
其自請交議之處。
俟定案時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俊等奏稱、嘉慶二十五年二月、拏獲形迹可疑之劉添均一犯。
訊據供稱、系安徽鳳台縣人。
于嘉慶二十三年八月間。
在颍上縣地方、被民人李谟、王第二、誣竊。
控經府縣。
不為追究。
旋經保釋。
欲行赴京控告。
改名李德祿。
并未呈控。
即行出口。
經官員盤獲管押。
伊将披甲巴彥幅、用刀戳傷。
供詞甚為閃爍。
當經咨行安徽巡撫。
查明該犯在籍、有無控告前情、及另有不法重案。
複于道光元年三月、七月、兩次咨催。
迄今兩載。
仍未将該犯有無犯案之處查覆。
現将該犯解送刑部、催查安徽、質審辦理等語。
此案既經該将軍節次咨催。
何以遲至兩載。
并未查覆。
外省疲玩積習。
總未悛改。
深為可恨。
着孫爾準迅速查明。
該犯劉添均在籍。
有無具控被人誣竊、不為究辦之處。
并有無另犯重案。
即行具奏。
毋再遲延。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劉添均在籍、并無另犯不法重案。
該犯所供被李谟、王第二、誣竊一案。
亦無卷據。
傳訊該犯親族。
佥供該犯素來瘋傻。
語無倫次。
報聞。
○命福州副都統瑚松額來京陛見。
○調江甯布政使鄭裕國、為直隸布政使。
廣東布政使程國仁、為江甯布政使。
以廣東按察使陳中孚、為布政使。
直隸霸昌道黃鳴傑、為廣東按察使。
○甲辰。
谕内閣、此案賊犯盜砍風水山樹。
據刑部奏、審據該犯等供稱盜砍樹株地方、相距青樁地界、十數裡二十餘裡不等。
并供俱系小夥偷砍。
恐該犯等畏罪串飾。
請派員确查等語。
着派熱河都統慶惠、古北口提督楊芳、會同馬蘭鎮總兵嵩年、并派禦前待衛安福、額勒經額、先赴馬蘭鎮。
俟慶惠等到齊。
即一同前往勘明網子溝、樓子溝、肥豬圈、等處。
相距青樁若幹裡。
其盜砍樹木共若幹株。
是否在青樁以内、青樁以外。
其白樁紅樁内外。
有無砍樹根盤。
此外如有大夥窩竊、及運賣木植各犯。
必有蹤迹可查。
不能掩人耳目。
地方文武汛堡。
豈得诿為不知。
難保無包庇分贓情弊。
不可不摉剔根源。
嚴行究辦。
慶惠等親身遍曆各處。
确切勘驗。
據實奏明辦理。
陵寝重地。
風水攸關。
務當嚴密摉查。
認真訪察。
毋得稍涉颟顸。
并着嵩年派委鎮屬妥員。
随同查勘。
以昭慎重。
○又谕、此次兵部帶領引見卓異侍衛章京内。
鑲黃旗頭等侍衛班領宗室永芹、正白旗蒙古佐領法豐阿、鑲白旗蒙古副參領兼佐領海亮、鑲紅旗滿洲印務參領兼佐領富隆額、鑲藍旗漢軍副參領兼佐領子爵張仲敬、外火器營副鳥槍參領富明、左翼前鋒侍衛富隆阿、右翼前鋒參領興柱、前鋒侍衛吉勒通阿、健銳營正黃旗委前鋒參領塔斯哈、正藍旗委前鋒參領巴克坦布、俱着交軍機處記名。
○又谕、本年朕看八旗軍政卓異人員。
其正黃旗滿洲卓畢官五員内。
年老者居多。
且步射亦俱平常。
經朕改入二等者三員。
餘二員步射材具。
亦不過中平。
不知該旗都統等、據何保列卓異。
甚屬錯謬。
所有該旗都統綿課、副都統色克精額、着交宗人府兵部察議具奏。
貢楚克紮布、署任未久着免議。
○又谕、烏爾恭阿等奏、因保舉卓異之景奎、步箭生疏、革去印務章京仍留佐領、自請交部察議一摺。
此次軍政。
烏爾恭阿等所管一旗保舉卓異五人内。
步箭生疏者。
僅止景奎一人。
烏爾恭阿等自請交部察議之處。
着加恩寬免。
○又谕、此案已革密雲副都統阿隆阿、以二品大員。
于家人串通營弁、指缺撞騙。
毫無覺察。
且于國服之内。
在署演唱影戲。
辜恩負職已極。
部議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實屬咎所應得。
但阿隆阿人本糊塗無用。
即發往烏噜木齊。
亦難效力。
着改發熱河。
充當披甲。
佐領富昇、以職官在市觀看影戲。
并與兵丁揪扭。
有玷官箴。
着即革職。
○安徽巡撫孫爾準奏、訪察地方利弊、屬員賢否、随時興革整頓。
得旨、慎選廉能。
一力整頓。
不可複行因循。
緻難救藥。
總之稂莠不除。
嘉禾不植。
其盡心焉。
人材固宜愛惜。
設若阘茸不職者。
必當去之勿疑也。
任封疆大吏者。
能不徇隐。
能不姑容。
甚屬難得。
汝其勉力為之。
朕拭目以待。
○添派馬蘭鎮總兵官嵩年、辦理重修裕陵隆恩殿工程。
○以戶部左侍郎湯金钊、署吏部右侍郎。
○發部庫銀二萬兩。
購備重修裕陵隆恩殿物料。
○撫恤越南國遭風難夷如例。
定拟章程。
開單呈覽。
朕詳加披閱。
内惟挑餧蕩子馬匹一條。
事涉紛更。
天津各營。
向無官設馬廠。
若責令每馬十匹、挑餧跑馬二匹。
轉恐有名無實。
該鎮惟當遵循舊制。
嚴饬該管汛弁。
留心操演。
以收實效。
餘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直隸總督顔檢奏報保定省城得雨。
得旨、京師三獲甘霖。
均已深透。
昊恩浃洽。
與卿同深慶幸。
我君臣當倍知感知畏也。
○修浙江蕭山縣西江土塘。
從巡撫帥承瀛請也。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福建藩司徐炘、在任養尊處優。
不理公事。
亦不常接見屬員。
若果屬實。
大負委任。
着葉世倬于到任數月後。
留心訪察。
傥該藩司實有偷安廢弛情事。
即據實秉公密奏。
毋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壬寅。
谕内閣、理藩院奏、桑濟多爾濟之孫托克托瑚圖噜、代賠銀二千六百餘兩。
可否寬免一摺。
此項銀兩。
原系托克托瑚圖噜之祖桑濟多爾濟、前在盟長任内應賠之項。
伊子巴圖鄂齊爾、承襲郡王後。
陸續已賠交過銀一萬五千四百餘兩。
今巴圖鄂齊爾之子托克托瑚圖噜、承襲郡王。
恭逢恩诏。
與寬免之例相符。
托克托瑚圖噜代賠銀二千六百六兩。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據禦史吳傑條奏、江西科場積弊。
摺内稱江西省每遇鄉試之年。
有生監拜門。
交通關節。
藩司書吏左書房、内外勾通。
并有本生用親密一人、謀充跟役。
賄囑内簾。
呈薦取中。
以及編列聯号、買通謄錄諸弊。
請饬查禁等語。
着毓岱将該禦史所奏各條。
據實查明。
其應如何杜絕弊端之處。
即行妥議章程具奏。
該禦史原摺。
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更定犯罪婦女實發例。
谕内閣、大學士、軍機大臣、會議刑部奏改婦女實發為奴條例。
内姑謀殺子婦、及婦女毆差鬨堂、二條。
情節本為可惡。
曆奉特旨。
改予從嚴。
着照所議、仍照定例實發。
不準酌改。
其婦女挾嫌圖詐。
翻控虛誣。
及因盜緻縱容袒護之父母舅姑自盡二條。
着照原議、概免實發。
視其原犯罪名。
量予監禁。
其監禁年限、及在監複行滋事酌加年限等事。
該部即纂入例冊。
通饬遵行。
○又谕、本年軍政卓異人員引見時。
冠軍使松齡、印務參領郭仁保、興泰、佐領兼印務參領瑚松阿、哈吉納、何集、參領烏林布、周尚德、護軍參領關祿、佐領兼參領羅集錦、佐領德慶、委鳥槍護軍參領德明保、骁騎校玉明、前鋒校張柱、步箭平常。
俱着改為二等。
佐領兼印務章京景奎、步箭生疏。
年力亦衰。
着革去印務章京。
仍留佐領。
其印務參領金大德、步箭甚屬平常。
人亦庸劣。
着勒令休緻。
原保之都統祥保、副都統福勒洪阿、文泰、俱着交部議處。
至軍政大典。
理應甄拔賢能。
登之薦牍。
今朕閱所保各員内。
年力衰邁者居多。
明系礙于情面。
不得不給以卓異。
罔顧懲勸之道。
殊屬不成事體。
嗣後應如何分别甄核辦理之處。
着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八旗都統。
妥議章程具奏。
○又谕、曹振镛等會議、孫玉庭等覆奏籌議封禁山巡防稽察章程一摺。
江西封禁山。
界連浙閩。
地方遼闊。
最易藏奸。
據各該督撫等。
委員會同确查。
并無流民潛匿。
惟既有附近居民樵采。
恐将來不免匪徒溷迹。
自應設法豫防。
着照所議、嗣後各該督撫等。
無分畛域。
務督文武員弁。
實力巡防。
俾附近土着民人。
不敢進山樵采。
如有外來流民。
立即嚴拏究辦。
庶奸宄無可潛蹤。
總期封禁嚴明。
稽查周密。
毋緻日久視為具文。
其設卡處所。
如查有弁兵等缺額曠班、及巡查員弁偷安捏報情弊。
即當據實嚴參懲辦。
傥該管上司扶同徇隐。
别經發覺。
定行一并懲處不貸。
○又谕、楊芳奏、失察盜砍樹株、請交部議處一摺。
此案盜砍風水禁山樹賊犯。
尚未全行弋獲。
着楊芳督同員弁。
上緊緝拏逸犯務獲。
解部究辦。
其自請交議之處。
俟定案時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俊等奏稱、嘉慶二十五年二月、拏獲形迹可疑之劉添均一犯。
訊據供稱、系安徽鳳台縣人。
于嘉慶二十三年八月間。
在颍上縣地方、被民人李谟、王第二、誣竊。
控經府縣。
不為追究。
旋經保釋。
欲行赴京控告。
改名李德祿。
并未呈控。
即行出口。
經官員盤獲管押。
伊将披甲巴彥幅、用刀戳傷。
供詞甚為閃爍。
當經咨行安徽巡撫。
查明該犯在籍、有無控告前情、及另有不法重案。
複于道光元年三月、七月、兩次咨催。
迄今兩載。
仍未将該犯有無犯案之處查覆。
現将該犯解送刑部、催查安徽、質審辦理等語。
此案既經該将軍節次咨催。
何以遲至兩載。
并未查覆。
外省疲玩積習。
總未悛改。
深為可恨。
着孫爾準迅速查明。
該犯劉添均在籍。
有無具控被人誣竊、不為究辦之處。
并有無另犯重案。
即行具奏。
毋再遲延。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劉添均在籍、并無另犯不法重案。
該犯所供被李谟、王第二、誣竊一案。
亦無卷據。
傳訊該犯親族。
佥供該犯素來瘋傻。
語無倫次。
報聞。
○命福州副都統瑚松額來京陛見。
○調江甯布政使鄭裕國、為直隸布政使。
廣東布政使程國仁、為江甯布政使。
以廣東按察使陳中孚、為布政使。
直隸霸昌道黃鳴傑、為廣東按察使。
○甲辰。
谕内閣、此案賊犯盜砍風水山樹。
據刑部奏、審據該犯等供稱盜砍樹株地方、相距青樁地界、十數裡二十餘裡不等。
并供俱系小夥偷砍。
恐該犯等畏罪串飾。
請派員确查等語。
着派熱河都統慶惠、古北口提督楊芳、會同馬蘭鎮總兵嵩年、并派禦前待衛安福、額勒經額、先赴馬蘭鎮。
俟慶惠等到齊。
即一同前往勘明網子溝、樓子溝、肥豬圈、等處。
相距青樁若幹裡。
其盜砍樹木共若幹株。
是否在青樁以内、青樁以外。
其白樁紅樁内外。
有無砍樹根盤。
此外如有大夥窩竊、及運賣木植各犯。
必有蹤迹可查。
不能掩人耳目。
地方文武汛堡。
豈得诿為不知。
難保無包庇分贓情弊。
不可不摉剔根源。
嚴行究辦。
慶惠等親身遍曆各處。
确切勘驗。
據實奏明辦理。
陵寝重地。
風水攸關。
務當嚴密摉查。
認真訪察。
毋得稍涉颟顸。
并着嵩年派委鎮屬妥員。
随同查勘。
以昭慎重。
○又谕、此次兵部帶領引見卓異侍衛章京内。
鑲黃旗頭等侍衛班領宗室永芹、正白旗蒙古佐領法豐阿、鑲白旗蒙古副參領兼佐領海亮、鑲紅旗滿洲印務參領兼佐領富隆額、鑲藍旗漢軍副參領兼佐領子爵張仲敬、外火器營副鳥槍參領富明、左翼前鋒侍衛富隆阿、右翼前鋒參領興柱、前鋒侍衛吉勒通阿、健銳營正黃旗委前鋒參領塔斯哈、正藍旗委前鋒參領巴克坦布、俱着交軍機處記名。
○又谕、本年朕看八旗軍政卓異人員。
其正黃旗滿洲卓畢官五員内。
年老者居多。
且步射亦俱平常。
經朕改入二等者三員。
餘二員步射材具。
亦不過中平。
不知該旗都統等、據何保列卓異。
甚屬錯謬。
所有該旗都統綿課、副都統色克精額、着交宗人府兵部察議具奏。
貢楚克紮布、署任未久着免議。
○又谕、烏爾恭阿等奏、因保舉卓異之景奎、步箭生疏、革去印務章京仍留佐領、自請交部察議一摺。
此次軍政。
烏爾恭阿等所管一旗保舉卓異五人内。
步箭生疏者。
僅止景奎一人。
烏爾恭阿等自請交部察議之處。
着加恩寬免。
○又谕、此案已革密雲副都統阿隆阿、以二品大員。
于家人串通營弁、指缺撞騙。
毫無覺察。
且于國服之内。
在署演唱影戲。
辜恩負職已極。
部議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實屬咎所應得。
但阿隆阿人本糊塗無用。
即發往烏噜木齊。
亦難效力。
着改發熱河。
充當披甲。
佐領富昇、以職官在市觀看影戲。
并與兵丁揪扭。
有玷官箴。
着即革職。
○安徽巡撫孫爾準奏、訪察地方利弊、屬員賢否、随時興革整頓。
得旨、慎選廉能。
一力整頓。
不可複行因循。
緻難救藥。
總之稂莠不除。
嘉禾不植。
其盡心焉。
人材固宜愛惜。
設若阘茸不職者。
必當去之勿疑也。
任封疆大吏者。
能不徇隐。
能不姑容。
甚屬難得。
汝其勉力為之。
朕拭目以待。
○添派馬蘭鎮總兵官嵩年、辦理重修裕陵隆恩殿工程。
○以戶部左侍郎湯金钊、署吏部右侍郎。
○發部庫銀二萬兩。
購備重修裕陵隆恩殿物料。
○撫恤越南國遭風難夷如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