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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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而起釁多因口角細故。
現在報部頂兇之案。
數日之間、至三十七件之多。
若非串囑賄買、何肯輕生頂兇。
若無主謀斂錢買兇之人、又何以械鬥緻斃多命之案、辄甘心頂認。
現雖審明頂兇。
而各案原謀糾鬥之犯。
并未究出。
定例主謀首禍、罪名實浮于下手斃命之人。
總應嚴辦主謀。
稍寬從犯。
請饬各該督撫查明械鬥情形、妥議章程等語。
械鬥逞兇。
糾殺多命。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而地方官規避處分。
往往分作尋常命案辦理。
不究首禍之犯。
緻兇徒無所儆畏。
着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各督撫。
查明近年械鬥情形。
應如何申明禁令。
将斂錢聚衆之人。
饬地方官留心訪察。
嚴拏懲辦。
不至再釀巨案。
如有糾衆緻斃多命之案。
其首禍原謀。
應如何按糾衆人數、緻死命數、分别加重治罪。
及執持火器刀械下手之犯。
應否分别稍予從寬。
詳細妥議章程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刑部議奏、閩浙總督慶保等奏、拟發軍台已革羅源縣知縣陽繼廬、暫請留閩審辦未完款項一摺。
得旨、此案已革知縣陽繼廬、前因緝兇不力。
發往軍台效力。
惟該員在任時、曾首先拏獲鄰境洋盜三名。
功過尚足相抵。
陽繼廬着加恩免其發往軍台。
其未完捐款銀一千七百二十九兩零。
賠攤銀四百九十五兩零。
仍着按限勒追。
○以大學士曹振镛、伯麟、吏部尚書廬蔭溥、工部尚書初彭齡、吏部左侍郎王引之、刑部左侍郎韓文绮、工部右侍郎顧臯、内閣學士奎照、為殿試讀卷官。
○命工部尚書初彭齡、在紫禁城内騎馬。
○以禮部尚書穆克登額、署工部尚書。
吏部尚書松筠、署正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鑲藍旗漢軍都統綿志、署鑲藍旗蒙古都統。
○以京營左翼總兵英惠、護理步軍統領。
○丙申。
策試天下貢士呂龍光等二百二十三人于保和殿。
制曰。
朕寅紹丕基。
撫緩寰<?宀禹>。
仰荷昊穹洪贶。
祖考贻謀。
禦極以來。
兢業敕幾。
日慎一日。
勉思制治保邦之道。
興賢育才之方。
诘戎講武之猷。
戢暴安良之法。
冀與中外臣庶。
臻郅隆之盛軌。
緻上理于大同。
延攬人才。
特開恩榜。
茲值臨軒發策之始。
虛衷博采。
爰舉胪詢。
爾多士其敬聽之。
朕惟帝王之道。
統乎修己治人。
明德慎徽。
修身之本。
知人安民。
治世之綱。
典谟尚矣。
伊訓說命。
舉其粹語。
可與典谟互相發明。
執中為心法之傳。
溯自堯舜以來。
已開其緒。
其散見于載籍者。
如堯戒之言戰栗。
舜對之執忠信。
禹以驕汰自儆。
湯以慎舉為先。
皆古聖之微言。
丹書敬勝義勝之旨。
垂訓萬世。
武王受之。
因作十七銘。
顧漢書注所引。
與大戴禮所載互異。
何者較為淳質。
三代以後。
人君知治道而着之篇章者。
如唐太宗之金鑒。
宋真宗之正說。
胥能深通政要。
取鑒古今。
魏徵之疏十思。
司馬光之上五規。
皆千古君道之大閑。
擇其要者而繹述之。
其皆可以為修齊治平之助乎。
賢才之興。
本乎學校。
自鄉舉裡選、易為科目。
士為青紫而明經。
道德文藝。
幾判為兩途。
而務正學者鮮矣。
漢自董仲舒倡養士之論。
元朔議崇化厲賢。
與計偕者、郡國先慎其選。
虞溥作學诰。
獎訓生徒。
以正心修身為本。
胡瑗教授子弟。
鹹使适于實用。
朱子白鹿洞學規。
所列五教之目。
為學之序。
修身處事接物之要。
乃聖賢入德之門。
真德秀示學者說。
于學術真僞。
剖析諄摯。
可以廉頑立懦。
今欲使學者處為修士。
出為良臣。
必知先德行而後文藝。
國家乃獲收人才之用。
多士素所向慕者安在。
其述所聞。
可以觇器識焉。
兵可不用。
不可無備。
周禮載振旅茇舍治兵大閱。
教以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以行搜苗狝狩之禮。
立法最為詳備。
管子春秋角試。
以練精銳。
有教目教身教足教手教心諸法。
漢之都試。
行于十月。
唐之講武。
舉于仲冬。
史冊俱存。
沿革不一。
宋沈括論九軍陣法。
臧景陳馬射六事。
明于謙創團操之議。
王骥定練兵之制。
其詳略異同何若。
夫兵知所勸。
則士氣益騰。
技藝若何而熟娴。
馬步若何而骁健。
是在統兵之員。
平日存記。
以随時鼓勵。
朕嚴饬武備。
務期一日有一日之功。
一兵有一兵之用。
将何以收實效乎。
禁暴所以安良。
稂莠不除。
嘉禾不植。
周官比追胥之事以行賞罰。
外有野廬氏。
内有修闾氏。
譏察嚴則邪慝潛消。
古者發奸摘伏之政。
如趙廣漢缿筒投書。
張敞赭污衣裾。
尹翁歸收人會中。
韓延壽置立五長。
其治術皆卓然可紀。
漢唐亭長啬夫裡正坊正之制。
即成周裡宰酂長遺意。
顧熙豐立法。
民不勝擾。
而王守仁踵行于南贛。
民皆稱便。
法同而行之者異也。
歐陽修汪應轸之議。
并以慎擇官吏為要。
誠探原之論。
今門牌戶冊之設。
亦緝奸之一端。
但恐視為具文。
有名無實。
化頑梗而為善良。
除奸宄以厚風俗。
或更有其本欤。
凡茲四事。
慎修以端宸極。
敦行以勵士風。
肄武以衛民生。
诘奸以淑政化。
敷施凝績。
莫切于斯。
爾多士講求有素。
拜獻先資。
且自田間來。
見聞較确。
其務摅實蘊。
毋泛毋隐。
毋蹈襲陳言。
朕将親覽焉。
○谕内閣、此次八旗軍政卓異各員。
朕于本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
在箭亭閱射步箭。
○命嗣後宗室王公等護衛。
停止軍政。
○署河東河道總督嚴烺奏、遵旨會同羅含章、協辦河工三汛。
得旨、如有與羅含章兩議之處。
必應單銜具奏。
總期河工妥善。
不可稍存将就之見。
至辜職守。
免之慎之。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長安覆奏操練章程。
将鎮标各協營常操日期。
及常操之外、每日操練技藝。
開單呈覽。
朕詳加披閱。
内惟塘汛兵丁輪調回營校閱一條。
事涉煩苛。
該兵丁本有應當差使。
若輪流更調。
必緻巡防操練。
兩無裨益。
該鎮惟當遵循舊制。
嚴饬該管汛弁。
留心操演。
不必更張。
餘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直隸大名鎮總兵官德克金布奏、查閱營伍情形、去歲召募新兵内、有能使七八力弓、并中箭四五枝者數十名。
惟不能一律熟悉。
得旨、兵丁等若能均以六力弓射箭。
甚屬盡善。
且非容易。
新募之兵如是。
常練之兵。
又當用若幹力之弓乎。
外省營伍誇張陋習。
必當痛改。
射箭之道。
乃朕自幼練習之事。
深知底蘊。
不能欺蔽也。
嗣後總宜從實。
不可信口誇誕。
以緻作僞心勞日拙耳。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緩徵湖北監利縣已涸複淹各垸正耗銀米。
○己亥。
上禦乾清宮。
召讀卷官入。
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山東巡撫琦善奏雨水糧價。
得旨、由東而來者。
朕每詢及山東雨水。
均稱正在望澤。
茲覽奏報雨水情形。
甚為欣慰。
京中得雨三次。
現已深透。
敬感天恩溥被也。
○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鄭世升等十七名賞恤如例。
○以故四川成綿龍茂道屬寒盻寨土千戶喇嘛笑孫譚蚌、襲職。
○庚子。
賜一甲戴蘭芬、鄭秉恬、羅文俊、三人。
進士及第。
二甲陳嘉樹等一百人。
進士出身。
三甲郭彬圖等一百十九人。
同進士出身。
○谕内閣、前據直隸藩司屠之申奏、直隸差務殷繁。
議請于每地一畝、攤徵差銀一分。
以均徭役。
當經降旨批示。
俟顔檢到任後。
妥議奏聞。
再降谕旨。
茲據顔檢查明據實覆奏、該藩司減差均徭之說。
實不可行。
所論極是。
賦役之制。
東南則賦重役輕。
西北則賦輕役重。
立法至為深厚。
若如該藩司所奏、是役重而賦并重。
其意何居。
嗣後直隸辦理差役。
着顔檢嚴饬該管道府。
仍遵舊章。
各就地方情形。
斟酌妥辦。
該督仍随時查察。
該州縣如有能體恤民艱。
公平允協之員。
據實保舉。
其有聽信書役任意浮派苛累者。
指名糾參治罪。
若有劣衿藉端包攬、刁民串通妄控者。
立即審明按律嚴懲。
則吏治自肅。
而民生可期日裕矣。
至屠之申未能體察情形。
冒昧陳奏。
意在藉賦以收減差之實效。
不知适藉差而添加賦之虛名。
累官病民。
其弊不可勝言。
屠之申着交部嚴加議處。
尋議革職。
得旨、着加恩降為知府。
留于直隸候補。
交顔檢差遣委用。
○又谕、樂部奏、舉行典禮之時。
作樂署史。
不敷差使。
着準其添設署史四十名。
支食一兩錢糧。
再于内務府閑散蘇拉内。
挑選三十名。
附學效力。
遇有缺出。
酌量補用。
至現在教演之署史等。
尚未承應作樂差務。
所請加給錢糧之處。
不準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印登額覆奏操練事宜。
将
而起釁多因口角細故。
現在報部頂兇之案。
數日之間、至三十七件之多。
若非串囑賄買、何肯輕生頂兇。
若無主謀斂錢買兇之人、又何以械鬥緻斃多命之案、辄甘心頂認。
現雖審明頂兇。
而各案原謀糾鬥之犯。
并未究出。
定例主謀首禍、罪名實浮于下手斃命之人。
總應嚴辦主謀。
稍寬從犯。
請饬各該督撫查明械鬥情形、妥議章程等語。
械鬥逞兇。
糾殺多命。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而地方官規避處分。
往往分作尋常命案辦理。
不究首禍之犯。
緻兇徒無所儆畏。
着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各督撫。
查明近年械鬥情形。
應如何申明禁令。
将斂錢聚衆之人。
饬地方官留心訪察。
嚴拏懲辦。
不至再釀巨案。
如有糾衆緻斃多命之案。
其首禍原謀。
應如何按糾衆人數、緻死命數、分别加重治罪。
及執持火器刀械下手之犯。
應否分别稍予從寬。
詳細妥議章程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刑部議奏、閩浙總督慶保等奏、拟發軍台已革羅源縣知縣陽繼廬、暫請留閩審辦未完款項一摺。
得旨、此案已革知縣陽繼廬、前因緝兇不力。
發往軍台效力。
惟該員在任時、曾首先拏獲鄰境洋盜三名。
功過尚足相抵。
陽繼廬着加恩免其發往軍台。
其未完捐款銀一千七百二十九兩零。
賠攤銀四百九十五兩零。
仍着按限勒追。
○以大學士曹振镛、伯麟、吏部尚書廬蔭溥、工部尚書初彭齡、吏部左侍郎王引之、刑部左侍郎韓文绮、工部右侍郎顧臯、内閣學士奎照、為殿試讀卷官。
○命工部尚書初彭齡、在紫禁城内騎馬。
○以禮部尚書穆克登額、署工部尚書。
吏部尚書松筠、署正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鑲藍旗漢軍都統綿志、署鑲藍旗蒙古都統。
○以京營左翼總兵英惠、護理步軍統領。
○丙申。
策試天下貢士呂龍光等二百二十三人于保和殿。
制曰。
朕寅紹丕基。
撫緩寰<?宀禹>。
仰荷昊穹洪贶。
祖考贻謀。
禦極以來。
兢業敕幾。
日慎一日。
勉思制治保邦之道。
興賢育才之方。
诘戎講武之猷。
戢暴安良之法。
冀與中外臣庶。
臻郅隆之盛軌。
緻上理于大同。
延攬人才。
特開恩榜。
茲值臨軒發策之始。
虛衷博采。
爰舉胪詢。
爾多士其敬聽之。
朕惟帝王之道。
統乎修己治人。
明德慎徽。
修身之本。
知人安民。
治世之綱。
典谟尚矣。
伊訓說命。
舉其粹語。
可與典谟互相發明。
執中為心法之傳。
溯自堯舜以來。
已開其緒。
其散見于載籍者。
如堯戒之言戰栗。
舜對之執忠信。
禹以驕汰自儆。
湯以慎舉為先。
皆古聖之微言。
丹書敬勝義勝之旨。
垂訓萬世。
武王受之。
因作十七銘。
顧漢書注所引。
與大戴禮所載互異。
何者較為淳質。
三代以後。
人君知治道而着之篇章者。
如唐太宗之金鑒。
宋真宗之正說。
胥能深通政要。
取鑒古今。
魏徵之疏十思。
司馬光之上五規。
皆千古君道之大閑。
擇其要者而繹述之。
其皆可以為修齊治平之助乎。
賢才之興。
本乎學校。
自鄉舉裡選、易為科目。
士為青紫而明經。
道德文藝。
幾判為兩途。
而務正學者鮮矣。
漢自董仲舒倡養士之論。
元朔議崇化厲賢。
與計偕者、郡國先慎其選。
虞溥作學诰。
獎訓生徒。
以正心修身為本。
胡瑗教授子弟。
鹹使适于實用。
朱子白鹿洞學規。
所列五教之目。
為學之序。
修身處事接物之要。
乃聖賢入德之門。
真德秀示學者說。
于學術真僞。
剖析諄摯。
可以廉頑立懦。
今欲使學者處為修士。
出為良臣。
必知先德行而後文藝。
國家乃獲收人才之用。
多士素所向慕者安在。
其述所聞。
可以觇器識焉。
兵可不用。
不可無備。
周禮載振旅茇舍治兵大閱。
教以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以行搜苗狝狩之禮。
立法最為詳備。
管子春秋角試。
以練精銳。
有教目教身教足教手教心諸法。
漢之都試。
行于十月。
唐之講武。
舉于仲冬。
史冊俱存。
沿革不一。
宋沈括論九軍陣法。
臧景陳馬射六事。
明于謙創團操之議。
王骥定練兵之制。
其詳略異同何若。
夫兵知所勸。
則士氣益騰。
技藝若何而熟娴。
馬步若何而骁健。
是在統兵之員。
平日存記。
以随時鼓勵。
朕嚴饬武備。
務期一日有一日之功。
一兵有一兵之用。
将何以收實效乎。
禁暴所以安良。
稂莠不除。
嘉禾不植。
周官比追胥之事以行賞罰。
外有野廬氏。
内有修闾氏。
譏察嚴則邪慝潛消。
古者發奸摘伏之政。
如趙廣漢缿筒投書。
張敞赭污衣裾。
尹翁歸收人會中。
韓延壽置立五長。
其治術皆卓然可紀。
漢唐亭長啬夫裡正坊正之制。
即成周裡宰酂長遺意。
顧熙豐立法。
民不勝擾。
而王守仁踵行于南贛。
民皆稱便。
法同而行之者異也。
歐陽修汪應轸之議。
并以慎擇官吏為要。
誠探原之論。
今門牌戶冊之設。
亦緝奸之一端。
但恐視為具文。
有名無實。
化頑梗而為善良。
除奸宄以厚風俗。
或更有其本欤。
凡茲四事。
慎修以端宸極。
敦行以勵士風。
肄武以衛民生。
诘奸以淑政化。
敷施凝績。
莫切于斯。
爾多士講求有素。
拜獻先資。
且自田間來。
見聞較确。
其務摅實蘊。
毋泛毋隐。
毋蹈襲陳言。
朕将親覽焉。
○谕内閣、此次八旗軍政卓異各員。
朕于本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
在箭亭閱射步箭。
○命嗣後宗室王公等護衛。
停止軍政。
○署河東河道總督嚴烺奏、遵旨會同羅含章、協辦河工三汛。
得旨、如有與羅含章兩議之處。
必應單銜具奏。
總期河工妥善。
不可稍存将就之見。
至辜職守。
免之慎之。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長安覆奏操練章程。
将鎮标各協營常操日期。
及常操之外、每日操練技藝。
開單呈覽。
朕詳加披閱。
内惟塘汛兵丁輪調回營校閱一條。
事涉煩苛。
該兵丁本有應當差使。
若輪流更調。
必緻巡防操練。
兩無裨益。
該鎮惟當遵循舊制。
嚴饬該管汛弁。
留心操演。
不必更張。
餘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直隸大名鎮總兵官德克金布奏、查閱營伍情形、去歲召募新兵内、有能使七八力弓、并中箭四五枝者數十名。
惟不能一律熟悉。
得旨、兵丁等若能均以六力弓射箭。
甚屬盡善。
且非容易。
新募之兵如是。
常練之兵。
又當用若幹力之弓乎。
外省營伍誇張陋習。
必當痛改。
射箭之道。
乃朕自幼練習之事。
深知底蘊。
不能欺蔽也。
嗣後總宜從實。
不可信口誇誕。
以緻作僞心勞日拙耳。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緩徵湖北監利縣已涸複淹各垸正耗銀米。
○己亥。
上禦乾清宮。
召讀卷官入。
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山東巡撫琦善奏雨水糧價。
得旨、由東而來者。
朕每詢及山東雨水。
均稱正在望澤。
茲覽奏報雨水情形。
甚為欣慰。
京中得雨三次。
現已深透。
敬感天恩溥被也。
○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鄭世升等十七名賞恤如例。
○以故四川成綿龍茂道屬寒盻寨土千戶喇嘛笑孫譚蚌、襲職。
○庚子。
賜一甲戴蘭芬、鄭秉恬、羅文俊、三人。
進士及第。
二甲陳嘉樹等一百人。
進士出身。
三甲郭彬圖等一百十九人。
同進士出身。
○谕内閣、前據直隸藩司屠之申奏、直隸差務殷繁。
議請于每地一畝、攤徵差銀一分。
以均徭役。
當經降旨批示。
俟顔檢到任後。
妥議奏聞。
再降谕旨。
茲據顔檢查明據實覆奏、該藩司減差均徭之說。
實不可行。
所論極是。
賦役之制。
東南則賦重役輕。
西北則賦輕役重。
立法至為深厚。
若如該藩司所奏、是役重而賦并重。
其意何居。
嗣後直隸辦理差役。
着顔檢嚴饬該管道府。
仍遵舊章。
各就地方情形。
斟酌妥辦。
該督仍随時查察。
該州縣如有能體恤民艱。
公平允協之員。
據實保舉。
其有聽信書役任意浮派苛累者。
指名糾參治罪。
若有劣衿藉端包攬、刁民串通妄控者。
立即審明按律嚴懲。
則吏治自肅。
而民生可期日裕矣。
至屠之申未能體察情形。
冒昧陳奏。
意在藉賦以收減差之實效。
不知适藉差而添加賦之虛名。
累官病民。
其弊不可勝言。
屠之申着交部嚴加議處。
尋議革職。
得旨、着加恩降為知府。
留于直隸候補。
交顔檢差遣委用。
○又谕、樂部奏、舉行典禮之時。
作樂署史。
不敷差使。
着準其添設署史四十名。
支食一兩錢糧。
再于内務府閑散蘇拉内。
挑選三十名。
附學效力。
遇有缺出。
酌量補用。
至現在教演之署史等。
尚未承應作樂差務。
所請加給錢糧之處。
不準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印登額覆奏操練事宜。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