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元年。
辛巳。
十二月。
丁醜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内閣、刑部查辦山西等省、及烏噜木齊等處、遣軍流徒各官犯。
分别準免不準免。
開單具奏。
其拟準寬免單内。
車登棟魯布、着再留三年請旨。
行章琈、黃朝瑞、俱着到配三年後請旨。
張鐘崇、沈維彰、張源、張紹聞、汪镕、李尚貴、林寅登、楊應舉、楊觀貴、俱着不準寬免。
其拟不準寬免單内。
李維棠、何子嶲、符文升、俱着再留三年請旨。
祝淳嘏、曾衍東、韓居興、李熙文、俱着再留六年請旨。
其餘準免不準免各犯、俱依議行。
○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戊寅。
谕内閣、帥承瀛奏、查明縣丞、巡檢、衙署坍廢。
現饬建複駐守一摺。
各省設立分防佐貳。
原因地方遼遠。
移駐專員。
用資巡察。
浙江永嘉縣丞、西溪巡檢、分駐楓林、茗岙。
均因衙署坍廢年久。
移寓縣城。
殊屬名實不符。
但念事閱數十年。
官非一任。
所有曆任各員。
及失察該管道府知縣等。
均着免其查參。
該撫即饬令将該二處衙署、迅速勘估修複。
責令分駐。
以專職守。
該省如有似此者。
并着饬屬查明。
分别緩急興修。
照例移駐。
以免曠官。
○以故肅親王永錫長子敬敏、襲爵。
賞第三子敬效、委散秩大臣。
○予故河南開封府知府昌宜泰、湖北襄陽縣縣丞周大觀、各入祀名宦祠。
江西故陝西漢中府知府郭夢琴、陝西故福建光澤縣知縣王瑤、故舉人董诏、各入祀鄉賢祠。
從巡撫姚祖同、總督陳若霖、孫玉庭、長齡請也。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帥承瀛疏報、杜渎石堰等六場開墾竈地塗田草蕩五十八頃一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楊芳奏、教演兵丁。
練射練槍練騎練矛。
均須随時随地。
旦暮為之。
方收實效。
并拟于常操之外。
另加車騎合步連環三項。
融結參合。
日操一隊。
以五隊更番演習。
六日合操為一陣。
直隸額兵。
按四成挑派。
可得兵一萬五千三百三十名。
計成二百四十隊。
現在先挑二成兵七千二百名。
限來春将器械整頓齊全。
再趕辦二成器械。
按式操演等語。
訓練兵丁。
能使一日有一日之功。
自能氣力日增。
至勇怯不齊。
束之以陣。
俾令進退有節。
則膽氣可壯。
該提督所繪隊陣圖式。
頗為明悉。
着俱照所議辦理。
務當認真操練。
俾所管營伍。
悉成勁旅。
不可徒托空言。
有名無實。
将此谕令知之。
○密雲副都統阿隆阿奏操演章程。
得旨、總要奉行無怠。
不可日久仍成具文。
摺内所稱悉心講求。
斟酌更正。
其講求者何事。
更正者何事。
遇有奏事之便。
明白回奏。
抑或前此教場。
竟屬虛設。
并不操演。
亦着據實覆奏。
○庚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步軍統領衙門奏、盤獲欲行告狀之涿州民人宋哲、摉出呈詞。
系控告該州書吏浮收重徵等情。
已降旨交刑部審訊矣。
步軍統領衙門。
職司糾察。
遇有外來形迹可疑之人。
原應随時盤诘。
如查出懷挾違禁物件。
即行訊明具奏。
以憑究辦。
至僅止摉出呈詞。
欲行告狀者。
其人既負屈求伸。
遠道跋涉而來。
則或攔輿喊訴。
或赴署呈遞。
都察院、及部院各衙門、均不能不接收核辦。
即其人亦必不肯中道而返。
若步軍統領衙門、率以盤獲入奏。
行之日久。
恐流弊滋多。
嗣後該衙門如查有懷挾呈詞欲控者。
俱令其自行投訴。
不得遽行收審代奏。
以杜弊端。
○江西巡撫毓岱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朕觀汝年力富強。
頗堪成就。
官聲亦無可指摘。
嗣後惟當始終如一。
終以公事為重。
毋憚劬勞。
毋避嫌怨。
毋染因循積習。
以酬皇考擢用之恩。
副朕委任之意。
勉之慎之。
○以翰林院侍講帥承瀚、充日講起居注官。
○予湖北故倉場侍郎許兆椿、入祀鄉賢祠。
從總督陳若霖等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廣東番禺縣民曾昌盛妻高氏。
○辛巳。
谕内閣、前因滇省土練得力。
降旨令史緻光等籌款。
作為募賞之資。
嗣據該督等奏、請湊撥封貯鹽課銀兩。
發商生息。
當交戶部核議。
茲據英和等查明、滇省存貯銀兩無多。
酌籌款項具奏。
着照所議。
将該省現報備貯銀六萬四千三百餘兩、動撥軍需項下報存銀三萬五千六百餘兩、共十萬兩。
先歸備貯之數。
并着廣東巡撫籌撥銀十萬兩。
奏明發商生息。
每年附搭解滇。
以備邊儲。
俟生息銀兩。
足敷滇省備貯十萬兩之數。
即将原本撤回報撥。
○谕軍機大臣等、伯麟等會議開墾伯都讷屯田一摺。
伯都讷圍場。
經富俊親勘、可墾地二十餘萬晌。
該處旗人、經雙城堡屯田挑派之後。
一時難以續派。
則兼用民人、與附近旗人、一同認墾。
自屬成功較易。
惟此項屯田、原為移駐在京閑散旗人而設。
将來移駐之後。
各分經界。
必須早為規畫。
使旗民彼此相安。
其未經移駐以前。
墾荒、升科、改佃、各事宜。
皆當妥為籌計。
俾目前便于集事。
日久具有成規。
方足以共享樂利。
伯麟等所議應酌四條。
皆為事理之所有。
富俊于此事身親目擊。
自當稔悉利弊。
着再行确查。
審思熟計。
妥議章程具奏。
伯麟等摺、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方受疇奏、查勘良鄉等處、道路堤橋各工事竣。
趨叩阙廷。
并請酌派各鎮、分班進京等語。
方受疇現赴良鄉宛平一帶。
查勘道路堤橋各工。
距京甚近。
着準其于查勘事竣。
即行來京陛見。
其正定各鎮年班來京之處。
着自明歲為始。
每年輪派一鎮進京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先是皇朝文獻通考。
于朝鮮國殺其議政金昌集、中樞李頤命、左議政李健命、判中樞趙泰采、據該國報、書謀逆伏誅。
至是國王李玜奏言、四臣之死。
因李昀病廢無嗣。
議立李昑為世弟。
而相臣趙泰耇等、潛蓄異謀。
欲傾李昑。
遂殺四臣、以謀逆入告。
幸聖祖仁皇帝恩準李昑冊封。
其事始定。
後趙泰耇論死。
四臣鹹得昭雪。
而冤誣之辭。
尚留簡牍。
懇恩饬查更正。
下禮部議。
尋奏、通考所載。
系據李昀奏報。
至情之真僞。
事之反覆。
遠隔數千裡。
無由深考。
即趙泰耇伏誅。
該國亦曾奏到。
而于金昌集等被誣之處。
并未叙及。
是其誤由該國聲叙不明。
并非纂修之訛。
今既肫誠籲懇。
為祖雪冤。
實系為人子孫至情。
且事經九十餘年。
該國臣民并無異言。
其為兄終弟及。
名正言順。
似無疑義。
應請删去此條。
以昭傳信。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新安縣民王玉貴妻曾氏。
○壬午。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内閣、刑部查奏、吉林等處、及陝西等省、遇赦不準查辦、及不準釋回各官犯。
開單請旨。
伊凝泰、言廷璜、章為棟、雙全、達哈布、戴國祥、馬雲龍、财神保、李德潤、餘文輝、崧秀、左傳文、查當阿、倭希布、明福、黃文仁、高闊、李博文、劉垲岑、俱着準其釋回。
呂時雨、謝為琳、堪明、沈華旭、俱着再留三年請旨。
周以焯、着再留六年請旨。
其魁敏一犯。
着該部行文該将軍、訊明是否改悔。
再行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恩銘奏、所屬營汛弁兵、操練章程一摺。
營伍将備弁兵。
總在平日認真操練。
務期技藝娴熟。
不可稍形荒廢。
馬蘭鎮所屬營分。
差汛繁多。
其左右兩營、及曹家路等五營。
向來每隔十日。
考驗一次。
着仍其舊。
無庸改為五日。
其将備亦仍按一月考驗一次。
無庸改為半月。
遵化、薊州、二營弁兵。
向隔三日操練。
遊擊、都司、按十日考驗合操。
亦仍其舊。
無庸改為隔日一操、五日考驗。
該鎮惟當于操演之期。
實心訓練。
俾各兵弁馬步弓箭槍牌。
均臻純熟。
不
辛巳。
十二月。
丁醜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内閣、刑部查辦山西等省、及烏噜木齊等處、遣軍流徒各官犯。
分别準免不準免。
開單具奏。
其拟準寬免單内。
車登棟魯布、着再留三年請旨。
行章琈、黃朝瑞、俱着到配三年後請旨。
張鐘崇、沈維彰、張源、張紹聞、汪镕、李尚貴、林寅登、楊應舉、楊觀貴、俱着不準寬免。
其拟不準寬免單内。
李維棠、何子嶲、符文升、俱着再留三年請旨。
祝淳嘏、曾衍東、韓居興、李熙文、俱着再留六年請旨。
其餘準免不準免各犯、俱依議行。
○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戊寅。
谕内閣、帥承瀛奏、查明縣丞、巡檢、衙署坍廢。
現饬建複駐守一摺。
各省設立分防佐貳。
原因地方遼遠。
移駐專員。
用資巡察。
浙江永嘉縣丞、西溪巡檢、分駐楓林、茗岙。
均因衙署坍廢年久。
移寓縣城。
殊屬名實不符。
但念事閱數十年。
官非一任。
所有曆任各員。
及失察該管道府知縣等。
均着免其查參。
該撫即饬令将該二處衙署、迅速勘估修複。
責令分駐。
以專職守。
該省如有似此者。
并着饬屬查明。
分别緩急興修。
照例移駐。
以免曠官。
○以故肅親王永錫長子敬敏、襲爵。
賞第三子敬效、委散秩大臣。
○予故河南開封府知府昌宜泰、湖北襄陽縣縣丞周大觀、各入祀名宦祠。
江西故陝西漢中府知府郭夢琴、陝西故福建光澤縣知縣王瑤、故舉人董诏、各入祀鄉賢祠。
從巡撫姚祖同、總督陳若霖、孫玉庭、長齡請也。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帥承瀛疏報、杜渎石堰等六場開墾竈地塗田草蕩五十八頃一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楊芳奏、教演兵丁。
練射練槍練騎練矛。
均須随時随地。
旦暮為之。
方收實效。
并拟于常操之外。
另加車騎合步連環三項。
融結參合。
日操一隊。
以五隊更番演習。
六日合操為一陣。
直隸額兵。
按四成挑派。
可得兵一萬五千三百三十名。
計成二百四十隊。
現在先挑二成兵七千二百名。
限來春将器械整頓齊全。
再趕辦二成器械。
按式操演等語。
訓練兵丁。
能使一日有一日之功。
自能氣力日增。
至勇怯不齊。
束之以陣。
俾令進退有節。
則膽氣可壯。
該提督所繪隊陣圖式。
頗為明悉。
着俱照所議辦理。
務當認真操練。
俾所管營伍。
悉成勁旅。
不可徒托空言。
有名無實。
将此谕令知之。
○密雲副都統阿隆阿奏操演章程。
得旨、總要奉行無怠。
不可日久仍成具文。
摺内所稱悉心講求。
斟酌更正。
其講求者何事。
更正者何事。
遇有奏事之便。
明白回奏。
抑或前此教場。
竟屬虛設。
并不操演。
亦着據實覆奏。
○庚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步軍統領衙門奏、盤獲欲行告狀之涿州民人宋哲、摉出呈詞。
系控告該州書吏浮收重徵等情。
已降旨交刑部審訊矣。
步軍統領衙門。
職司糾察。
遇有外來形迹可疑之人。
原應随時盤诘。
如查出懷挾違禁物件。
即行訊明具奏。
以憑究辦。
至僅止摉出呈詞。
欲行告狀者。
其人既負屈求伸。
遠道跋涉而來。
則或攔輿喊訴。
或赴署呈遞。
都察院、及部院各衙門、均不能不接收核辦。
即其人亦必不肯中道而返。
若步軍統領衙門、率以盤獲入奏。
行之日久。
恐流弊滋多。
嗣後該衙門如查有懷挾呈詞欲控者。
俱令其自行投訴。
不得遽行收審代奏。
以杜弊端。
○江西巡撫毓岱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朕觀汝年力富強。
頗堪成就。
官聲亦無可指摘。
嗣後惟當始終如一。
終以公事為重。
毋憚劬勞。
毋避嫌怨。
毋染因循積習。
以酬皇考擢用之恩。
副朕委任之意。
勉之慎之。
○以翰林院侍講帥承瀚、充日講起居注官。
○予湖北故倉場侍郎許兆椿、入祀鄉賢祠。
從總督陳若霖等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廣東番禺縣民曾昌盛妻高氏。
○辛巳。
谕内閣、前因滇省土練得力。
降旨令史緻光等籌款。
作為募賞之資。
嗣據該督等奏、請湊撥封貯鹽課銀兩。
發商生息。
當交戶部核議。
茲據英和等查明、滇省存貯銀兩無多。
酌籌款項具奏。
着照所議。
将該省現報備貯銀六萬四千三百餘兩、動撥軍需項下報存銀三萬五千六百餘兩、共十萬兩。
先歸備貯之數。
并着廣東巡撫籌撥銀十萬兩。
奏明發商生息。
每年附搭解滇。
以備邊儲。
俟生息銀兩。
足敷滇省備貯十萬兩之數。
即将原本撤回報撥。
○谕軍機大臣等、伯麟等會議開墾伯都讷屯田一摺。
伯都讷圍場。
經富俊親勘、可墾地二十餘萬晌。
該處旗人、經雙城堡屯田挑派之後。
一時難以續派。
則兼用民人、與附近旗人、一同認墾。
自屬成功較易。
惟此項屯田、原為移駐在京閑散旗人而設。
将來移駐之後。
各分經界。
必須早為規畫。
使旗民彼此相安。
其未經移駐以前。
墾荒、升科、改佃、各事宜。
皆當妥為籌計。
俾目前便于集事。
日久具有成規。
方足以共享樂利。
伯麟等所議應酌四條。
皆為事理之所有。
富俊于此事身親目擊。
自當稔悉利弊。
着再行确查。
審思熟計。
妥議章程具奏。
伯麟等摺、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方受疇奏、查勘良鄉等處、道路堤橋各工事竣。
趨叩阙廷。
并請酌派各鎮、分班進京等語。
方受疇現赴良鄉宛平一帶。
查勘道路堤橋各工。
距京甚近。
着準其于查勘事竣。
即行來京陛見。
其正定各鎮年班來京之處。
着自明歲為始。
每年輪派一鎮進京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先是皇朝文獻通考。
于朝鮮國殺其議政金昌集、中樞李頤命、左議政李健命、判中樞趙泰采、據該國報、書謀逆伏誅。
至是國王李玜奏言、四臣之死。
因李昀病廢無嗣。
議立李昑為世弟。
而相臣趙泰耇等、潛蓄異謀。
欲傾李昑。
遂殺四臣、以謀逆入告。
幸聖祖仁皇帝恩準李昑冊封。
其事始定。
後趙泰耇論死。
四臣鹹得昭雪。
而冤誣之辭。
尚留簡牍。
懇恩饬查更正。
下禮部議。
尋奏、通考所載。
系據李昀奏報。
至情之真僞。
事之反覆。
遠隔數千裡。
無由深考。
即趙泰耇伏誅。
該國亦曾奏到。
而于金昌集等被誣之處。
并未叙及。
是其誤由該國聲叙不明。
并非纂修之訛。
今既肫誠籲懇。
為祖雪冤。
實系為人子孫至情。
且事經九十餘年。
該國臣民并無異言。
其為兄終弟及。
名正言順。
似無疑義。
應請删去此條。
以昭傳信。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新安縣民王玉貴妻曾氏。
○壬午。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内閣、刑部查奏、吉林等處、及陝西等省、遇赦不準查辦、及不準釋回各官犯。
開單請旨。
伊凝泰、言廷璜、章為棟、雙全、達哈布、戴國祥、馬雲龍、财神保、李德潤、餘文輝、崧秀、左傳文、查當阿、倭希布、明福、黃文仁、高闊、李博文、劉垲岑、俱着準其釋回。
呂時雨、謝為琳、堪明、沈華旭、俱着再留三年請旨。
周以焯、着再留六年請旨。
其魁敏一犯。
着該部行文該将軍、訊明是否改悔。
再行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恩銘奏、所屬營汛弁兵、操練章程一摺。
營伍将備弁兵。
總在平日認真操練。
務期技藝娴熟。
不可稍形荒廢。
馬蘭鎮所屬營分。
差汛繁多。
其左右兩營、及曹家路等五營。
向來每隔十日。
考驗一次。
着仍其舊。
無庸改為五日。
其将備亦仍按一月考驗一次。
無庸改為半月。
遵化、薊州、二營弁兵。
向隔三日操練。
遊擊、都司、按十日考驗合操。
亦仍其舊。
無庸改為隔日一操、五日考驗。
該鎮惟當于操演之期。
實心訓練。
俾各兵弁馬步弓箭槍牌。
均臻純熟。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