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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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元年。
辛巳。
十一月。
戊申朔。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本年尚在皇考仁宗睿皇帝二十七個月之内。
一切筵宴典禮。
皆不舉行。
所有本年年班應來之東三省将軍、副都統、城守尉、總管、盛京五部侍郎、暨各省城将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熱河總管等。
均毋庸來京陛見。
俟明年年班。
再行輪班陛見。
○又谕、戶部議覆、延豐奏請減運賠課、清厘庫款一摺。
淮鹽引課壅滞。
節經加恩調劑。
該鹽政以淮南商人借資輸課。
積引愈多。
複懇請量為變通。
着照部議、準其将辛巳壬午癸未三綱、淮南綱食引目。
減半行運。
仍按十分完課。
奏銷期限。
自壬午十月起。
扣至甲申二月。
複歸舊制。
其分綱帶交之武陟儀封捐款等項。
除庚辰初限已完外。
餘俱推展三年。
自甲申綱起。
分二十三限。
按續帶交。
至淮北未完底馬、及收買場鹽水腳銀一百八十萬兩。
本系由淮南庫存雜款内墊借。
現在北商未能歸還。
而南商又有應解各款。
亦着準其暫行劃扣。
該鹽政即嚴督南商、将劃扣銀兩、同欠解節年匣費息銀。
俱自甲申綱起。
勒限五年。
首先歸款。
北商自辛巳年起。
分綱所繳銀兩。
亦令依限歸還。
嗣後運庫錢糧支解。
務當各清各款。
不得任意通融。
其辛巳等三綱、一應雜款利銀。
着該鹽政分别應緩應解款目。
及各案帑本銀數、并戊寅一綱、分年帶完課款。
一并詳晰查明。
逐一聲覆。
再行核辦。
○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顔檢奏、拏獲在洋疊劫、拒捕傷兵、及接贓服役、尚未行劫各犯。
審明分别定拟。
得旨、閩省洋面。
雖無巨盜行劫。
然土盜出沒。
頗為行旅之害。
即如此次拏獲蔡潮等犯。
按律辦理。
甚屬認真。
嗣後務須随時督饬所屬、嚴密查辦。
毋稍疏懈。
以緻釀成巨案。
特谕慶保顔檢知之。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孫玉庭等會奏、江廣代造直隸剝船。
請改運木料一摺。
直隸北河剝船。
原議江廣二省造送。
至十年拆造。
則歸直隸辦理。
嗣于嘉慶十年拆造時。
經直隸省奏準、仍由江廣代辦。
今據孫玉庭陳若霖等會籌、以江廣代造此項剝船。
成造既多貼賠。
駕運尤滋煩費。
請仍歸直隸成造。
其應需木料。
由直隸豫計下屆排造年分。
按應造船數、核定何項木料闆片、長徑丈尺。
先期咨會江西湖廣購辦運交。
并由江廣各雇熟谙工匠十餘名。
交委員帶往。
以為教習直隸工匠之用。
此項剝船由江廣成造。
不特賠累滋多。
且經涉江湖。
運送北來。
中途多有損壞。
自不如運木就直成造之較可經久。
惟北方工匠。
雖有江廣教習。
是否即能成造如式。
其應修船隻。
将可緩拆造者扣留。
商捐之費。
能否稍從節省。
着方受疇詳核請形。
據實具奏。
候旨饬遵。
孫玉庭等原摺。
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山東巡撫琦善奏、請留調任濟東道陸言。
得旨、所奏自屬确當。
并無虛飾。
然朕用人自有铨衡。
難從所請。
又奏、全省庶務殷繁。
勢不得不藉資道府以為指臂之助。
批、官有等差。
必要看得真。
認得透。
斷不可盡委于人也。
又奏、查濟東道駐劄省會。
與兩司相助為理。
而豫省糧道。
與江浙糧道。
情形難易不同。
較之濟東道分轄四十六州縣。
繁簡更屬迥别。
批、俱朕所知。
又奏、該道陸言、自署臬篆以來。
事事認真辦理。
批、不如是。
亦不擢用矣。
○賞順天等省鄉試年老諸生劉遇恩等二十五名舉人副榜有差。
○浚安徽鳳陽縣新橋河。
從協辦大學士總督孫玉庭請也。
○準大通橋車戶承買現到牛莊黑豆七千二百石。
餘俟續到找撥。
以資津貼。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閩縣知縣鄧傳安、同安縣知縣李振青、惠安縣知縣姚觀、仙遊縣知縣杜紹祁、以上四員。
朕訪得官聲頗好。
着慶保、顔檢、悉心察看。
如果有出色之處。
參酌人地。
出具切實考語。
以次題請升用。
若不确當。
亦應據實奏聞。
慎勿含混将就。
有乖朕用人之本意也。
将此谕令知之。
○辛亥。
吏部奏、雲貴總督史緻光、請将服阕開複同知色克精阿、即由該省起複。
留滇差委。
核與定例未符。
應一并交部議處。
得旨、雲南開複同知色克精阿、前經史緻光等奏、請留滇差委。
降旨準行。
茲據吏部查明、該員系丁憂人員。
例應回旗呈報起複。
所奏甚是。
色克精阿着仍饬令回旗。
加恩免其議處。
史緻光亦着加恩免議。
○壬子。
上詣時應宮拈香。
○谕内閣、孫玉庭等奏、請動項籌辦土石工程。
并展寬河面一摺。
江境黃河水勢。
自清口以下。
經清水暢出。
刷滌深通。
惟徐城上下河身窄狹。
本年伏汛盛漲。
兩岸河灘。
淤高七八尺不等。
該督等請于冬令水落之時。
及早籌辦。
着照所請、銅沛一廳。
及毗連豐、蕭、邳、睢、四廳上下。
将堤工加培。
并添築土壩。
徐城北門石工。
一律加高。
徐城對岸河道。
展寬四十丈。
所有估需銀六十萬兩。
現在兩淮運庫積欠河庫銀一百一十餘萬兩。
着該鹽政即于年内解還銀三十萬兩。
其不敷銀三十萬兩。
着戶部于就近藩關各庫。
照數借撥。
該督等派員趕緊興工。
務于來年桃汛以前。
辦理完善。
其借撥之銀。
饬令兩淮陸續解還歸款。
該部知道。
○又谕、朱勳奏、錯拟罪名、自請交議一摺。
此案嚴文潮将屈鬥兒拴吊斃命。
複将其子女紮死。
原拟斬枭。
經部議改為斬候。
該撫既稱勘拟時、臬司曾經禀商。
其拘泥例文。
定拟錯誤。
系由該撫主見。
朱勳着交部議處。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守護東陵鎮國公果勒豐阿等奏參、不能約束兵丁之總管等、請交部議處。
并請将逞刁辱罵本管官之兵丁等、解部訊究。
得旨、武忠阿、慶祥、實屬藐法兇惡。
然該總管翼長等、必有卑污不職之處。
不然。
何緻兵丁等均不肯動手責打。
着刑部先将該二犯嚴加審訊。
其總管等暫行毋庸交議。
審有别項情弊。
據實奏明辦理。
尋奏上。
得旨、慶祥以閑散人役。
詈罵本管官。
着杖一百。
加枷号一個月。
馬甲武忠阿、不服責處。
着杖八十。
免其斥革。
總管宗室明勷、翼長富倫、那永阿、防禦德亮、德成額、平日不能約束兵丁。
着交宗人府兵部分别議處。
○以阿克蘇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甲寅。
遣官祭先醫之神。
○江南道禦史常赓奏、嗣後宗室如有呈控事件。
可否按照職官例、着派家人持呈赴官呈訴。
得旨、該禦史所奏。
自系尊重天潢。
然近日宗室等、太不知自愛。
是以皇考嚴申饬谕。
蓋不得不然耳。
若一切呈訴。
概遣家人。
且無論其勢有能有不能者。
必緻多方狡賴。
刁控不休。
又将如何辦理。
且與饬谕大相違悖。
所奏毋庸議。
○以故禮親王麟趾孫全齡、襲爵。
○乙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頒禦制聲色貨利谕曰。
孔子曰。
放鄭聲。
書曰。
比頑童。
時謂亂風。
又曰。
不役耳目。
百度惟貞。
玩人喪德。
玩物喪志。
記曰。
奸聲亂色。
不留聰明。
淫樂慝禮。
不接心術。
由是觀之。
聲色之為害大矣。
因思我朝定制。
皇子皇孫。
均于六歲入學讀書。
凡聖賢之所發言。
自幼無不誦讀講肄。
以為修身立志之本。
其奈終身抱道克己複禮者甚難。
蓋知之非艱而行之艱也。
在常人猶不可不檢束身心。
屏除聲色。
為人君者。
尤當以禮自防。
無為所惑。
常人惑之。
害及一身。
人君惑之。
害及天下。
敬思朕受皇考教育付畀深恩。
欽承密谕。
必當立除此弊。
有損無增。
茲難于概行除卻者。
實朕之苦衷。
不能以言喻之也。
後世子孫。
若能體朕之心。
法朕之行。
成朕未竟之事。
造次無忘不迩聲色之谕。
即我大清萬世天下臣民之福也。
其後宮嫔禦之制。
簡約詳明。
無庸複贅。
遵而勿改
辛巳。
十一月。
戊申朔。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本年尚在皇考仁宗睿皇帝二十七個月之内。
一切筵宴典禮。
皆不舉行。
所有本年年班應來之東三省将軍、副都統、城守尉、總管、盛京五部侍郎、暨各省城将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熱河總管等。
均毋庸來京陛見。
俟明年年班。
再行輪班陛見。
○又谕、戶部議覆、延豐奏請減運賠課、清厘庫款一摺。
淮鹽引課壅滞。
節經加恩調劑。
該鹽政以淮南商人借資輸課。
積引愈多。
複懇請量為變通。
着照部議、準其将辛巳壬午癸未三綱、淮南綱食引目。
減半行運。
仍按十分完課。
奏銷期限。
自壬午十月起。
扣至甲申二月。
複歸舊制。
其分綱帶交之武陟儀封捐款等項。
除庚辰初限已完外。
餘俱推展三年。
自甲申綱起。
分二十三限。
按續帶交。
至淮北未完底馬、及收買場鹽水腳銀一百八十萬兩。
本系由淮南庫存雜款内墊借。
現在北商未能歸還。
而南商又有應解各款。
亦着準其暫行劃扣。
該鹽政即嚴督南商、将劃扣銀兩、同欠解節年匣費息銀。
俱自甲申綱起。
勒限五年。
首先歸款。
北商自辛巳年起。
分綱所繳銀兩。
亦令依限歸還。
嗣後運庫錢糧支解。
務當各清各款。
不得任意通融。
其辛巳等三綱、一應雜款利銀。
着該鹽政分别應緩應解款目。
及各案帑本銀數、并戊寅一綱、分年帶完課款。
一并詳晰查明。
逐一聲覆。
再行核辦。
○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顔檢奏、拏獲在洋疊劫、拒捕傷兵、及接贓服役、尚未行劫各犯。
審明分别定拟。
得旨、閩省洋面。
雖無巨盜行劫。
然土盜出沒。
頗為行旅之害。
即如此次拏獲蔡潮等犯。
按律辦理。
甚屬認真。
嗣後務須随時督饬所屬、嚴密查辦。
毋稍疏懈。
以緻釀成巨案。
特谕慶保顔檢知之。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孫玉庭等會奏、江廣代造直隸剝船。
請改運木料一摺。
直隸北河剝船。
原議江廣二省造送。
至十年拆造。
則歸直隸辦理。
嗣于嘉慶十年拆造時。
經直隸省奏準、仍由江廣代辦。
今據孫玉庭陳若霖等會籌、以江廣代造此項剝船。
成造既多貼賠。
駕運尤滋煩費。
請仍歸直隸成造。
其應需木料。
由直隸豫計下屆排造年分。
按應造船數、核定何項木料闆片、長徑丈尺。
先期咨會江西湖廣購辦運交。
并由江廣各雇熟谙工匠十餘名。
交委員帶往。
以為教習直隸工匠之用。
此項剝船由江廣成造。
不特賠累滋多。
且經涉江湖。
運送北來。
中途多有損壞。
自不如運木就直成造之較可經久。
惟北方工匠。
雖有江廣教習。
是否即能成造如式。
其應修船隻。
将可緩拆造者扣留。
商捐之費。
能否稍從節省。
着方受疇詳核請形。
據實具奏。
候旨饬遵。
孫玉庭等原摺。
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山東巡撫琦善奏、請留調任濟東道陸言。
得旨、所奏自屬确當。
并無虛飾。
然朕用人自有铨衡。
難從所請。
又奏、全省庶務殷繁。
勢不得不藉資道府以為指臂之助。
批、官有等差。
必要看得真。
認得透。
斷不可盡委于人也。
又奏、查濟東道駐劄省會。
與兩司相助為理。
而豫省糧道。
與江浙糧道。
情形難易不同。
較之濟東道分轄四十六州縣。
繁簡更屬迥别。
批、俱朕所知。
又奏、該道陸言、自署臬篆以來。
事事認真辦理。
批、不如是。
亦不擢用矣。
○賞順天等省鄉試年老諸生劉遇恩等二十五名舉人副榜有差。
○浚安徽鳳陽縣新橋河。
從協辦大學士總督孫玉庭請也。
○準大通橋車戶承買現到牛莊黑豆七千二百石。
餘俟續到找撥。
以資津貼。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閩縣知縣鄧傳安、同安縣知縣李振青、惠安縣知縣姚觀、仙遊縣知縣杜紹祁、以上四員。
朕訪得官聲頗好。
着慶保、顔檢、悉心察看。
如果有出色之處。
參酌人地。
出具切實考語。
以次題請升用。
若不确當。
亦應據實奏聞。
慎勿含混将就。
有乖朕用人之本意也。
将此谕令知之。
○辛亥。
吏部奏、雲貴總督史緻光、請将服阕開複同知色克精阿、即由該省起複。
留滇差委。
核與定例未符。
應一并交部議處。
得旨、雲南開複同知色克精阿、前經史緻光等奏、請留滇差委。
降旨準行。
茲據吏部查明、該員系丁憂人員。
例應回旗呈報起複。
所奏甚是。
色克精阿着仍饬令回旗。
加恩免其議處。
史緻光亦着加恩免議。
○壬子。
上詣時應宮拈香。
○谕内閣、孫玉庭等奏、請動項籌辦土石工程。
并展寬河面一摺。
江境黃河水勢。
自清口以下。
經清水暢出。
刷滌深通。
惟徐城上下河身窄狹。
本年伏汛盛漲。
兩岸河灘。
淤高七八尺不等。
該督等請于冬令水落之時。
及早籌辦。
着照所請、銅沛一廳。
及毗連豐、蕭、邳、睢、四廳上下。
将堤工加培。
并添築土壩。
徐城北門石工。
一律加高。
徐城對岸河道。
展寬四十丈。
所有估需銀六十萬兩。
現在兩淮運庫積欠河庫銀一百一十餘萬兩。
着該鹽政即于年内解還銀三十萬兩。
其不敷銀三十萬兩。
着戶部于就近藩關各庫。
照數借撥。
該督等派員趕緊興工。
務于來年桃汛以前。
辦理完善。
其借撥之銀。
饬令兩淮陸續解還歸款。
該部知道。
○又谕、朱勳奏、錯拟罪名、自請交議一摺。
此案嚴文潮将屈鬥兒拴吊斃命。
複将其子女紮死。
原拟斬枭。
經部議改為斬候。
該撫既稱勘拟時、臬司曾經禀商。
其拘泥例文。
定拟錯誤。
系由該撫主見。
朱勳着交部議處。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守護東陵鎮國公果勒豐阿等奏參、不能約束兵丁之總管等、請交部議處。
并請将逞刁辱罵本管官之兵丁等、解部訊究。
得旨、武忠阿、慶祥、實屬藐法兇惡。
然該總管翼長等、必有卑污不職之處。
不然。
何緻兵丁等均不肯動手責打。
着刑部先将該二犯嚴加審訊。
其總管等暫行毋庸交議。
審有别項情弊。
據實奏明辦理。
尋奏上。
得旨、慶祥以閑散人役。
詈罵本管官。
着杖一百。
加枷号一個月。
馬甲武忠阿、不服責處。
着杖八十。
免其斥革。
總管宗室明勷、翼長富倫、那永阿、防禦德亮、德成額、平日不能約束兵丁。
着交宗人府兵部分别議處。
○以阿克蘇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甲寅。
遣官祭先醫之神。
○江南道禦史常赓奏、嗣後宗室如有呈控事件。
可否按照職官例、着派家人持呈赴官呈訴。
得旨、該禦史所奏。
自系尊重天潢。
然近日宗室等、太不知自愛。
是以皇考嚴申饬谕。
蓋不得不然耳。
若一切呈訴。
概遣家人。
且無論其勢有能有不能者。
必緻多方狡賴。
刁控不休。
又将如何辦理。
且與饬谕大相違悖。
所奏毋庸議。
○以故禮親王麟趾孫全齡、襲爵。
○乙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頒禦制聲色貨利谕曰。
孔子曰。
放鄭聲。
書曰。
比頑童。
時謂亂風。
又曰。
不役耳目。
百度惟貞。
玩人喪德。
玩物喪志。
記曰。
奸聲亂色。
不留聰明。
淫樂慝禮。
不接心術。
由是觀之。
聲色之為害大矣。
因思我朝定制。
皇子皇孫。
均于六歲入學讀書。
凡聖賢之所發言。
自幼無不誦讀講肄。
以為修身立志之本。
其奈終身抱道克己複禮者甚難。
蓋知之非艱而行之艱也。
在常人猶不可不檢束身心。
屏除聲色。
為人君者。
尤當以禮自防。
無為所惑。
常人惑之。
害及一身。
人君惑之。
害及天下。
敬思朕受皇考教育付畀深恩。
欽承密谕。
必當立除此弊。
有損無增。
茲難于概行除卻者。
實朕之苦衷。
不能以言喻之也。
後世子孫。
若能體朕之心。
法朕之行。
成朕未竟之事。
造次無忘不迩聲色之谕。
即我大清萬世天下臣民之福也。
其後宮嫔禦之制。
簡約詳明。
無庸複贅。
遵而勿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