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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饬屬訪察情形。
如可設法引水、開種稻田。
再行委員經理等語。
營田水利。
為裨益民生之舉。
有可設法興修之處。
即應官為勸導。
使小民樂于從事。
着顔檢即饬該地方官确訪情形。
如一州一縣、試有成效。
再行廣為增墾。
并嚴饬所屬、務須妥為查辦。
不可任聽吏胥藉端騷擾。
轉失為民興利之意也。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顔檢奏、武清、天津、東安等縣各村莊。
蝻孽潛生。
亟應撲除淨盡。
得旨、認真督饬辦理。
斷不可緻令飛揚。
○以貝子綿偲、署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刑部奏、酌議風水重地、青樁外官山界内盜伐樹株、及弁兵疏防賄縱罪名各條。
官山界址。
道裡遠近不同。
自應仿照白樁青樁舊制、立定界限。
俾附近居民、不緻再有誤犯。
至弁兵專司防守。
亦宜明定科條。
着照所議。
嗣後如在青樁以外官山界内、有盜砍官樹、開山采石、掘地成濠、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
均照青樁内、于犯滿徒罪上減一等。
杖九十。
徒二年半。
從犯再減一等。
計贓重于徒罪者加一等。
其砍取自種私樹、及采樵枝葉、并取土取石者。
一概毋庸禁止。
仍照青樁以内、計長不得逾丈。
如官山界址在二十裡以外。
即以二十裡為限。
若在二十裡以内。
即以官山所止之處為限。
弁兵等受賄故縱者。
如賊犯罪應軍徒。
即将該弁兵等照與囚同罪律分别問拟。
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犯罪應斬決。
即将該弁兵等拟以絞決。
未經得賄、潛通信息、緻賊犯逃避者。
賊犯罪應軍徒。
即将該弁兵等與囚同科。
如賊犯罪應斬決者。
将該弁兵等減發極邊煙瘴充軍。
僅止疏于防範者。
兵丁杖一百。
官弁交部議處。
該部即行知陵寝衙門、暨直隸總督、一體遵照。
并纂入則例。
永遠遵行。
至青樁以外官山界内。
應如何照所議裡數定立界石之處。
着該管衙門妥議具奏。
○又谕、刑部奏、審明盜砍風水山樹各犯。
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已革外委李貴、陳連二犯。
私伐紅樁以内樹株。
本應照例斬決。
惟念所伐樹株。
究系回乾。
例得伐除。
該犯等祇于未經報明擅伐。
尚可稍從末減。
李貴、陳連、俱着改為斬監候秋後處決。
王豪、因伊子盜砍樹株被獲。
辄起意糾夥、将伊子王九孔解放。
緻另夥賊犯張禮、亦得脫逃。
着依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已革外委鄧有貴等、以典守汛弁、竟敢得贓包庇、至七八年之久。
被竊樹木、至一萬五千餘株之多。
實屬目無法紀。
而鄧有貴一犯。
首先縱賊。
情節尤重。
鄧有貴、着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周恒、李之懋、梁有成、賀國清、俱着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尹同、以包衣旗人、明知賊犯盜賣禁地樹株、辄敢窩留鬻販。
情殊可惡。
着即銷除旗檔、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到配加枷号兩個月、以示懲儆。
餘俱照所拟分别辦理。
至曆任馬蘭鎮總兵。
稽察防範。
是其專責。
慶惠在任最久。
漫無覺察。
負恩溺職。
其咎甚重。
着先行摘去頂帶。
交部嚴加議處。
即來京聽候部議。
徐锟、前任古北口提督。
均系其任内之事。
着交部嚴加議處。
前任總兵恩銘、雖經失察于前。
究因伊獲犯破案。
着交部議處。
提督楊芳、到任未久。
着交部察議。
其自嘉慶二十一年以後、曆任直隸總督、及失察之文武各地方官。
着吏兵二部查取職名、分别議處。
○以刑部左侍郎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廉善、為熱河都統。
調禮部左侍郎玉麟、為刑部左侍郎。
轉禮部右侍郎明志、為左侍郎。
調盛京工部侍郎齡椿、為禮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齊布森、為盛京工部侍郎。
兼管奉天府府尹事。
○調鑲黃旗蒙古副都統舒英、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永芹、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浙江前任翰林院侍讀餘集、重遇鹿鳴。
賞翰林院侍讀學士銜。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戊子。
谕内閣、慶惠奏、圍場正黃旗營房、年久坍壞。
且距卡倫窎遠。
查有該旗界内切近卡倫适中二道山嘴子地方、寬闊平坦。
請于此處那蓋營房。
以便官兵栖止等語。
着廉善帶同西琅阿、前赴該地方。
将應否就近那建房屋之處、查勘明确。
據實具奏。
○又谕、禦史邱家炜奏、請申禁士子懷挾。
并嚴查坊刻小本書籍售賣一摺。
鄉會試為掄才大典。
有志之士。
束身自愛。
何至故犯科條。
據該禦史奏稱、近有倩人寫成小卷、或将坊刻小本書籍、攜帶入場。
甚至有貢院夫役包攬代為帶入者。
殊屬大幹功令。
嗣後着辦理科場及摉檢各官。
凡遇考試。
務遵科場條例、認真查辦。
不得視為具文。
亦不得任聽摉檢人役、有意栽害。
其坊刻小本講章策略等書。
着該地方官出示嚴禁。
以杜弊端。
至本年系鄉試年分。
邱家炜違例條奏科場事宜。
着交該部察議。
○禮部奏參、江蘇學政姚文田、于應考貢生、遲至數年之久、尚未考齊。
實屬違例遲延。
得旨、姚文田、着交部議處。
所有嘉慶二十四五等年已經考準各貢。
着該學政先行造冊送部。
并将未經考齊各貢、照例辦理。
毋再遲逾。
○以戶部左侍郎果齊斯歡、管國子監事。
内閣學士敬徵、署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如可設法引水、開種稻田。
再行委員經理等語。
營田水利。
為裨益民生之舉。
有可設法興修之處。
即應官為勸導。
使小民樂于從事。
着顔檢即饬該地方官确訪情形。
如一州一縣、試有成效。
再行廣為增墾。
并嚴饬所屬、務須妥為查辦。
不可任聽吏胥藉端騷擾。
轉失為民興利之意也。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顔檢奏、武清、天津、東安等縣各村莊。
蝻孽潛生。
亟應撲除淨盡。
得旨、認真督饬辦理。
斷不可緻令飛揚。
○以貝子綿偲、署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刑部奏、酌議風水重地、青樁外官山界内盜伐樹株、及弁兵疏防賄縱罪名各條。
官山界址。
道裡遠近不同。
自應仿照白樁青樁舊制、立定界限。
俾附近居民、不緻再有誤犯。
至弁兵專司防守。
亦宜明定科條。
着照所議。
嗣後如在青樁以外官山界内、有盜砍官樹、開山采石、掘地成濠、開窰燒造、放火燒山者。
均照青樁内、于犯滿徒罪上減一等。
杖九十。
徒二年半。
從犯再減一等。
計贓重于徒罪者加一等。
其砍取自種私樹、及采樵枝葉、并取土取石者。
一概毋庸禁止。
仍照青樁以内、計長不得逾丈。
如官山界址在二十裡以外。
即以二十裡為限。
若在二十裡以内。
即以官山所止之處為限。
弁兵等受賄故縱者。
如賊犯罪應軍徒。
即将該弁兵等照與囚同罪律分别問拟。
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犯罪應斬決。
即将該弁兵等拟以絞決。
未經得賄、潛通信息、緻賊犯逃避者。
賊犯罪應軍徒。
即将該弁兵等與囚同科。
如賊犯罪應斬決者。
将該弁兵等減發極邊煙瘴充軍。
僅止疏于防範者。
兵丁杖一百。
官弁交部議處。
該部即行知陵寝衙門、暨直隸總督、一體遵照。
并纂入則例。
永遠遵行。
至青樁以外官山界内。
應如何照所議裡數定立界石之處。
着該管衙門妥議具奏。
○又谕、刑部奏、審明盜砍風水山樹各犯。
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已革外委李貴、陳連二犯。
私伐紅樁以内樹株。
本應照例斬決。
惟念所伐樹株。
究系回乾。
例得伐除。
該犯等祇于未經報明擅伐。
尚可稍從末減。
李貴、陳連、俱着改為斬監候秋後處決。
王豪、因伊子盜砍樹株被獲。
辄起意糾夥、将伊子王九孔解放。
緻另夥賊犯張禮、亦得脫逃。
着依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已革外委鄧有貴等、以典守汛弁、竟敢得贓包庇、至七八年之久。
被竊樹木、至一萬五千餘株之多。
實屬目無法紀。
而鄧有貴一犯。
首先縱賊。
情節尤重。
鄧有貴、着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周恒、李之懋、梁有成、賀國清、俱着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尹同、以包衣旗人、明知賊犯盜賣禁地樹株、辄敢窩留鬻販。
情殊可惡。
着即銷除旗檔、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到配加枷号兩個月、以示懲儆。
餘俱照所拟分别辦理。
至曆任馬蘭鎮總兵。
稽察防範。
是其專責。
慶惠在任最久。
漫無覺察。
負恩溺職。
其咎甚重。
着先行摘去頂帶。
交部嚴加議處。
即來京聽候部議。
徐锟、前任古北口提督。
均系其任内之事。
着交部嚴加議處。
前任總兵恩銘、雖經失察于前。
究因伊獲犯破案。
着交部議處。
提督楊芳、到任未久。
着交部察議。
其自嘉慶二十一年以後、曆任直隸總督、及失察之文武各地方官。
着吏兵二部查取職名、分别議處。
○以刑部左侍郎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廉善、為熱河都統。
調禮部左侍郎玉麟、為刑部左侍郎。
轉禮部右侍郎明志、為左侍郎。
調盛京工部侍郎齡椿、為禮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齊布森、為盛京工部侍郎。
兼管奉天府府尹事。
○調鑲黃旗蒙古副都統舒英、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永芹、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浙江前任翰林院侍讀餘集、重遇鹿鳴。
賞翰林院侍讀學士銜。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戊子。
谕内閣、慶惠奏、圍場正黃旗營房、年久坍壞。
且距卡倫窎遠。
查有該旗界内切近卡倫适中二道山嘴子地方、寬闊平坦。
請于此處那蓋營房。
以便官兵栖止等語。
着廉善帶同西琅阿、前赴該地方。
将應否就近那建房屋之處、查勘明确。
據實具奏。
○又谕、禦史邱家炜奏、請申禁士子懷挾。
并嚴查坊刻小本書籍售賣一摺。
鄉會試為掄才大典。
有志之士。
束身自愛。
何至故犯科條。
據該禦史奏稱、近有倩人寫成小卷、或将坊刻小本書籍、攜帶入場。
甚至有貢院夫役包攬代為帶入者。
殊屬大幹功令。
嗣後着辦理科場及摉檢各官。
凡遇考試。
務遵科場條例、認真查辦。
不得視為具文。
亦不得任聽摉檢人役、有意栽害。
其坊刻小本講章策略等書。
着該地方官出示嚴禁。
以杜弊端。
至本年系鄉試年分。
邱家炜違例條奏科場事宜。
着交該部察議。
○禮部奏參、江蘇學政姚文田、于應考貢生、遲至數年之久、尚未考齊。
實屬違例遲延。
得旨、姚文田、着交部議處。
所有嘉慶二十四五等年已經考準各貢。
着該學政先行造冊送部。
并将未經考齊各貢、照例辦理。
毋再遲逾。
○以戶部左侍郎果齊斯歡、管國子監事。
内閣學士敬徵、署正白旗漢軍副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