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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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樂。
字簡音長。
于行禮儀節未協。
請敬增四句。
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六部會議。
茲據奏、太廟時享樂章。
國初定制。
初奏開平之章。
四言十二句。
乾隆六年。
高宗純皇帝親定樂章。
改開平為贻平。
定以八句。
彜憲所垂。
至今遵守。
未便輕易更張等語。
所議甚是。
祀典升香對越。
禮惟其節。
樂惟其和。
太廟時享樂章。
經皇祖高宗純皇帝親加改定。
斟酌盡善。
數十年來依永和聲。
神人胥悅。
自當遵循勿替。
所有請增初奏樂章之處。
着無庸議。
○又谕、成格奏、士民籲請捐修城垣一摺。
山西绛州城垣間有坍壞。
既據該州紳士等籲請捐修。
自應俯如所請。
以順輿情。
該撫即饬令該紳士照估興工。
毋庸官為經理。
緻滋胥吏侵擾之弊。
工竣查驗奏聞。
○兵部會奏、遵旨嚴議雲南永北營參将李勝林、革職。
鶴麗鎮總兵高适、迤西道謝凝道、降三級調用。
得旨、參将李勝林、于境内逆匪滋事。
毫無覺察。
本應照部議革職。
念其随同打仗。
協拏賊匪。
保護村莊。
尚有微勞。
着賞給把總。
留于雲南差委。
總兵高适、道員謝凝道、俱着從寬改為降二級調用。
無庸查級議抵。
○定子為慈母丁憂例。
吏部奏、查會典服制圖、載子為慈母斬衰三年。
注雲所生母故。
父令别妾撫養者。
謂之慈母。
舊例未經載入。
現當纂修則例。
似應增入以廣孝思。
請嗣後凡官員本身系屬庶出。
生母早故。
父令别妾撫養者。
病故時準令離任丁憂二十七個月。
從之。
○改鑄河南汝甯府印信。
從巡撫姚祖同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靈壁縣民劉朝光妻耿氏。
○修河南馬營壩越堤縷堤。
山東濟甯汛石佛閘。
聊城汛周家店閘。
從河道總督張文浩請也。
○壬寅。
谕内閣、曹振镛等奏、會議兩淮鹽務一摺。
着照所議行。
至鄰私浸灌一節。
緝捕之責。
惟在地方文武各員實力奉行。
着湖廣總督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各巡撫。
及宜昌永州兩鎮。
各饬所屬認真巡緝。
如有大夥枭販。
立即嚴拏重懲。
不可區分畛域。
以杜侵私而裕國課。
○谕軍機大臣等、英和等奏、拏獲販賣小錢之王七等。
訊據供稱浙江嘉興縣五金橋地方、居民張庭蘭家中、設爐私鑄小錢。
每小錢一串。
賣官鑄制錢二百五十文。
王七等向其買出。
由糧船攜帶來京輾轉售賣等語。
私鑄銅錢。
大幹例禁。
着帥承瀛即饬該地方官、将私鑄之張庭蘭、速行拏獲。
并查起爐座錢文。
審訊明确。
按律定拟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通政使司副使童槐奏、蔣因培一案并非誣禀。
得旨、國法具在。
諒汝亦不能幸免矣。
負國深恩。
尚為此要君不法之語。
将誰欺耶。
任汝巧言如簧。
朕惟知一秉大公。
執法懲辦。
原摺着發與王鼎閱看。
并谕童槐知之。
○以鑲白旗漢軍副都統綿齡、為荊州将軍。
頭等侍衛樂善、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差使懶惰。
革哈芬布散秩大臣。
賞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癸卯。
谕内閣、奕亨等奏、請添解廣恩庫銀兩。
以備官員兵丁人等各項賞需。
現在昌陵守護侍衛太監等、人數加增。
用項較多。
着直隸總督于本款地畝租銀内、每年添解一千兩。
交廣恩庫存貯備用。
仍饬藩司于每年奏銷後。
照例解足五千兩之數。
以符定額。
○又谕、李鴻賓奏、請将安省各員追銀年限暫行展緩等語。
安省清查案内着追人員。
休緻同知馬尚禹、丁憂知州陳之揆、候補知州張蕃錫、候補知縣靳天培、邬正階、任铨、丁憂知縣周鶴立、徐正琳、劉雲、降調知縣丁應銮、勒休知縣陳國相、參革知縣朱炳南、候補縣丞于聯森、均有未完銀數。
着照該撫所請、準其俟豁免及清查二案完竣。
将各該員名下欠項。
分别應追應免。
剔除後再行按款勒追。
此時暫行展緩。
以歸核實。
○又谕、漕糧本維正之供。
歲有定額。
百姓任田納賦。
斷無不踴躍輸将者。
如果地方官辦理得宜。
何容更定科則。
豫防濫取。
惟法以久而滋弊。
而弊又相因而生。
則欲杜其弊。
必先察其緻弊之由而嚴為之禁。
着通谕有漕省分各督撫。
破除情面。
力矢公忠。
州縣如有浮收勒折。
立即嚴參重懲。
其旗丁勒索州縣、紳衿包納漕糧者。
亦各執法嚴辦。
勿稍徇縱。
均不得借言調劑。
輕改舊章。
至沿途趱運。
謹遵成法。
毋許延誤。
仍責成漕運總督、及倉場侍郎、凡沿途抵通官役人等需索使費者。
有犯必懲。
使群知警惕。
以塞漏卮。
朕清厘漕務。
其意本為恤民。
天庾并無升鬥之益。
諒天下臣民所共悉。
不可使上被加賦之名。
而下無利民之實也。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哈隆阿等奏、發遣人犯沿途騷擾一摺。
宗室碩海、系發往黑龍江嚴加管束之犯。
膽敢于經過驿站索折車價。
毆傷驿丁。
實屬怙惡不悛。
着即鎖拏、交松箖會同盛京刑部侍郎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保定以南、及毗連豫省地方。
現有蝗蝻為患。
未見該省奏及。
着方受疇迅即遴委妥員。
前往分途确查被蝗之處。
系何州縣。
饬令地方官立即撲滅淨盡。
前發去捕蝗各事宜。
擇其良法。
迅速仿照辦理。
毋
字簡音長。
于行禮儀節未協。
請敬增四句。
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六部會議。
茲據奏、太廟時享樂章。
國初定制。
初奏開平之章。
四言十二句。
乾隆六年。
高宗純皇帝親定樂章。
改開平為贻平。
定以八句。
彜憲所垂。
至今遵守。
未便輕易更張等語。
所議甚是。
祀典升香對越。
禮惟其節。
樂惟其和。
太廟時享樂章。
經皇祖高宗純皇帝親加改定。
斟酌盡善。
數十年來依永和聲。
神人胥悅。
自當遵循勿替。
所有請增初奏樂章之處。
着無庸議。
○又谕、成格奏、士民籲請捐修城垣一摺。
山西绛州城垣間有坍壞。
既據該州紳士等籲請捐修。
自應俯如所請。
以順輿情。
該撫即饬令該紳士照估興工。
毋庸官為經理。
緻滋胥吏侵擾之弊。
工竣查驗奏聞。
○兵部會奏、遵旨嚴議雲南永北營參将李勝林、革職。
鶴麗鎮總兵高适、迤西道謝凝道、降三級調用。
得旨、參将李勝林、于境内逆匪滋事。
毫無覺察。
本應照部議革職。
念其随同打仗。
協拏賊匪。
保護村莊。
尚有微勞。
着賞給把總。
留于雲南差委。
總兵高适、道員謝凝道、俱着從寬改為降二級調用。
無庸查級議抵。
○定子為慈母丁憂例。
吏部奏、查會典服制圖、載子為慈母斬衰三年。
注雲所生母故。
父令别妾撫養者。
謂之慈母。
舊例未經載入。
現當纂修則例。
似應增入以廣孝思。
請嗣後凡官員本身系屬庶出。
生母早故。
父令别妾撫養者。
病故時準令離任丁憂二十七個月。
從之。
○改鑄河南汝甯府印信。
從巡撫姚祖同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靈壁縣民劉朝光妻耿氏。
○修河南馬營壩越堤縷堤。
山東濟甯汛石佛閘。
聊城汛周家店閘。
從河道總督張文浩請也。
○壬寅。
谕内閣、曹振镛等奏、會議兩淮鹽務一摺。
着照所議行。
至鄰私浸灌一節。
緝捕之責。
惟在地方文武各員實力奉行。
着湖廣總督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各巡撫。
及宜昌永州兩鎮。
各饬所屬認真巡緝。
如有大夥枭販。
立即嚴拏重懲。
不可區分畛域。
以杜侵私而裕國課。
○谕軍機大臣等、英和等奏、拏獲販賣小錢之王七等。
訊據供稱浙江嘉興縣五金橋地方、居民張庭蘭家中、設爐私鑄小錢。
每小錢一串。
賣官鑄制錢二百五十文。
王七等向其買出。
由糧船攜帶來京輾轉售賣等語。
私鑄銅錢。
大幹例禁。
着帥承瀛即饬該地方官、将私鑄之張庭蘭、速行拏獲。
并查起爐座錢文。
審訊明确。
按律定拟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通政使司副使童槐奏、蔣因培一案并非誣禀。
得旨、國法具在。
諒汝亦不能幸免矣。
負國深恩。
尚為此要君不法之語。
将誰欺耶。
任汝巧言如簧。
朕惟知一秉大公。
執法懲辦。
原摺着發與王鼎閱看。
并谕童槐知之。
○以鑲白旗漢軍副都統綿齡、為荊州将軍。
頭等侍衛樂善、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差使懶惰。
革哈芬布散秩大臣。
賞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癸卯。
谕内閣、奕亨等奏、請添解廣恩庫銀兩。
以備官員兵丁人等各項賞需。
現在昌陵守護侍衛太監等、人數加增。
用項較多。
着直隸總督于本款地畝租銀内、每年添解一千兩。
交廣恩庫存貯備用。
仍饬藩司于每年奏銷後。
照例解足五千兩之數。
以符定額。
○又谕、李鴻賓奏、請将安省各員追銀年限暫行展緩等語。
安省清查案内着追人員。
休緻同知馬尚禹、丁憂知州陳之揆、候補知州張蕃錫、候補知縣靳天培、邬正階、任铨、丁憂知縣周鶴立、徐正琳、劉雲、降調知縣丁應銮、勒休知縣陳國相、參革知縣朱炳南、候補縣丞于聯森、均有未完銀數。
着照該撫所請、準其俟豁免及清查二案完竣。
将各該員名下欠項。
分别應追應免。
剔除後再行按款勒追。
此時暫行展緩。
以歸核實。
○又谕、漕糧本維正之供。
歲有定額。
百姓任田納賦。
斷無不踴躍輸将者。
如果地方官辦理得宜。
何容更定科則。
豫防濫取。
惟法以久而滋弊。
而弊又相因而生。
則欲杜其弊。
必先察其緻弊之由而嚴為之禁。
着通谕有漕省分各督撫。
破除情面。
力矢公忠。
州縣如有浮收勒折。
立即嚴參重懲。
其旗丁勒索州縣、紳衿包納漕糧者。
亦各執法嚴辦。
勿稍徇縱。
均不得借言調劑。
輕改舊章。
至沿途趱運。
謹遵成法。
毋許延誤。
仍責成漕運總督、及倉場侍郎、凡沿途抵通官役人等需索使費者。
有犯必懲。
使群知警惕。
以塞漏卮。
朕清厘漕務。
其意本為恤民。
天庾并無升鬥之益。
諒天下臣民所共悉。
不可使上被加賦之名。
而下無利民之實也。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哈隆阿等奏、發遣人犯沿途騷擾一摺。
宗室碩海、系發往黑龍江嚴加管束之犯。
膽敢于經過驿站索折車價。
毆傷驿丁。
實屬怙惡不悛。
着即鎖拏、交松箖會同盛京刑部侍郎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保定以南、及毗連豫省地方。
現有蝗蝻為患。
未見該省奏及。
着方受疇迅即遴委妥員。
前往分途确查被蝗之處。
系何州縣。
饬令地方官立即撲滅淨盡。
前發去捕蝗各事宜。
擇其良法。
迅速仿照辦理。
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