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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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日久蔓延。
一面先将查勘情形。
據實覆奏。
毋稍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以内閣學士毛谟、詹事府詹事奎照、監臨順天鄉試。
○以翰林院侍講廖鴻荃、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李煌、為副考官。
吏部左侍郎湯金钊、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熊遇泰、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交城縣民樊升榮妻盧氏。
○甲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時應宮拈香。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孝陵宮門前石橋工程。
着派穆彰阿、前往會同果勒豐阿、永康、恩銘、敬謹查勘。
○又谕、成書等奏、審明蔣因培被參後、刊詞傳播前後情節。
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蔣因培因山東兖沂各屬調補州縣。
疑有私弊。
欲行禀阻。
經該撫錢臻、以越職狂謬挾私阻撓參奏革職。
辄敢刊刻禀呈詩句。
肆行傳播。
而所刻禀稿。
又與原禀語句多不相符。
尤為狡詐。
蔣因培着即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童槐向錢臻面禀情形訊非誣捏。
惟蔣因培面阻一事。
其禀稿系由知府吳階送閱。
乃于明白回奏摺内。
不将吳階奏出。
轉稱蔣因培在官廳喧呶。
系聞自韓公麟。
顯有諱飾。
所請開複原官交部議處。
未免從輕。
着開複交部嚴加議處。
吳階于蔣因培私遞禀稿。
既不斥阻。
又不揭參。
僅送臬司閱看。
收存原稿。
迨至查辦之時。
始行呈出。
殊屬乖謬。
着交部議處。
錢臻現已另旨降補。
毋庸交部察議。
已革知縣韓公麟、既訊無向童槐告稱蔣因培喧嚷之語。
着準其開複原官。
○降山東巡撫錢臻、為湖南布政使。
以山東布政使琦善、為巡撫。
調湖南布政使程祖洛、為山東布政使。
○減免直隸文安縣嘉慶二十四年分被水窪地糧銀。
○乙巳。
谕内閣、據慶祥将伊犁效力贖罪人員已逾三年者、查明開單請旨。
除單開之德泰、龍萬育、二員。
已于河工出力人員内降旨施恩外。
和慶、兆瑞、明秀、王維翰、陳天壽、富色克依、七薩、趙天儀、楊國興、盧士俊、鄭永昌、邢茂倫、俱着準其釋回。
王均重、陳紹榮、二員。
仍遵嘉慶年間原奉谕旨。
再留六年。
吳菱、着再留二年請旨。
該部知道。
○以工部右侍郎陸以莊、署吏部左侍郎。
刑部右侍郎張映漢、署戶部右侍郎。
○以科布多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以修理伊犁河堤壩工竣。
予承辦出力之錫伯營領隊大臣綏福等升叙有差。
賞未支養廉之伊什罕伯克巴克依、銀二百兩。
予在戍已逾三年之廢員龍萬育、釋回。
德泰等三員、各寬減留戍年限。
○除江蘇泰興縣坍沒民田四十九頃九十九畝有奇。
山西和林格爾廳五旗牧廠、萬安等莊砂碛地四百九十六頃額賦。
○丙午。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奉化縣民婦呂邬氏女順姐。
河南濟源縣民婦王衛氏女省姐。
○免江蘇川沙廳貧民欠完口糧銀。
除湖北随州坍沒民田一十二頃二十二畝有奇額賦。
○上以孟秋時享太廟。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丁未。
賞一等伯趙其桢、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追旌順治六年守正捐軀廣東連平州知州蔣世珍妻劉氏。
○戊申。
谕内閣、刑部将查辦新疆官犯。
分别準免不準免。
開單具奏。
其拟準寬免單内之王上用、長來、劉伸、雙壽、慶祿、石鵬齡、毛夢蘭、陳達維、錢培善、覃功、同保、富敏、塔克申太、富林泰、麥秀芳、臧繼志、袁泉、克興額、陳啟文、德克金布、俱着準其寬免。
其所拟不準寬免單内之丁榮一犯、誘賣前妻侄女。
旋經破案。
尚未釀成人命。
亦着準其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受疇奏、邯戰永年二縣所屬村莊。
間有蝻孽萌動。
形狀均系灰色。
鄉民名為土螞蚱。
該二縣所種高粱豆子棉花均無傷損。
惟晚種谷苗。
間有咬傷。
得透雨後均可補種荞豆。
尚于收成無礙。
現饬上緊摉捕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灰色土螞蚱。
處處皆有。
從未聞能傷禾稼。
邯戰永年二縣境内、所種谷苗既被咬傷。
仍系蝗蟲為患。
且谷苗若未全行傷損。
又奚用補種荞豆。
種種情形。
均屬可疑。
恐該地方官因境内報有蝗蝻。
即幹處分。
遂捏名土螞蚱。
希圖影射卸過。
其報稱連得透雨之處。
亦恐有不實。
着方受疇遴派妥實委員再行确查。
毋任稍有諱飾。
務将蝻孽萌生之處。
迅速撲治淨盡。
勿令鼓翅飛揚。
緻滋延蔓。
仍将查明辦理情形。
先行覆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德英阿等奏、川境陸續撤防一摺。
滇省永北一帶夷匪滋事。
川省派兵防禦邊境。
雖未打仗剿賊。
然巡防嚴密。
并無一匪竄入。
其先後逃來難民萬餘人。
該督等妥為撫恤。
一無失所。
辦理均屬得宜。
現在滇省軍務已竣。
所有川省調防兵丁。
自應撤回各歸營伍。
其賞給兵丁鹽糧、難民口食、及出師滇境官兵行裝等銀。
俱準其造冊報銷。
所有派防員弁。
着蔣攸铦、會同呢瑪善、秉公查核。
擇其尤為出力者保奏數員。
并自備資斧帶練堵禦之土司人等。
一并奏明。
量予鼓勵。
将此谕令知之。
○赈直隸赤城、宣化、兩縣被水災民。
一面先将查勘情形。
據實覆奏。
毋稍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以内閣學士毛谟、詹事府詹事奎照、監臨順天鄉試。
○以翰林院侍講廖鴻荃、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李煌、為副考官。
吏部左侍郎湯金钊、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熊遇泰、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交城縣民樊升榮妻盧氏。
○甲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時應宮拈香。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孝陵宮門前石橋工程。
着派穆彰阿、前往會同果勒豐阿、永康、恩銘、敬謹查勘。
○又谕、成書等奏、審明蔣因培被參後、刊詞傳播前後情節。
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蔣因培因山東兖沂各屬調補州縣。
疑有私弊。
欲行禀阻。
經該撫錢臻、以越職狂謬挾私阻撓參奏革職。
辄敢刊刻禀呈詩句。
肆行傳播。
而所刻禀稿。
又與原禀語句多不相符。
尤為狡詐。
蔣因培着即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童槐向錢臻面禀情形訊非誣捏。
惟蔣因培面阻一事。
其禀稿系由知府吳階送閱。
乃于明白回奏摺内。
不将吳階奏出。
轉稱蔣因培在官廳喧呶。
系聞自韓公麟。
顯有諱飾。
所請開複原官交部議處。
未免從輕。
着開複交部嚴加議處。
吳階于蔣因培私遞禀稿。
既不斥阻。
又不揭參。
僅送臬司閱看。
收存原稿。
迨至查辦之時。
始行呈出。
殊屬乖謬。
着交部議處。
錢臻現已另旨降補。
毋庸交部察議。
已革知縣韓公麟、既訊無向童槐告稱蔣因培喧嚷之語。
着準其開複原官。
○降山東巡撫錢臻、為湖南布政使。
以山東布政使琦善、為巡撫。
調湖南布政使程祖洛、為山東布政使。
○減免直隸文安縣嘉慶二十四年分被水窪地糧銀。
○乙巳。
谕内閣、據慶祥将伊犁效力贖罪人員已逾三年者、查明開單請旨。
除單開之德泰、龍萬育、二員。
已于河工出力人員内降旨施恩外。
和慶、兆瑞、明秀、王維翰、陳天壽、富色克依、七薩、趙天儀、楊國興、盧士俊、鄭永昌、邢茂倫、俱着準其釋回。
王均重、陳紹榮、二員。
仍遵嘉慶年間原奉谕旨。
再留六年。
吳菱、着再留二年請旨。
該部知道。
○以工部右侍郎陸以莊、署吏部左侍郎。
刑部右侍郎張映漢、署戶部右侍郎。
○以科布多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以修理伊犁河堤壩工竣。
予承辦出力之錫伯營領隊大臣綏福等升叙有差。
賞未支養廉之伊什罕伯克巴克依、銀二百兩。
予在戍已逾三年之廢員龍萬育、釋回。
德泰等三員、各寬減留戍年限。
○除江蘇泰興縣坍沒民田四十九頃九十九畝有奇。
山西和林格爾廳五旗牧廠、萬安等莊砂碛地四百九十六頃額賦。
○丙午。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奉化縣民婦呂邬氏女順姐。
河南濟源縣民婦王衛氏女省姐。
○免江蘇川沙廳貧民欠完口糧銀。
除湖北随州坍沒民田一十二頃二十二畝有奇額賦。
○上以孟秋時享太廟。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丁未。
賞一等伯趙其桢、頭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追旌順治六年守正捐軀廣東連平州知州蔣世珍妻劉氏。
○戊申。
谕内閣、刑部将查辦新疆官犯。
分别準免不準免。
開單具奏。
其拟準寬免單内之王上用、長來、劉伸、雙壽、慶祿、石鵬齡、毛夢蘭、陳達維、錢培善、覃功、同保、富敏、塔克申太、富林泰、麥秀芳、臧繼志、袁泉、克興額、陳啟文、德克金布、俱着準其寬免。
其所拟不準寬免單内之丁榮一犯、誘賣前妻侄女。
旋經破案。
尚未釀成人命。
亦着準其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受疇奏、邯戰永年二縣所屬村莊。
間有蝻孽萌動。
形狀均系灰色。
鄉民名為土螞蚱。
該二縣所種高粱豆子棉花均無傷損。
惟晚種谷苗。
間有咬傷。
得透雨後均可補種荞豆。
尚于收成無礙。
現饬上緊摉捕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灰色土螞蚱。
處處皆有。
從未聞能傷禾稼。
邯戰永年二縣境内、所種谷苗既被咬傷。
仍系蝗蟲為患。
且谷苗若未全行傷損。
又奚用補種荞豆。
種種情形。
均屬可疑。
恐該地方官因境内報有蝗蝻。
即幹處分。
遂捏名土螞蚱。
希圖影射卸過。
其報稱連得透雨之處。
亦恐有不實。
着方受疇遴派妥實委員再行确查。
毋任稍有諱飾。
務将蝻孽萌生之處。
迅速撲治淨盡。
勿令鼓翅飛揚。
緻滋延蔓。
仍将查明辦理情形。
先行覆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德英阿等奏、川境陸續撤防一摺。
滇省永北一帶夷匪滋事。
川省派兵防禦邊境。
雖未打仗剿賊。
然巡防嚴密。
并無一匪竄入。
其先後逃來難民萬餘人。
該督等妥為撫恤。
一無失所。
辦理均屬得宜。
現在滇省軍務已竣。
所有川省調防兵丁。
自應撤回各歸營伍。
其賞給兵丁鹽糧、難民口食、及出師滇境官兵行裝等銀。
俱準其造冊報銷。
所有派防員弁。
着蔣攸铦、會同呢瑪善、秉公查核。
擇其尤為出力者保奏數員。
并自備資斧帶練堵禦之土司人等。
一并奏明。
量予鼓勵。
将此谕令知之。
○赈直隸赤城、宣化、兩縣被水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