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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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疇請也。
○己亥。
命減各省方物例貢。
谕内閣、各省督撫鹽政織造關差。
向遇年節萬壽。
均有呈進方物之例。
惟是行之有年。
不免踵事增華。
有加無已。
雖經皇考屢申饬谕。
尚未能盡除浮靡。
茲朕在諒陰之中。
若不先行示谕。
定以限制。
一俟釋服後。
自必相率效尤。
紛紛呈獻。
是以朕将從前貢目。
詳加披閱。
例應貢者準其呈進。
可删者即行删去。
嗣後應進方物之處。
俱着遵照朱筆圈出之物件數目。
照例呈進。
毋得任意加增。
設遇某件不敷采辦。
盡可缺而不貢。
斷不準将别項數目加增。
或以他物代進。
其吉祥貢一端。
着永行停止。
發去朱圈貢目。
仍各遇便繳回。
以備查核。
至廣州将軍并無兼理關稅事務。
其每年例貢。
着毋庸進呈。
○以降補刑部郎中前任刑部右侍郎程國仁、為廣東布政使。
○庚子。
谕内閣、慶保等奏、籌辦永北大姚善後事宜條款一摺。
朕詳加披閱。
内被難漢民分别安插撫恤一條。
永北大姚夷匪滋事。
被難漢民居多。
其夷人未經從賊者。
亦間被焚搶。
除大姚難民已逐一查明撫恤外。
永北難民被賊蹂躏。
流離失所。
着将現在查明本省及川省招回難民丁口實數。
準其照臨安猛緬撫恤成案。
被焚廬屋。
給與修費。
大小丁口。
酌給兩月口糧。
俾資生計。
其大姚漢夷典賣田土分别查辦一條。
大姚地方。
久經歸流。
夷田即在民田之内。
該夷人不知食力謀生。
将田準折典賣。
漢民多不過戶納糧。
緻夷人無田有賦。
着即查明漢民承買夷田。
除已過戶納糧者仍聽執業外。
如漢民未經過戶納糧。
悉按漏稅律辦理。
此外有典質夷田利過于本者。
即令夷民照原借之數贖還田畝。
不準計利。
該督等務遴委賢員。
會同地方官妥實查辦。
不得藉端滋擾。
其禁革土司苛派一條。
夷人本無恒産。
該土司等既納其租。
又複苛派差徭。
殊滋苦累。
嗣後着嚴行饬禁。
租息而外。
不準額外誅求。
傥有不遵。
将該土司等查參懲辦。
廳官徇庇者一并參處。
其裁革土司冗役一條。
永北土司屬下。
有行捕目把總管等項人員。
向皆倚官為害。
該夷寨既有目把。
又有夥頭甲長。
足資應役辦公。
其餘各項冗役。
均着永遠裁革。
以省煩苛。
其民夷争控事件。
應令地方官督饬土司查辦一條。
漢夷民人争角之案。
地方官原應速為剖斷。
并随時稽察奸宄以靖邊圉。
嗣後饬令各土司認真查察。
如有田土命盜、及奸徒煽惑之事。
立即申報地方官查辦。
不得自行颟顸了結。
如土司遲延諱飾。
或己禀報、地方官不即查辦。
立予嚴參究懲。
其土司定期會哨一條。
夷地會哨。
本有舊章。
着責令該土司等各帶土練。
遵照酌定章程。
每年按四季仲月。
在阿喇山前後。
周曆會哨一次。
申報該管道廳就近稽核。
其金沙江一帶。
亦令随時督率練役梭織巡查。
并饬順州蒗蕖各土司一體巡哨。
毋稍疏懈。
其土司地方分編保甲一條。
漢夷良莠不齊。
無業遊民易緻生端構釁。
着責令編排保甲。
土司管下夷人。
着落夥頭。
寄居漢民。
着落客長莊頭。
各查造戶口清冊。
夷人由土司核給門牌。
漢民由永北同知給發門牌。
各随時抽查。
取具連環保結呈報。
仍嚴禁胥役需索。
不可有名無實。
緻被擾累。
其嚴禁客民扣留牲畜一條。
大姚漢夷雜處。
往往夷人牧放牛馬。
誤踐田塍。
被客民扣留滋事。
嗣後着責令保甲人等随時查報地方官、嚴拏扣留牲畜之人。
按律治罪以杜釁端。
其宣廣教化一條。
夷俗素信神鬼。
狡谲之徒。
往往藉以惑衆。
該督等已刊發簡明告示。
遍行曉谕。
着地方官留心化導以革陋習。
其投誠夷民酌懲再犯一條。
此次夷匪滋事。
随同附和者準其投誠免罪。
已屬法外施仁。
着将永北大姚兩處投誠夷民。
造冊另存檔案。
嗣後如有被人控告及犯命盜等案者。
按律從重加等治罪。
俾知儆惕。
其永北舊衙坪移設文員、大姚苴卻地方添設巡檢、永北阿喇山前後扼要處所增撥兵丁添改塘汛、大姚猛連渡口安設汛弁四條。
着交吏兵二部核議具奏。
尋議、準其移永北廳經曆駐舊衙坪。
添設永北廳司獄一員。
大姚苴卻巡檢一員。
并于各屬佐雜中裁汰一缺。
以符定額。
撥楚雄協把總一員。
帶兵三十名。
駐劄猛連渡口。
餘俟勘明詳議咨部再行核辦。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保等查明剿辦大姚夷匪在事出力文武各員、開單保奏一摺。
大姚夷匪滋事。
就地剿辦完竣。
為時甚暫。
慶保等所保人數過多。
其懇請加恩之處亦有過優者。
且文員單内。
已革吏目李煊、系計參六法人員。
率行奏請開複。
尤為冒濫。
着史緻光、會同韓克均、将單開文武各員。
除李煊扣除外。
再行秉公确查。
大加核減。
擇其實在出力者據實保奏。
其随同行走廁名濫舉者。
概行澄汰。
俟奏到之日再降谕旨。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驷院卿阿勒精阿、為淮關監督。
仍帶三品卿銜。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鄞縣民孫嵩高妻王氏。
○除河南新鄉縣沙壓地四百五十一頃八十九畝有奇額賦。
○辛醜。
遣官祭火神廟。
○谕内閣、前據樂部等衙門奏、時享太廟初奏樂章僅四言八句。
茲恭值仁宗睿皇帝升祔。
初奏迎神
○己亥。
命減各省方物例貢。
谕内閣、各省督撫鹽政織造關差。
向遇年節萬壽。
均有呈進方物之例。
惟是行之有年。
不免踵事增華。
有加無已。
雖經皇考屢申饬谕。
尚未能盡除浮靡。
茲朕在諒陰之中。
若不先行示谕。
定以限制。
一俟釋服後。
自必相率效尤。
紛紛呈獻。
是以朕将從前貢目。
詳加披閱。
例應貢者準其呈進。
可删者即行删去。
嗣後應進方物之處。
俱着遵照朱筆圈出之物件數目。
照例呈進。
毋得任意加增。
設遇某件不敷采辦。
盡可缺而不貢。
斷不準将别項數目加增。
或以他物代進。
其吉祥貢一端。
着永行停止。
發去朱圈貢目。
仍各遇便繳回。
以備查核。
至廣州将軍并無兼理關稅事務。
其每年例貢。
着毋庸進呈。
○以降補刑部郎中前任刑部右侍郎程國仁、為廣東布政使。
○庚子。
谕内閣、慶保等奏、籌辦永北大姚善後事宜條款一摺。
朕詳加披閱。
内被難漢民分别安插撫恤一條。
永北大姚夷匪滋事。
被難漢民居多。
其夷人未經從賊者。
亦間被焚搶。
除大姚難民已逐一查明撫恤外。
永北難民被賊蹂躏。
流離失所。
着将現在查明本省及川省招回難民丁口實數。
準其照臨安猛緬撫恤成案。
被焚廬屋。
給與修費。
大小丁口。
酌給兩月口糧。
俾資生計。
其大姚漢夷典賣田土分别查辦一條。
大姚地方。
久經歸流。
夷田即在民田之内。
該夷人不知食力謀生。
将田準折典賣。
漢民多不過戶納糧。
緻夷人無田有賦。
着即查明漢民承買夷田。
除已過戶納糧者仍聽執業外。
如漢民未經過戶納糧。
悉按漏稅律辦理。
此外有典質夷田利過于本者。
即令夷民照原借之數贖還田畝。
不準計利。
該督等務遴委賢員。
會同地方官妥實查辦。
不得藉端滋擾。
其禁革土司苛派一條。
夷人本無恒産。
該土司等既納其租。
又複苛派差徭。
殊滋苦累。
嗣後着嚴行饬禁。
租息而外。
不準額外誅求。
傥有不遵。
将該土司等查參懲辦。
廳官徇庇者一并參處。
其裁革土司冗役一條。
永北土司屬下。
有行捕目把總管等項人員。
向皆倚官為害。
該夷寨既有目把。
又有夥頭甲長。
足資應役辦公。
其餘各項冗役。
均着永遠裁革。
以省煩苛。
其民夷争控事件。
應令地方官督饬土司查辦一條。
漢夷民人争角之案。
地方官原應速為剖斷。
并随時稽察奸宄以靖邊圉。
嗣後饬令各土司認真查察。
如有田土命盜、及奸徒煽惑之事。
立即申報地方官查辦。
不得自行颟顸了結。
如土司遲延諱飾。
或己禀報、地方官不即查辦。
立予嚴參究懲。
其土司定期會哨一條。
夷地會哨。
本有舊章。
着責令該土司等各帶土練。
遵照酌定章程。
每年按四季仲月。
在阿喇山前後。
周曆會哨一次。
申報該管道廳就近稽核。
其金沙江一帶。
亦令随時督率練役梭織巡查。
并饬順州蒗蕖各土司一體巡哨。
毋稍疏懈。
其土司地方分編保甲一條。
漢夷良莠不齊。
無業遊民易緻生端構釁。
着責令編排保甲。
土司管下夷人。
着落夥頭。
寄居漢民。
着落客長莊頭。
各查造戶口清冊。
夷人由土司核給門牌。
漢民由永北同知給發門牌。
各随時抽查。
取具連環保結呈報。
仍嚴禁胥役需索。
不可有名無實。
緻被擾累。
其嚴禁客民扣留牲畜一條。
大姚漢夷雜處。
往往夷人牧放牛馬。
誤踐田塍。
被客民扣留滋事。
嗣後着責令保甲人等随時查報地方官、嚴拏扣留牲畜之人。
按律治罪以杜釁端。
其宣廣教化一條。
夷俗素信神鬼。
狡谲之徒。
往往藉以惑衆。
該督等已刊發簡明告示。
遍行曉谕。
着地方官留心化導以革陋習。
其投誠夷民酌懲再犯一條。
此次夷匪滋事。
随同附和者準其投誠免罪。
已屬法外施仁。
着将永北大姚兩處投誠夷民。
造冊另存檔案。
嗣後如有被人控告及犯命盜等案者。
按律從重加等治罪。
俾知儆惕。
其永北舊衙坪移設文員、大姚苴卻地方添設巡檢、永北阿喇山前後扼要處所增撥兵丁添改塘汛、大姚猛連渡口安設汛弁四條。
着交吏兵二部核議具奏。
尋議、準其移永北廳經曆駐舊衙坪。
添設永北廳司獄一員。
大姚苴卻巡檢一員。
并于各屬佐雜中裁汰一缺。
以符定額。
撥楚雄協把總一員。
帶兵三十名。
駐劄猛連渡口。
餘俟勘明詳議咨部再行核辦。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保等查明剿辦大姚夷匪在事出力文武各員、開單保奏一摺。
大姚夷匪滋事。
就地剿辦完竣。
為時甚暫。
慶保等所保人數過多。
其懇請加恩之處亦有過優者。
且文員單内。
已革吏目李煊、系計參六法人員。
率行奏請開複。
尤為冒濫。
着史緻光、會同韓克均、将單開文武各員。
除李煊扣除外。
再行秉公确查。
大加核減。
擇其實在出力者據實保奏。
其随同行走廁名濫舉者。
概行澄汰。
俟奏到之日再降谕旨。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驷院卿阿勒精阿、為淮關監督。
仍帶三品卿銜。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鄞縣民孫嵩高妻王氏。
○除河南新鄉縣沙壓地四百五十一頃八十九畝有奇額賦。
○辛醜。
遣官祭火神廟。
○谕内閣、前據樂部等衙門奏、時享太廟初奏樂章僅四言八句。
茲恭值仁宗睿皇帝升祔。
初奏迎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