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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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洪範、喜廣交遊。
門丁并無沈姓。
得旨、徐炘于所奏之摺。
并未封口。
着交部察議。
又批、此事雖無甚緊要。
乃系朕密谕查訪之事。
露章呈奏。
并未封緘。
顯系有意為之。
恐招嫌怨。
讨好于人。
殊失委任之意。
若雲一時忽略。
其誰信之。
○定皇孫皇曾孫皇元孫暨各福晉服色等差。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禦史王家相奏、八折收漕之議。
有十不可。
當經降旨交孫玉庭等會商妥議具奏。
本日複據侍郎湯金钊奏稱、收漕之弊。
非定以八折所能有濟。
且稱伊曾任江蘇學政。
知從前所言旗丁幫費。
于定額之外。
州縣仍不免私自增給。
恐八折收漕。
雖有限制之名。
仍無限制之實。
使朝廷空被加徵之名。
于事毫無實濟等語。
着将湯金钊原奏發交孫玉庭等閱看。
直省漕糧。
以江浙為最重。
孫玉庭等四人。
系本省督撫。
所屬州縣收漕兌漕情形。
其利弊皆所洞悉。
究竟此事如何辦理。
方能有益無弊。
該侍郎及禦史王家相所言不可之處。
均一一詳悉登覆。
熟籌審計。
會同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戶部尚書黃钺、以妻喪乞假。
得旨、伉俪之情。
自難強抑。
然卿已逾七旬。
氣質初非十分強壯者可比。
矧天時暑熱。
隻可于無可如何之中。
節之以禮。
切勿有過哀傷。
總之國事為重。
倚任方深。
務加意自重。
永保康強。
佐朕以襄上理。
實有厚望焉。
○丁酉。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姚文田奏、漕務法久弊生。
小民苦州縣之浮收。
州縣患旗丁之勒索。
而旗丁又因沿途需費浩繁。
勢必多索津貼。
恐所定津貼旗丁每船銀三百兩。
及現在嚴禁州縣收漕不得過八折之數。
亦屬虛名。
請籌議兼全善術等語。
當降旨令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奏。
今據覆奏、運丁之疲乏。
屢經籌給津貼。
毋庸再議。
惟州縣浮收。
積習難返。
緻累闾閻。
必任法而兼任人。
方能遵行無弊。
着各該督撫、及漕運總督倉場侍郎、通饬所屬。
杜絕浮收勒折以清其源。
裁革陋規以遏其流。
傥有不肖州縣陽奉陰違。
立即參辦。
或運丁勒索州縣。
沿途衙門勒索旗丁。
一并從嚴究治。
務使官民旗丁均免擾累。
以肅漕政。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陳若霖等奏、查明湖南省辦理漕務情形。
請以七折收納一摺。
漕務積弊日甚。
亟當設法挽回。
前經孫玉庭等議以八折收漕。
減半給費。
業經允其所議。
昨據侍郎湯金钊、禦史王家相、先後陳奏。
以為八折收漕。
事類加賦。
且徒有限制之名。
于漕務仍無實濟。
複交孫玉庭等會商妥議。
茲陳若霖等以江蘇所定八折之數。
該省尚不敷辦運。
請以七折徵收。
是較江蘇所加之數更多。
若如所議。
恐不免又有浮言。
着該督等再行熟計。
舍此而外。
更有何辦運良法。
能使漕運不誤。
官丁糧戶均可相安。
悉心條畫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調安徽壽春鎮總兵官高萬春、為雲南鶴麗鎮總兵官。
以湖北竹山協副将國勒明阿、為壽春鎮總兵官。
○改鑄河南汝甯營參将關防。
從巡撫姚祖同請也。
○朝鮮國使臣洪命周、于神武門外瞻觐。
○戊戌。
谕内閣、前據方受疇奏、直隸寶直局卯錢。
節次停爐缺額。
懇将嘉慶十七年七卯。
并一尾卯。
至二十五年卯額錢文。
俱免補鑄。
其現在領運嘉慶二十一二兩年銅斤。
即作道光元二兩年正鑄之用。
茲據戶部查明。
該省自嘉慶十年至二十五年。
均系按年鼓鑄題銷。
并無缺誤。
嘉慶十年以前。
節次停鑄日期。
均于報銷案内扣除。
并未聲請加卯補鑄。
其嘉慶十七年以後運回銅斤。
作何動用。
未據分晰聲叙。
種種含混。
着方受疇督同藩司屠之申、按照指駁情節。
逐一詳細确查。
将因何舛錯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尋奏、寶直局奏銷舊例。
連閏扣足十二個月。
作為一年。
奏銷一次。
蟬聯接算。
所以嘉慶二十五年題銷。
尚系十七年卯額。
蓋緣卯額年分。
必以十二月為限。
而題銷則有應除停爐日期、及餘出閏月之别。
并非當年題銷之月日。
即系當年鼓鑄之月日也。
至動用銅斤。
自嘉慶元年開鑄以後。
至二十年止。
共用銅五百八十八萬餘斤。
尚餘銅十二萬零。
現在陸續配鑄。
所存二十一二兩年銅斤。
足供道光元二兩年鼓鑄之用。
是以請免補十七年以後缺額。
即從元年另起卯額報銷。
以免牽混。
下部知之。
○以光祿寺卿齊布森、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命漕運總督成齡來京。
以安徽巡撫李鴻賓、為漕運總督。
廣東布政使孫爾準、為安徽巡撫。
○四川建昌鎮總兵官張志林、年老休緻。
賞全俸。
調四川松潘鎮總兵官張鑒、為建昌鎮總兵官。
雲南開化鎮總兵官蘇勒當阿、為松潘鎮總兵官。
以湖南永順協副将蘇法那、為開化鎮總兵官。
○命山西大同鎮總兵官劉榮慶、來京陛見。
○鑄給直隸大名鎮總兵官、左營中軍遊擊、城守營都司、開州協副将、開州協中軍都司、東明營都司、長垣營都司、故城縣鄭家口遊擊、廣平營都司、宣化鎮永甯路守備、天津鎮葛沽營都司、新城水師營參将、各關防條記。
從總督方
門丁并無沈姓。
得旨、徐炘于所奏之摺。
并未封口。
着交部察議。
又批、此事雖無甚緊要。
乃系朕密谕查訪之事。
露章呈奏。
并未封緘。
顯系有意為之。
恐招嫌怨。
讨好于人。
殊失委任之意。
若雲一時忽略。
其誰信之。
○定皇孫皇曾孫皇元孫暨各福晉服色等差。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禦史王家相奏、八折收漕之議。
有十不可。
當經降旨交孫玉庭等會商妥議具奏。
本日複據侍郎湯金钊奏稱、收漕之弊。
非定以八折所能有濟。
且稱伊曾任江蘇學政。
知從前所言旗丁幫費。
于定額之外。
州縣仍不免私自增給。
恐八折收漕。
雖有限制之名。
仍無限制之實。
使朝廷空被加徵之名。
于事毫無實濟等語。
着将湯金钊原奏發交孫玉庭等閱看。
直省漕糧。
以江浙為最重。
孫玉庭等四人。
系本省督撫。
所屬州縣收漕兌漕情形。
其利弊皆所洞悉。
究竟此事如何辦理。
方能有益無弊。
該侍郎及禦史王家相所言不可之處。
均一一詳悉登覆。
熟籌審計。
會同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戶部尚書黃钺、以妻喪乞假。
得旨、伉俪之情。
自難強抑。
然卿已逾七旬。
氣質初非十分強壯者可比。
矧天時暑熱。
隻可于無可如何之中。
節之以禮。
切勿有過哀傷。
總之國事為重。
倚任方深。
務加意自重。
永保康強。
佐朕以襄上理。
實有厚望焉。
○丁酉。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姚文田奏、漕務法久弊生。
小民苦州縣之浮收。
州縣患旗丁之勒索。
而旗丁又因沿途需費浩繁。
勢必多索津貼。
恐所定津貼旗丁每船銀三百兩。
及現在嚴禁州縣收漕不得過八折之數。
亦屬虛名。
請籌議兼全善術等語。
當降旨令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奏。
今據覆奏、運丁之疲乏。
屢經籌給津貼。
毋庸再議。
惟州縣浮收。
積習難返。
緻累闾閻。
必任法而兼任人。
方能遵行無弊。
着各該督撫、及漕運總督倉場侍郎、通饬所屬。
杜絕浮收勒折以清其源。
裁革陋規以遏其流。
傥有不肖州縣陽奉陰違。
立即參辦。
或運丁勒索州縣。
沿途衙門勒索旗丁。
一并從嚴究治。
務使官民旗丁均免擾累。
以肅漕政。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陳若霖等奏、查明湖南省辦理漕務情形。
請以七折收納一摺。
漕務積弊日甚。
亟當設法挽回。
前經孫玉庭等議以八折收漕。
減半給費。
業經允其所議。
昨據侍郎湯金钊、禦史王家相、先後陳奏。
以為八折收漕。
事類加賦。
且徒有限制之名。
于漕務仍無實濟。
複交孫玉庭等會商妥議。
茲陳若霖等以江蘇所定八折之數。
該省尚不敷辦運。
請以七折徵收。
是較江蘇所加之數更多。
若如所議。
恐不免又有浮言。
着該督等再行熟計。
舍此而外。
更有何辦運良法。
能使漕運不誤。
官丁糧戶均可相安。
悉心條畫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調安徽壽春鎮總兵官高萬春、為雲南鶴麗鎮總兵官。
以湖北竹山協副将國勒明阿、為壽春鎮總兵官。
○改鑄河南汝甯營參将關防。
從巡撫姚祖同請也。
○朝鮮國使臣洪命周、于神武門外瞻觐。
○戊戌。
谕内閣、前據方受疇奏、直隸寶直局卯錢。
節次停爐缺額。
懇将嘉慶十七年七卯。
并一尾卯。
至二十五年卯額錢文。
俱免補鑄。
其現在領運嘉慶二十一二兩年銅斤。
即作道光元二兩年正鑄之用。
茲據戶部查明。
該省自嘉慶十年至二十五年。
均系按年鼓鑄題銷。
并無缺誤。
嘉慶十年以前。
節次停鑄日期。
均于報銷案内扣除。
并未聲請加卯補鑄。
其嘉慶十七年以後運回銅斤。
作何動用。
未據分晰聲叙。
種種含混。
着方受疇督同藩司屠之申、按照指駁情節。
逐一詳細确查。
将因何舛錯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尋奏、寶直局奏銷舊例。
連閏扣足十二個月。
作為一年。
奏銷一次。
蟬聯接算。
所以嘉慶二十五年題銷。
尚系十七年卯額。
蓋緣卯額年分。
必以十二月為限。
而題銷則有應除停爐日期、及餘出閏月之别。
并非當年題銷之月日。
即系當年鼓鑄之月日也。
至動用銅斤。
自嘉慶元年開鑄以後。
至二十年止。
共用銅五百八十八萬餘斤。
尚餘銅十二萬零。
現在陸續配鑄。
所存二十一二兩年銅斤。
足供道光元二兩年鼓鑄之用。
是以請免補十七年以後缺額。
即從元年另起卯額報銷。
以免牽混。
下部知之。
○以光祿寺卿齊布森、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命漕運總督成齡來京。
以安徽巡撫李鴻賓、為漕運總督。
廣東布政使孫爾準、為安徽巡撫。
○四川建昌鎮總兵官張志林、年老休緻。
賞全俸。
調四川松潘鎮總兵官張鑒、為建昌鎮總兵官。
雲南開化鎮總兵官蘇勒當阿、為松潘鎮總兵官。
以湖南永順協副将蘇法那、為開化鎮總兵官。
○命山西大同鎮總兵官劉榮慶、來京陛見。
○鑄給直隸大名鎮總兵官、左營中軍遊擊、城守營都司、開州協副将、開州協中軍都司、東明營都司、長垣營都司、故城縣鄭家口遊擊、廣平營都司、宣化鎮永甯路守備、天津鎮葛沽營都司、新城水師營參将、各關防條記。
從總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