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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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銀兩。
詳請另貯。
含糊批準。
迨查系違例發商。
并不參辦。
辄以有款可歸具奏。
實屬徇隐。
德順、着即行革職。
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所有陳鑒應賠銀兩。
照例着落德順獨賠。
仍先交内務府勒限一年嚴追。
限内全完。
着内務府奏明請旨。
降調鹽政普琳、濫準陳鑒因橋工借用銀兩。
複準商人求發薓帑。
均屬違例。
且失察屬員收受陋規。
咎無可辭。
普琳、着即革職。
仍将橋工案内濫借銀三萬一千九百八十兩。
責令獨賠。
由内務府勒限嚴追。
前任護運司張輶、前任運司陸蔭奎、陶士霖、違例墊懸庫款。
該任内均有記欠銀兩。
複收受陋規。
着該原籍督撫、取具各該員親供。
據實具奏。
現任庫大使張鴻賓、收受記欠陋規。
着直隸總督訊取該員親供。
及收受銀數。
報部辦理。
前任運司李百齡、雖未收記欠陋規。
惟不能禁約家丁書吏。
得受規費。
且于商人求領薓帑。
虛發虛收。
輾轉那墊。
實屬錯謬。
着即行革職。
讷爾經額、沈拱辰、會查徐楊緒款迹。
未将名字及教職查出。
殊屬疏漏。
着一并交部議處。
所有道光十年以後動墊銀二百四十萬餘兩。
應将有着之款。
在各商名下追補。
無着之款。
在曆任運司鹽政名下追賠。
其應如何定限分成、并存庫積引帶銷無期、如何辦理之處。
着戶部妥議章程具奏。
尋奏、長蘆欠課。
如協濟補欠各項加價及薓課歸補銀一百四十二萬六千七百餘兩。
前經議由鹽政督同運司按年催支。
其餘銀兩、是否無着。
應由該鹽政核定确數。
分别議賠。
從之。
○以内閣學士熙成、兼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劉钲、署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慶錫、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丙子。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閩海關徵收課稅從無短缺。
乃自近年以來。
據報徵收數目。
每不足額。
是否敬<?穆-禾攵>未能認真稽核。
或用人不當。
緻有偷漏等弊。
或任聽胥役串通朦混。
種種侵蝕。
恐皆不免。
着劉韻珂接奉此旨。
随時留心密加訪察。
如查有前項情弊。
即行據實具奏。
斷不準稍涉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閩海關稅務。
雖分六口而廈門一口。
向居稅額之半。
廈門販海之船。
有透北、過台、出洋、廣撥、四項貨船。
自五口通商以後。
夷船所販之貨。
即系出洋廣撥兩項船隻所販之貨。
以緻出洋廣撥二船收帆歇業。
夷稅日增。
常稅日绌。
拟将夷船所占華商進口洋貨棉花布匹、出口雜貨等稅。
撥歸閩海關常稅徵報。
其夷船進口噸錢、出口茶葉湖絲各稅。
仍歸夷稅徵收。
下部議。
尋議、夷稅撥歸常稅。
恐夷稅所徵無幾。
請令于每年夷稅項下撥補常稅銀若幹兩。
酌定數目奏聞。
從之。
○又谕、本日據鄂順安奏、請将被災貧民、分别撫恤緩徵一摺。
已明降谕旨準行矣。
河北節年災歉。
固當随時赈濟。
俾貧民不至失所。
惟該省封貯銀錢。
經費攸關。
且現存祇有此數。
該撫尤當加意撙節。
核實稽查。
勿得任聽屬員捏稱災歉。
以少報多。
緻令帑項虛糜。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河南汲、新鄉、輝、獲嘉、淇、五縣上年被災村莊新舊額賦。
并給災民兩月口糧。
○丁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禮部奏、遵查緻祭文廟禮節。
除一揖之文。
業經删定。
其現在自行一叩禮。
系何年添出。
查無确據等語。
緻祭文廟。
典禮攸關。
嗣後行禮。
究應如何畫一之處。
着禮部詳核妥議。
再行具奏。
尋議上。
得旨、除删去自行一叩禮外。
餘着照舊儀辦理。
○又谕、劉韻珂奏、洋盜劫殺夷商、現已咨行一體嚴拏、并将巡洋員弁、先行摘頂棍責一摺。
盜匪在洋劫擄。
本為商旅之害。
必應嚴拏懲辦。
據奏現已飛咨閩省水師暨廣東、江南、浙江、各督撫一體堵緝。
仍着劉韻珂督饬員弁。
協力摉捕。
此案正盜。
務獲究辦。
如限滿無獲。
即行從嚴參辦。
不得因劫系夷船。
少存歧視。
以靖洋面而安商旅。
○戊寅。
上啟銮。
恭谒東陵 ○詣東嶽廟拈香。
○谕内閣、行在滿銮儀使玉明、聯順、俱着賞穿黃馬褂。
嗣後滿銮儀使、着永遠為例。
○旌表守正捐軀廣西臨桂縣民李洸钰媳張氏。
○免跸路經過地方本年額賦十分之三。
○是日、駐跸煙郊行宮。
○己卯。
駐跸白澗行宮。
詳請另貯。
含糊批準。
迨查系違例發商。
并不參辦。
辄以有款可歸具奏。
實屬徇隐。
德順、着即行革職。
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所有陳鑒應賠銀兩。
照例着落德順獨賠。
仍先交内務府勒限一年嚴追。
限内全完。
着内務府奏明請旨。
降調鹽政普琳、濫準陳鑒因橋工借用銀兩。
複準商人求發薓帑。
均屬違例。
且失察屬員收受陋規。
咎無可辭。
普琳、着即革職。
仍将橋工案内濫借銀三萬一千九百八十兩。
責令獨賠。
由内務府勒限嚴追。
前任護運司張輶、前任運司陸蔭奎、陶士霖、違例墊懸庫款。
該任内均有記欠銀兩。
複收受陋規。
着該原籍督撫、取具各該員親供。
據實具奏。
現任庫大使張鴻賓、收受記欠陋規。
着直隸總督訊取該員親供。
及收受銀數。
報部辦理。
前任運司李百齡、雖未收記欠陋規。
惟不能禁約家丁書吏。
得受規費。
且于商人求領薓帑。
虛發虛收。
輾轉那墊。
實屬錯謬。
着即行革職。
讷爾經額、沈拱辰、會查徐楊緒款迹。
未将名字及教職查出。
殊屬疏漏。
着一并交部議處。
所有道光十年以後動墊銀二百四十萬餘兩。
應将有着之款。
在各商名下追補。
無着之款。
在曆任運司鹽政名下追賠。
其應如何定限分成、并存庫積引帶銷無期、如何辦理之處。
着戶部妥議章程具奏。
尋奏、長蘆欠課。
如協濟補欠各項加價及薓課歸補銀一百四十二萬六千七百餘兩。
前經議由鹽政督同運司按年催支。
其餘銀兩、是否無着。
應由該鹽政核定确數。
分别議賠。
從之。
○以内閣學士熙成、兼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劉钲、署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慶錫、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丙子。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閩海關徵收課稅從無短缺。
乃自近年以來。
據報徵收數目。
每不足額。
是否敬<?穆-禾攵>未能認真稽核。
或用人不當。
緻有偷漏等弊。
或任聽胥役串通朦混。
種種侵蝕。
恐皆不免。
着劉韻珂接奉此旨。
随時留心密加訪察。
如查有前項情弊。
即行據實具奏。
斷不準稍涉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閩海關稅務。
雖分六口而廈門一口。
向居稅額之半。
廈門販海之船。
有透北、過台、出洋、廣撥、四項貨船。
自五口通商以後。
夷船所販之貨。
即系出洋廣撥兩項船隻所販之貨。
以緻出洋廣撥二船收帆歇業。
夷稅日增。
常稅日绌。
拟将夷船所占華商進口洋貨棉花布匹、出口雜貨等稅。
撥歸閩海關常稅徵報。
其夷船進口噸錢、出口茶葉湖絲各稅。
仍歸夷稅徵收。
下部議。
尋議、夷稅撥歸常稅。
恐夷稅所徵無幾。
請令于每年夷稅項下撥補常稅銀若幹兩。
酌定數目奏聞。
從之。
○又谕、本日據鄂順安奏、請将被災貧民、分别撫恤緩徵一摺。
已明降谕旨準行矣。
河北節年災歉。
固當随時赈濟。
俾貧民不至失所。
惟該省封貯銀錢。
經費攸關。
且現存祇有此數。
該撫尤當加意撙節。
核實稽查。
勿得任聽屬員捏稱災歉。
以少報多。
緻令帑項虛糜。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河南汲、新鄉、輝、獲嘉、淇、五縣上年被災村莊新舊額賦。
并給災民兩月口糧。
○丁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禮部奏、遵查緻祭文廟禮節。
除一揖之文。
業經删定。
其現在自行一叩禮。
系何年添出。
查無确據等語。
緻祭文廟。
典禮攸關。
嗣後行禮。
究應如何畫一之處。
着禮部詳核妥議。
再行具奏。
尋議上。
得旨、除删去自行一叩禮外。
餘着照舊儀辦理。
○又谕、劉韻珂奏、洋盜劫殺夷商、現已咨行一體嚴拏、并将巡洋員弁、先行摘頂棍責一摺。
盜匪在洋劫擄。
本為商旅之害。
必應嚴拏懲辦。
據奏現已飛咨閩省水師暨廣東、江南、浙江、各督撫一體堵緝。
仍着劉韻珂督饬員弁。
協力摉捕。
此案正盜。
務獲究辦。
如限滿無獲。
即行從嚴參辦。
不得因劫系夷船。
少存歧視。
以靖洋面而安商旅。
○戊寅。
上啟銮。
恭谒東陵 ○詣東嶽廟拈香。
○谕内閣、行在滿銮儀使玉明、聯順、俱着賞穿黃馬褂。
嗣後滿銮儀使、着永遠為例。
○旌表守正捐軀廣西臨桂縣民李洸钰媳張氏。
○免跸路經過地方本年額賦十分之三。
○是日、駐跸煙郊行宮。
○己卯。
駐跸白澗行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