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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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不盡。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祁煥章之侄祁金铎、系已獲正法撚匪縱紅夥黨。
實非良民。
因持刀拒捕。
緻被兵役等格毆倒地。
送縣身死。
祁煥章畏罪誣控。
應按例發邊遠充軍。
外委馮立本、訊無誣拏等情。
與守備馮景尼、并非叔侄。
亦無袒護情事。
應均饬令回任。
下部議。
從之。
○庚午。
清明節。
上詣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命皇四子奕詝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命内閣學士李嘉端、仍在南書房行走。
○河南布政使賀長齡、因病解任。
以按察使王<??閑>為布政使。
廣西右江道吳式芬、為河南按察使。
○追予明守城殉難河南新鄭縣文生李崇謙、入祀忠義祠。
從巡撫鄂順安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沈邱縣民婦閻塗氏女影姐。
○辛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追予贈禮部尚書銜秦承業、谥文悫。
○予廣東追賊被戕外委黃啟泰、祭葬世職。
○壬申。
谕内閣、緻祭文廟儀注。
乾隆年間。
曾将一揖之儀。
奉旨改正。
嗣後儀注内如何改定。
現在自行一叩禮。
系何年添出。
着禮部詳細查明具奏。
○以喀爾喀紮薩克輔國公班當紮布子濟克濟特多爾濟襲爵。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江蘇巡撫兼署兩江總督陸建瀛、江南河道總督潘錫恩壁昌等奏、覆估六塘河挑築各工、核實增減、并勒限趱辦一摺。
覽奏均悉。
所有估需銀十六萬二千十三兩零。
除奏明扣存軍需銀十五萬兩全數動用外。
尚不敷銀一萬二千餘兩。
着準其于司庫所收地丁蘆課等款銀内、照數借撥。
以資趕緊疏築。
惟此項挑築各工。
不特農田水利攸資。
且于運道修防。
大有關系。
非尋常工程可比該署督等惟當認真督率。
事事核實。
現雖派有同知等八員駐工查催。
仍着該署督等随時留心稽察。
如查有草率偷減等弊。
即行據實嚴參。
斷不準稍涉瞻徇。
緻誤要工。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壁昌等奏、遵議辨别洋面夷盜各船。
必須随時随地。
認真巡緝。
其巢穴在岸者。
責成地方州縣。
其蹤迹在洋者。
責成水師營汛更須多設眼線。
并察其船之式樣及行走遲速情形。
則真僞似無難立辨。
得旨、舍此亦無别法。
務當認真查辦。
斷不可稍有颟顸也。
○禮部議準、前任山西巡撫吳其浚疏報、采訪武鄉縣貞節婦女魏程氏等六十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甲戌。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禦史烏淩阿奏、吏役骫法釋放遣犯一摺。
據稱寶坻縣民白堃前經伊父呈送發遣。
該縣捏詳釋放。
以緻該犯複犯毆母。
無惡不作等語。
着順天府即将白堃等、嚴拏到案。
并人證卷宗。
交刑部嚴行審訊。
按律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花沙納等奏、天津現到商米一船、未能乾潔、趁閑挑晾一摺。
據稱查驗現到商船米色。
多有潮潤黑白不等。
該商自願挑晾等語。
收米貯倉。
必期經久。
自須一律乾潔。
着該侍郎等即饬該商趕緊挑晾。
随時酌量斛收。
毋任稍有潮潤。
是為至要。
至續到商船。
遲早難定。
仍着該侍郎等在津靜候。
庶随到随收。
可免守候。
以示體恤而杜弊端。
将此谕令知之。
○乙亥。
谕内閣、此案馬蘭鎮汛兵馬雲身死。
經伊子馬從義、控系該處斫手王二短子毆斃埋壓。
乃閱時八月之久。
該總兵并不嚴拏兇犯。
但知賞銀賞糧。
希圖了事。
迨經降旨嚴切饬拏。
始據緝獲到案。
是其玩視人命。
全不以公事為重。
前經兵部議以革職。
若使所斫樹株。
系在紅樁以内。
定将該總兵照部議革職。
姑念此案現經刑部查明、偷斫樹株。
尚在紅樁以外。
容照、着加恩改為降二級調用。
以示薄懲。
○刑部奏、遵旨訊明長蘆幕友被參款迹。
并查核運庫動墊銀兩。
究出官吏得受規費。
按例懲辦。
仍分别着賠。
以肅鹾綱。
得旨、已革運同陳鑒、前在護運司任内。
得受規費銀兩。
複違例墊發各款。
共那移庫項銀至十九萬八千餘兩之多。
罪應拟斬監追。
該員現已病故。
所有該原籍湖南、及江蘇寓所家産赀财。
着該撫認真查抄入官變抵。
毋任稍有隐匿寄頓。
降調長蘆鹽政德順、于曆任運司種種積弊。
未能整頓。
又于陳鑒通融奏銷。
将補欠加價項下未經造報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祁煥章之侄祁金铎、系已獲正法撚匪縱紅夥黨。
實非良民。
因持刀拒捕。
緻被兵役等格毆倒地。
送縣身死。
祁煥章畏罪誣控。
應按例發邊遠充軍。
外委馮立本、訊無誣拏等情。
與守備馮景尼、并非叔侄。
亦無袒護情事。
應均饬令回任。
下部議。
從之。
○庚午。
清明節。
上詣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命皇四子奕詝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命内閣學士李嘉端、仍在南書房行走。
○河南布政使賀長齡、因病解任。
以按察使王<??閑>為布政使。
廣西右江道吳式芬、為河南按察使。
○追予明守城殉難河南新鄭縣文生李崇謙、入祀忠義祠。
從巡撫鄂順安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沈邱縣民婦閻塗氏女影姐。
○辛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追予贈禮部尚書銜秦承業、谥文悫。
○予廣東追賊被戕外委黃啟泰、祭葬世職。
○壬申。
谕内閣、緻祭文廟儀注。
乾隆年間。
曾将一揖之儀。
奉旨改正。
嗣後儀注内如何改定。
現在自行一叩禮。
系何年添出。
着禮部詳細查明具奏。
○以喀爾喀紮薩克輔國公班當紮布子濟克濟特多爾濟襲爵。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江蘇巡撫兼署兩江總督陸建瀛、江南河道總督潘錫恩壁昌等奏、覆估六塘河挑築各工、核實增減、并勒限趱辦一摺。
覽奏均悉。
所有估需銀十六萬二千十三兩零。
除奏明扣存軍需銀十五萬兩全數動用外。
尚不敷銀一萬二千餘兩。
着準其于司庫所收地丁蘆課等款銀内、照數借撥。
以資趕緊疏築。
惟此項挑築各工。
不特農田水利攸資。
且于運道修防。
大有關系。
非尋常工程可比該署督等惟當認真督率。
事事核實。
現雖派有同知等八員駐工查催。
仍着該署督等随時留心稽察。
如查有草率偷減等弊。
即行據實嚴參。
斷不準稍涉瞻徇。
緻誤要工。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壁昌等奏、遵議辨别洋面夷盜各船。
必須随時随地。
認真巡緝。
其巢穴在岸者。
責成地方州縣。
其蹤迹在洋者。
責成水師營汛更須多設眼線。
并察其船之式樣及行走遲速情形。
則真僞似無難立辨。
得旨、舍此亦無别法。
務當認真查辦。
斷不可稍有颟顸也。
○禮部議準、前任山西巡撫吳其浚疏報、采訪武鄉縣貞節婦女魏程氏等六十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甲戌。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禦史烏淩阿奏、吏役骫法釋放遣犯一摺。
據稱寶坻縣民白堃前經伊父呈送發遣。
該縣捏詳釋放。
以緻該犯複犯毆母。
無惡不作等語。
着順天府即将白堃等、嚴拏到案。
并人證卷宗。
交刑部嚴行審訊。
按律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花沙納等奏、天津現到商米一船、未能乾潔、趁閑挑晾一摺。
據稱查驗現到商船米色。
多有潮潤黑白不等。
該商自願挑晾等語。
收米貯倉。
必期經久。
自須一律乾潔。
着該侍郎等即饬該商趕緊挑晾。
随時酌量斛收。
毋任稍有潮潤。
是為至要。
至續到商船。
遲早難定。
仍着該侍郎等在津靜候。
庶随到随收。
可免守候。
以示體恤而杜弊端。
将此谕令知之。
○乙亥。
谕内閣、此案馬蘭鎮汛兵馬雲身死。
經伊子馬從義、控系該處斫手王二短子毆斃埋壓。
乃閱時八月之久。
該總兵并不嚴拏兇犯。
但知賞銀賞糧。
希圖了事。
迨經降旨嚴切饬拏。
始據緝獲到案。
是其玩視人命。
全不以公事為重。
前經兵部議以革職。
若使所斫樹株。
系在紅樁以内。
定将該總兵照部議革職。
姑念此案現經刑部查明、偷斫樹株。
尚在紅樁以外。
容照、着加恩改為降二級調用。
以示薄懲。
○刑部奏、遵旨訊明長蘆幕友被參款迹。
并查核運庫動墊銀兩。
究出官吏得受規費。
按例懲辦。
仍分别着賠。
以肅鹾綱。
得旨、已革運同陳鑒、前在護運司任内。
得受規費銀兩。
複違例墊發各款。
共那移庫項銀至十九萬八千餘兩之多。
罪應拟斬監追。
該員現已病故。
所有該原籍湖南、及江蘇寓所家産赀财。
着該撫認真查抄入官變抵。
毋任稍有隐匿寄頓。
降調長蘆鹽政德順、于曆任運司種種積弊。
未能整頓。
又于陳鑒通融奏銷。
将補欠加價項下未經造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