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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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耆英覆奏、查<?口英>口□佛夷人。
本欲與琉球國王結好通商。
嗣因事不可行。
口□佛酋口□謝哂咡已信知該國王。
留口□伯哆口□祿等二人在彼。
聽候回文後。
當即撤回。
<?口英>酋現亦反覆開導。
令其撤回該國夷人。
得旨、相機妥為之。
○賞休緻副都統忠靈、全俸。
○辛酉。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以緝私出力。
予湖北通判周汝骧、同知銜。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武清縣民孔廣義妻張氏。
○壬戌。
雲貴總督李星沅奏、緬匪已聞風散匿。
其拒捕之回匪。
現督官兵。
上緊剿辦。
得旨、一鼓作氣。
最忌姑息。
醜類務盡殲除。
毋留後患。
勉之。
○癸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鄭親王端華、為禦前大臣。
○以刑部左侍郎赓福、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鴻胪寺卿熙成、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甲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昭忠祠。
○乙醜。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内閣、慶祺等奏、請開複原參勒休知縣一摺。
據查奉天蓋平縣東沒溝營地方。
與海城縣境連界。
前有回匪戴三等、糾衆械鬥。
已經聞拏逃匿。
現在實無回民滋事。
前參勒休知縣方發祥、禀辭回任。
雖未能弋獲回匪戴三。
而現獲要犯多名。
尚非因審案推诿。
惟禀報遲延。
究有不合。
方發祥、着準予開複。
仍交部照例議處。
慶祺未經詳查。
即行奏參。
着一并交部察議。
至現任金州廳海防同知安常、前在蓋平縣任内、于戴三等糾衆械鬥。
緻斃人命。
既不能防範于前。
又不能緝拏于後。
實屬玩忽。
安常着即行革職。
以為玩視捕務者戒。
○又谕、朕此次恭谒東陵。
啟銮後着派定郡王載铨、大學士寶興、卓秉恬、尚書恩桂、留京辦事。
○宗人府奏、宗室在監自缢。
請将看守之皂役、并防範不嚴之筆帖式。
交部會同訊辦。
得旨、此案着交宗人府、會同刑部嚴行覆訊辦理。
看守空室之皂役高瑞、魏和等、着解送刑部究辦。
主事善循、筆帖式恒忠、着解任聽候質訊。
載铨、仁壽、綿偲、春山、綿岫均有失察之咎。
着交部議處。
○丙寅。
月食。
○谕内閣、敬<?穆-禾攵>奏、請饬趕緊補足巡洋船隻等語。
閩省濱海地方。
盜匪出沒。
各營缺額師船。
間有未經造補。
分緝不敷。
商販易緻觀望。
着劉韻珂、督饬藩司将未造船隻。
趕緊籌款。
如數補足。
以資配緝。
仍一面嚴饬巡洋員弁、先就現有師船。
竭力摉捕。
俾匪徒斂迹。
洋面肅清。
至所奏閩海關短徵額外赢餘。
請俟繳完前短銀兩。
再行起限完繳。
着戶部議奏。
尋奏、查福州将軍敬<?穆-禾攵>、自道光二十四年二月。
至二十六年正月。
二年内、共短徵稅銀四萬二千四百餘兩。
并未繳清。
又自二十六年正月。
至十二月。
一年期滿。
短徵銀三萬五千一百餘兩。
其請接續分限賠繳之處。
與例不符。
應即饬令該将軍遵照奏定章程。
按限完繳。
從之。
○又谕、揀發四川參将關亮、系前因總兵任内濫委釀命、來京引見、以副護軍參領降補之員。
着毋庸發往四川。
仍以副護軍參領補用。
所有四川揀發參将。
着該部另行揀員帶領引見。
嗣後如有似此因案以京員用者。
俱着不準保送。
○丁卯。
谕内閣、前據興福等奏、核議知縣逾限處分。
安詩意見不合。
獨自标行片覆。
公商不到一摺。
及本日安詩明白回奏。
又申辨例文各一摺。
着派寶興、李振祜、孫瑞珍、檢查例案。
詳訊明确。
核議具奏。
○命理藩院左侍郎恩華、内閣學士景慶、乾清門侍衛載堪、恭詣東陵。
查看紅樁。
○賞江蘇等省丙午科鄉試年老諸生王金聲等一百八十四名舉人副榜有差。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都察院奏、江蘇民人祁煥章、呈控憑空栽誣、勒财斃命一案。
已明降谕旨交陸建瀛審辦矣。
此案該民人呈控黃口泛外委馮立本、誣栽伊侄祁金铎為匪。
率衆搶掠。
又索詐未遂。
将伊侄酒灌鼻竅。
火燎肚腹。
因傷斃命。
情節甚屬兇殘。
并據控稱馮立本之叔守備馮景尼、多方袒護。
抗提不到及馮立本反升把總等情。
果如所控。
殊出情理之外。
必應徹底根究。
以伸冤抑。
陸建瀛接奉此旨。
務即親提嚴訊。
期于水落石出。
按律懲辦。
斷不準稍有諱飾。
以緻不
本欲與琉球國王結好通商。
嗣因事不可行。
口□佛酋口□謝哂咡已信知該國王。
留口□伯哆口□祿等二人在彼。
聽候回文後。
當即撤回。
<?口英>酋現亦反覆開導。
令其撤回該國夷人。
得旨、相機妥為之。
○賞休緻副都統忠靈、全俸。
○辛酉。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以緝私出力。
予湖北通判周汝骧、同知銜。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武清縣民孔廣義妻張氏。
○壬戌。
雲貴總督李星沅奏、緬匪已聞風散匿。
其拒捕之回匪。
現督官兵。
上緊剿辦。
得旨、一鼓作氣。
最忌姑息。
醜類務盡殲除。
毋留後患。
勉之。
○癸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鄭親王端華、為禦前大臣。
○以刑部左侍郎赓福、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鴻胪寺卿熙成、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甲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昭忠祠。
○乙醜。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内閣、慶祺等奏、請開複原參勒休知縣一摺。
據查奉天蓋平縣東沒溝營地方。
與海城縣境連界。
前有回匪戴三等、糾衆械鬥。
已經聞拏逃匿。
現在實無回民滋事。
前參勒休知縣方發祥、禀辭回任。
雖未能弋獲回匪戴三。
而現獲要犯多名。
尚非因審案推诿。
惟禀報遲延。
究有不合。
方發祥、着準予開複。
仍交部照例議處。
慶祺未經詳查。
即行奏參。
着一并交部察議。
至現任金州廳海防同知安常、前在蓋平縣任内、于戴三等糾衆械鬥。
緻斃人命。
既不能防範于前。
又不能緝拏于後。
實屬玩忽。
安常着即行革職。
以為玩視捕務者戒。
○又谕、朕此次恭谒東陵。
啟銮後着派定郡王載铨、大學士寶興、卓秉恬、尚書恩桂、留京辦事。
○宗人府奏、宗室在監自缢。
請将看守之皂役、并防範不嚴之筆帖式。
交部會同訊辦。
得旨、此案着交宗人府、會同刑部嚴行覆訊辦理。
看守空室之皂役高瑞、魏和等、着解送刑部究辦。
主事善循、筆帖式恒忠、着解任聽候質訊。
載铨、仁壽、綿偲、春山、綿岫均有失察之咎。
着交部議處。
○丙寅。
月食。
○谕内閣、敬<?穆-禾攵>奏、請饬趕緊補足巡洋船隻等語。
閩省濱海地方。
盜匪出沒。
各營缺額師船。
間有未經造補。
分緝不敷。
商販易緻觀望。
着劉韻珂、督饬藩司将未造船隻。
趕緊籌款。
如數補足。
以資配緝。
仍一面嚴饬巡洋員弁、先就現有師船。
竭力摉捕。
俾匪徒斂迹。
洋面肅清。
至所奏閩海關短徵額外赢餘。
請俟繳完前短銀兩。
再行起限完繳。
着戶部議奏。
尋奏、查福州将軍敬<?穆-禾攵>、自道光二十四年二月。
至二十六年正月。
二年内、共短徵稅銀四萬二千四百餘兩。
并未繳清。
又自二十六年正月。
至十二月。
一年期滿。
短徵銀三萬五千一百餘兩。
其請接續分限賠繳之處。
與例不符。
應即饬令該将軍遵照奏定章程。
按限完繳。
從之。
○又谕、揀發四川參将關亮、系前因總兵任内濫委釀命、來京引見、以副護軍參領降補之員。
着毋庸發往四川。
仍以副護軍參領補用。
所有四川揀發參将。
着該部另行揀員帶領引見。
嗣後如有似此因案以京員用者。
俱着不準保送。
○丁卯。
谕内閣、前據興福等奏、核議知縣逾限處分。
安詩意見不合。
獨自标行片覆。
公商不到一摺。
及本日安詩明白回奏。
又申辨例文各一摺。
着派寶興、李振祜、孫瑞珍、檢查例案。
詳訊明确。
核議具奏。
○命理藩院左侍郎恩華、内閣學士景慶、乾清門侍衛載堪、恭詣東陵。
查看紅樁。
○賞江蘇等省丙午科鄉試年老諸生王金聲等一百八十四名舉人副榜有差。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都察院奏、江蘇民人祁煥章、呈控憑空栽誣、勒财斃命一案。
已明降谕旨交陸建瀛審辦矣。
此案該民人呈控黃口泛外委馮立本、誣栽伊侄祁金铎為匪。
率衆搶掠。
又索詐未遂。
将伊侄酒灌鼻竅。
火燎肚腹。
因傷斃命。
情節甚屬兇殘。
并據控稱馮立本之叔守備馮景尼、多方袒護。
抗提不到及馮立本反升把總等情。
果如所控。
殊出情理之外。
必應徹底根究。
以伸冤抑。
陸建瀛接奉此旨。
務即親提嚴訊。
期于水落石出。
按律懲辦。
斷不準稍有諱飾。
以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