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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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文泰、為江甯副都統。
青州協領成順、為荊州右翼副都統。
○壬寅。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覆給事中蔣雲寬條奏各款。
分别準駁一摺各省督撫參劾屬員。
其應降應革。
定例俟題參奉旨之日。
再行開缺。
況所出之缺。
有應在外題調、乃請旨簡放、歸部铨選之不同。
若于具摺糾參時。
即随摺揀員升調。
或将應行簡放及部選之缺。
紛紛奏補。
不特有違成例。
且恐該督撫以愛憎為取舍。
甚至因人擇缺。
不可不防其漸。
着照所議、嗣後該督撫參劾所屬。
總須奉有谕旨、吏部知照開缺時。
再行分别題補。
如有違例奏請者。
該部即奏明更正。
仍将該督撫議處。
以昭法守而杜流弊。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江西州縣虧缺雜稅之由。
請旨查禁一摺。
所奏是。
據稱虧缺之弊。
不在有定額之雜稅。
而在無定額之田房契稅。
江西州縣。
藉此那移。
上司亦以此為通融地步。
往往前次所領契尾。
全數盡銷。
而稅銀分文不解。
複彙緣關說。
再領數百紙。
以為自肥之地。
上司徇情給與。
以為照應屬員。
竟有遲之數年、全不報銷者。
以緻積年累月。
鲸吞愈多。
迨去任之時。
接任州縣。
按冊計算。
虧欠不可勝計等語。
田房稅契。
黏連契尾。
自有一定章程。
該省稅契銀兩。
是否有那移隐漏之弊。
着毓岱、督同藩司鄧廷桢、詳加查核。
如實有前項弊窦。
即當嚴行申禁。
并妥議杜弊章程具奏。
務使稅銀不至偷漏。
而交代可免虧缺。
方為妥善。
将此谕知毓岱、并傳谕鄧廷桢知之。
○以禮部右侍郎明志、兼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拏獲雲南臨安軍務案内、在逃逆匪馬哈雜。
予同知周炳等議叙。
賞把總蔣必爵、藍翎。
○癸卯。
展緩山東惠民、陽信、商河、德平、臨邑、恩、六縣上年被水村莊應徵耗豆。
○甲辰。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順承郡王倫柱、恭代行禮。
○谕内閣、理藩院請定口外喇嘛章程。
酌議條例具奏。
内如蒙古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紮薩克台吉之子孫。
承襲受職後。
複願充當喇嘛。
及孤子充當喇嘛。
均系蒙古舊俗。
相沿已久。
自應仍聽其便。
毋庸明立禁令。
至每年呈進丹書克。
由中正殿運進。
亦系向來舊制。
着仍遵循辦理。
其所議賞給諾們汗職銜之達爾漢喇嘛等。
未經轉世者。
不準給與名号印敕。
其呼圖克圖、諾們汗、涅槃後。
徒衆過五百名者。
擇人分别賞給職銜督率。
又賞有名号印敕、及徒衆多者。
方準其補行入檔。
至認獲呼畢勒罕時。
該旗加具印結。
報理藩院。
方準入瓶制簽。
其四川廣法寺、堪布喇嘛。
三年換班。
由藏就近更換各條。
均着照所議辦理。
惟呼圖克圖涅槃後。
擇人給與紮薩克喇嘛職銜。
諾們汗涅槃後。
擇人給與達喇嘛職銜。
原為督率徒衆起見。
若該呼圖克圖、諾們汗、轉世成立。
則督辦有人。
着将紮薩克喇嘛、達喇嘛、各職銜。
即行撤銷。
以昭核實。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嚴烺會同羅含章奏、馬營挑水壩。
必應抛護碎石。
當經降旨準行。
茲據羅含章奏、覆勘挑水壩情形。
原非專為攔沁歸黃而設。
沁水力弱。
即有時沁黃并漲。
亦不緻遽壞堤根。
但得沁堤高厚。
不使漫溢。
河水一退。
沁水自然歸黃。
不須攔截。
且挑水壩正當河水之沖。
即抛護碎石。
亦恐不能持久。
徒滋勞費。
萬一河由内走。
則石壩反在河心。
不可不慮等語。
挑水壩之設。
既非十分緊要。
抛護碎石。
轉恐别滋流弊。
着嚴烺、羅含章、再行悉心妥議。
如果窒礙難行。
是挑水壩抛護碎石工程。
竟須停止。
不必興辦。
惟上遊沁河。
官堤民埝。
必須一律幫高培厚。
嚴烺等即督饬趕緊估辦。
以資捍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毓岱奏、巡撫衙門。
向有贛關解交公費銀一萬六千兩。
鹽務解交公費銀二萬兩。
作為署中各項辦公之需。
今奏明請将贛關公費。
仍留署中辦公。
将鹽務公費。
發交鹽道存庫備用等語。
所奏甚是。
着準其将贛關公費一項。
作為巡撫衙門各項辦公之用。
其鹽務公費一項。
着發交鹽道存庫。
或于省城試行社倉。
以備闾閻緩急。
或酌修營中軍械、并黏補城垣、及書院孤貧等項。
該撫随時酌量。
分年次第辦理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诏谕班禅額爾德尼、爾前聞皇考仁宗睿皇帝升遐。
即聚集各廟喇嘛等、念經拜忏。
并遣堪布具表、呈進佛尊哈達香枝等物。
又恭請朕安。
複進佛尊哈達數珠等物。
朕甚嘉納。
爾阖藏之人。
久沐皇考重恩。
茲聞升遐。
竭誠念經。
并遣使叩谒。
朕甚嘉慰。
爾使到京時。
梓宮業已永遠奉安山陵。
朕特命大臣、率爾使恭赍貢物。
誠敬供獻。
惟皇考在天之靈。
必鑒爾悃誠。
錫以福祉。
爾乃黃教仰望之大喇嘛。
久沐皇考深恩。
嗣後惟當
青州協領成順、為荊州右翼副都統。
○壬寅。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覆給事中蔣雲寬條奏各款。
分别準駁一摺各省督撫參劾屬員。
其應降應革。
定例俟題參奉旨之日。
再行開缺。
況所出之缺。
有應在外題調、乃請旨簡放、歸部铨選之不同。
若于具摺糾參時。
即随摺揀員升調。
或将應行簡放及部選之缺。
紛紛奏補。
不特有違成例。
且恐該督撫以愛憎為取舍。
甚至因人擇缺。
不可不防其漸。
着照所議、嗣後該督撫參劾所屬。
總須奉有谕旨、吏部知照開缺時。
再行分别題補。
如有違例奏請者。
該部即奏明更正。
仍将該督撫議處。
以昭法守而杜流弊。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江西州縣虧缺雜稅之由。
請旨查禁一摺。
所奏是。
據稱虧缺之弊。
不在有定額之雜稅。
而在無定額之田房契稅。
江西州縣。
藉此那移。
上司亦以此為通融地步。
往往前次所領契尾。
全數盡銷。
而稅銀分文不解。
複彙緣關說。
再領數百紙。
以為自肥之地。
上司徇情給與。
以為照應屬員。
竟有遲之數年、全不報銷者。
以緻積年累月。
鲸吞愈多。
迨去任之時。
接任州縣。
按冊計算。
虧欠不可勝計等語。
田房稅契。
黏連契尾。
自有一定章程。
該省稅契銀兩。
是否有那移隐漏之弊。
着毓岱、督同藩司鄧廷桢、詳加查核。
如實有前項弊窦。
即當嚴行申禁。
并妥議杜弊章程具奏。
務使稅銀不至偷漏。
而交代可免虧缺。
方為妥善。
将此谕知毓岱、并傳谕鄧廷桢知之。
○以禮部右侍郎明志、兼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拏獲雲南臨安軍務案内、在逃逆匪馬哈雜。
予同知周炳等議叙。
賞把總蔣必爵、藍翎。
○癸卯。
展緩山東惠民、陽信、商河、德平、臨邑、恩、六縣上年被水村莊應徵耗豆。
○甲辰。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順承郡王倫柱、恭代行禮。
○谕内閣、理藩院請定口外喇嘛章程。
酌議條例具奏。
内如蒙古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紮薩克台吉之子孫。
承襲受職後。
複願充當喇嘛。
及孤子充當喇嘛。
均系蒙古舊俗。
相沿已久。
自應仍聽其便。
毋庸明立禁令。
至每年呈進丹書克。
由中正殿運進。
亦系向來舊制。
着仍遵循辦理。
其所議賞給諾們汗職銜之達爾漢喇嘛等。
未經轉世者。
不準給與名号印敕。
其呼圖克圖、諾們汗、涅槃後。
徒衆過五百名者。
擇人分别賞給職銜督率。
又賞有名号印敕、及徒衆多者。
方準其補行入檔。
至認獲呼畢勒罕時。
該旗加具印結。
報理藩院。
方準入瓶制簽。
其四川廣法寺、堪布喇嘛。
三年換班。
由藏就近更換各條。
均着照所議辦理。
惟呼圖克圖涅槃後。
擇人給與紮薩克喇嘛職銜。
諾們汗涅槃後。
擇人給與達喇嘛職銜。
原為督率徒衆起見。
若該呼圖克圖、諾們汗、轉世成立。
則督辦有人。
着将紮薩克喇嘛、達喇嘛、各職銜。
即行撤銷。
以昭核實。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嚴烺會同羅含章奏、馬營挑水壩。
必應抛護碎石。
當經降旨準行。
茲據羅含章奏、覆勘挑水壩情形。
原非專為攔沁歸黃而設。
沁水力弱。
即有時沁黃并漲。
亦不緻遽壞堤根。
但得沁堤高厚。
不使漫溢。
河水一退。
沁水自然歸黃。
不須攔截。
且挑水壩正當河水之沖。
即抛護碎石。
亦恐不能持久。
徒滋勞費。
萬一河由内走。
則石壩反在河心。
不可不慮等語。
挑水壩之設。
既非十分緊要。
抛護碎石。
轉恐别滋流弊。
着嚴烺、羅含章、再行悉心妥議。
如果窒礙難行。
是挑水壩抛護碎石工程。
竟須停止。
不必興辦。
惟上遊沁河。
官堤民埝。
必須一律幫高培厚。
嚴烺等即督饬趕緊估辦。
以資捍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毓岱奏、巡撫衙門。
向有贛關解交公費銀一萬六千兩。
鹽務解交公費銀二萬兩。
作為署中各項辦公之需。
今奏明請将贛關公費。
仍留署中辦公。
将鹽務公費。
發交鹽道存庫備用等語。
所奏甚是。
着準其将贛關公費一項。
作為巡撫衙門各項辦公之用。
其鹽務公費一項。
着發交鹽道存庫。
或于省城試行社倉。
以備闾閻緩急。
或酌修營中軍械、并黏補城垣、及書院孤貧等項。
該撫随時酌量。
分年次第辦理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诏谕班禅額爾德尼、爾前聞皇考仁宗睿皇帝升遐。
即聚集各廟喇嘛等、念經拜忏。
并遣堪布具表、呈進佛尊哈達香枝等物。
又恭請朕安。
複進佛尊哈達數珠等物。
朕甚嘉納。
爾阖藏之人。
久沐皇考重恩。
茲聞升遐。
竭誠念經。
并遣使叩谒。
朕甚嘉慰。
爾使到京時。
梓宮業已永遠奉安山陵。
朕特命大臣、率爾使恭赍貢物。
誠敬供獻。
惟皇考在天之靈。
必鑒爾悃誠。
錫以福祉。
爾乃黃教仰望之大喇嘛。
久沐皇考深恩。
嗣後惟當